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政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对党长期以来执政经验的总结,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之一。
依法执政突出了党执政准则和基本方略,充分体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执政理念,这标志着党对于党执政能力建设的规律性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依法执政离不开每一位领导,包括副职领导所具有依法执政的能力。
依法执政理念的提出有一个发展过程。
在提出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初期,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强调理念转变,在随后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时,也没有对“依法执政”加以突出。
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执政”的执政新理念,但当时也是作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一条重要途径,还没有提升到党的执政经验和执政目标的高度。
在此意义上,《决定》对于“依法执政”的高度强调不仅体现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也表明了依法执政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具有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这至少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决定》在界定“执政能力”内涵时,突出强调了“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执政理念,充分反映出对依法执政问题的高度重视。
另一方面,《决定》也深刻认识到:“一些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思想理论水平不高、依法执政能力不强”,这一问题如不抓紧解决,无疑将会严重影响治党治国治军的效率和效力,使党的执政能力难以得到切实的提高。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的执政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法治理念。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方略投射到共产党执政这一问题上,必然要求依法执政。
换言之,依法执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过程中的必然延伸,要求我们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
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民主和团结两大主题履行职能。
支持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依法执政的标准和要求
依法执政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新标准和新要求。
按照依法执政的目标要求,党在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中必须做到“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
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①要从政治高度来看待依法执政。依法执政不是单纯的立法和执法问题,它更多凸现的是一种政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②依法执政的核心是要求我们党领导立法。不能片面将依法执政理解为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执政,它更需要执政党领导立法工作,为法制建设指明方向和确定基本准则,还需要执政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法律得到切实有效执行。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
③形成完整的执政法律和法规体系。依法执政要求我们加强法制建设,不断健全与执政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形成一个完整的执政法律和法规体系。
④当前依法执政的重点是依法行政,不断增强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这特别需要强调两方面的依法行政理念: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依法行使权力;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遵照法律法规积极行政,行政过程中的“越位”、“错位”、“缺位”和“不到位”行为同样属于不依法行政的行为。
⑤宗旨和目标。依法执政的宗旨和目标是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为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奠定坚实的执政基础。
2.依法执政在思想理念上的更新
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实现一系列思想理念的更新。
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漫长,商品经济发展极不充分,没有形成良好的民主与法治的传统。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权大于法的思想、官贵民贱的思想、以政代法的思想等等,至今还根深蒂固地残存在部分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潜意识结构之中,从而对提高我党依法执政的能力构成了最深层的障碍。
因此,在长期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实践中,不断消除错误观念的影响,切实增强全体共产党员,尤其是党政干部的现代法治观念,努力实现思想观念的更新,是有效提升依法执政能力的一条重要途径。
具体来说,需要增强以下四个方面的理念:
①在实践中不断强化宪法与法律至上的理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执政,首先应当是依宪执政。执政党不仅应当依宪获取政权,而且还必须坚持用宪法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权力运作,不得有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任何政党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对于宪法的高度重视,显示出我们党对于依宪执政越来越有切实的认知与需要。此外,国家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是宪法内容的具体体现和制度保障,执政党在执政的过程中也必须自觉遵守。执政党真正认识并践行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它将对提高我党依法执政的能力产生十分深远的积极影响。
②在实践中不断强化执政为民的理念。“为官之要,先存百姓;执政之要,顺乎民心。”执政为民是依法执政的根本价值取向,是领导干部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实现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途径,其本质在于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效率,最终实现执政为民的目的。而依法执政则是给执政为民提供牢固的制度保证。
因此,依法执政必须紧密围绕执政为民这个核心来进行。领导干部任何时候都要把自己的岗位看做是奉献的岗位,常怀感激之情,常怀为民之心,常思为民之策,把执政为民贯穿于依法执政的全过程,作为依法执政的起点和归宿。同时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改革的办法解决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实现和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否则,高高在上,官僚主义,以权谋私,与民争利,脱离群众,鱼肉百姓,依法执政也就失去了起码的根基和应有的价值。
