继轰动全国的“段氏三兄弟”大案之后,“三利一伟”是又一起引起国人震惊的黑帮大案,三十余家报刊对此相继做了报道,称这是在建国以来辽西地区罕见的黑帮集团,以佟相利、武春利、李宏伟、梁贺祥为首犯的几十人参加作案,结伙立棍,称霸一方的犯罪团伙,还配有先进的通信设备、运输工具,还有枪械和防弹衣、警车牌、警灯等作案器具。
李宏伟个头不高,显得敦实,一看就是那种身体强健的人物,只是脸有些苍白,瞪着一双血红的眼睛。他还未等辩护律师坐下来,便用那双只有死囚和重刑犯人使用的镣铐锁起来的手,伸向对方,急切地问道:“律师,我还有活的希望吗……”
伴着沉重的镣锁声由远而近,在空洞的走廊里显得尖锐而响亮。李宏伟的面孔与这种铁器发出来的声音一起出现在接待室的门口。
李宏伟个头不高,显得很敦实,一眼望见是那种身体强健形的人物,只是脸色有些苍白,瞪着一双血红的眼睛,未等坐下来,他便用那双只有死囚和重刑犯人才使用的镣铐锁起来的手,伸向对方,急切地问道:“律师,我还有活的希望吗……”
望着这张不失年轻的面孔,律师赵勇的心情一下子沉重起来。他心里清楚,他所面对的是继轰动全国的“段氏三兄弟”(《辽宁日报》李宏林的纪实文学有载)大案之后,又一起引起国人震惊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大案,三十余家报刊对此相继做了报道,称这是在建国以来辽西地区罕见的黑势力集团,是以“三利一伟”即:
佟相利、武春利、李宏伟、梁贺祥为首犯的几十人参加作案,结伙立棍,称霸一方的犯罪团伙,还配有先进的通讯设备,运输工具,还有枪械和防弹衣、警车牌、警灯等作案器具。
如今坐在赵勇面前这个只有28岁的年轻人,就是“三利一伟”中被新闻宣传定性为第三号人物的李宏伟。这个李宏伟在其工作的货运公司对刚上班的人,不认识李宏伟也要挨他的耳光。昔日的魔鬼如今已失去那种嚣张的气焰,正用卑琐胆怯的目光,期待着律师的回答。
“我作为你的辩护律师,只能依法为你辩护,达到法庭合理量刑的目的。我不能允诺什么,作为你的辩护律师,我和另一位律师同为你辩护,现已经对你的案卷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还要大量地取证,在法律允许的范畴为你辩护,用事实来尽量减轻对你的刑惩。”
这样的话对于一个辩护律师绝对是具有严谨的不存漏洞的回答。这样一个大案还是赵勇当律师以来接手的最大的案子。
做为中专学校讲师的赵勇,在恢复律师考核制度以后,报考了法律专业的大学学习,毕业后调入东北某市中心律师事务所担任副主任。要知道他的年龄也只有三十几岁,接这么大个案子,无论是资历,还是年龄,抑或经验上对他都是一种考验。只要明白这个大案厉害关系的人,都不愿接手这个案子,据传闻这几个首犯已内定死刑了,对李宏伟这个人物起死回生的希望几近渺茫,谁也不肯轻易担任这几个首犯的辩护人。
这是对赵勇的一种挑战。
赵勇于1993年4月8日与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的马国华两人合签了对李宏伟的诉讼委托书。因案情重大,几名主犯均委托两个辩护律师作为一审的诉讼代理人。随后,所有的辩护律师赴义县对这个团伙大案集体阅卷,涉及到这个团伙案的预审和现场勘查卷宗就有60多本,赵勇一行人在义县整天阅卷就半个月。对李宏伟初步的印象是,李宏伟确实是个地道的混世魔王,从未成年时开始便存有案底,罗列出的罪名举不胜举。
律师们在6月底收到东北某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起诉书认定李宏伟在与其他被告人交叉或单独犯罪中,有流氓犯罪三十七起、轻伤四人、轻微伤四人,**妇女一人,强奸一人,并有绑架儿童勒索财物,还为了逃避罪责赂贿公安局干部2000元等罪行。李宏伟已构成了流氓罪、强奸罪、抢劫罪、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从案件的定性来看,作为这么大的团伙历时十余年的结伙作案,作为团伙主犯是无法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的,李宏伟的绝望是有根据的。
七月的天气**雨连绵,阴晦的空气,也对律师赵勇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他面对的不是一个简单的案子。
过去他担任过许多案件的辩护人,在东北某市的律师界,也是个名声斐然的人物。能够作为李宏伟辩护人,也是得益于赵勇胜诉案的人介绍,慕名而来的。然而,李宏伟的案子非同小可,不同于其它的诉讼代理,他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命。虽然李宏伟是个魔鬼,十恶不赦,他从心底厌恶李宏伟这个罪犯,倘若在过去,他也会走到法院的公告栏,对那些判以死刑的罪犯,拍手称快,还会说上死有余辜的解气话。然而现在的立场却不同,他要站在罪犯一方,替罪犯辩护,而且还是个人人都深恶痛绝的罪犯,他的心情难免会经受一场心灵的折磨。
