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参见《算术的基本原则》(Grundgesetze der Arithmetik)第33节,第56-65节等处。弗雷格要求定义是完全的,也就是说,被定义的概念(弗雷格那种意义上的)对任何对象是否为真,都要确定下来。此外,他还严禁分情况定义。

[42]这句话与前一句的联系在于,按照罗素的思考方式,初始记号的意义来自语言之外,是由世界中有什么决定的,而前面实际上否定了所有以常项形式出现的逻辑初始记号,这就表明逻辑并不受制于世界中的存在物。逻辑是自主的。这句话在德文中含有自己为自己负责的意思。

[43]罗素把自明性归为一种直觉知识,并一度认为一种自明性可以保证不可错的知识。参见《哲学问题》(The Problems of Philosophy)第八章。

[44]在《算术的基本原则》(Grundgesetze der Arithmetik)中(例如第32节等处),弗雷格采纳了一种原则来保证构造出的句子确实表达的含义,方法就是通过保证句子中的词语都有指称,并且词语都按照正确的方式组合成句子。维特根斯坦采取了相反的理解方式,即只要是能够写出来的句子,就都可以通过设定指称的方式来使其具备正确的结构。他并不承认存在独立有效的合法性标准。

[45]“相同”通常表示关系。关系用二元或多元谓词表示,表示性质则是一元谓词。维特根斯坦的例子利用了这个区别。

[46]应该说,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弗雷格和罗素用了合取或析取来定义量化句。不过,维特根斯坦的意思应该还是清楚。比如,当用“f(a)?f(b)?f(c)?……”(其中a、b、c等是x所取之值的名称)来定义“?xf(x)”,我们用了省略号,意思是,对“x”的所有值来说“f(x)”都是真的,这就使用了“所有”一词。

[47]这里的意思不是说,对对象和命题的列举就确定了所有对象和命题,而是说,给出这种列举也就给出了相应的原型,而原型让我们知道所有的对象和基本命题是什么。

[48]对于模态词“可能的”和“必然的”,弗雷格与罗素的解释都与当代的用可能世界的解释不同。罗素把模态词解释成命题函项的谓词,“f(x)是可能的”是指对x的有些值“f(x)”是真的,“f(x)是必然的”意思是,对x的所有值“f(x)”都是真的。参见《逻辑与知识》,苑莉均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79页以下。

[49]如果补全,这句话的意思应该是,对于常规的表达“f(a)”,可以用概括句“有且仅有一个x,f(x)”。

[50]罗素曾经用“不可区分物同一”这一原则来定义等同,也就是说,如果a和b的所有性质相同,那么它们就是同一个东西。参见“The Theory of Logical Types”(in The Collected Papers of Bertrand Russell vol.6: Logical and philosophical papers, 1909-13, John G. Slater et al. ed., Routledge, 1992),pp.24-25。这一原则和“同一物不可区分”原则一起,也被称为“莱布尼茨律”。

[51]在《数学原理》中,为了使罗素给出的逻辑系统成立,必须假定世界中有无穷多个对象。这一点通过设置无穷公理得到满足,但这样逻辑也就不再是先验的了。

[52]参见《数学的原则》(Principles of Mathematics)第16节。在《数学原理》中,罗素放弃了这种定义,而把“基本命题”当作初始概念。

[53]在罗素和摩尔那里,这类句子被认为表达了“命题态度”(propositional attitudes),即一个人(或他的心灵)与一个命题之间的关系。“命题态度”这个术语至今仍然沿用。

[54]这里提到的应当是罗素著名的多重关系理论,这是一种判断理论,按照这种理论,命题是不需要的。参见《逻辑原子主义哲学》(载于《逻辑与知识》,苑莉均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60页以下。

[55]这段颇为费解的话应该预设了,要把逻辑运用于世界,就得承认逻辑依赖于世界(在世界是“什么”而不是“如何”的意义上),也就是说,的确是有了世界才会有一种逻辑。读者可把这里表达的思想与前面5.473对比一下,看是否有冲突。

