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纪检领导阎海潮陷入了一场他根本不知道的贪污案件中。起因是他曾经担当过书记单位的行政领导,伙同几个下属私下将单位的十车煤变卖,从中贪污了所有的煤款。而并不知情的阎海潮却背上了“黑锅”,开始了他人生旅程中最艰难的262天漫漫的铁窗生涯。

在家人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法庭审判长最终宣布了裁定结果:被告人阎海潮无罪!

阎海潮情不自禁地说:“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要感谢法律为我讨回了公道!”

阎海潮无辜遭拘捕

月20日两个陌生人找到盘山县城建局纪委书记阎海潮,来人表情严肃地做了自我介绍,阎海潮才知道他们是东北某市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找他来了解一些情况,并让阎海潮如实交待问题。他们问起了阎海潮在1990年任盘锦机务折返段书记时,变卖单位的十车煤的经过。阎海潮并没有感到突然,因为在几天前他听人说起过东北某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局正在调查折返段段长李立挪用公款一案,他以为这是找他来调查取证,配合调查工作。

阎海潮原在大虎山机务段盘锦机务折返段任党支部书记,1992年中旬才调到盘山县地方工作的。阎海潮记得在他调转前的1992年7月,折返段从铁路局统一划拨调配来的十车机车用煤,当时段内储煤场超储卸不下来,李立段长找到阎海潮等人研究,说要联系一下盘山县燃料公司,将煤卸到他们那里保管一段时间。而这样便出现了保管费用和短途运输费用,研究时有人提议将这十车煤处理掉,弥补以往其它费用开销造成的欠账。

检察院来的那位负责人静静地听完卖煤的经过后,神情极度复杂地说阎海潮与段长李立,当时副段长、现在的书记宁发志和值班员杨文春四个人分款两次,每人私分了13000元,共分得52000元钱。阎海潮听到后,感到十分的惊讶,他说:“这不是天方夜谭吗……我上哪儿得到过这笔钱,简直莫名其妙!”

检察官和蔼地劝说道:“你也不要生气,你从铁路调到地方也很不容易,还做了领导工作,如果分过钱就如实说明。这件事时间很长了,是不是忘了,你好好想一想,如果得到了钱,把钱退回便可以了。”

阎海潮觉得也有道理,便也冷静下来,仔细回忆了一下,阎海潮说起了老婆跟杨文春借钱的经过。阎海潮从折返段调出几年后的一天,他的舅舅建冷库来借钱,当时只有阎海潮的妻子陈桂菊在家,而手中又没有现钱。因为阎海潮先是调到石化系统工作,当时单位号召集资搞多种经营,他就拿出了自己的所有积蓄。陈桂菊是个热心肠的人,她不忍心看着老人白跑一趟,要是没有难处的话,哪能轻易跟小辈人张口。她知道同学杨文春家里比较有钱,就去了他家,说明了原委。杨文春二话没说,进屋里就给拿了5000元钱的现金。陈桂菊拿回来送给舅舅以解他的燃眉之急。后来,阎海潮又是购买商品房,又因为那笔集资的款额被人骗走未还,杨文春又多次说不着急,所以欠款一直也没有还杨文春。

检察院办案人员将他带到盘山县招待所,宣布了对他拘传的决定,虽然他拒不在拘传单上签字,但干警还是给他戴上了手铐,让他上了警车,一路疾驰,送往东北某市铁路运输检察院。

此后的几天,阎海潮接受了连续的提审,就是关于那次私卖机车用煤分赃款的事。面对着审查人员各种各样的疑问,阎海潮实事求是地说明了当时事情的经过,并一再申诉自己并没有分到机车用煤的一分钱,他再三表示自己要用人格党性来保证。而检察官们认为他的这种态度是消极对抗,拒不承认犯罪的表现。7月9日经东北,某市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批准,由东北某市铁路公安处对阎海潮执行逮捕,羁押在东北某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从那一天起,阎海潮这个具有22年党龄,走上干部岗位14年的纪委书记,开始了人生旅程最艰难的262天漫漫的铁窗生涯。

