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建立初期,是一个百废待兴、百乱待治的局面。隋文帝一登上金銮宝座,就施展他的雄才大略。对政治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

封王封官

为巩固隋王朝的统治,隋文帝吸取宇文氏没有强宗固本的教训,大封同姓诸侯王,使隋王朝成为杨氏的天下。

开皇元年(581年)二月,隋文帝封他的弟弟、邵公杨慧为滕王;封另一位弟弟、安公杨爽为卫王,兼雍州牧。封次子雁门公杨广为晋王,兼并州总管。封三子杨俊为秦王,兼洛州刺史。封四子杨秀为越王,兼益州总管。封五子杨谅为汉王,后来接任并州总管。杨坚封众子为王,并且各管一州,同时又兼管周围各州军事,还分别配备亲信重臣辅佐诸王,其目的无疑是为加强杨氏家族对地方的控制。与此同时,隋文帝还封侄儿杨静为道王,封侄儿杨智积为蔡王。

任命百官是隋文帝即皇帝位后安定局势的一项大事。据《隋书高祖纪》记载,隋文帝即位后:

以柱国、相国司马、渤海郡公高颎为尚书左仆射兼纳言;

以相国司录、沁源县公虞庆则为内史兼吏部尚书;

以相国内郎、成安县男李德林为内史令;

以上开府、汉安县公韦世康为礼部尚书;

以上开府、义宁县公元晖为都官尚书;

以开府、民部尚书、昌国县公元岩为兵部尚书;

以上仪同、司宗长孙毗为工部尚书;

以上仪同、司会杨尚希为度支尚书;

以上柱国、雍州牧、邗公杨惠为左卫大将军;

以大将军、金城郡公赵煲为尚书右仆射;

以上开府、济阳侯伊娄彦恭为左武侯大将军;

以上柱国、并州总管、申国公李穆为太师;

以上柱国、邓国公窦炽为太傅;

以上柱国、幽州总管、任国公于翼为太尉;

以观国公田仁恭为太子太师;

以武德郡公柳敏为太子太保;

以济南郡公孙恕为太子少傅;

以开府苏威为太子少保。

隋文帝所任命的地方军政大员有:

以上柱国元景山为安州总管;

以上开府、当亭县公贺若弼为楚州总管;

以和州刺史、新义县公韩擒虎为庐州总管;

以上柱国、神武郡公窦毅为定州总管。

2-1隋文帝

隋文帝即位后任命百官的事实表明,刘昉、郑译虽有拥戴之功,但因其为反复无常的小人,又没有治国治军的真实本领,新任命的百宫中已没有他们的重要位置;原北周政权中的一些重臣如李穆、窦炽、于翼等人,他们原有很高的官职和爵位,此次则授予太师、太傅、太尉以及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等职衔,以有利于团结北周政权中的旧臣,逐步实现由旧到新的过渡;而国家三省六部的官员,隋文帝则任命自己的亲信并具有治国治军才能的人来充任,如尚书左仆射高颎,尚书右仆射赵煲,太子少保兼纳言、度支尚书苏威,内史兼吏部尚书虞庆则,内史令李德林以及地方官员中的贺若弼、韩擒虎、窦毅等人,他们才是隋王朝国家政权所依靠的中坚力量。

对于北周时期的重臣,隋文帝采取尊崇、笼络的政策。例如北周上柱国、并州总管、大左辅李穆,是当时位尊权重的一位老臣。杨坚篡周自立前夕,赐李穆诏书目:“公既旧德,且又父党。敬惠来旨,义无有违。即以今月十三日恭膺天命。”

李穆应召自并州入朝,被隋文帝任命为太师,赐予参拜时可不称名字的最高礼遇,他的子孙虽在襁褓之中,全部被拜为“仪同”,李氏一门执象笏者多达百余人。国有大事,亲自到李穆府第询访。

三省六部的官员,以苏威、高颎所受到的重用和宠幸最为突出。

美阳公苏威是苏绰的儿子,少年时代就已经美名传扬了,北周晋公宇文护强行把女儿嫁给他为妻。苏威见宇文护专权,担心祸及己身,隐居于山寺之中,以读书为乐。周高祖武皇帝宇文邕闻知苏威有贤才,任命他为车骑大将军、仪同三司,又任命稍伯下大夫,苏威一概以疾病为辞拒不接受。周宣帝拜苏威开府仪同大将军。杨坚任北周丞相,高颎向丞相推荐苏威,杨坚召见苏威,同他交谈后,十分高兴。月余过后,苏威闻知杨坚将篡周自立为皇帝,便逃归乡里。高颎请杨坚将苏威追回来,杨坚说:“这是不想参与我的事而已,不要追了。”待到杨坚篡位自立为皇帝,征拜苏威为太子少保,追封其父苏绰为邳公。不久,又任命苏威兼任纳言、民部尚书。苏威上表辞让,隋文帝诏书日:“舟大者任重,马骏者远驰。以公有兼人之才,无辞多务也。”苏威这才接受任命。

苏威以父亲苏绰生前的感叹为己任,任职后奏请文帝减轻赋役,多被采纳,愈发受到文帝的亲信和重用,与高颎参掌朝政。苏威劝谏文帝为政节俭,敢于犯颜直谏,深受文帝的器重。

高颎在杨坚执掌国政后入丞相府任职,在平定尉迟迥的战争中,以监军之职作出了重大贡献。此人善计谋,文帝即位后被任命尚书左仆射兼纳言。高颎深避权势,上表逊位,让于苏威。文帝为成全高颎的这番美意,听从了他辞去尚书左仆射的请求。可是,几天过后,隋文帝说:“苏威在前朝隐逸不仕,高颎能把他推举给朝廷,我听说进贤者应受上赏,难道可以使他辞去官职吗!”于是,隋文帝又恢复高颎尚书左仆射职务,不久又拜为左卫大将军,本官如故。史称“颎、威同心协赞,政刑大小,帝无不与之谋议,然后行之。故革命数年,天下称平。”正是在高颎、苏威等人的辅佐下,隋文帝在即位后开始了他的政治改革。

