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解释一下对于理解《逻辑哲学论》具有全局价值的两个翻译要点。
第一个是对“Sachverhalt”的处理。
对这个德文词的翻译产生了很多争议。在奥格登的译本中,这个词被译成了“atomic fact”(原子事实),而在皮尔斯的译本中则被译成“state of affairs”(事态)。这两种译法都得到了支持。对于前一种译法,人们一般会认为得到了维特根斯坦本人的首肯。后一种译法则能够与文本中的一种说法相协调。在2中维特根斯坦提到,事实是Sachverhalten的存在。在其他地方,他也提到Sachverhalt的不存在。若把“Sachverhalt”译为“原子事实”,就会得到像“原子事实不存在”这样的奇怪说法。长期以来,人们采用的是后一种译法。然而,最近又有人反驳说,第一种译法更好,因为即使就语感而言,类似于某个事实并不存在的说法也是说得过去的。此外,“原子事实”这个说法,也确实体现了包括罗素、摩尔在内的哲学家都同意的一个观点,即最终构成世界的东西是不可分的、原子式的事实。[73]韩林合则在自己的汉译本中采取了折中的方法,用“基本事态”来翻译“Sachverhalt”。
在现在这个译本中,我还是用“事态”来翻译。“原子事实”一词虽然有证据表明得到作者本人的认同,但从《逻辑哲学论》自身的概念系统来讲,仍然是一个糟糕的选择。作者的自我解释充满了历史的偶然,文本本身的逻辑则更值得尊重,尤其是当这种逻辑是系统性的时候。用“原子事实”来翻译“Sachverhalt”,也就将其归为了事实一类,这会产生严重误导。Sachverhalt与事实之间存在范畴区别。事实是作为存在的情况被给予的,提到事实就不能不说它存在,因此存在是事实的内在性质;而对于Sachverhalt来说,存在则只能是其外在性质,也就是说,Sachverhalt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建立这种范畴区别的并非语感,并不是因为说某个事实并不存在显得很别扭,而是《逻辑哲学论》一开头引入概念的方式。在那里,世界作为哲学的起点,是被给予的东西。对世界进行分解就得到事实。最终得到的是不可分解的事实,这些事实可以当之无愧地叫作“原子事实”。但这样的事实不是Sachverhalt。只有当我们把这样得到的东西当作可以不存在的东西,才能由此得到Sachverhalt。但我们必须把Sachverhalt与通过分解得到的“原子事实”区别开,因为,单靠那些事实无法解释某种情况不存在是怎么回事,那些事实只是存在着,而我们还没有从存在过渡到不存在的途径;Sachverhalt提供了这种途径,它是可以不存在的。一旦看到这是一种范畴区别,就不难理解,把Sachverhalt纳入《逻辑哲学论》中关于世界的基础本体论,是一种错误,因为Sachverhalt不是在世界上如事实一样存在的东西。
这种范畴区别将为后文建立语言哲学提供基础。如果句子所描述的就是事实,那么句子就是真的,因此,单凭事实这个范畴,是不能解释句子为假是怎么回事的。也不能解释句子具有意义是怎么回事,因为句子意义应该在句子真假确定之前就确定下来,而如果要通过事实来确定,就需要句子已经是真的。引入了Sachverhalt,且令其区别于“原子事实”,就可以说明确定句子的意义是什么(4.0311)。应当说,正是这个区别,让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区别于罗素。罗素一直没有解释清楚句子的意义是什么,他一直在试图利用本体论的东西来建立语义学。这在指导思想上不见容于维特根斯坦,他更多地是把意义理解成理性的成就。“原子事实”这个术语可以很好地用于罗素,但不能用于维特根斯坦。
人们可以有意义地说某个事实并不存在,但这并不构成反对上述范畴区别的理由。因为这种说法可以理解成是在说,被认为是事实的那种情况并不存在。被认为是事实的东西可以不是事实。在转述他人说法时,或者仅仅是在谈论可以被认为是事实的东西时,人们也会直接用“事实”这个词,而不做严格区分。
把“Sachverhalt”译成“基本事态”(例如韩林合的译本)或“原子事态”,看起来就照顾到了事态之间相互独立的说法,而在“原子事实”与“事态”这两种译法之间形成折中。但这仍然是一种误导。因为这就意味着有“复合事态”或者“分子事态”。我们可以把句子分成原子句和分子句(即非原子句),但对事态却不能这么区分。在《逻辑哲学论》的系统中,事态彼此独立,并且关键是,逻辑连接词并不指称实在中的东西,事态之间也不可能有彼此连接的情况,因而也就构不成复合事态或者分子事态。事实之间也不可能出现任何连接,因此区分原子事实与分子事实也构成误导。
维特根斯坦确实对事态以及事实持有原子论观点,但这一观点是明确表述出来的(1.21),而不需要体现在对术语的翻译中。特别是,这种原子论观点连同一些相关的观点可以从《逻辑哲学论》的学说体系中分割出去,而这种分割导致了维特根斯坦从前期到后期的转变的一个重要步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这种观点落实到翻译上,就会妨碍读者理解学说体系的其他部分,从而形成常常是灾难性的误解。
第二个要点则涉及言说与显示的区分。
建立这个区分的关键段落是4.121。如何理解这个区分,取决于如何翻译这几段话。其德文原文是:
4.121 Der Satz kann die logische Form nicht darstellen, sie spiegelt sich in ihm.
Was sich in der Sprache spiegelt, kann sie nicht darstellen.
Was sich in der Sprache ausdrückt, k?nnen wir nicht durch sie ausdrücken.
Der Satz zeigt die logische Form der Wirklichkeit.