为申冤妻子奔走呼号

阎海潮从盘山县被抓走时,他的家属并不知晓。阎海潮的妻子陈桂菊恰巧那天去招待所,听人说有个姓阎的从招待所被抓走了,她觉得蹊跷,便打电话给阎海潮的单位才知道说他去了招待所。陈桂菊断定这个被抓走的人就是自己的丈夫。

陈桂菊在盘山县人大做会计工作,原来也是从大虎山机务段盘锦机务折返段调出来的。那天,阎海潮接受检察院的调查后回到家中,将这件事告诉了陈桂菊。阎海潮感到非常委屈,还责备陈桂菊不该去杨文春那里借钱,惹上了一身的“脏水”。

陈桂菊坐车赶到东北某市,她以为丈夫是因为自己借的5000元而遭此官司的,她找到检察院主办人员说明情况,并说要是因为她借钱造成了阎海潮的问题,她会主动缴款。接待她的检察干部态度恶劣地说:“阎海潮并不是这5000元的事,他贪污公款3万元,你在人大工作,应该协助我们做他的工作,让他认罪服法。”

陈桂菊怎么也不会相信这样的事实,一连几天去检察院,而检察院人员拒绝接待她,无论她如何解释说明,人家就是不理不睬。事与愿违,意外的是在第13天,检察院宣布了对阎海潮的逮捕决定。陈桂菊在东北某市苦苦等待了13天,她的希望最终化成了泡影,她再也无法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她绝望了。单位听到这个消息,对她十分关心,专门派车来东北某市接她回到盘锦,还派专人陪伴着她。

阎海潮的老搭档,也是这个案件主要嫌疑人的折返段段长李立,感到对不起阎海潮一家,特意来探望陈桂菊。

陈桂菊问起这个案件的由来,李立也感到十分的委屈,他说:“检察院本来是调查我的问题,后来就查到了卖机煤的事,因为时间久远,自己也记不太清楚。检察院的人说,其他人都承认了,还说也有阎海潮一分,而我的印象中好像没有阎海潮,但听说另外两个人都认证了阎海潮。

我也出于私心,为了争取好态度,便稀里糊涂的认证了阎海潮分到钱的事实。后来回忆起来就连我自己也没分到检察院说的13000元,我只得到了6000元。”李立说着还为陈桂菊算了一笔账,按照那种算法支出要比人账还多。

陈桂菊又气又恼。而李立的一席话却燃起了她的希望,她更加坚定了阎海潮是冤枉的事实。她清楚能够解救阎海潮、说明阎海潮无罪的关键是能够拿出有力的证据,她下定决心,就是倾家**产也要洗清阎海潮的不白之冤。

阎海潮长期做党务工作,养成了做笔记的习惯,他还将这些资料精心的保管起来。陈桂菊想到这一点,心中万分高兴,她马上翻箱倒柜,逐本逐页地查阅,最后终于在一个标明1991年工作笔记本中,找到了其中的两页涉及该案的记载:新年前10000元(个人款5000),29/元7700元,合计12700元,以上此款交给李立(李立因孟凡瑞借1000),30/5从杨文春手借5000元。

检察院认定私卖机车用煤的时间却是在1990年,整整相差了一年的时间。如果是这样的话阎海潮就不可能分到这笔钱,因为分钱的时间也就是回款时间,肯定是在阎海潮调离折返段以后。这一重大发现为陈桂菊增添了信心,她分别找到两个当事人李立和宁发志,两人均谨慎地表示,若时间准确,阎海潮就没有参与分款。

