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说,《逻辑哲学论》要解决的是人生意义问题,维特根斯坦本人也说过这是一部伦理学著作;但是,若要看出个门道,还是要从他要直接解决的问题入手。这些直接的问题是逻辑哲学问题,也可以说,是语言哲学问题。其中最核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句子是如何陈述事实的。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相当困难。它难倒了罗素。维特根斯坦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就是他的逻辑图像论。逻辑图像论构成了整个《逻辑哲学论》的基础,由此可以通达他的其他思想。
稍加展开,这个逻辑哲学问题就是在问,为什么陈述句由词语构成,但有真假之别,而词语没有。
表面上看,陈述句要能够陈述事实,需要的仅仅是句子(即陈述句,下同)与事实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循着这种对应关系我们就能够依据句子来确定其所陈述的事实。但事情并不如此简单。从直观上看,“苏格拉底是柏拉图的老师”与“苏格拉底不是柏拉图的老师”这两个句子都对应同一个事实,即关于苏格拉底与柏拉图的师生关系的事实;这个事实使其中一个句子为真,而另一个句子为假。由此可见,句子与事实间的对应关系不同于词语与事物间的那种对应,它是一种有真假之别的“二值”关系。一个句子当其为真与当其为假时,对应于不同的事实。因此,为了知道句子陈述了什么事实,还需要知道它是否为真。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句子是由词语构成的,但为什么词语没有真假之别,而句子却有。
此外,只有句子才能够用来描述或陈述一个事实,词语则不能。我们可以用一个词语“整个地”确定一个事实,比如用“勾股定理”这个词语来确定那个关于直角三角形的事实。但这离描述或陈述这个事实显然还有一段距离。如果你事先不知道那个事实是什么,那么借助“勾股定理”这个词语你也不会知道。但借助“直角三角形的两个直角边的平方和等于斜边的平方”这个句子,你却能够知道那个事实。词语隐藏了一些对事实来说至关重要的“细节”,而句子则揭示它们。我们会感觉到,在这一点上句子与词语的区别与前面提到的真假之别联系在一起,看起来,似乎正是让句子有真假之别的东西让它能够描述或陈述事实,因此,这两个区别应该联系起来,一起得到解释。
这些问题与“知识内容本质上是什么”这个问题联系在一起。知识的内容可以用词语来表达,比如人们会说“祖冲之知道勾股定理”,从而用“勾股定理”这个词语来说明祖冲之的知识内容;但我们不会觉得这一点说明了知识内容的哲学本质,因为名词与知识内容的对应关系毕竟可以是任意建立的。勾股定理也可以不叫“勾股定理”。当用句子来表达知识内容时,这种任意性可以认为是消失了。能够用句子来表达,这一点构成了知识内容的一个本质特性。知识必须是真的,“真”这一特性被哲学家们高度重视,而实现这一特性的只能是句子而不是词语。句子不仅通过真这个概念与知识联系在一起,而且通过描述或者陈述这个概念与知识相联系。知识必定在某种意义上描述或陈述了事实,而这种描述或陈述的功能也要通过句子来实现;单靠词语是无法办到的。就此而论,只有解释了句子与词语的区别何在,才能从哲学上理解什么是知识。
为了了解维特根斯坦如何理解句子与词语的区别,我们先看看罗素。罗素在这个问题上尝试过好几个理论,这里只是用最简单的方式来说明罗素怎样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把这种理解方式称为“同构论”。比如“书在桌子上”这个句子,它描述事实的方式可以这样解释:“书”和“桌子”分别指称各自的对象,而“……在……上”充当句子结构,则表明这两个对象在事实中按何种结构连接到一起。因此,当看到“书在桌子上”这个句子时,我们也就知道书和桌子按照何种特定结构形成事实。许多学者认为《逻辑哲学论》所表述的逻辑图像论就是这种同构论,但事情并非如此。这种理论不能解释句子为假是怎么回事。按照这种理论,句子所表达的内容,就是词语所指称的对象按照句子结构所表示的那种结构连接在一起构成的。上述句子所表达的内容,就是书和桌子这样的对象按照一个指定的结构构成的一个整体。但是,如果句子所描述的不是事实,也就是说,当句子是假的,书和桌子之间就不存在那种上下级的关系,这样一来,原来的整体也就没有了。由此就得到假句子没有实质内容的结论,这当然是不可接受的。
在罗素看来,句子结构表示了事实的结构。按这种思维方式,句子描述事实,就像投影一样,句子中的词语与事实中的对象是点对点对应起来,句子结构再投影到实在中,从而确定实在是怎样的。这种想法在《逻辑哲学论》中遭到否决。维特根斯坦否认句子的结构表示实在的结构,当然,也就否认逻辑就是实在的结构。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语言之所以能够描述实在,并不是因为句子与实在具有共同的结构,而是因为它们共有可能性,也就是逻辑形式。逻辑形式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实在的东西。逻辑形式这个概念不太容易理解,但它非常重要。可以说,在《逻辑哲学论》中,它和描绘形式、逻辑形式、可能性、内在性质以及内在关系这样一族彼此接近的概念一起,不仅决定了维特根斯坦心目中的逻辑是什么,而且决定了他的哲学的基本面貌。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可能性以及逻辑形式是什么意思。在观察书和桌子之间的空间关系时,无须多少例子来进行归纳,我们立即就可以看出这种空间关系可能是什么样的。当书被放在桌子上,我们得到了一个事实。