但他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律师,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被告辩护。
律师行业,是近几年才突飞猛进地发展起来的,人们也是在近几年的强调法制观念中,才对律师的工作有所认识,而且还需要有个逐渐认识的过程。
律师很难当。新闻舆论已先于案件处理之前公之于众,并还有许多与事实不符的说法,以闻代法。有些案件的侦破过程也早已作为经验,受到表彰。领导的批示,权威性地为某个案件定性,无形中形成了盖棺定论。对于这么个大案,违背案件审理的保密工作的一些作法,实在令赵勇的心情无法平静下来,他知道这会引起一系列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这对辩护人赵勇来说更是难上加难。
赵勇回到家里看到一部电视专题片,介绍本溪平安里公安分局的经验。那个公安分局局长说要是综合治理搞好了,分兵把守,各司其责,就不需要打什么战役,搞阶段性的清理整顿。这些话引起了赵勇深深的思考,李宏伟从十七八岁便养成了打架斗殴的恶习,如果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抓起,问题就不会积少成多,自绝死路。
他就带着这种思索和顾虑开始辩护工作的。
从7月10日第一次见到李宏伟开始,赵勇与马国华两人开始紧张的调查取证。他们先后5次会见李宏伟,通过近40人历时三个月的大量取证,得出个深刻的结论,李宏伟是个魔鬼一点也不假,但他是个什么样的魔鬼,是大还是小,还是中间的那种……赵勇最后坚信对起诉书上的四个罪行中的强奸罪和抢劫罪不能成立,部分的流氓犯罪指控的事实也不成立。最关键的是证明了他不是这个团伙的主犯。
起诉书中的大多数罪行都是在李宏伟的单位中发生犯罪行为。据称在有284名职工的货运公司,“其中被李宏伟打骂过的就占有70%以上,先后有7任经理,是看不惯也受不了李宏伟的欺压行为而忍气吞声要求调走的。”
可笑的是这个靠打架,用黑社会的手段当别人的“枪手”,结伙称霸乡里,还曾多次被公安机关多次收审拘留的混世魔王,却堂而皇之地当上了义县货运公司的经理助理、生产股长、调度,被得以重用。
那位重用他的经理用意何在呢……虽然那位身为经理的人,在后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李宏伟这个社会的垃圾、扰乱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魔王的举报,但当时他的目的是否也是如此着想的呢……
赵勇不由得想到了电视台正在上演的《京都纪事》
中的柯宝年这个人物形象,也为经理助理一职,他在辞去职务时对他的老板的一番话意味深长,柯宝年说:
“我除了跑腿打架,什么也不会。”这句话说明了经理启用柯宝年的实际用途,就是为了要他充当打手。货运公司是从过去的推小脚车而发展起来的,人员比较复杂。
“为了整顿二运的秩序,把二运过去的混乱局面扭转过来,把生产抓上去,×××(经理)启用了李宏伟。李宏伟也确实帮了×××许多忙,这时的×××也成了李宏伟家酒桌上的常客,李宏伟为了稳定二运的秩序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赵勇一审《辩护词》第6页)李宏伟1982年从黑龙江乡下返回义县时,是一个地地道道的穷光蛋,而仅仅几年的时间里,他便“鸟枪换炮”
了,他不仅有两幢住宅,而且其中一幢是花4万多元购置的。家中地毯、高档家电、仿古家俱一应俱全。靠的就是这种霸道!这个经理助长了李宏伟在货运公司的嚣张气焰,后来因为李宏伟感受到了×××是在利用他心毒手黑这一面,“李宏伟名为经理助理,主管生产,而不让其参与有关生产问题的决策,只是让其尽义务,而不让其行使权力,(此处略15字)从而,鲁莽行事,”
赵勇一审《辩护词》第6页)以至于与×××反目为仇,1990年底,义县公安局将李宏伟呈请劳动教养,货运公司同意公安机关的决定,两人之间本来就紧张的关系便愈演愈烈,为这,李宏伟殴打了×××,造成轻微伤害,×××自食了引狼入室的苦果。
赵勇还记起了一个经理曾说过的话,说利用这种人物是“用反革命的一手对付反革命。”这一点上不能不引起社会的注意,不能让这种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办法危害我们的社会。
在8月5日的密庭庭审中,李宏伟对其惟一的一件强奸案例进行了否认,在与该女人的6次性关系中,5次是该女人主动的。赵勇在对该女人取证中也证实了这一有力证据。在几轮的庭审辩论中赵勇坚持强奸的罪名不成立。