另一个疑点就是按照卖出的十车煤款与他们分款额差距太大,分款额要大于十车煤款,回款不会轻易就到位的。带着这个疑点,陈桂菊专程跑到高升的卖煤市场去调查,最重要的就是要搞清进煤的时间。这样可以从另一个方面证明阎海潮笔记本记述的准确性。机车煤到货后,便批发到各家去分散经营,陈桂菊不辞辛苦,逐门逐户地打听,这一去就是个把星期。询问知情人又十分地艰难,因为很多人都为检察院出过证,他们都不愿意出现纰漏。陈桂菊磨破了嘴皮子,让他们仔细地回想当时的时间,核对他们的进货时间。她的坚韧不拔精神感动了很多人,有些人便为她提供了可靠的证实材料。

回到家中,陈桂菊还使用了小“伎俩”,怀里揣上了录音机,分别找到了几个当事人,偷偷地给他们做了录音,他们证实阎海潮没有参加分煤款。只是匆忙胆怯,录音的效果极差,但还是为打赢这场官司起到了一定的参考作用。

这一切当然也没有“逃”过检察院的眼睛,为此,检察院的负责人把陈桂菊叫到检察院谈话,警告陈桂菊说:

“你已经触犯了法律,如果再继续干扰我们办案,我们将采取措施,对你进行必要的处理。”言语之中已经暗示了对她要采取拘捕的意思。陈桂菊却没有放弃自己的行动,她到处奔走呼号,去省人大和上级检察院等主管部门申诉。

这时有好心人劝她,让她找一个律师,要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让律师早介入,才会有可能翻案。经过一番周折,她找到了东北某市中心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高级律师赵勇。

这位刚过而立之年的高级律师,虽然年纪不大,却是在律师界享有盛名,在全国闻名的“三利一伟”黑帮大案中,他担当了“三利一伟”中的李宏伟的辩护人,这个早已被几十家新闻单位宣称的“死案”,却在赵勇的辩护下,李宏伟终审判决从一审的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当赵勇听完陈桂菊的叙述,他胸有成竹地说:“如果你说的都是事实,这个辩护人我当定了,我会尽力打好这场官司。”

法庭辩护一波三折

赵勇律师接受辩护委托后,首先去了看守所会见阎海潮。阎海潮已经在看守所里生活两个多月了,但说出话来却是朗朗有声,还不乏乐观,对整个卖机煤过程叙述得条理清晰,事实明白。具有丰富经验的赵勇从直觉上感到阎海潮不像说谎,赵勇见识过很多当事人,如果作伪证时从精神状态上就能分辨得出。回来后的赵勇从阅读案卷到取证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形成了一个有力的辩护意见。

出乎意料的是11月上旬的第一次开庭,阎海潮竟然是第一被告出现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上。实际上李立为本案的主犯,却赫然标明为另案处理,并且李立做为证人出现在法庭上。这种抛开头来审尾,又让头来证明尾的畸形起诉,赵勇还是头一次接触到。

在法庭上,阎海潮否认自己参与分煤款,并陈述了妻子陈桂菊向杨文春借钱的经过。杨文春的辩护律师向杨文春核实,而杨文春不知是出于什么考虑,莫名其妙的矢口否认陈桂菊曾向他借过钱。另一个案犯宁发志却在法庭上翻供,对以前所说的阎海潮也分到煤款的事实予以否认。

针对法庭上出现的新情况,赵勇律师阐明了自己的辩护观点,明确提出该案证据不足,对阎海潮犯罪指控不成立。他只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辩护。

一个是基本事实有争议。这主要反映在细节问题的不清楚。赵勇认为虽然在材料里形成了三证一的局面,证实了阎海潮获得赃款13000元,而从三个人的自首叙述、案卷中的笔录及庭审陈述,他们无论是在时间、地点、次数,还是过程都是相互矛盾,说法不一,差距极大。阎海潮的口供却是始终一致。赵勇认为:“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办案过程中造成的,那么上述事实又如何认定……依据是什么……证据采信哪一个……结论只能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二是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明显。赵勇主要对已经另案处理的该案主犯李立提出了质疑,因为李立涉嫌其它经济犯罪,仅对本案而言,别人得钱问题越大,自己的问题就会越小,这与他的表现有利弊关系。赵勇把这一现象归结为办案人员的一种手段,并举出宁发志在法庭上说办案人员如何威胁他供述的事实,“抓了一个所谓认罪态度不好的,放出三个取保候审的,以此便可牵制每个人的证词。”