可见,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从根本上讲,就是要提高领导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其关键是要克服部分官员在台上高喊为人民服务,而在实际行动中却处处为个人或既得利益集团牟取私利的问题,也就是必须切实解决好为谁执政的问题。
③在实践中不断强化现代法治理念。现代社会治理,要兴法治而废法制。这是因为,法制与法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内涵却有着本质的不同。简单地说,法制就是法律制度,而法治意味着法律的统治。法制(国家)的特点是以法律的完备和系统化为基础,以严格执法为标志;而法治(国家)的特点在于以权利平等为基础,以法律的最高权威为标志。
有一位学者指出,法制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法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是国王。”
所以,表面上的一字之差,在本质上却相距十万八千里:法治蕴含着民主政治、权利平等、法律信仰、公共权力合理设置等诸多理念,远非法制一词可以囊括。
然而在现实生活里,党政干部队伍里,不少人的观念至今还停留在“法制”层面上,法律仅仅成为他们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和他人的工具。现代法治理念的缺失,已经构成我党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又一观念障碍。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培育法治理念,坚持用现代法治观念来指导执政党的执政活动,业已成为有效提升我党依法执政能力的当务之急。
④在实践中不断强化法律信仰。党依法执政就是根据法律进行思考,对自己的领导和决策进行合法性的追问,使党的领导和决策既有创新性,又有合法性,摒弃人治,实行法治。
要真正做到这一点,丝毫也离不开法律信仰。坚定的法律信仰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强大动力,也是促进依法执政能力提升的力量源泉。
法律信仰缺失的政党,既不可能推行依法治国,更不可能自觉提升依法执政的能力。
因此,有效实施依法治国,积极提升依法执政能力,就必须彻底铲除“官本位”思维,亦即“权力崇拜症”的阻碍和影响。“官本位”思维,认人不认理,认权不认法,在现代政治生活中往往具体表现为重官阶、轻执法,重政令、轻法律,重政纪、轻法规,重红头文件、轻法律规定,重纪委、轻检察院。这种“官本位”思维长期主导执政的结果,就必然导致法律信仰的缺失和依法执政能力的虚弱。
3.法律管理方法
依法执政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很多时候表现为领导干部用法律的方法来开展领导工作。
(1)法律管理方法的内涵
法律管理方法的法律是国家法律和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还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实施的各种类似性质的行为规范。
法律管理方法的实质在于凭借法律的权威,对社会生活和组织内部实施强制性的统一管理,以维护统治阶级和管理者的根本利益。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它对组织成员的各种活动做出原则规定,并用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制度、准则等规范性文件予以确认和公布,使全体成员遵照执行,从而达到指导、监督和控制的目的,以实现管理目标。
由于社会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法律规范的形式与内容也多种多样,对法律规范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按照法律规范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序,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机关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命令、守则、合同、标准、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说明,任何法律规范都是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每种法律规范都明确规定,只有合乎哪种条件,出现了哪种情况,才适用本规范。
(2)法律管理方法的实施
现代管理中的法律管理方法就是运用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来实施管理,以立法、检查、监察、司法等手段来实现。
法律管理方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上自国家政权机关,下至每一个群体、组织、企事业单位直到每一个部门或分支机构,以及社会各个领域如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都适用。
由于法律管理方法的适用面广,副职领导在运用的过程中就更应使其科学化,真正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伟大治国方略。
首先,要在全社会以及组织系统中强化法治意识,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要求全体成员遵法、崇法、守法,牢牢树立法制观念。只有举国上下知法重法、遵法守法、自觉地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才能使现代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其次,一般来说法律的内容要与整个社会和组织系统内的法治水平相适应。
法律管理方法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副职领导所依之法必须是好法好纪,这里就涉及到法律的内容问题。法律管理方法所依据的法律,一定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一定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一定要有利于组织系统的规范化管理,一定要有利于充分调动组织成员的创造性、责任感与进取心。要达到此目的,法律的内容就要与整个社会和组织内的法治水平相适应,低于社会和组织系统内法治水平的法律,将起不到制约、规范作用;过分高于社会和组织系统内法治水平的法律,又会造成实施的困难。
同时,法律的制定还要考虑其他各种条件,不能超越阶段,脱离实际,要与现实相吻合,使全社会和组织系统内的所有成员经过相应的努力都能遵守。这样的法律才能真正起到规范作用,用这样的法律管理社会和组织才是真正有效的现代管理的科学方法。
第三,法律管理方法必须要有有效的法律机构和配套措施来保证其科学实施。法律管理方法的有效运用,必须有相应的立法和司法机构加以保证;法律要相对完善,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
第四,法律管理方法的运用要根据客观事物的发展情况具体化,要因时、因地、因人、因事选择正确而适用的法律规范。对违法事件的处理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应用法律规范。法律管理方法运用的具体化并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随心所欲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而是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范,要强调整个社会和组织以及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有任何例外,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管理方法在现代领导中虽有很大作用,但因其固有的特征,我们不能孤立、片面地使用法律管理方法,切忌把法律管理方法绝对化。因为现代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法律管理方法不失为现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但仍须与其他管理方法综合运用。法律管理方法要与行政命令方法、经济方法、思想教育方法等综合配套运用,各取所长,各避其短,才能实现有效的科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