[56]罗素曾经表达过这样一种想法:对于特定数目的关系项,总是存在一种最为简单的关系,这些关系项的数目决定了这种关系的形式。比如,对于三个关系项A、B、C,将其联系到一起的可以是A与B之间的父子关系和A与C之间的母子关系,也可以是A为了C而忌妒B这样一种关系。后一种关系是最简单的形式,因此,“……为了……而忌妒……”所表示的关系是一种三元关系。总之,一种关系的形式是由它作为最简单的关系所能联系的项数决定的。参见罗素,《我们关于外间世界的知识》,陈启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年,第39-40页。

[57]这里和5.556中所说的“等级系统”都是指通过真值操作获得的句子系统,其基础为基本命题,上层句子是下层句子的真值函项。这个系统同时也是形式序列。参见5.25及以下。

[58]“数变元”一词原文为“die variable Zahl”,直译为“变化的数”。这在学理上说不通。数都是确定的,没有变化的数一说。另外,把形式概念理解为变元,这是前面已经采取过的方式(例如4.1271)。因此,译者怀疑原文为笔误,或者是一种松散的说法,故而译为“数变元”,即在数中取值的变元。

[59]类是弗雷格和罗素用来定义自然数的基础概念。

[60]参见5.252注释。

[61]在罗素的分支类型论中,命题函项和主目都被区分成不同类型,只有特定的搭配才能构成合法的命题,这样才得以避免悖论。参与这种合法搭配的函项被称为“直谓函项”。可还原公理是说,任何一个函项都可以有一个与之外延等价的直谓函项。有了可还原公理,就可以用命题函项来定义类。可还原公理是否是逻辑命题,这一点备受争议。关于可还原公理,可以参见《数理哲学导论》(晏成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78-179页。在那里,可还原公理被译为“还原公理”。

[62]这里涉及两个区别,一个是逻辑命题与普通句子的区别(参见4.46-4.4661),另外一个则是两种证明的区别,一种证明只利用逻辑推理规则,另外一种则还需要逻辑命题为前提。

[63]弗雷格没有把自明性当作衡量逻辑公理的正式标准,但在论述中常诉诸自明性。

[64]4.121和5.511也联系到了镜子的比喻。镜面与图画一样,通过反射光线来表现事物。因此,图像显示一些东西,这与镜子的反映是类似的。镜子形成的镜像是二维的,但它表现有深度的图景。这里的镜像就是所显示的东西,而表现的图景相当于被言说的东西。进一步的解释参见译后记。

[65]弗雷格在语言哲学中做出的奠基性贡献,就是区分了语言的含义(Sinn)与指称(Bedeutung)。在《论含义与指称》这篇经典文章中,这个区分就是通过讨论等式为什么能够传达知识内容做出的。

[66]关于“实验”一词的意义,可以对照4.031。实验是一种只控制过程而结果开放的操作活动。实验就是要在过程得到控制的情况下,看能得到什么结果。

[67]维特根斯坦这里应该是对赫兹的一个想法的延伸。赫兹在《力学原理》(The Principle of Mechanics)第109、第110节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力学定律在质点系统的各点间建立的联系将排除掉一些可能的位移,这样,就可以从可能位移被排除的情况中,看出那种联系的存在。在维特根斯坦这里,可能性的排除与确定性的获得是同时的,而确定性则是可思考性的前提。

[68]在《未来形而上学导论》第13节,康德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一些空间对象就内部性质来说是完全一样的,但不能放到同一个空间中?用几何学的术语来说就是,为什么有些全等的图形不能重合。康德自己给出了一个回答,他把不能重合归咎于对象(物自体)与主体的感性之间的关系。维特根斯坦引入这个问题,应该是联系到前面6.3611最后一段谈到的对称性。

[69]本书一开始,世界作为事实的总体出现,现在则作为界限出现。请注意其中的区别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