赵勇坚持他提交法庭的阎海潮笔记本的可信性,“因为这个笔记本是原始证据,阎海潮一直在押,他没有可能改动,恳请法庭对这一证据给予重视!”

在法庭上赵勇等辩护律师与公诉人激烈辩论一直持续到晚上九点多钟,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令人不解的是那个在第一次庭审中翻供的取保候审嫌疑人宁发志,就在庭审的第二天由东北某市铁路运输检察院批捕,羁押在东北某市第二看守所。

赵勇律师在这次休庭后就感到了“山雨欲来风满楼”

的紧迫形势。

东北某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向司法局发出了一份检察意见书,建议司法局使用行政手段更换阎海潮的辩护律师。

谁都知道请不请律师是当事人的事,行政机关无权干预,这是一般的法律常识。这样一个不符合法律规则、滑天下之大稽的检察意见书,令人啼笑皆非,不可思议。

年1月5日在铁路工程处招待所的小会议室,第二次开庭审理变卖机车用煤贪污一案。由于先前检察院掀起的“波浪”,引起了各方面的足够重视,近二百人坐满了这个工程处招待所临时设立的法庭。

检察院撤回了第一次庭审漏洞百出的起诉书,将那个取保候审的实质性的主犯李立作为这起贪污案的第一被告提起公诉,阎海潮在第二位。整个的起诉事实却是换汤没换药,并没有改变原来的起诉内容,仍认为阎海潮分得赃款13000元。

在检察院为法庭提供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中,对整个分钱的过程说明得更加仔细,更加准确。在法庭上,杨文春与李立的口供竟然一模一样,不仅是时间地点一致,而且就连骑着什么样的自行车,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吃的饭,用什么样的报纸包装都易乎寻常的一致。这样一次分赃款的过程,在经过了七八年后竟然记忆得如此清晰,如此细致更说明了其中的问题,公诉人还增加了对阎海潮之妻陈桂菊的调查,提取了陈桂菊“串供”证据.列举了陈桂菊找到几个当事人和证人希望他们能改变口供,以此说明上次宁发志当庭翻供是陈桂菊劝导的结果。办案人员不从案件的本身进行深入调查,而是另辟蹊径,这种作法纯属别有用心。

而第一次开庭提交最重要的原始证据,那个能够说明阎海潮无罪的笔记本,在检察院拿去作鉴定后,本应在这次法庭上公布鉴定结论,而公诉人只说是没有必要出示,便不予出示。很明显这个鉴定结果是对他们极为不利的,他们才会如此心有余悸。宁发志仍坚持了第一次庭审时翻供提出的分赃款时没有阎海潮的意见,要知道这是在他被关押近两个月后的口供。

赵勇更加坚定了第一次辩护的基本论点,并且针对办案人员的问题进行了补充辩护:“办案人员虽然做了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前后的差异仅仅表现在对部分被告人,有重点的供述多讯问了几遍后,增加了所谓的’供述一致性’和‘供述一致的多次性’。虽然经过办案人员如此一番工作,这样的证据只能显得越来越粗糙,越来越拙劣,只能反映出本案更多的疑点。”

赵勇提请审判长注意这些显而易见的问题同时,他也义正辞严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关于口供能否定案的问题,我认为一个案子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关键要看案子是否能够办成有十足把握的铁案,因为本案口供的分歧性很大,存有多种可能性,当多种可能性没能排除之前万万不能妄下定论.因为这是涉及人身权利的大问题!”