实行三省六部制

自魏晋南北朝以来,在国家的最高政权机构中,相继出现了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并且长期并存。但是三省的具体分工尚缺乏明确的规定,处于逐渐形成和不断变化之中。

尚书省。尚书台在曹魏时脱离少府,成为独立的中央机构,直接隶属于皇帝,下分二十余曹,成为管理全国各种事务的最高行政机关,其办事机构由宫中迂至宫外,取代东汉的三公府,其长官为尚书令和仆射,号称“宰相”和“副相”。南朝刘宋时改称“尚书省”。尚书省内设二十曹至三十曹,分管不同的政务。到南北朝后期,基本上确定了所谓“六部二十四司”的规模,结构日趋严密。

中书省。曹魏时期,在尚书台由宫内迁出后,原设在魏王府典尚书奏事的秘书监改为中书监,设在宫中,替代尚书台,主管出纳政令。后来设立中书省,以中书监、中书令为其长官。因其接近皇帝,执掌机密,地位日趋重要。

东晋、南朝时设中书通事舍人,分局署与尚书诸曹相对应,承理诏令奏章。

门下省。东汉末,宦官势力被消除后,侍中寺从宫中迁入禁省,称为“侍中省”。魏文帝时,将秦之散骑、汉之中常侍,合并为“散骑常侍”,置“散骑省”于禁省之中。二省并“掌侍从左右,关通内外”,与中书省成制衡之势。东晋哀帝司马丕时,将禁中二省合并为“门下省”,设侍中、散骑常侍、给事黄门郎、给事中等官职,“掌侍从左右,摈相威仪,尽规献纳,纠正违阙,监尝药,封玺书”。在北朝,门下省最为重要,“参决军国大政,万机之事,无不予焉。”

总之,直到南北朝后期,三省尚未能有机结合起来,三省长官都号称“宰相”,在权力分配和行使上,时常各有偏重,尚未形成定型的三省辅政体制。

2-2三省六部制

隋文帝即位后,宣布废除北周模仿《周礼》所设置的六官,接受崔仲方的建议,恢复汉、魏旧制,设置太师、太傅、太保三师,太尉、司徒、司空等三公(三师三公为正一品)和五省。三师不掌实权,不设置官署,只是给予那些德高望重老臣的荣誉职衔。三公虽然设置僚属,有参与国家大事的职责,但只是属于顾问的性质,无有实权,亦不常设。五省才是国家真正的最高权力机关。五省之中,内侍省是宦官机构,主要掌管宫中的日常事务。秘书省掌管图书历法,是较为清闲的地方。因此,内侍省与秘书省在国家政权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占有重要地位的是门下省、内史省和尚书省。

尚书省在隋代地位很高,即《隋书·百官志》所说的“尚书省,事无不总”,是主持日常政务的最高行政机构,其长官为尚书令(正一品)和左、右仆射(从二品)各1人。尚书省下设吏、礼、兵、都官、度支、工等六部,开皇三年(583年)改都官为刑部,度支为户部。六部的职能分别是:

吏部。掌文官选授考课,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核、升降及调动等事务。

礼部。掌学校、礼乐,掌管祭祀、礼仪及接待四方宾客。

兵部。掌军籍舆马,掌管全国武官选用和兵籍、军械、军令等事务。

度支(后改为民部。唐代避唐太宗李世民讳,称户部)。掌财税出纳,掌管全国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事务。

都官(后改刑部)。掌行政、司法,掌管法律、刑狱等事务。

工部。掌工程建造,掌管全国各项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有关政令。

尚书令一职实际上一般不授人,因而分领六部的左、右仆射便成为尚书省事实上的最高长官。六部之中,每部设尚书1人(正三品)、侍郎6人。六部的尚书与尚书左、右仆射合称“八座”。六部共二十四曹三十六侍郎,即吏部尚书统吏部侍郎2人、主爵侍郎1人、司勋侍郎2人、考功侍郎1人;礼部尚书统礼部、祠部侍郎各1人,主客、膳部侍郎各2人;兵部尚书统兵部、职方侍郎各2人,驾部、库部侍郎各1人;都官尚书统都官侍郎2人,刑部、比部侍郎各1人,司门侍郎2人;度支尚书统领度支、户部侍郎各2人,金部、仓部侍郎各1人;工部尚书统领工部、屯田侍郎各2人,虞部、水部侍郎各1人。六部共二十四曹三十六侍郎,分司曹务,直宿禁省。

门下省在隋初是侍奉谏议机关,掌管审查政令及封驳诸事务,其长官有纳言2人(正三品),本是侍奉内廷,以备皇帝顾问。次官有给事黄门侍郎4人,负责纠正奏章得失。此外散骑常侍、通直散骑常侍各4人、谏议大夫7人,皆为谏官。隋初,门下省还掌管皇帝衣食供奉等日常生活事务,统城门、尚食、尚药、符玺、御府、殿内等六局。

与尚书省、门下省鼎立的是内史省(唐改为中书省),为中枢的制令机关,主管起草皇帝诏令,隋初监、令各1人,后来废监,置令1人(正三品)。内史省的属官有舍人8人,掌起草制令;通事舍人16人,掌宣奏。