赵勇在庭审辩论和一审的最后辩护中,对起诉书上第81条在认定事实有不实之外,还存在着适用(起诉为抢劫罪)法律不当的问题。在1987年2月25日,李宏伟被义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3月20日脱逃,李为逃避打击,几次窜至货运公司副经理刘少任家威胁刘将其保出。4月下旬的一天夜晚,李伙同罗维波持铁棒等物又窜至刘家,用(略去)语言相威胁,同时令刘给他2000元现金,刘和其妻郭艳贤说没钱,李当即挥拳打刘,并打郭两个耳光,接着又将刘家正在熟睡的8岁男孩刘新从被窝拽出做为人质,逼迫刘连夜为其借款…………
摘东北某市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锦检刑字(1993)第26号)该案为绑架人质勒索财物,检查院起诉已构成抢劫罪。而赵勇认为李宏伟的行为构不上绑架人质勒索财物,绑架是指强行将人质劫走、架走的行为,而且在1987年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对此行为没有规定因此不构成抢劫罪,也不适用绑架勒索罪。
赵勇带着这些有力的证据对当事人李宏伟进行了一审的最后辩护,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提出对其一些犯罪事实的核对,李宏伟不是主犯的依据,适用抢劫罪不当的问题,对一例强奸罪的起诉确认不构成犯罪。恳请法庭对其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认定,予与核查量刑。
一审结束后,在司法局召集律师的会议上,大家对赵勇的辩护给予了较高的评价,认为证据证词十分有力度,对东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合议庭最后的判决中对李宏伟的量刑程度会有新的考虑的。
年10月25日,赵勇等律师抱着希望等来了一审的刑事判决书。判决并不像大家预料的那样,能对李宏伟减刑。判决书将起诉书中失实之处改写得严谨了,庭审认定不构成犯罪的部分拿掉了,在检察院起诉的四个刑事罪中撤下了抢劫罪的一款。法庭认定被告人李宏伟共作案三十三起,其中流氓作案三十一起,起主要作用的五起,持械作案五起(持枪二起),挑起事端二十二起,直接造成轻伤三人,轻微伤四人,直接殴打无辜群众二十七人,**妇女二人;强奸作案一起,强奸妇女一人;行贿作案一起,行贿数额2000元。查被告团伙(含李宏伟)无视国法,长期在义县城乡等地交叉结伙或单独大肆进行聚众持械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伤害无辜群众;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强拿硬要、搜刮民财;侮辱、玩弄、**妇女等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情节十分恶劣,危害特别严重。认定李宏伟在内的五人在流氓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最后判处作为第三号人物的李宏伟犯有流氓罪、强奸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利一伟”均判处了死刑,可以说是得到了应有的下场。义县城沸腾了,人们奔走相告,控诉着这些犯罪分子昔日犯的种种罪行。
然而,做为李宏伟的辩护人赵勇却在沸腾的人流中沉默了。他本应与之一起同贺这样的场面的,这里并非因为他担当了李宏伟的辩护律师,就要对李宏伟的罪行表示出漠然的态度,就不再痛恨李宏伟的所作所为,虽然李宏伟的犯罪中有着许多的社会因素,但感情代替不了法律。法律是至高无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召开的公审大会的人群中,有人认出了赵勇就是李宏伟的辩护律师,在他的背后许多人在指指点点,说他替罪犯说话,有人竟然骂出声来,似乎他是李宏伟的同伙那样遭人痛恨。他完全可以理解这些人的情绪,几十年来的老观念,加上“文革”期间对法律的粗暴的贱踏,已明显地暴露出人们对法制观念的淡漠和无知,赵勇深刻地认识到加强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当然普及法制还要有一个长期的宣传过程。
赵勇在人群中沉默的原因,还在于他对这个判决的认识。群众把这种宣判当做最终的判决了,宣传舆论误导成枪毙了义县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的四名主犯。
李宏伟还能有活的希望吗……连李宏伟本人都绝望了,他更相信对他的判决已是内定的,是无法再更改的事实了。他知道在庭审过程中,省市领导一直坐镇义县,对该案表示出了极大的关注,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庭的法官们参加了庭审的全过程,如果对东北某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有异议,也会有些沟通的。
