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逻辑图像论的叙述中读者会看到,维特根斯坦是从非常平凡的事实入手来展开哲学思考的。他的哲学固然精深,但精深之处不在于有多么深奥的知识,而在于对待平凡事实的方式。维特根斯坦就像一个钟表匠一样,在哲学问题的指引下,认真处理关键性的局部,通过这些局部之间的配合,获得精确顺滑的整体效果。本序言后面的篇幅将简要说明,从逻辑图像论这个核心,如何通往《逻辑哲学论》的其他重要构件。

逻辑图像论要解决的是罗素的问题。这些问题是用罗素的框架表述的,要解决它们,也就要以这个框架为起点,看需要再引入些什么。维特根斯坦的解决,实际上是在向康德和弗雷格的方向靠拢。这体现在所引入的可能性以及逻辑形式等概念上。这些以可能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概念并不是实在世界的写照,它们并不像罗素所理解的那样,表现了实在的结构。这是逻辑图像论区别于同构论的要点所在。这些概念所表现的,是主体,即语言使用者的理性特征。比如,对于书是一种空间对象这意味着什么,我们肯定都会有种基本的理解;如果在看到书在桌子上的时候却又到桌子底下找它,那我们不会觉得这个人有理性。但如果问,具备理性意味着我们知道了什么,你肯定回答不上来。理性不是任何知识,它不是任何事物的任何特征,你也不能描述它。可以说,理性是人们对待事物的方式。若看到书在桌子上,就不会到桌子底下去找它,这是对待书的方式。

在逻辑图像论中,使用者的角色非常重要。句子与事实共有逻辑形式,这不是句子恰好具有事实所具有的那种逻辑形式,而是因为某个句子被用来描述某种事实,此时我们会把句子看作具备了这种事实的逻辑形式。我们会按照这种使用目的来设计句子,来决定该如何理解句子,因此,它不具备与事实相同的逻辑形式,那是不可能的。

我们可以说,语言的使用让人们对待事物的方式得以确定下来。心灵与世界之间应该有种协调有序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在《逻辑哲学论》中就体现为善和幸福。(读者可以循这一线索,看逻辑如何与伦理学联系起来。)按维特根斯坦的设想,要达到这种关系,就要在语言上做出努力。语言的重要性部分体现在语言学转向上。只不过语言学转向针对的是知识,是要求承认语言对于知识来说是必要条件,而在这里,语言的重要性体现在一切规范性的事物上,知识只是其中的一种。要真正论证语言对这些事物必不可少,要等到后期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论证。不过,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还是用了大量篇幅,来说明语言怎样能够让心灵与世界的关系协调有序。这就包括著名的言说与显示的区分,以及包括重言式理论在内的逻辑学说。

在《逻辑哲学论》中,最为人所知的莫过于最后一句话,“对不可说的,我们必须报以沉默”。这句话就来自言说与显示的区分。这个区分虽然在2.172-4中已经有所涉及,但主要还是在4.11-4.1212中做出的,此后又多次提及和运用。按照这个区分,所有能够显示的都不能言说。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这个区分决定了人们应该如何看待他的所有学说,因而举足轻重。然而,这个区分不好把握。说有些东西不可言说,这显得很神秘。维特根斯坦因此也谈到了神秘(6.44、6.52)。在哲学中谈论神秘,这终究是件让人不安的事情。此外,就像罗素在为本书英文译本所写的序言[1]中曾经说过的一样,对不可说的东西,《逻辑哲学论》还是说了很多,这是自相矛盾。由此延伸出一些有趣的话题,比如近十几年兴起的“新维特根斯坦”解读法,或者说决然式解读(the resolute reading),就是试图解决这种自相矛盾的一种尝试。然而,言说与显示之分的产生,与逻辑图像论一样。

