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设立国家宪法日

一、从法制宣传日到宪法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在1954年9月20日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1954年宪法本来是一部制订得不错的宪法,但是后来发生的种种事件摧毁了宪法的体制,使得整个国家几乎陷入了崩溃的边缘。之后分别于1975年和1978年修改的宪法也存在严重缺陷。1982年12月4日,在吸收建国三十多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

1.国家法制宣传日

从1986年至2000年,全国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2001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因此,将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

自2001年来,历次法制宣传日的主题分别为:2001年,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2002年,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2003年,依法治国,执政为民;2004年,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2005年,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2006年,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2007年,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2008年,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2009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2010年,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2011年,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2012年,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2013年,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2014年,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2015年,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

我国各地各部门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在每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通过举办座谈会、书画展、网上论坛,印发宣传资料,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制作播出专栏、专版、专题节目等多种形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传播了法律知识,弘扬了法治精神,促进了社会和谐。“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正逐步成为我国公民熟悉法律、认知法律、维护权益的有效载体,成为展示中国法治建设成就,树立我国良好法治形象的重要窗口。

但宪法的精神在公民的头脑中尚未彻底扎根,宪法的权威地位在全社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制约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推行。其突出表现是:宪法知识的普及程度仍然有限,许多人对宪法的理解还更多地停留在国家制度层面,较少将其与自己的现实生活、现实利益联系起来;整个社会对宪法,以及宪法所包含的法治精神,对民主、平等、自由等观念认同不够,权力崇拜现象仍然较为严重;违宪审查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宪法对整个法律体系的调控功能无法发挥,不仅使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形成有机的整体,统一的法律秩序也难以形成;宪法的作用还主要在于宣示,尚未形成国家政治生活的准则,司法活动的基础;宪法实施状况较差,除四项基本原则等少数原则或条文,相当多的条文未能得到有效实施或被束之高阁,导致现实生活中违宪不违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2.上海宪法宣传周

(1)1989年上海设立宪法宣传周

1989年8月11日,上海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以加大宪法宣传力度为基点,通过了《关于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规定每年宪法颁布日的当周为宪法宣传周。建立了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内司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文广影视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具体组织,各区县、各委办局共同参与的上下联动、左右协作的运作机制。

上海的每一届宪法宣传周都确定一个主题和多个口号,突出宪法宣传,动员政府、社会、媒体等多方面广泛参与,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法律五进”等丰富多样的活动。每年的宪法宣传周活动,都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及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规律,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客观要求,紧扣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不断出现的新课题、新要求,确定一个鲜明的主题,强化宣传,形成氛围。宪法宣传周举办至今,各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安、法院、检察院、工商、税务、劳动等与广大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全市数十家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联手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活动。随着时代的发展,宪法宣传周的宣传方式也呈现多样化。挂横幅、图片展、黑板报等传统形式依然为广大市民所接受;采撷群众身边事编制而成的法制宣传小品、故事朗诵、演讲等艺术手法群众喜闻乐见;电视专题片、公益广告片、纪念邮折发行、百人书画展、摄影艺术展,扩展了宣传空间;法制报告会、法律咨询、知识竞赛,使群众参与更直接。

(2)2007年上海第十九届宪法宣传周通知及其活动安排

2007年的宪法宣传周,是上海办的第十九届宪法宣传周。上海市专门发布通知,要求各区县党委宣传部、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司法局、法宣办,市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法宣工作部门深入落实全民普法工作,大力宣传宪法,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大力宣传国家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该通知确定活动时间为12月3日至9日,主题为“增强宪法意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要求认真组织、统一部署、精心安排宪法宣传周期间的有关活动,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通过组织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要求张贴宣传口号、宣传画和悬挂宣传横幅,开展法制展览、法律咨询、法制演讲、法制文艺演出、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讲座、法制研讨会等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宪法意识教育;要求加强对宪法宣传周活动的宣传,努力营造宪法宣传周活动期间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热烈气氛。

