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理解的强调不仅体现在寻求外部支持上,而且,更加重要的是对文本本身的理解。翻译应是理解之后的结果,在理解不足的情况下不可能有好的翻译,当然,更谈不上忠实。《逻辑哲学论》特有的格言般的文体,让理解变得更加有必要。维特根斯坦在风格上的追求,常常体现为文句的简短、用词的节省和解释的缺乏,这让这部著作的许多表述都置身于贫乏的语境之中。按照笔者的翻译经验,短句要比长句难译。长句可以通过上下文提供的语言标记或措辞特征来排除歧义、确定逻辑关系;短句就不行了,译者必须钻到字里行间,从作者没有说但应当说的话中寻找线索。这时,只有理解了,才能得到正确的翻译。

一个简单的例子是3.141第二段话,维特根斯坦说,“Der Satz ist artikuliert”。德文词“artikuliert”的意思很清楚,就是“表达”“发音清楚”。这个词还有一个技术上的意义,在博物学上用于动物形态,指有关节连接。现在的问题就是选择哪个意思。牟宗三把这个词翻译为“有关节的”,陈启伟译为“清晰有节的”,韩林合则译为“有节的”,这都是在利用第二个义项,意在说明句子是具有结构的。句子如果具有结构,那就不是混合物——结构性与混合性是对立的。这样翻译似乎不为错,但与语境的贴合并不理想。我们在3.141第一段中读到,“句子不是词语的混合。——(同理,一个音乐主题也不是声音的混合)”,如果提到句子是“artikuliert”的目的就是在于与“混合”形成对立,从而否定其混合性,那么提到音乐主题,也就只是在重复这种对立关系。但是,这种重复完全没有必要,维特根斯坦特意用一个括号来指出这一点,也与他对简洁性的追求不符。

而如果按照第一个义项,把“artikuliert”理解为“用清楚的发音说出来”,那么括号中提到音乐主题,也就有了自己的目的。这应该是建议把句子与音乐主题联系到一起来看,一个句子在与音乐主题同样的意义上是“artikuliert”。于是,这就是在说,我们可以像分辨音乐主题一样听清楚一个句子。词语同时也是发音的单位,因此,这么做对德语和英语这样的表音语言来说是非常自然的。这样,括号中短短的一句话就构成了一个论证:音乐主题表明,声音混合的结果造成无法分辨的效果;我们能(或者应该能)听清一个句子;因此,句子不是(或者应该不是)声音(词语)的混合。当然,把“artikuliert”翻译成“用清楚的发音说出来”,是形成这个论证的关键,它让我们从声音方面理解句子,然后才过渡到结构性上。

有趣的是,维特根斯坦在给奥格登的信中也确认说,自己是在“清楚地发出词语的音”的意义上使用“artikuliert”这个词。韩译本还在译注中提到维特根斯坦本人的解释,但仍认为无法与上下文联系,坚持译为“有节的”。这应该是没有看到这种意思与语境如何衔接所致。

又比如,4.113是这样的:“Die Philosophie begrenzt das bestreitbare Gebiet der Naturwissenschaft.”

这是一个在语法上很清楚但在语义上模棱两可的句子,英文中恰好可以按照语法关系对译(这未必是好事),但汉语中这样做就会出现语义上的区别。对比下面的译文就可以看出歧义是什么了。

陈启伟译文:“哲学为自然科学中有争论的领域画出界限。”

韩林合译文:“哲学划出自然科学的有争议的领域。”

我的译文:“哲学限定了自然科学争论的范围。”

原文“das bestreitbare Gebiet”(英文对应“the disputable sphere”)在意义上既可指“归属权被争夺的领域”,也可以指“争论可能在其中发生的范围”。在汉语中如果按照原文的语法关系,译为“有争议的领域”,一般就理解为前一种意思。这样,韩译在内容上就出现了偏差,它的意思是要由哲学来决定自然科学在哪些事情上发生争论。陈译则因为加上“界限”而在逻辑上融贯了,但在语义上得不到前后文的支持。后面的4.114接着说,“它应该为可以思考的东西划定界限,从而为不可思考的东西划定界限”。哲学显然不对科学争论什么感兴趣,而是对科学争论本身负责,而这进而是因为科学争论是典型的思考活动。这样理解,这句话才进入了文本,而不是孤悬在外。应该打破原文的语法关系,选择最后一种译法。

再举一例。4.27第二段原文是这样的:“Es k?nnen alle Kombinationen der Sachverhalte bestehen, die andern nicht bestehen.”

这段话也存在歧义。我们看看不同的译文。

陈启伟译文:“可能存在的是事态的一切结合,不可能存在其他的结合。”

韩林合译文:“这些基本事态的所有组合【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存在,而其他的组合则不能存在。”

我的译文:“对于这些事态,其中任何一个组合存在,而其他组合不存在,这都是可能的。”

韩译中使用了记号“【】”来表明添加的内容,此处可不予理会。可以看出,歧义出在“k?nnen”(可能)一词的管辖范围上。既可以将其理解为管辖逗号之前的部分,也可以理解成管辖整个句子。陈译和韩译都采取前一种理解,我则采取后一种理解。其他所有汉译本中,和我理解相同的只有牟宗三。而在英文译本中,奥格登译本与我的理解接近(但把“任何一个”译成“所有”),皮尔斯译本则接近于陈、韩的译文。我们看看哪种理解是对的。

早期的维特根斯坦(甚至后期也是)好像可以归到格言体作家一类,但这对他来说是误解的开始。维特根斯坦是一个追求确定性和严格性的哲学家,他的著作不允许像读奥斯卡·王尔德那样,按照格言的方式去读。格言的生命力在于启发性,在于言辞上的冲击之后的留白。但若以维特根斯坦的标准来看,这种留白是一种放任。对《逻辑哲学论》,无论是翻译还是阅读,都应当达到确定性,而不能在歧义中寻求所谓的启发性。真正的启发性必须来自思想本身,而不是修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