现在从可能性角度来看待这个事实,而不考虑它是否存在,这时候我们考虑的就单单是书在桌子上这种情况。书在桌子上,这与书在桌子下面是不同的。但是,从可能性角度来看,这两种情况之间会有一种关系,即当其中一种情况存在,另外那种就不存在。由此可见,可能性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它是有内在结构的。我们可以说书在桌子上是一种可能性,而书在桌子下是另一种可能性;这两种可能性相互竞争,只有一个能够成为实在。这两种情况间也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如果你不明白书在桌子上是怎么回事,那就不能理解书在桌子下面是怎么回事——一个只能生活在桌面上的二维生物就是这样的。这种依赖关系让我们明白,要确定书是否在桌子上,就要排除它在桌子下面的情况。它们可以说属于同一个可能性,是同属一个可能性的不同情况。在一个时刻只能有一种情况成为现实,于是,关于书的两种情况也就彼此排斥了。
这种情况在《逻辑哲学论》中就被称为“事态”。当我们从可能性的角度去看事实,所看到的就是事态。那么,书在桌子上,与书在桌子下面,这是一个事态还是两个呢?孤立地看,它们是不同的,它们在空间关系上不同。但是,如果从可能性角度看,可以说这是同一个事态。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理解为关于这些可能性的研究。如果在这种意义上使用“逻辑”一词,我们就可以说,书在桌子上,与书在桌子下面,两者在逻辑上是没有区别的。在逻辑上,它们本身是一同确定的,使它们区别开的是非逻辑的条件,比如经验,或者碰巧使用的不同词语。维特根斯坦说事态彼此独立(2.061),就是在后一种意义上理解,此时会把书在桌子上和书在桌子下面这两者看作同一个事态,或者只把这两者中实现的那个算作一个事态。在确定一个事态是什么时,其实就是确定共享同一个可能性的哪种情况得到了实现。
这种关于可能性的特征可以运用到书这个对象上,这样就得到了书的逻辑形式。书虽然可以不在桌子上,但它必然具备在桌子上的可能性。能够与其他东西建立空间关系,这种特性就是书的逻辑形式。在没有其他解释(比如桌子只是一个三维投影)的情况下,一本书如果无论如何也放不到桌子上,那么我们就会认为它不是书,不是那种我们可以手持捧读的东西。从逻辑上讲,空间形式构成了书的本质。当然,逻辑形式这个概念还可以用到比如说事实上,此时我们就在可能性角度来看待它。比如书在桌子上这个事实是一种空间关系,而这就是这个事实的逻辑形式。
只要抓住可能性这个要点,你就可以在或松或紧的尺度上使用逻辑形式这个概念。比如,对于书在桌上的笔下面和书在桌上这两个事实,你可以认为它们有同样的逻辑形式,它们都是空间关系;也可以认为其逻辑形式不同,因为一个是三元关系,即书、桌子、笔之间的空间关系,另外一个则是二元关系。这取决于你使用逻辑形式这个概念的目的。如果你要在对事实的描述中考虑,就可以认为它们的逻辑形式不同;而如果只是考虑这两个事实与书的逻辑关系,那就可以认为它们的逻辑形式是相同的,都是空间关系。
可能性这个概念决定了逻辑是干什么的。在2.0121中维特根斯坦说,可能性构成了逻辑的事实。这就是说,逻辑研究就是从已经确定了的可能性概念,比如前面我们关于书以及桌子的那些事态及其关系的理解,入手并展开的。这些理解构成了逻辑研究的素材和基础,我们以此来解释其他东西,比如解释为何可以用句子来描述事实。这就是逻辑图像论。
逻辑图像论中的“图像”并不是比喻。在严格的意义上说,句子就是图像,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可以描绘一切的图像。逻辑图像论是关于句子如何能够描绘事实的学说。在这个学说中出现图像,是取自图像的一个突出特征,即我们会按照对待实物的那种方式来对待图像,从而从图像中看出其所描述的实物是什么样的。这就与另一种看待语言以及句子的方式不同,而那种方式就体现在同构论中。同构论要求我们把语言中的要素对应到实在中,比如句子的结构对应于实在的结构,这样,语言就好像是“透明的”,人们的目光穿过语言,直达实在;但逻辑图像论则要求语言是“不透明”的,要求句子本身就是事实,人们通过看这个事实,知道句子所要描述的那个事实是什么。这两种理论的区别就是镜子(其实更准确地说,应该是玻璃,因为镜子可能是扭曲的)与图画之间的区别。在这个区别的基础上,逻辑图像论的核心观点就可以表述为,句子与其描述的事实共有逻辑形式,这使描述成为可能。
逻辑图像论能够解决同构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比如解释句子为假是怎么回事。按照同构论,像“书在桌子上”这样的句子所描述的是书在桌子上这个事实,但是,如果书实际上不在桌子上,那么这个事实也就不复存在,而这个句子也就什么也没有描述,它就没有内容。而按照逻辑图像论,句子描述什么,这不是通过投影到实在中才能最终确定的,句子本身就是一种事实,一种存在的东西。于是,当“书在桌子上”这个句子被摆在面前,而实际上书在桌子下面,这时若仍然以看待事实的方式来看待句子,我们就能看出它所描述的是什么了。按《逻辑哲学论》的术语,句子所描述的就是事态,即“书在桌子上”这个事态。现在,这个句子为假,就不是通过书在桌子上这种不存在的情况来解释,而要通过两个步骤,即(1)书实际上在桌子底下,以及(2)按照句子及其所要描述的事实的逻辑形式(它们有同一个逻辑形式),如果书在桌子底下,那么它就不在桌子上(参见5.5151)。
这样一来,通过引入可能性,进而引入事态、逻辑形式这样一些概念,维特根斯坦就解释了句子为假是怎么回事。进而,句子与名称的区别何在,句子为何可以描述实在,以及句子为什么能够表达知识这样一些基础性的问题,也就可以得到恰当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