3.宪法学者呼吁宪法日

实际上,早在1982年12月4日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之时,一些宪法学者就提出了将这一天设为“宪法日”的建议。现行宪法公布实施三十多年来,宪法学界一直有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呼声。

(1)韩大元教授呼吁设立国家宪法日

2001年10月23日《光明日报》报道《宪法日和公民的宪法意识——访宪法学教授韩大元》,韩大元指出早在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颁布之时,一些宪法学者们就提出了设立宪法日的建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1989年还专门作出决定,将12月4日的那个星期作为全市宪法宣传周。设立宪法纪念日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

2012年3月7日《法制日报》刊载韩大元文章《建议将“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为加强宪法宣传,强化宪法观念的普及,突出公民意识和宪法意识的培养,法治首先是“宪治”, “普法”的核心首先在于“普宪”,建议在宪法实施30周年之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通过决议的形式将12月4日“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把“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有助于认真落实“依宪治国”的精神,发挥宪法作用,维护宪法权威,有助于普及宪法知识与价值,有助于公民通过各种宪法宣传活动感受宪法的价值,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有助于进一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有助于在国际社会树立尊重宪法的良好形象,扩大宪法的国际影响。从而更贴近12月4日现行宪法颁布日纪念活动的本意,突出宪法在普法中的核心地位,推动宪法实践,巩固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和党的执政基础,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步伐,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伟大历史进程。

2013年12月4日《检察日报》刊载韩大元文章《维护宪法权威,全面实施宪法》,设立“宪法日”,是世界各国纪念宪法、宣传宪法、提高全民宪法意识的通常做法。习总书记“12·4”讲话强调要让宪法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让宪法家喻户晓。12月4日是我国现行宪法通过和公布施行的日子,长期被确立为我国的“法制宣传日”,而今年的“法制宣传日”也是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笔者在此建议,有必要从2014年开始将12月4日改为我国的“宪法日”,使之成为集中宣传宪法、普及宪法的全民宪法节日。

(2)侯欣一教授有关设立宪法节的提案

2008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侯欣一向第十一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提交有关建议设立宪法节的提案,建议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以决议的方式正式将一年中的某一天确定为宪法节,倾向于宪法节设定于9月20日。认为,“宪法节”的意义大致有四:在短时期内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心;普及宪法知识,培养宪法意识,养成尊重宪法的习惯;促使整个社会在宪法基础上达成共识;提升国际形象;改变国民对法律的印象。《光明日报》、《新京报》、《北京日报》等多家媒体陆续予以报道。2013年3月,连任全国政协委员的侯欣一教授提出有关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提案。

4.“宪法日”在中文世界中的使用

以“宪法日”为关键词,检索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中文发现1950—2013年间的文献,获得结果59项。除前述韩大元呼吁宪法日的文章外,其中大部分是介绍外国宪法日的情况,如“哈萨克斯坦迎来第11个宪法日”, “美国2002年宪法日前后教育动态透视”, “挪威驻华大使举行招待会庆祝宪法日”, “何泽高大使举行招待会庆祝丹麦宪法日”, “2013年5月3日是日本第66个宪法日”, “2009年12月10日为泰国宪法日”, “5月17日是挪威国庆节(又叫宪法日)”。其中,最早的文献是在1953年,《山西政报》1953年第5期刊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对各部门苏联专家的放假办法和放假日招待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十二月五日斯大林宪法日对苏联专家放假一日”。

