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局与东北某市市政府协商出资,对东北某市火车站进行第三期工程建设,但因诸多原因,取消了这一计划。这本来是一个正常的政策上的调整,却不承想引发了一场长达八个月的用工劳务纠纷……

月中旬,东北某市铁路建筑工程段接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传票》,告明已经受理上海三和机电设备公司对该单位起诉的《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原告方对该单位违反合同条款提起诉讼,并要求支付赔偿70余万元的各种费用。法庭要求被告方必须在同年的11月8日到庭。

面对这么大的巨额索赔,建筑工程段委托东北某市市中心律师事务所的赵勇律师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

只有37岁的律师赵勇,其人在东北某市法律界人士中并不陌生,震惊国人的“三利一伟”集团案中,他担任了主犯李宏伟的辩护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出色辩护,使二审法院接受了他的辩护意见,对一审判处死刑的李宏伟改判为无期徒刑,并不视为主犯。由此可以体现出他突出的辩护才能。

这场关于劳务承包合同纠纷的原由并不复杂,是负责东北某市铁路车站第三期工程的建筑施工的建筑工程段,与上海这家公司签订了用工的劳务合同。但由于东北某市车站工程因资金等因素停建,故而酿生了这场纠纷。

初看起来,毁约方理所当然地赔偿由此而带给对方的损失,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对这场官司,人们显出明显的信心不足,当然,谁也不愿意将这一大笔巨款拱手送给他人。有位主管领导谨慎地流露出只要减少赔偿数字就可以了的意思来。

大家把信任的目光都集中在这位年轻精明的律师身上,期待着奇迹的出现。

在这场纠纷中,惟一能够说明的问题,或是说惟一能够找到的证据,只有原告方提供在《经济诉状》后面的劳务合同。

在法院送达相关的材料时,接待的同志在浏览合同时就发现合同上的字迹存在着多处重新填写和更改的痕迹。

而那份合同只是让接待的同志看了一下,便将该合同带回去作为法庭的证据了。

但赵勇接受被告方代理后,便查找建筑工程段的备查的合同正本,却只有与之一样的空白的合同书,根本就没有合同正本!虽找到几个在场的证人,都说是那个公司将拟写好的、并已单方加盖了建筑工程段公章的合同拿回上海去了,当时都是朋友关系,都讲个人信用,谁会想到日后会反目为仇,唇枪舌剑,对簿公堂呢……

虽然证人根据回忆写了证实材料,但这些都不能准确地显示出充分的力证。加上段领导已改易他人,找到过去的那些有关的资料是很困难的。即便是人家更改和重新填写,人家也会狡辩说是在当时落笔的,你也奈何不得人家。主动权在人家手里,要想打赢这场官司,真比登天还难!

只有另辟蹊径,寻找突破口。

赵勇便在现有的空白文本中寻找,很快他注意到在争议解决方式一款上已经出现过的“可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管辖问题,原告怎么会向上海的徐汇法院起诉并受理这个案子。这里面实在是蹊跷。

月30日,赵勇与建筑工程段领导一同南下上海,一边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一边向徐汇区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的意见。法院法官向赵勇等人出示了案卷中的合同,在文本的后面补充条款上填写的“双方确定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字样。这明显是后填上去的,意在该公司的所在地打这场对于他们来说已是胜券在握的官司。

赵勇马上指出这一点,并提出复印一份该合同的要求,但却遭到法官的拒绝,他讥嘲说:“你怎么会无缘由地指责人家擅自更改合同呢,当律师的说话必须要有事实依据,你拿出合同正本来不就一目了然了嘛。”作为法官与原告方一样清楚,合同只有一份,赵勇绝不会拿出这样的证据的。

尤其值得一提的,在法官的头脑中这场纠纷案已成定局了,他还安慰赵勇说:“不就是赔偿了70多万,那个当领导的不好向职工交待吗……就解释这是上级宏观调控的政策造成的这种损失不就得了,.责任由上级负责。原告拿到钱了,也就不会争执什么了。”