在逻辑图像论中,图像本身就是作为事实出现的。它不像透明玻璃一样是“虚的”,而是“实的”。当用一个图像来描绘一种情况时,图像本身的特征也就会说明一些问题。比如,当画面上某根线条被一个三角形所切断时,它就描绘了一条公路被山挡住的情景。在我们看来,图像本身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比如线条与三角形的关系,就属于显示的东西,而图像借助这些表现出来的特征来表现的东西,比如公路被山挡住的情景,就是图像所言说的东西。进而,语言本身的特征,就是显示的东西,而用语言来描述的情况,则是被言说的东西。逻辑图像论要求语言必须拥有某些特征,比如逻辑形式、句子的含义、记号的指称、逻辑复杂度、语法上的范畴区分、物理形态等等,这些都是显示的东西,而言说的东西则很少,只有句子所描述的那种情况。

显示的东西是言说的基础,比如逻辑形式,就是句子描述事实的必要条件。在不知道要言说的是什么具体的事态时,我们已经可以知道句子显示了什么。(当然,要描述的事态所属的范畴,比如是空间关系还是重量,决定了我们该如何看待句子,因此要先于句子确定下来。但是,这种先后顺序与这里所说的并不冲突。)句子所言说的东西是由它显示了什么决定的。不过,另外,显示就内在于言说行为本身。用一幅画来描绘一场宴席,这同时就是在让画本身显示出来。同样,把一个句子说出来,就是对句子本身是什么的显示,而这并不是在描述事实之外做出的另一件事。区分显示与言说,是从不同角度来看同一件事的结果。在用句子来描述事实时,我们期待着看到句子之外的事实,但是,当“调整焦距”看向句子,显示的东西就出现了。应当说,正是言说与显示之间的这种关系使得它们之间产生了区分,让显示的东西不能言说。

显示的东西只有在使用句子时才会出现。比如,“书在桌子上”这个句子只有在用来描述一种空间关系时,我们才能从这个句子中看出,它和“桌子在书上”不能同时为真,它们具有同样的逻辑形式,但属于两种相互排斥的情形。但是,如果我们用“书在桌子上”这个句子描述的是书和桌子的重量是否相等,那么这个句子就与“桌子在书上”具有同样的意义,或者说,描述了同样的情形。这样一来,我们也就不能在另外一次言说中,来描述显示出来的东西。比如,如果要描述“书在桌子上”这个句子(在我们正常使用它的情况下)所显示出来的东西,比如描述它逻辑形式上的特征,即它和“桌子在书上”不能同时为真,那么我们就办不到这一点。我们会觉得这是两个不同的句子,从句子本身无法看出它们为何不能同时为真。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在描述这两个句子本身时,我们没有在使用它们,而它们所显示的东西只有在使用时才显示出来。而如果从这两个句子的使用者的角度来看,它们显然不能同时为真因为它们所描述的是相互排斥的事态。从旁观者角度看,它们描述了什么是一回事,它们本身有什么特征,则是另一回事,因而无法用它们所描述的东西,来解释它们自身之间的这种排斥关系。

如果非要言说显示的东西,就会用不恰当的方式来对待语言。比如,对于“书在桌子上”与“桌子在书下面”这两个句子,从使用者的角度就很容易明白它们说的是同一回事。虽然关系词上有区别,但这种区别会通过调换“书”与“桌子”这两个词在句子中的位置而解除。出于对逻辑形式的理解很容易做到这一点。但是,当你脱离了使用的方法来看待句子,就会为关系词上的区别寻求解释,于是就会觉得它们描述了不同的空间关系。人们会像罗素那样,认为实在世界中有一类被称为“空间关系”的共相,以此来解释这两个句子间的区别和联系。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这就产生了形而上学,同时也是混乱的开始。在这一背景下,“不能言说显示的东西”,就是一个禁令,其目的是恢复语言的秩序,或者说,恢复我们对于语言的正确理解。

逻辑研究的一个作用就在于让人们对这种秩序有自觉意识。这种作用可以通过重言式这个概念来加以说明。在当代数理逻辑中,“重言式”这个概念指永真式。用行话来说,对一个命题中的非逻辑常项无论赋予什么值,整个命题始终为真,这样的命题就是重言式。重言式依据其结构为真。按照当代逻辑学的解释,这些结构是纯形式的,它们可以视为是逻辑常项的定义,因此,重言式为真,就可以解释为是依据定义为真。维特根斯坦理解的重言式与此不同。按照他的理解,重言式也是依据结构为真,但其为永真式,不是依据逻辑常项定义,而是依据命题的逻辑形式。也就是说,重言式是在逻辑形式与命题结构共同作用下为真的。