秘书省掌图书籍藏整理,长官为秘书监(正三品)1人,次官有秘书丞1人,属官有秘书部4人、校书郎12人,正字4人,录事2人,领著作曹(掌国史修撰),有著作郎2人,佐郎8人,校书郎、正字各2人;太史曹(掌天文历法),置太史令、太史丞、司历各2人,监候4人。

内侍省是内廷的侍奉机关,隋初由宦官担任,长宫为内侍(从四品上)2人,次官有内常侍2人,属官有谒者监,内寺伯等。

五省之外,还有御史、都水二台和太常等十一寺。

御史台是国家最高监察机构,长官为御史大夫(从三品)1人,次官为治书侍御史2人,属官有侍御史8人,殿内侍御史、监察御史各12人,录事2人。御史的职掌是纠察弹劾。

太常等十一寺分别是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国子、将作等。其职掌不再一一列举。

武官的十二府大将军,统领全部内外禁卫部队,直接隶属于皇帝,其职掌于府兵部分一并论述。

太子东宫的职宫系统庞大,这里亦不再一一列举。

此外,隋文帝还设置十一等“勋位”,即上柱国、柱国、上大将军、大将军、上开府仪同三司、开府仪同三司、上仪同三司、仪同三司、大都督、帅都督、都督等十一等勋官,还有特进、左右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朝议大夫、朝散大夫等七等散官授给有功劳的文武官员,但并不理事,称为“散官”,与担负具体职责的官员即“职掌官”不同。

隋文帝即位之初关于中央官制的改革,即五省、六部、二台、十一寺以及十二府大将军的设置,无疑是魏晋南北朝以来中央官制的继承和发展,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时代中央集权的国家中央机构已日趋系统而完善。

特别是尚书省的六部二十四曹三十六侍郎的设置,使尚书省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其职能的分工和统一,已相当完善,并为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效法和沿用。隋初的中央宫制改革,加强了中央集权和国家机关的职能与效率,这对于巩固隋王朝的统治、统一南方、发展经济,无疑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整顿吏治

隋文帝即位后的整顿吏治,是从整顿和精简国家行政机构入手的。关于中央官制的改革,已如上述,而北朝的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机构,问题亦相当严重,其主要表现为机构冗赘。

开皇三年(583年),由度支尚书出任河南道行台兵部尚书的杨尚希,目睹“天下州郡过多”,弊端百出,因而上表朝廷:

自秦并天下,罢侯置守,汉、魏及晋,邦邑屡改。窃见当今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且僚以众,资费日多,吏卒人倍,租调岁减。清干良才,百分无一,动须数万,如何可觅?所谓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琴有更张之义,瑟无胶柱之理。今存要去闲,并小为大,国家则不亏粟帛,选举则易得贤才,敢陈管见,伏听裁处。

杨尚希的上表,对于地方行政机构冗赘弊端的抨击,可谓击中要害。隋文帝读过杨尚希的上表后,大为称赞,当即“罢天下诸郡”。在地方行政机构中,废除郡一级的建制,同时又省并了一些州县,只保留州、县两级地方政权。这就裁减了一大批冗官,不仅节省了国家的财政开支,又提高了地方行政机构的办事效率,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为整顿吏治开创了十分有利的局面。

隋文帝的整顿吏治,主要表现在对官吏的选任、考核、升降和赏罚方面:关于官吏的选拔,由于曹魏以来的九品中正制度已走向反面,被隋文帝正式废除,命令每州“岁贡三人”。开皇十八年(589年),命“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和清平干济二科举人”,把州郡僚佐的选授权由地方收归吏部,即所谓“当时之制。尚书举其大者,侍郎铨其小者,则六品以下官吏,咸吏部所掌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无复辟署矣。”选拔官员时,把“志行修谨”和“清平干济”作为考核和选拔官吏的标准,把德行和才干放在首位,而不是看出身门第,这无疑有利于选拔贤才到各级政府机关部门任职。

2-3隋长城图

隋文帝曾多次下诏表扬良吏。例如:开皇元年(581年),下诏表扬岐州刺史梁彦光,不久又表扬相州刺史樊叔略、新丰县令房恭懿。开皇十一年(591年),临颎县县令刘旷因考绩名列天下第一,被晋升为莒州刺史。五年后,汴州刺史令狐熙于吏部考绩第一,赐帛三百匹。布告天下,予以褒扬。开皇二十年(600年)齐州行参军王伽,本是个微不足道的小官,州府令他押送李参等7名判处流刑的囚犯至京师。途中,王伽见流囚戴枷锁行路辛苦,‘便将犯人们的枷锁去掉,约定日期到达京师,并说如有逃脱,“吾当为汝受死”,然后令他们自行前往。流囚感激王伽,全部按期到京城报到,“一无叛离”。

隋文帝闻知此事后,大为惊异,立即召见王伽,称赞良久。文帝令这7名流囚,携带妻子儿女入京,赐宴于殿庭,将7人一律赦免,并为此诏书天下:

凡在有生,含灵禀性,成识好恶,并识是非。若临以至诚,明加劝导,则俗必从化,人皆迁善。往以海内乱离,德教废绝,官人无慈爱之心,兆庶坏奸诈之意,所以狱讼不息,浇薄难治。朕受命于天,安养万姓,恩遵圣法,以德化人,朝夕孜孜,意在于此。而伽深识朕意,诚心宣导。参等感悟,自赴宪司。明是率土之人非为难教,良是官人不加晓示,致令陷罪,无由自新。若使官尽王伽之俦,人皆李参之辈,刑厝不用,其何远哉(《隋书·循吏·王伽使》)于是,提拔王伽为雍令,王伽在雍令任上以政绩突出而闻名。