赵勇清醒地知道,这份合同是法庭掌握的惟一证据,也是打赢这场官司的惟一的突破口。赵勇暗下决心,必须搞到这份合同。

赵勇观察一下屋内的情况,在他阅卷的屋子,十来个法官正在办公,想搞到这份合同去复印,是断难有这种机会的。他想:首先要换个地点,然后才能见机行事。想到这里,他对那个法官说:“这里不太安静,我到庭长那屋去看吧。”

法官想了想,说:“也好。”便带着他和他的助手来到庭长办公室。还好,这屋里只有庭长一个人,赵勇将手中的提包搁在了正对庭长的方向,用来遮挡庭长的视线,然后装成阅读案卷,伺机拆下案卷中的订书钉,偷偷递给助手,做出复印的暗示。助手心领神会,说去卫生间,走了出去。不屑一刻钟,助手便转了回来,对赵勇开心地笑笑。赵勇将合同塞进案卷,还大模大样地向庭长借了订书器,订在案卷中。

赵勇“偷”到的这个合同为打赢这场官司奠定了基础。

赵勇通过这份合同的两个管辖条款问题,提出正式的管辖异议代理意见。代理意见上明确指出合同上不会出现第二个约定法院管辖的问题,假使该协议条款反映了双方共同意志的话,该条也是一个无效条款。赵勇还出具了大量证据证实原告方合同签订时的办公地点并没有在该地域的法院管辖,不可能是在当时补充这条管辖条款的。

赵勇满怀希望的等待,却在同年的11月29日换来了失望的裁决,他的要求被驳回。

他再次向上海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得到的仍旧是维持原裁定的结果,而且还谨慎地针对原文本上的“可向铁路法院起诉”一款进行说明为“未明确约定某个铁路法院,故属无效”。管辖权异议在1995年3月10日终审裁定,个中原因令人费解,当然管辖权并不代表着对这场纠纷案的胜负所起的作用,这里面存在着包括赵勇在内的个人因素,以及与来自某方的默许有关,说白了就是存留在律师等人的头脑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吧。

虽然管辖异议的裁定,平添了几许阴影,可几个月以来的调查取证,更坚定了赵勇的信心。

月初,东北某市铁路建筑工程段再次接到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4月11日到庭的传票。而当时赵勇正在外地办案,赵勇因诸多事务缠身,给上海徐汇法院打电话,意欲推迟开庭。

很有意思的是对方法官在电话中淡淡地说:“你只要写个辩护意见便可以了,用不着特意来上海了。”言外之意此案已盖棺定论了,开庭不过是一种形式罢了。赵勇只好匆匆忙忙赶回东北某市,来不及掸去一路风尘,当天便赶往上海。

月的东北还处在春天的乍暖还寒,青枝刚刚吐绿,而南国的上海已是莺歌燕舞,繁花似锦了。

月11日9时。上海徐汇区法院六庭。

在庄严的国徽下,法官、原告及律师、赵勇与两任的段长均按时到庭。在这里正酝酿着一场激烈的法庭辩论。

首先,原告方陈述《经济诉状》,阐述了在1993年2月与被告签订了用工劳务合同,根据被告方的要求他们又与南京两家公司正式签了400人的劳务用工合同,而且人员已到位,却因被告违背合同没有落实工程施工,至此造成人力、财力、物力损失,在停工期间支付工人工资498680元,工程业务的差旅费151400元,应由被告负责,并要求被告支付银行罚息68258.42元和支付本案的诉讼费。

按法庭正常的规矩,在法庭调查时,法官应告知双方律师对法官庭审过程中遣留的问题或还不清楚的地方发问,而不知是法官有意还是无意地疏忽了这个重要的环节。

赵勇举手打断正在讲话的法官。法官颇为不悦地询问赵勇:“你有什么话要说吗……”