更有意思的是,《中国记者》2005年第1期刊载了“2004年度中国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暨颁奖晚会”总导演刘聪毅的文章《体现法治的力量》。该文第一句是“2004年‘12·4’宪法日,中央电视台在晚间黄金时间推出一台由‘今日说法’承办的大型评选颁奖晚会‘法治的力量——2004年度中国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暨颁奖晚会’,推出2004年度十大法治人物,晚会获得巨大的社会反响”。如前所述,自2001年,12月4日为“法制宣传日”,而作者使用的是“宪法日”,有两种可能,一是作者不知道12月4日为“法制宣传日”,而无意中使用了“宪法日”;二是作者知道12月4日为法制宣传日,而故意使用“宪法日”。根据作者为“2004年度中国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暨颁奖晚会”总导演,文章的题目和内容都在赞扬和呼唤法治,我们可以推知第二种可能的可能性更大。无独有偶,《法律与生活》2004年第24期刊文《书写法制50年——谨以此文献给法律出版社50岁生日》,该文也提到“2004年12月4日,‘宪法日’”。可见,中国社会不仅熟悉“宪法日”一词,而且也喜欢使用这个词汇。

5.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学习宣传宪法的决议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该决议认为,2006年至2010年,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已顺利实施和完成,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必要

从2010年到2015年在全体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为此,要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深入学习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反腐倡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

1.有关设立国家宪法日决定的审议过程

(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审议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议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委员长会议27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张德江委员长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陈昌智、严隽琪、王晨、沈跃跃、吉炳轩、张平、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张宝文、陈竺出席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代拟稿的汇报。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4年10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开幕,常委会组成人员160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会议审议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每年12月4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草案说明指出,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集中反映中共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有利于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以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为此,有必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有利于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不少委员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有委员提出,应借宪法日的契机,推动“宪法进入中小学教材”,强化公民的宪法意识。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如今纪念日活动模式从上到下各个省区都差不多,宪法日活动最好应多姿多彩,更丰富更具体,在学习宣传上下功夫,进一步推动全社会遵法、懂法、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罗清泉委员说,建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大力推动宪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要针对不同的情况,相应制定具体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安排。“不是仅仅把国家宪法日的确立当作一个纪念日,而是要当作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把国家宪法日当作一个很好的普及宪法的契机,通过对国家宪法日的确立和实施,通过这个契机强化公民的宪法意识。”全国人大常委会黄献中委员在审议中表示,设立国家宪法日,就要把它作为对宪法普及的很好的实体,而不仅仅是一个纪念日,这样才使得国家宪法日的确立有它更加深刻的意义和内涵。全国人大常委会杨震委员表示,“非常赞成设立宪法日开展相应的活动”,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宪法应进入中小学教材”。“特别是作为一个公民,如果不懂宪法、不知道宪法,是不合适的,不是合格的公民,宪法执行也就无基础。若考虑到小学生接受能力有限,至少在中学生阶段应学习宪法的要义,因为18岁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完全权利的公民,应考虑加入中学教材,就是要有强制性的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要学宪法,不学习,教育上的效果就做不到,仅仅12月4日教教,恐怕不够。”

(3)法律委员会审议

2014年10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了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对草案“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表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样表述容易使人理解为我国自1982年才开始制定施行宪法,应在草案中体现出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1982年宪法是现行宪法。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表述修改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在其后增加:“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的内容。对草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的表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相关表述应当与宪法规定保持一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表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草案规定,每年12月4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可以删去“每年12月4日”的表述。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定草案对如何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规定得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具体化。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可待本决定通过后,由有关方面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好每年的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在决定中可不作具体规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并要求“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之所以将国家宪法日定于每年的12月4日,一是因为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二是因为自2001年起,每年的12月4日是法制宣传日;三是直接由法制宣传日变更为宪法日,而不另设国家宪法日,意在突出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该决定重审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该决定还特别强调宪法的历史继承性,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现行宪法是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三、设立宪法日的意义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从“法制宣传日”到“宪法日”的升级,并不是后者取代前者,而是在“法制宣传日”的基础上,突出宪法的权威,以利于在整个社会营造出尊宪、守宪和护宪的氛围。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行政。宪法不仅是“众法之法”,也是“根本大法”。宪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和不容置疑的权威与尊严,如果宪法不被信仰,法治必然是无源之水。