隋文帝在奖励良吏的同时,还依法严惩贪官污吏。他经常派人侦察朝廷内外的官员,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便严惩不贷,甚至连他的儿子也不能例外。隋文帝的第三子杨俊,开皇二年时拜上柱国、河南道行台尚书令(正二品),洛州刺史,加右武卫大将军,领关东兵,时年仅12岁。据《隋书·文四子传》记载,“俊仁恕慈爱,崇敬佛道,请为沙门,上不许。”开皇六年,杨俊十六岁,任山南道行台尚书令,以山南道行军元帅,督三十总管,水陆十余万,屯汉口,为上流节度。

在伐陈中,杨俊因军功而使“高祖闻而大悦,下书奖励焉”。然而,后来杨俊“渐奢侈,违犯制度,出钱求息,民吏苦之”。隋文帝派使臣查问此事,与此案“相连坐者百余人”。但是,杨俊非但毫无改悔,反而变本加厉,“于是盛治宫室,穷极侈丽”,被隋文帝召回京师,因其奢侈而免官。左武卫将刘升劝谏说:“秦王非有他过,但费民物营廨舍而已,臣谓可容。”

“法律不可违犯。”文帝回答说。

刘升还是劝谏,文帝愤怒变色,刘升才不敢再谏。后来,上柱国、御史大夫杨素又进谏说:

“秦王的过错,不应受此处罚,愿陛下详察。”

“我是五个儿子的父亲,何不别制天子儿律?以周公之为人,尚诛管、蔡,我诚不及周远矣,安能亏法乎?”

隋文帝没有答应杨素的请求,到最后也没有更改对儿子的处罚决定。

又如大司徒王谊,本是隋文帝的同学,旧交颇深,又是佐命功臣,其子娶文帝第五女。后因犯法,“公卿奏谊大逆不道,罪当死。”隋文帝见王谊,怆然说道:

“朕与公旧为同学,甚相怜愍,将奈国法何?”(《隋书·王谊传》)隋文帝为此下诏说:

“谊,有魏之世,早豫人伦,朕共游庠序,遂相亲好。然性怀险薄,巫觋盈门,鬼言怪语,称神道圣……此而赦之,将或为乱,禁暴除恶,宜伏国刑。”

于是赐死于家。

2-4杨素

由于隋文帝对犯法官员的严加惩治,隋初官员贪污犯法的事情,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

通过御史台这一监察机构来纠察官吏的失职违法行为,是隋文帝整顿吏治的又一内容。例如,李孝贞隋初任蒙州刺史,“吏民安之”。

后来不安心于政事,“每暇日,辄引宾客弦歌对酒,终日为欢。”(《隋书·李孝贞传》),不久,被任命内史侍郎,与内史李德林参典文翰。由于不称职,隋文帝发怒而谴责他,并敕令御史弹劾他的过失,将他调任金州刺史。

隋文帝还经常派御史持节巡察州县。据《隋书·柳或传》记载,柳或为官清正廉直,不畏权贵,令商贩叹服,杨素怀恨;又曾多次上书言事,被文帝所采纳。隋文帝令柳或持节巡察河北52州,柳或“奏免长吏赃污不称职者200余人,州县肃然,莫不震惧。”文帝嘉奖柳或,“赐绢布200匹,毡30领,拜仪同三司。”一年多过后,加员外散骑常侍。隋文帝仁寿初年,柳或又持节巡察太原19州,回到京师后文帝又赏赐给他绢布50匹。

隋文帝为整顿吏治在精简地方行政机构、表彰与赏赐良吏、严惩贪官污吏、加强御史弹劾并派御史巡察州县等方面所作出的一些努力,确实收到了实效,使隋初的官场风气和吏治较为清明,连同对中央官制的改革以及对官吏选用、考核和奖惩方面所实行的一系列政策,这就为隋文帝所实行的其他改革、恢复和发展经济、统一南方和兴盛隋王朝,从组织路线上准备了必要的有利条件。

创建科举制度

自曹魏时陈群创九品官人之法,士族通过它把持了仕途。这种九品官人之法,是由大大小小的门阀士族任中央的大中正和各地的州中正,负担人才的选拔。他们按照士族的要求,将人才分为九等(九品),人仕做官者,均为门阀士族。九品中正制度,就是维护士族政治特权、垄断仕途的制度。这种制度下选官用人“惟能知其阀阅,非复辨其贤愚”。九品中正制的这种弊病,到南北朝后期,已经十分明显地暴露出来,被许多稍有眼光的政治家所抨击,也遭到庶族的激烈反对。九品中正制走到了历史的尽头。

在九品中正制实行的300余年中,庶族地主在士族门阀的排挤、压抑的夹缝之中,依然艰难地发展着,他们的经济实力在不断增强,逐渐形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强大社会势力。庶族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强烈要求在政治上获得相应的地位。皇帝和中央政府面对这股日益壮大的社会势力,也不得不考虑在政治上给以出路。同时,皇权和士族在政治、经济上的矛盾和冲突也在发展。皇帝对于士族把持政权,垄断仕途并不甘心,而且强烈不满。不仅如此,在分配剥削农民劳动果实上,皇帝与士族也存在着严重的经济冲突。削弱士族势力,成为皇帝与庶族的共同要求。在共同利益或者说反对共同敌人的推动下,王权与庶族联合,共同反对士族门阀就有了可能。于是皇帝便可以从改革选举制度着手,来给庶族打开入仕的大门,同时,又可以剥夺士族的特权,这样不仅打击了士族门阀,有利于加强王权,而且可以缓和庶族与中央、王权的矛盾,使他们拥戴王权。改革选举制度,到南北朝后期便提到了政治议事的日程上,隋文帝以政治家的敏感及时而正确的处理了这一政治课题。