赵勇坚定地回答:“为查清本案的事实,我要求向当事人问几个问题。”

法官感到很难堪,脸红了红,无可奈何地点了点头。

赵勇开始对上海三和机电设备公司经理的代理人进行发问。

问:“在后面的补充条款上的法院管辖,是否是后填上去的。”

答:“现在已不涉及到谁管辖了,说了也没用了。那是我私填上的。”

问:“那么签订合同是二月份,合同上怎么会出现三月份了呢……”

答:“因为我们在3月16日才在本合同上加盖上海三和机电设备公司的公章,因此我们在原合同二月份中的二上加了一横,变成了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六日了。”

问:“签约地点也是以盖章地点为准吧。”

答:“是的。是我填写上二了上海市南阳路183弄2号108室。”

问:“合同的第十条第三项中的问题,很有意思地出现赔偿违约方50万元的巨额是怎么回事……”

答:“原合同中的1~5万元不清楚,描了一下后面的黑点是个句号,并不是改成50万元的意思。而在后面的‘以及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是我们单方面后加上去的。”

问:“合同上同时出现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和上海三和机电没备公司两个甲方是为什么……”

答:“因为当时我具有上海三和实业发展公司、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和上海三和机电设备公司三个执照,在东北某市写上的三和房地产公司,回来后认为用三和机电公司的执照比较合适,便在合同主体上又加了上海三和机电设备公司。”

问:“再问一个问题,就是贵公司有劳务经营这一项目吗……”

答:“有。我们在93年2月去东北某市前曾向工商局申请增加劳务经营项目。”

赵勇对原告上海三和机电设备公司代理人的提问,整个过程问得很慢,还有意重复对方的答辩,意在能让书记员准确地记录。

质证是为法庭审理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环节,是确认或否定某一证明材料真伪的重要过程。

这一过程又一次令人难以理解地被法官轻而易举地疏忽掉了。

在这种情况下,赵勇再一次被迫举手表示异议,要求对证据材料当庭质证。法官显出明显的不满勉强地同意了。

赵勇向法庭提出了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申请变更、变更登记,以及原告的与南京两家公司的转包合同等8份证物,要求法庭予以认证。

在正式法庭辩论时,对方律师首先发言,还是针对合同的违约问题,重申那个经济诉状的那些问题,并没有表明新的实质问题。

几份证据,也是平平常常的几页复印材料,确着实让对方当事人有些不知所措。这些证据的提交,这位律师到底要做什么文章,其葫芦里卖的到底是什么药……真让对方律师及当事人在简短的几分钟质证过程中有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赵勇发表的代理意见,使对方脑袋中设想的“谜”最后有了不情愿接受的“底”。

在发表律师的代理意见时,赵勇明确地提出了令法庭所有人员及听众瞠目的结论:“我认为本案争议是一个不具法律效力的合同,造成合同没有发生效力的责任,归咎于本案原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其观点如下:

“第一,不是当事人共同意志表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请诸位看本案的事实:1993年2月16日,原告以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去东北某市,与建筑工程段签了劳务用工合同。当时原告方以没带公章为由,将加盖我方公章的合同带回上海盖章。2月23日我方去上海考查时索要应该加盖的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公章的合同时,对方说合同在上级部门审查过几天去东北某市时再带去,没将合同提交我方,而且,原告一直没有返回加盖公章后的合同。直到1994年10月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才见到该合同。根据我的发问,原告已承认私自填改了合同的五处内容,即:

私加合同主体(原为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更改合同签订日;新填了签约地点;私加了约定管辖地;填改违约赔偿条件。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的‘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单方的意思表示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后填的内容只反映了原告单位一面的意思,不是双方一致的共同意思,因此不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第二,用欺骗手段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在更改合同签订日这一点上原告答日是在这天加盖了三和机电公司的公章。还谎称去东北某市时带有三个营业执照。我已向法庭提供的工商局档案表明,三和机电设备公司是由1992年成立的三和实业发展公司申办发展而来的,正式批准下发的执照日期是1993年4月27日。那么2月份哪来的营业执照……而且在3月份就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这种私造公章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我方在签订合同时曾派员到上海考察,原告特意带考察人员去了华亭宾馆,说成自己所建,表明他们高难复杂的建筑能力。请看我交法庭的证据,表明其宾馆竣工于1986年,施工和装潢分别为上海第七建筑公司和香港德基公司。当时非但三和机电设备公司不存在,就连其申办单位的上海三和实业发展公司的成立还在孕育,岂不是贪天之功为已有。

“第三,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核准登记注册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提交的证据表明:增加劳务经营项目是在签订合同一年后才申请的。由此才会造成原告方没能执行合同规定,致使劳务人员至今也没能进入施工现场的事实。

“第四,私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并从中牟利的行为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合同的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从中牟利。’在未经我方同意,原告单方与南京两家公司签订了第二层次的劳务用工合同。从原告方为我们提供证据的卷宗的合同记载:与这两家签订的日工资标准为12.5元,而与我方签订的日工资标准为13.5元。可以看出,原告方有明显的违法行为。

“第五,合同当事人没有盖章的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合同。1993年2月16日与我方签订合同的主体应该是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这从文本上可以认定。而直至法庭审理的今天,在合同文本上也没有看到该公司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只看到当时还未成立而由原告私加的三和机电设备公司的公章。根据我们调查,合同上出现的两个公司同属三和实业公司,系平行关系,即便是真的,相互间也不能取而代之,何况今天的原告在当时还未成立。

“鉴此,本案原告从合同签订伊始便私自更改加条款,私加合同主体,私造公章,违犯经营范围等行为;不仅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我们要求法庭对这种藐视法律的行为予以惩罚,以树立法律的尊严!”

整个发言有理有证,条理清晰,熟练掌握运用法律的各种条款,而且是脱稿发言,极具说服力,甚至使已认为此官司势在必得的原告瞠目结舌,庭堂之上长时间的鸦雀无声。许久,法官带着几分恼怒地、说不上是提醒还是命令原告方律师,“都说你们合同无效了,你怎么还不发言!”原告方律师用上海的地方方言与之对话,简直无视被告方的存在。最后,法官瞄了瞄赵勇,然后对原告代理人,说出一句标准话:“再搞下去,你们就该有罪了!”法官最后宣布今天休庭,将在第二天上午对原告提供的部分票据进行核账。这样,整个上午的法庭活动结束了。

第二天核对提供的证据时,法官的态度已绝对明朗,驳回原告起诉已成定局。

在正常的审理过程里,判决在合议后才有结论,

像这样漂亮的结局,能得到法官的当时认可并不多见。

此时原告律师与赵勇及两个同行间也是手手相握了,几天来的“刀刃相见”却也是“不打不成交”,原告律师也由衷地佩服赵勇这个同行超凡的辩护才能,说“之所以有这样的利落结果,一是原告没说实话,二就是你确实利害。我也是上海有名的律师了,这结果我心服口服。”

有趣的是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于1995年6月20日判决后,出奇地邮到了东北某市铁路运输法院,而与几次送达各种有关法庭的材料到东北某市铁路建筑工程段的作法大相径庭。也许是用以证明法律是公正的,并不需要在哪个管辖地的哪个法院去打官司。

一场旷日持久的劳务合同纠纷案,历经八个月终于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负担本案的受理费12193元”的结果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然而,赵勇律师打赢这场官司并没感到轻松,甚至可以说是沉重的,他说:“现在的企业和个人,只有在打官司时才会想到律师。从这个案例上我们可以看到企业不仅会经营,还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呼吁社会重视律师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作用。”

也许这些话为这篇文章的结尾留下的思考才真正是意味深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