Er weist sie auf.
这几段话在形式上比较整齐,它围绕逻辑形式(logische Form)建立反差关系,这种关系存在于darstellen与spiegelt/zeigt/weist(这些动词彼此应该是对等的)之间以及sich(它本身)与wir(我们)之间。其中第三段话在提到后一个对子时,使用了同一个动词“ausdrücken”(表达),这就为理解建立了线索。这句话可以翻译为:“能够自己在语言中表达自己的东西,不能由我们用语言来表达。”第一段话也出现了“sich”。这样,两段话之间就有呼应关系,自己表达自己的东西与“spiegelt/zeigt/weist”这些动词相联系。
经过这样的分析可以看出,这里是在一级和二级的表现关系之间建立反差。当借助一个中间物(图像、镜子)来表现某种情况时,这是二级的表现,而若没有借助中间物,或者说就是在说明中间物是怎样工作时,则是一级的表现。比如,我使用一个句子来描述一种情况,这种情况就得到了二级表现,而这个句子本身与所要表现的情况之间的关系则是一级的表现。同样,镜子反映某个对象,这是一种二级表现;但镜子本身中的形象(没有将其联系到对象的时候,此时它可以是一个二维的图景),则与镜子有一级表现的关系。这种区别与表现的主体联系在一起。二级表现的主体通常不是中间物,而是比如说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把中间物与被表现的东西联系在一起;一级表现的主体则是表现的那个东西,比如句子或者镜子,不需要联系到行为就可以建立表现关系。这样,“它本身”和“我们”就分别与一级表现和二级表现相联系。要译好这几段,关键是要通过选择合适的动词,来表现这种区别。
对第一句话,韩林合翻译成:“命题不能表现逻辑形式,它映现自身于它们之中。”陈启伟则翻译成:“命题不能表现逻辑形式,逻辑形式反映于命题中。”“表现”与“映现”和“反映”不能达到区别的目的,因为“表现”既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间接的,而这里只用间接的义项。可以选择“再现”或“表征”,但这两个词都有些不自然。我选择的是“描述”,这既照顾到了二级表现关系,又与主体是人自然地联系在一起。
陈启伟对最后一句的处理也出现了问题。他把这句话译为“命题揭示实在的逻辑形式”。最后一句是在一级表现的意义上使用“weist/display”,但陈译很不幸选择了“揭示”这个词,这个词不具备区分表现方式的效果。
第三段话涉及主体的区分,也应当把这一要点体现在翻译中。这句话韩林合译为:“我们不能通过语言来表达表达自身于它之中的东西。”由于里面的“它”指代不明,这个句子无法建立汉语语感。陈启伟则译为:“我们不能用语言表达那自身表达于语言中的东西。”这个句子可以形成语感,但对照关系不清楚。它只是在说,有些东西不能用语言来表达,它们自己在语言中表达了出来。至于这两个“表达”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不清楚。
皮尔斯的英译文基本上都照顾到了以上要点,但第一段话仍然有瑕疵。这句话是:“Propositions cannot represent logical form: it is mirrored in them.”在英语中可以用“represent”非常方便地表示二级表现关系,而用“mirror/reflect/display”表示一级表现关系。但后面那个从句因为译成了被动语态,仍然没有表现出原文提到的主体(“sich”)。
我的译文是这样的:
4.121 逻辑形式不能为句子所描述,它在句子中反映自己。
在语言中反映出来的东西,语言不能描述。
能够自己在语言中表达自己的东西,不能由我们用语言来表达。
句子显示实在的逻辑形式。
句子展示它。
这几段话对理解“显示”这个概念非常关键。4.121第一句话就是在把逻辑形式归到句子的一级表现的东西中,而这属于显示。通过这几段话,什么是显示,实际上已经说清楚了。其中第三句话表明,那些东西之所以不能由我们用语言来表达,是因为它是自己在语言中表达出来的。在陈启伟的翻译中缺失的正是这种先后关系。此外,这里突出表达主体上的区别,这对于理解“逻辑必须自己照顾自己”(5.473)这句话至关重要。逻辑形式是自己表达出来的,它是表达自己的主体,因此才有自己照顾自己之说。而“逻辑必须自己照顾自己”这句话,则是维特根斯坦前期整个逻辑哲学的核心要点。
要让读者达到这些理解,需要恰当地翻译来保证,需要译文对要点逐一进行表现。但是,要弄清要点在哪里,只有在译者自己理解以后才能办到。在理解不足的情况下,忠实只是一种奢望。
在本书的翻译过程中,李云飞与朱刚两位好友在一些语言和义理问题上给予了帮助,中山大学哲学系逻辑专业2019级本科生王威对译文的改进也做出了贡献,在此表示感谢。
[70]这本书的德文原文以“Logisch-Philosophische Abhandlung”为名出版于1921年(in Annalen der Naturphilosophische, ⅩⅣ (3/4), 1921),其两个英文译本后文分别称为“奥格登译本”(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 C. K. Ogden trans. with help of Frank Ramsey,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22)和“皮尔斯译本”(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 D. F. Pears and B. F. McGuinness trans., New York: Humanities Press, 1961)。由于维特根斯坦希望自己的英文译本与德文原文一起印刷,这两个版本都采取了德英对照的形式。
[71]关于这一段的分析,可以参见拙作《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文本疏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9-13页。也可以参考拙文《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的入口》,《哲学研究》2008年第5期。
[72]参见正文4.023节的注释。
[73]Cf. John O. Nelson, “Is the Pears-McGuinness Translation of the Tractatus Really Superior to Ogden’s and Ramsey’s?”,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22: 2 April 1999, pp. 165-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