2-5科举制

早在两魏、北周时期,选用官吏已不大注意门资,九品中正制已经动摇。隋文帝即位之后,趁势正式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度,他规定:每州每年贡士三人。这样,300余年来士族门阀的政治特权,他们把持垄断仕途的制度被取消了。隋文帝的这一改革,从政治上大大打击了士族门阀。开皇十八年(598年)隋文帝下诏:“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这是要求五品以上京官与地方长官,向中央推荐德才兼备的士人,然后由中央进行考核,安排做官。这进一步改革了选拔官员的制度,要求也更为明确了。向中央推举人才的已不是那些担任“中正”的士族门阀,而是隋王朝的官员,也就是五品以上的京官和各地方的长官。他们摆脱了土族的偏见,而以王朝的需要来考虑推举的人士。对于被推举人的标准,也不再是土族门阀把持仕途时,只注重出身门第,而是隋文帝要求的德与才,亦即“二科”:志行修谨,清平斡济。这样,入选的人,就不再由门阀土族所包揽了。庶族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只要符合“二科”的要求,便有入选的可能。庶族地主人仕的大门终于打开了。他们以欣喜的心情支持给予他们入仕机会的隋文帝和拥护隋王朝。

到隋炀帝时“建进士科”,正式建立了通过考试选用官吏的制度,可以说,这是隋文帝以二科举人的发展,成为了最早的科举取士。此后,经过唐代的发展、完善,形成了科目齐备、制度健全的科举制度。

隋代开创的这个制度,整整影响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1300年。对于科举制度的产生,隋文帝创始之功不可没。

隋文帝从废九品中正、以二科举人开始隋代选举制度的改革,其意义十分重大。

首先,它沉重地打击了士族门阀,剥夺了他们垄断仕途、把持政权的政治特权,为进一步打击士族,使地主阶级中这一最腐败、最反动的阶层迅速从历史舞台上消失创造了条件。这是非同寻常的、具有进步意义的政治举措。

其次,从选举制度本身看,它是一个新的创造,是选举制度的伟大变革。在隋文帝改革的基础上出现了科举制度的雏形。这种制度,相对于九品中正制来说,要公平一些,通过考试来衡量人才,选拔人才。从此,科举制度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各项政治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

环,是对中国封建社会各方面产生影响深远的重大制度。

第三,这一制度的出现,改变了封建社会各阶层的政治前途。最为得益的自然是庶族地主阶级知识分子,他们依仗自己的学识才能,通过考试,在相对公平的条件下,择优录用,步入仕途,参加政权,过问政事。他们政治上的欲望得到了满足,由此,他们更加忠于隋王朝,也就扩大了隋王朝的统治基础。至于一些平民百姓,尤其是农民子弟,力求糊口度日尚且难以应付,怎能有时间去攻读儒家经典,以求人仕呢?当然,也不排斥少数例外。士族门阀失去了垄断仕途的特权,他们的子弟,只有同庶族地主等一起在新的选举制度下竞争。比起在九品中正制度下,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人仕,自然要艰难多了。庶族地主有了入仕的机会,同中央王权的矛盾缓和了,他们与王权结合对付±族,进一步削弱和打击了士族势力,加速了士族的消亡。

最后,新的选举制度,可以更广泛地在地主阶级各阶层以至平民中选拔精干有用之才,相对于九品中正制来说,更多一些“任人唯贤”的味道,这有利于隋王朝以至后来的唐王朝,通过新的选举制度拔用人才,大大改善了官员的构成,有利于吏治的澄清。隋文帝对选举制度的改革,虽然还不完备,但其创始之功,是应予肯定的。

制定《开皇律》

北周刑政苛酷,尤其是宣帝时期,荒**无度,又恶闻其过,对进谏者,采取诛杀之法。他增加武帝所制《刑书要制》的条文,使刑法更为峻苛。其法规定:“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日天杖。其后又加至二百四十”,“又作僻磋车,以威妇人”。弄得“上下愁怨”、“内外离心”。杨坚辅政为相,便“行宽大之典,删略旧律,作《刑书要制》”。称帝建立隋朝的当年,隋文帝便命左仆射高颎、上柱国郑译、杨素、大理前少卿常明、刑部侍郎韩溶、礼部侍郎李谔、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这年十月刑律制成,由隋文帝下令颁行。由于律令初行,百姓并不知犯禁,所以犯法者甚多,加上官员在北周苛政之后,仍把致人以罪为能。所以,隋文帝便“诏勒四方,敦理辞讼”。到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览阅刑部奏状,见断狱之数,一年达万条之多,认为律文还是太苛刻严密,便令苏威、牛弘等人“更定新律”,也就是对元年所修的隋律再行修订。这次修订,削除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徙、杖等千余条。整个新律只有500条,分十二卷。即: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唐人认为这部刑律“刑纲简要,疏而不失”。隋文帝开皇年间所订的隋代刑律,史称《开皇律》。参加修律的还有通熟律法的裴政、李德林、赵芬等人。尤其是裴政,于修订隋律贡献最大,宽简刑律的许多条文,都出自裴政之手。

2-6隋朝宝刀

隋文帝颁律时指出:“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可见,《开皇律》是适合当时的刑律,对以往旧律有所革除。它是一部具有改革精神、富创造性和进步意义的刑律。

首先,革除酷刑。《开皇律》之刑名有五,即:死刑二,为绞、斩;流刑三,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两千里;徒刑五,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五,从六十至一百;笞刑五,从十至五十。隋代死刑,是绞与斩,而北周死刑有五:磬、绞、斩、枭、裂,北齐死刑为四:冁、枭、斩、绞。磬是缢杀;绞是勒死;斩是以刀砍杀;枭是处死后悬头示众;裂即冁,是用车分裂人体的严酷死刑。磬近于绞。枭、裂(冁)都是比较严酷的死刑。隋文帝认为“绞以致毙,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枭首冁身,无所取”。所以,革除了这二种酷刑。北齐、北周均有鞭刑,多者鞭百,隋文帝认为“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所以,对此等酷刑也予以削除。