东北某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合议庭,没有听取赵勇律师的忠告,并认为他“提出的起诉指控阎海潮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结论的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仍认定阎海潮“参与共同贪污两次,贪污数额人民币13000元,获赃款13000元。”这样,阎海潮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有意思的是这份在1998年3月10日宣布的判决书的当日,阎海潮已被刑事拘留、逮捕八个多月了,是有法可依呢……还是巧合……还是有意为之……只有天知道。就在宣布判决的当日,阎海潮离开了八个多月囚犯生活的锦铁看守所。

阎海潮这一天终于又回到了亲人们的中间来,不明真相的人还在劝他还是见好就收吧,别再上诉了,免得自找麻烦。阎海潮愤愤不平,坚定地说:“为了我的人格,为了我这个家庭,我还要上诉,直到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为止。”阎海潮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法院虽然支持了检察院提出的李立具有自首情节意见,但仍对李立判处了五年的有期徒刑。另外分别对杨文春处以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宁发志拘役四个月的处罚。宣判后,除杨文春服从判决,李立和宁发志也提出上诉。与此同时,东北某市铁路运输检察院也以“对李立适用法律错误,对阎海潮、宁发志适用减轻处罚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抗诉的一个重要观点是对李立的量刑过重,这种抗诉实在令人费解,也难免让人发笑,因为这应该是李立辩护律师的职责范围!

重新审判柳暗花明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了积极的反应,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正在审理期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发来撤回抗诉的决定。他们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对该案的抗诉”。

月28日,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行人等赶赴东北某市,在东北某市铁路运输法院大法庭开庭审理阎海潮等人的上诉案。

在上诉期间控辩双方都作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律师赵勇主要对分款的时间进行了确认,他从贩煤售煤经营户中找到了足够的证据,表明回款时间与检察院提供的李立等人私分煤款的时间相差近三年的时间。也就是说,即使整个事件发生的时间往前提了一年,阎海潮也不可能分到这笔赃款。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还对办案人员非法使用的办案手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

正式的庭审一开始,所有的证言证供都发生了逆转,最令公诉人窘迫头痛的是李立也当庭翻供,他说自己的口供与事实不符:“卖煤的时间差了一年,应该是1991年的事。并且只分了一次款,不是两次。当时根本就没有阎海潮。过去我冤枉了阎海潮。”李立还对自己做伪证假证的原因作了解释。事情已经非常明白,很大程度是与办案人员非法使用的办案手段有关。

一直在押的宁发志还是坚持了过去说明阎海潮没有分到赃款的供述。

整个法庭的情形急转直下,从一审开始的三证一,变成了杨文春孤立的一证三的局面,令公诉人尴尬之极。鉴于这种情况,赵勇再次对阎海潮作出无罪的辩护,他认为杨文春的供述显然是假的,阎海潮、李立、宁发志三人陈述和证据相互认证,形成了可信赖的证据链,应该为法庭所采信。接着他又对造成阎海潮错案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赵勇还对本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李立、宁发志在庭审过程中更正过去的错误,能够实事求是地正视现实,这是为我国的法律原则及党的思想原则所欢迎的。

不应对其求全责备。再就是阎海潮供述其妻借款5000元的问题。其一,笔记本明确反映的是借款;其二,是其妻陈桂菊借款,不是阎海潮借款;其三,被借方杨文春矢口否认此事,双方证据无法认证;其四,该款如果出自杨文春之手,也无法判断究竟是机煤款,还是杨文春的个人款。此案在这上面没有必要更多的纠缠,因为既缺乏事实的清楚性,又不是犯罪范畴。”

如此一来,双方对取证适用的手段你来我往进行了多次交锋,双方各执一辞争得面红耳赤,法庭辩论搞得火药味儿极浓。最后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等待合议庭作出裁定再重新开庭。

月5日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裁定认为由于上诉人李立否认了原审的供述,提出了新的证据,本案部分事实和证据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庭审后认为此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有关法律进行裁定:一是撤消上一次的刑事判决;二是发回东北某市铁路运输法院重新审判。