比如,按照“书在桌子上”这个句子的逻辑形式,书可能在桌子上,也可能不在桌子上;而按照这个句子的结构(它包含的关系词以及与之连接的“书”和“桌子”这两个词),它排除了书不在桌子上的情况,而只留下了书在桌子上的情况,通过这一情况来决定句子的真值。这样,如果书实际上在桌子上,那么这个句子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由于只把书在桌子上这种可能性留给了实在,而句子并不决定实在是怎样的,因此这个句子就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

再考虑“书在桌子上,或者书不在桌子上”这个句子。其逻辑形式是相同的,也只包含了那两种可能的情况。其中,“书在桌子上”这个从句保留了书在桌子上的情况,而“书不在桌子上”则保留了书不在桌子上的情况。“或者”一词意味着,只要实在是其中的一种情况,句子就是真的。这样,基于这个句子的结构,这两种情况都被留给了实在。按照句子的逻辑形式,那就是所有的可能性,因此,这个句子把所有可能性都留给实在,也就是说,无论实在是什么样的,句子都是真的。这就是重言式。

容易看出,一个普通命题为真,就意味着它留给实在的那种可能性得到实现,因而也就可以从这个句子为真,知道实在是怎样的。重言式则无论如何都是真的,因此不能从中知道实在是怎样的。重言式不能描述事实,却有种非常特殊的功能。它可以表现构成重言式的命题的逻辑形式。因为重言式为真,是其逻辑形式和命题结构一同作用的结果,这样就可以通过其结构来表现逻辑形式的特征。这就与普通命题不同。普通命题为真,不仅取决于逻辑形式和命题结构,还取决于实在是怎样的。因此,要通过普通的真命题确定逻辑形式,就需要命题结构和实在协同作用。由于需要确定实在是怎样的,这就是一种经验研究。而通过重言式来确定逻辑形式,就只需要已知其为真,然后在命题结构得到确定的情况下,逻辑形式也就表现出来了。这是一种先验的研究。重言式让逻辑形式得到先验的显示。比如,“书在桌子上,或者书不在桌子上”这个重言式也就表明了,其逻辑形式中包含了两个互相排斥的可能情况。

逻辑研究就是揭示逻辑形式的过程。由于由此得到揭示的是理性本身的特征,逻辑研究对于理性主体来说,其实就是获得自我意识,确保自我一致的过程。可以说这就是让心灵与世界的关系保持协调有序。这个过程就是在操弄符号,因为,在逻辑研究中,一种恰当的、足以表明重言式结构的符号系统,本身就可以让逻辑形式得以固定下来,也就是说,让我们看待事物的方式得到固定。在沿用这种符号系统时,我们发现其所构造的重言式为真,就意味着自己在按照相应的逻辑形式看待事物。建立逻辑符号和重言式的系统,就好像调校望远镜一样,正确的位置就是从中可以看到正确图景的位置。这样,逻辑研究就是在语言的使用状态中来对语言本身进行规划和调整,而这也是言说与显示之分所允许的研究方式。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语言在维特根斯坦所理解的哲学研究中,占据了一个什么样的地位。维特根斯坦认为,哲学就是语言批判(4.0031)。这构成了《逻辑哲学论》中所表达的语言学转向。

除了逻辑哲学和语言哲学,《逻辑哲学论》还包含了其他方面的丰富内容,比如数学哲学、自然科学哲学、伦理学、美学、宗教哲学。这些内容都不是孤立的,它们都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与关于逻辑和语言的思想联系在一起。这些联系都可以通过思考和揣摩,从文本所给出的线索中获得。大体上,数学哲学直接与逻辑哲学相联系,它构成了逻辑哲学的一种推论;其他东西则直接建立在心灵与世界的关系上,而这种关系是什么,则是由逻辑哲学和语言哲学决定的。当然,这里所说的“心灵”,不是心理学意义上的,而是5.641中所界定的那种哲学的自我或形而上学的自我。当你发现自己就是这种意义上的自我,就差不多理解这种心灵与世界的关系是什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