其次,刑律简明。汉代刑律,在刘邦人关之初曾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废除了“繁于秋萘”的秦法。但是,曾几何时,汉律条目就无限膨胀起来,以至于“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晋律进行简化,改订成20篇,620条。至北齐又增至949条,北周更增至1537条。隋文帝命大臣所修《开皇律》仅500条,为12卷,“自是刑纲简要,疏而不失”。这部简明的《开皇律》也就成为唐代修刑律的范本,其影响及于明清。

第三,刑罚较轻。刑罚轻,充分体现了《开皇律》的进步性。死刑定为绞、斩二种,革除了前代的酷刑。在连坐族刑方面,也较前代法律规定的夷三族、或夷五族,甚至夷九族,有较大减轻。在《开皇律》中规定“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这就是说,最严重的罪也只是诛灭二族,而且只限于“大逆”、“谋反逆”。又如流刑,北齐的流刑没有规定道路远近。北周则从2500里至4500里不等,均加鞭笞。《开皇律》大大减轻了,只有1000里至2000里。再如徒刑,历代有种种名称,像刑作,耐刑,年刑,居作,输将,鬼薪,城旦舂,白粲,司寇作,完刑等等,北齐时称刑罪或耐罪,《开皇律》采取北周的徒刑之名,而将北齐、北周徒刑刑期1-5年,改为1-3年,而且不再附加鞭、杖、笞。此外,《开皇律》还规定,拷讯囚犯时,禁止使用大棒、束杖、车辐、压踝、杖桄,常刑讯囚、拷杖不得超过200杖,杖之大小也有定式,行杖时不得易人、囚犯杻枷的式样、重量,《开皇律》也有统一规定,地方不得随意加大加重。这些都反映出《开皇律》的刑罚比前代减轻了,这是刑律进步的表现,这一切,对唐代以后的刑律影响极大。

《开皇律》自然是维护隋朝统治的法律,对于不利于封建秩序、不利隋朝廷的“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臣、太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触犯者是一律从严惩治,不予赦免。对官员、皇亲国戚与贵族,又有减免刑罚的具体规定,如为官者犯法,可以据情以官抵罪,而亲、贵、贤、故、能、功、勤、宾等八种人,犯罪要经特别审议并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称之为“八议”。

总之,《开皇律》相对于前代的刑律,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应当加以重视,它不仅可以减轻人民的痛苦,而且还使定刑治罪有一个划一的标准,有利于吏治的改善。《开皇律》对唐律的影响十分巨大,唐代修订刑律,基本参照了《开皇律》,也是分12卷,500条,而刑律名也完全一样。《开皇律》虽已佚失,但是隋代订律,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要地位是应予肯定的,而具有改革创新思想、指导修订《开皇律》的隋文帝,其功亦不可没。

应当看到的是,在人治社会的封建时代,法律更多地受到统治者个人道德、品质、性格、修养、学识种种方面的影响。隋文帝尽管有革新刑律的思想,有减轻刑罚的规定,并修入律中。在其前期也还算较为守持刑律,但是,到后期,隋文帝往往违法行事。定法者本人不按法行事,法律的威严,法律的存在,也就动摇了。如隋文帝常在朝堂上杖杀官员,盗一钱以上、三人同窃一瓜,也被处死。他慎刑、轻刑诏书的墨迹未干,而身自破坏。写在纸上的刑法,与统治者的执法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这是值得我们警惕的。

改革府兵制度

隋文帝在灭陈统一全国之后,于开皇十年(590年)对军事制度也进行了改革。之所以在这时候改革军事制度,隋文帝是有周到考虑的。因为在此之前要全力准备、加强军事力量,完成统一全国的大业,不便匆忙改革军制,影响统一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在国家统一,隋文帝一则要销兵重农,安定天下,另一方面,也确实有必要对西魏以来的府兵制作一切合实际的变革。

府兵制度起于西魏,在此之前,府兵泛指军府之兵。北魏在六镇起义之后不久,分为东西两部分,为与东魏抗衡,西魏权臣宇文泰在大统八年(542年)将流入关中地区的六镇军人和原在关中的鲜卑诸部之人,编为六军。大统九年,西魏与东魏大战,西魏在邙山战败,损失巨大。为补充和扩大军队,宇文泰就不断收编关陇豪右、乡兵、部曲,由当州的豪望为乡帅,进行带领。大统十六年,宇文泰建立起八柱国、十二大将军、二十四开府(即军)的府兵组织系统。府兵最高领导是八柱国,它是模仿鲜卑拓拔八部而设。八柱国中,宇文泰为全军统帅,宗室元欣仅挂虚名,另外六个柱国分统府兵,与周官六军之制相符。至西魏恭帝元年(554年),又按北魏早期所属大小部落姓氏,赐姓诸将,所统兵士,改从主将之姓。可见府兵制在这时有着浓厚的鲜卑部落兵制的色彩。

北周武帝在建德二年(573年)、三年时,为加强对府兵的控制,改府兵军士为“侍官”。这就是说,全国的府兵,都是皇帝的侍卫,成为皇帝的亲军,而不再隶于柱国。同时,又广泛招募汉人人军,免其课役。一人充当府兵,全家都人军籍,不隶州县。在城的军人,置军坊,在乡者为乡团,由所置之坊主、团主进行统领。