上诉是否还会有意义,谁也没有这样的把握。同为主犯判处无期徒刑的杨旭光,都没有了上诉的打算。而李宏伟的家属们,却抱着一丝希望找到赵勇,李宏伟毕竟是有妻室老小的人,他们又一次委托赵勇作为李宏伟上诉的二审辩护人。
出于律师的职责,和对委托人的负责态度,赵勇在对大量取证进行研究后,他感到李宏伟最重大的问题是在这个犯罪团伙起到了主要的作用,就是主犯的事实。
他很快发现李宏伟有别于其他的主犯,他大多数的犯罪事实都是在单位中寻衅滋事,而其他的主犯却是有着互相联络,互相利用,还有着完整配备的作案用的工具。
作为李宏伟与其他主犯共同作案的微乎其微,在起诉书上能够反映出来的也只与本案21个被告人中的2人曾有过两次的共同犯罪,而且是既没伤人,又不是聚众斗殴,也没有携带凶器。如果说李宏伟是这个团伙的共犯都显得牵强,那么为什么还成了这个团伙的主犯了呢……
赵勇又一次陷入了沉思。在李宏伟提出的这方面情况上看,他是在1992年6月因殴打公司领导被义县公安局收审的。在此期间“三利”的佟相利、武春利、梁贺祥(又名梁二利)是因流氓罪被义县公安局追捕,而将他们联系在一起的。在东北某市电视台播报的关于“三利一伟”案的新闻中也能看出其中的端倪来,说这个团伙以亲缘、血缘为纽带,进行长期的犯罪活动。这里指的血缘亲缘是什么呢……李宏伟与其主犯的关系只是武春利现在相好的女人,是李宏伟老婆的妹妹。佟相利和武春利两人原是连襟关系,也就是21人同案犯中高祟的两个姐姐,高氏姐妹又恰双双与两利离了婚。在某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关于此案侦破过程的一篇文章中有这么一段“据说,义县县委一位领导曾将义县公安局的一位领导找到办公室,一进屋这位县委领导就很严肃,厉声问道:李宏伟的问题,你们公安局为什么解决不了……”
赵勇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二审再次表明了赵勇的辩护意见。第一点提出李宏伟不是本案的主犯。他指出如果把李宏伟定为本案的主犯,必然导致对李宏伟量刑偏重的后果,不能作到“罪刑适应,罚当其罪”。第二点是关于李宏伟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问题。他认为李宏伟的名气纯属是“三利一伟”案宣传舆论导向的结果。第三点是对判决书中部分罪与非罪问题的探讨。这里他提到了关于那起一审认定强奸案尚不能构成犯罪,只能是男女关系问题。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像他们猜测的那样,在他们上诉后,对所提出的辩护意见认真对待,用了前后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于1993年12月26日宣布了终审判决。
文本认定:上诉人李宏伟参与或单独流氓案
起,其中聚众殴打他人4起,寻衅滋事23起,以玩弄妇女为目的**妇女1人。在流氓犯罪中,持械6起(其中持枪1起),直接殴打23人,直接造成轻伤4人,轻微伤4人;行贿作案1起,行贿额人民币2000元。(终审判决书42页)佟相利、武春利、梁贺祥、杨旭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
李宏伟在流氓犯罪中,社会危害特别严重,应从重处罚。(终审判决书45页)…………经查,李宏伟流氓犯罪危害特别严重,但其在犯罪中,基本没有与本案其他上诉人及被告人共同犯罪的事实,尚不属本案共犯中之主犯。原审认定其强奸一节,根据具体事实和证据情况,可不予认定。李否认是本案主犯和强奸犯罪以及所提判刑重的上诉理由,应予考虑。(终审判决书46页)…………撤消东北某市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年10月25日(1993)锦刑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李宏伟流氓罪的刑罚部分,强奸定罪和刑罚及决定执行刑罚部分(终审判决书48页)…………李宏伟犯流氓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终审判决书49页)。
同事们纷纷向赵勇表示祝贺,认为他的辩护很漂亮,然而没有一个人像其它官司打赢了后的那种祝贺表示。但这一点也足以使他满足了。
当赵勇走出悬挂着国徽的法院大门时,他的心情并没有丝毫的轻松,法律又一次给了他更新的内容,那句依法办事,以法律为准绳的话也许为更多的人所理解。最让他沉重的是他最后一次见到罪犯李宏伟时,李宏伟对他说过的话:“只要我不掉脑袋的话,面包会有的…………”这些沉重的话语依旧回**在他的耳畔,时时作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