严肃执法有错必究

东北某市铁路运输法院再次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7月17日、8月27日、9月14日公开审理该案,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都提出了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合议庭研究后,同意了公诉人的建议。直到10月20日才在东北某市铁路运输法院第二审判庭恢复审理李立等人贪污一案。公诉人并没有拿出新的可靠的证言证供,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询问李立分钱有无阎海潮时,李立饱含热泪地环顾了一下旁听的所有人,声泪俱下地说:“我要说真话,不能再冤枉人了。此案有出入,阎海潮是冤枉的!”

赵勇的再次辩护先是理顺了整个事件的经过,简洁明了地重述了上次对阎海潮没有参与分赃款的辩护意见,他把辩护的重点放在了办案人员心态的分析上,他把办案人员的逼供、诱供、信供归结为办案人员的疑心、偏心和虚荣心才会出现的这种办案结果。

“先讲疑心,今天庭审中公诉人举出一个杨文春与阎海潮谈话的旁证,是想证明什么呢……再就是指责阎海潮的妻子可能作了妨碍侦查的活动,而至今还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这只能说明其疑心之深。再讲偏心,立案伊始,阎海潮根本不知道分煤款的事,就被硬性送进了看守所,另外三人迎合了办案人员出了假证便认为是自首,李立虽是主犯,还来了个另案处理;当宁发志和李立讲明真相后,惹火了检察官,一个投进了看守所不再认定为自首,另一个从三产财务到招待费等问题被查了个底儿朝天;检察机关一直认为李立变得令他们仇视,于是建议杨文春认定自首,又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如此颠倒黑白的偏心,公正、公平的原则到底哪里去了!最后讲虚荣心,几次开庭,事实越发明了,知错就改,大度一些就完了,而检察人员却是越陷越深,甚至达到由办案人员一一出庭作证,来证明自己没有错;在上级机关认定为抗诉不当的情况下,几个公诉人还作了狡辩的发言。作为辩护人真为其虚荣心感到悲哀。”

在庭审中经手购煤卖煤的当事人和大虎山机务段财务科出具的证据证实,十车机煤收入的时间是1991年8月,并且说明了返款和分款时间都是在阎海潮调离折返段以后,还证实了阎海潮不在场的情况,只分过一次每人7000元的赃款。很明显检察机关对阎海潮的指控根本不成立。

人们翘首以盼,等待着法院最后公正的判决。

法庭审判长宣布了判决结果,宣判被告人阎海潮无罪!

听到这一意料之中的结果,还是令在场的人欢呼雀跃。多少的辛酸痛苦,多少个噩梦缠绕的不眠之夜,多少人的辛勤努力,多少亲人的期望与祈盼,才换来了今天的冤情得以彻底昭雪。为丈夫付出心血的陈桂菊流下了欢喜的眼泪,哽咽着说不出话来。阎海潮情不自禁地说:“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要感谢法律为我讨回了公道!”

宣判后,始终顾及自己脸面的东北某市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十车机煤款认定事实错误,认定阎海潮无罪事实错误并适用法律不当,认定宁发志自首属实错误并适用法律不当,对李立适用缓刑不当”为由再次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再次以“抗诉不当”撤回抗诉。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8年12月8日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准予撤回抗诉。”

东北某市铁路运输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的两名工作人员代表检察院再次出现在盘山县招待所与阎海潮见面时,再无那种严厉的表情,显得平和亲近。他们颇为愧疚地宣布了刑事赔偿决定书,支付给阎海潮262天人身自由受侵犯的赔偿金6490元,并诚心做了赔礼道歉。而对于其他的赔偿要求,给予的答复是“无法律根据,无法赔偿。”

他们还不无安慰地说:“这也只是近几年才适用的刑事赔偿,过去这种情况只是赔礼道歉,没有什么比讨个公道更高的代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