2-7隋朝军服

从西魏、北周府兵的情况可知,这两个时期,府兵带有鲜卑部落兵制的色彩,虽已开始吸收汉人人军籍,而未改变其鲜卑之姓,其鲜卑部落兵制的色彩依然很浓,还多少带有一些私人武装的性质;另一方面是军民分籍,兵农各不相关。从发展趋势上看,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帝对府兵的控制逐渐强化。

杨坚在辅政之初,便力图抹去府兵的鲜卑部落兵制的色彩,他在大定元年(581年)二月,取代北周前夕,便“令日已前赐姓,皆复其旧”。这样,不仅淡化了鲜卑部落兵制的色彩,而且也使府兵的私家军事组织的性质更进一步削弱了。它有力地制止了整个鲜卑族在汉化方面的倒退。开皇十年,全国统一已经实现并得到巩固,于是,隋文帝下诏对府兵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其诏日:

魏末丧乱,宇县瓜分,役车岁动,未遑休息。兵士军人,权置坊府,南征北伐,居处无定。家无完堵,地罕包桑,恒为流寓之人,竟无乡里之号。朕甚愍之。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罢山东、河南及北方缘边之地新置军府。隋文帝这道诏书,是府兵制度改革的重要里程碑。首先,诏书指明改革府兵的时机成熟了。魏末以来,国家处于分裂状态,军事活动频繁。

西魏、北周设立府兵之制,兵士没有固定居处。军士与百姓是分离的,士兵生活很苦,其家庭也遭受众多苦难,常常流离,没有固定的乡里。

现在,不仅北方早已结束了分裂状况,而且南北合一,可说是天下太平,四海一家,已到了改变这种状况的时候了。

其次,兵农合一。隋文帝对府兵制度的改革,最关键的是:军人悉属州县,恳田籍帐,一与民同。军籍与民籍统一,军人的户籍、计账,与民户一样,隶属于州县,不再实行军民分籍的办法,士兵可同百姓一样,在均田制度之下,获得分额土地,进行农业生产。这样,不仅军民在隶属州县上没有区别了,而且兵农结合起来了,士兵也要从事农业生产,大大改变了原来鲜卑部落兵制的性质。原来由鲜卑人当兵作战,汉人从事农业生产,自然使民族隔阂加深。现在,诏书解决了这个问题。这是统一国家所要求的。在一个帝国之内,民族之间依然严重对立,是不能允许的,因为这会大大削弱帝国力量和破坏国家的统一。经过改革,府兵制度下的士兵,有田地、有户籍,生活有了保障,他们定居了下来,这对于社会的安定、国家的统一,都是大有好处的。

第三,一个国家不能没有军队,统一国家需要强有力的军队抵御外来侵犯,防范内部的反抗,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巩固统治。所以,隋文帝改革府兵制度的时候,十分注意不削弱府兵的力量。军府统领,宜依旧式,就是不改变统领府兵的方式。隋朝政府在中央设置了十二卫,它们是:左右翊卫、左右骁骑卫、左右武卫、左右屯卫、左右御卫、左右候卫,由各卫的大将军统领。地方上有鹰扬府,分属十二卫。这样也就将府兵的统率权进一步集中到中央,大将军向皇帝负责,兵权也就集中到了皇帝手中。这样的改革无疑是加强了隋朝中央对武装力量的控制。由此可见,隋文帝对府兵制度的改革,其基本立足点是加强而不是削弱国家的军事力量。

第四,罢去山东、河南以及北方边缘地区新设置的军府。国家统一之后,隋文帝要消除混乱的局面。山东、河南及北方,在长期的变动混乱之中形成的军事机构,往往为反叛中央的势力所利用,隋文帝亲身体验过这种反叛。他刚当丞相辅政之时,山东就爆发过尉迟迥的反抗。现在罢去山东、河南及北边新置军府,从而使军事力量对比的天平更加倾向中央所在的关中地区,这是统一国家在军事上的需要,亦即造成内重外轻的局面。这样做,有利于消除以往北方混乱的军事形势所造成的动**局面,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内重外轻局面的形成,中央实力的增强,又有益于巩固统一,防止出现分裂割据局面。

隋文帝有着消除混乱、防止发生军事冲突的强烈愿望,同时也从防止百姓的“犯上作乱”出发,便于开皇十五年(595年)又颁布诏令:“收天下兵器,敢私造者坐之;关中、缘边不在其例”。这是府兵制度改革后,稳定局势,防止混乱,防范百姓的一个重要补充措施。

最后,府兵制度的改革,有消除军人,特别是军将世袭特权的作用。北周武帝以来,最高统治者就不断进行改革,来冲淡和消除存在于府兵制度中私家武装的性质。隋文帝的改革,吸取了前朝的成果,而又更进了一步。他以十二卫统领鹰扬府,将大权收归中央。士兵有了土地且又户籍隶属州县,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由于政治改革而大大加强,这样,府兵也就被中央牢牢控制了。军府将领由皇帝通过兵部选任,不再由一家一姓所世袭,加之从地方鹰扬府挑选、训练、管辖的人中征集士兵,使私家武装的性质彻底消失了。

隋文帝对府兵制度的改革,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的巨大作用,其意义远远超出了军事本身。

创设国子寺

隋文帝即皇帝位后,非常重视振兴学校。为实现国家对各级学校的有效管理,隋文帝把原隶属太常寺的国学从太常中分离出来,命名为国子寺,作为国家教育部门的最高行政机构。开皇十三年(539年),国子寺改为国子学,大业三年(607年)又改名国子监,并且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国子寺从太常的隶属下分立出来,作为独立的国家最高教育机构,它标志着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专管教育的行政部门,设置了负责全国学校教育的最高长官,这在中国教育史上是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事。

2-8国子寺

据《隋书·百官志下》的记载,国子寺设祭酒一人,为其最高长官,属官有主簿、录事各一人。除了传统的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外,隋朝又创立了书学、算学和律学(律学属大理寺)等专科类的中央官学,形成了所谓“六学”系统。六学之中,各置博士教授,其中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各置博士1人、助教5人,书学、算学各置博士2人、助教2人。在学的学生人数,国子学140人,太学、四门学各360人,书学40人,算学80人。

据《北史·儒林传序》记载,隋文帝于即位之初,倡导文教,设国子寺,使“强学待问之士,靡不毕集”,“京邑达乎四方,皆启黉校。齐鲁赵魏,学者尤多,负笈追师,不远千里。讲诵之声,道路不绝。中州之盛,自汉魏以来,一时而已。”

然而,隋文帝晚年,又以“设学之理,多而不精”为由,废天下学校,只存国子学一所,则是有违于初衷的失误。

隋文帝创设国子寺,使之成为国家主管教育的最高行政机构,在三学之外,首创书学、算学和律学,使之成为“六学”,则是隋文帝对于中国教育事业发展史的一大贡献,并为唐王朝所继承发展,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

议正乐

隋文帝即位之初,沿用北周礼乐。然而,作为一代开国之君,隋文帝当然要有为新王朝服务的雅乐。开皇二年(582年),齐黄门侍郎颜之推上言说:“礼崩乐坏,其来自久。今太常雅乐,并用胡声,请凭梁国旧事,考旧古典。”(《隋书·音乐志中》)

太常乐中“并用胡声”,这不能不引起隋文帝的重视,但颜之推“凭梁国旧事,考寻古典”的建议,却使隋文帝大为不满。他说:“梁乐亡国之音,奈何遣我用邪?”(同上)

于是,隋文帝命乐工齐树提检校乐府,改换声律,益不能通。不久,拄国、沛公郑译奏请文帝,“请更修正”。于是,隋文帝诏令太常卿牛弘、国子祭酒辛彦之、国子博士何妥等人“议正乐”。然而,因“沦谬既久,音律多乖,积年议不定。”隋文帝为此大怒道:

“我受天命七年,乐府犹歌前代功德邪?”

于是,又诏令“求知音之士,集尚书,参定音乐。”郑译参照龟兹音乐理论,并继承周代、汉代的传统音乐理论,主张采用七声音阶,并说服了主张采用五声音阶的苏夔,二人意见取得一致,其音乐理论亦得到众人的认可。然而,国子博士何妥,颇受文帝信任,他对郑译的理论进行非难,主张“用黄钟一宫,不假余律”,讨得文帝欢心,何妥亦受到赏赐。

开皇九年,平定南陈,获宋、齐旧乐。太常卿牛弘根据郑译的音乐理论,“又请依古五声六律,旋相为宫”,但隋文帝“犹忆妥言,注弘奏下,不许作旋宫之乐,但作黄钟一宫而已。”于是,牛弘及秘书丞姚察,通直散骑常侍许善心、仪同三司刘臻、通直郎虞世基等人提出了“今以五引为五声,迎气所用者是也。余曲悉用宫声,不劳商、角、徵、羽……明知雅乐悉在宫调,已外徵、羽、角,自为谣俗之音耳。”(同上)隋文帝听从牛弘等人的上奏,“故隋代雅乐,惟奏黄钟一宫,郊庙飨用一调,迎气用五调。旧工更尽,其余声律,皆不复通。”

隋文帝赞成“雅乐悉在宫调”,其指导思想可见于他于开皇九年十二月甲子日所下达的诏书。

2-9隋朝时期出现的口笛

朕祗承天命,清**万方,百王衰敝之后,兆庶浇浮之日,圣人遗训,扫地俱尽,制礼作乐,今也其时。朕情存古乐,深思雅道:郑、卫**声,鱼龙杂戏,乐府之内,尽以徐之。今欲更调律吕,改张琴瑟。且妙术精微,非因教习,工人代掌。止传糟粕,不足达神明之德,论天地之和一区域之间,奇才异艺,天知神授,何代无哉!盖晦迹于非时,侯昌言于所好,宜可搜访。速以奏闻。庶祝一艺之能,共就九成之业。(《隋书·高祖纪》)正是在这道诏书下达之后,才诏令牛弘、许善心、姚察、虞世基等人’议定作乐“的。因此,牛弘等人不雩不迎合隋文帝的意句,以”雅乐惟奏黄钟一宫“。

开皇十四年三月,乐定。牛弘等人上奏:“臣等伏奉明诏,详意雅乐,博访知音,旁求儒彦,研校是非,定其去就,取为一代正乐,具在本司。”(《隋书·音乐志下》)与此同时,“并撰歌辞三十首,诏并令施用,见行者皆停之。其人间謇乐,流僻日久,弃其旧体者,并加禁约,务存其本。”(同上)开皇年间,议定正乐(即雅乐),至此告一段落。

开皇十四年(594年)四月乙丑目,隋文帝下达诏书:在昔圣人,作乐崇德,移风易俗,于斯为大。自晋氏播迁,兵戈不息。稚乐流散,年代已多,四方未一,无由辨正。赖上天鉴临明神降福。拯兹涂炭,安息苍生。天下大同,归于治理。遗文旧物,皆为国有。比命所司,总令研究,正乐雅声,详考已讫。宜即施用,见行停者。人间音乐,流僻日久。弃其旧体。竞造繁声,浮宕不归,遂以成俗。宜加禁约,务存其本。“(《隋书·高祖记》)这道诏书,阐述了隋文帝定雅乐的指导思想及其目的,是对隋初议正乐的总结。不难看出,隋文帝议正乐的目的,是为着通过”移风易俗“,来为推行他的轻徭薄赋、务求节俭、反对奢侈,从而为恢复国民经济、安定和富强国家的治国方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