第一,国家宪法日,是一种庄重的纪念仪式。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宪法是一个无穷无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语言。它是前代人留给后代人的宝贵遗产,是整个民族精神的流淌。通过这种仪式向社会传播宪法精神,凝聚社会共识,激发公民责任和爱国情怀。国家宪法日的设定倒不一定是一种制度建设,主要是一项文化建设。它主要用于改变人的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最终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崇宪法、活用宪法、将宪法融入到现实生活的宪法文化。

第二,设立国家宪法日,传递执政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决心。宪法是一个无穷无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语言。它是前代人留给后代人的宝贵遗产,是整个民族精神的流淌。实践证明,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第三,设立国家宪法日,以便时刻铭记宪法不彰人民遭殃的历史。宪法应当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但事实上,宪法在近代中国遭遇了坎坷的命运,相伴随的是国家一盘散沙,甚至土崩瓦解,人民流离失所,财产无保障,人身无自由,精神受屈辱。有了国家宪法日,国家至少每年会组织一次集中的隆重的纪念活动,无论是当权者,还是平民百姓,都应铭记近代中国宪法的坎坷命运。

第四,设立国家宪法日,使得宪法真正走进国民生活。通过开展各种参观、纪念和宣传活动,让民众亲身触摸宪法,感悟宪法,在抽象的宪法文本与具体的权利自由之间搭建感性联系。这样,公众不仅了解宪法的历史和民族追求自由民主的精神,更能体验到宪法对于个体权利的尊重。而这种感性认识,恰是形成人人尊重宪法、信仰宪法、守护宪法的心理基础。宪法的生命和力量源泉在民众心里,公民的宪法意识才是宪法得以实施和实现的根本保证。

第五,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培养公职人员的宪法思维。宪法的核心就是通过分权保持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而限权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每个老百姓的公民权利。通过年复一年的宪法宣传活动,督促各级国家公权力机关行使权力,以人为本,确保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第六,设立国家宪法日,增加国民和政府之间良性的理性的有效的沟通渠道。政府可经常借助宪法日表达对宪法的尊崇态度,公布违背宪法的事件和处理结果,开放若干公共设施供国民参观,说明政府若干决策,听取国民相关意见和建议。这样,可超越传统的官民对抗关系,成为越来越紧密的合作关系。

第七,设立国家宪法日,培养国民依宪监督的意识。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公权力来自于宪法的授予。国家宪法日可经常性表达权力的真正来源,同时鼓励国民提醒督促公权力依据宪法运行,维护宪法尊严。

第八,设定国家宪法日其实就是突出宪法的地位,弘扬宪法的精神。宪法的重要地位和功能要加以认知。宪法不仅是镇国之法宝,还是治国之法典,是党和人民治国理政的根本依据,是约束公共权力的根本规范,也是人民的法宝。宪法之所以很重要,就不仅仅体现它对于一个国家很重要,它是国家之总章程,是治国之法典,同时对人民也很重要,它是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基于宪法有这样重要的地位,十八届四中全会就重申坚持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就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两个“首先

”所传递的精神和内涵,和将“法制宣传日”改定为“国家宪法日”这一举措是一致的,都在突出宪法的重要地位和功能,而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本身也有利于确立执政党执政合法性,提高执政党执政正当性。

第九,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切实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和各级国家机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不断提升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从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第十,设立国家宪法日,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探索。现行宪法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最重要的文本基础,宪法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让多层次的价值理念与宪法文本和规范紧密结合,并通过各种具体的庆祝内容,在固定的节日以各种生动的形式予以展现,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人心。

第十一,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提升中国国际形象。设立专门的宪法日或者纪念日是各国的通行做法。设立国家宪法日,还有利于在国际社会中展现我国尊重宪法、坚持法治的良好形象,扩大我国宪法和法治国家的国际影响。

四、其他国家的宪法日

美国宪法日为每年的9月17日。1787年9月17日费城制宪会议通过并签署美国联邦宪法。2004年美国国会立法确定将9月17日定为宪法日。在此之前,9月17日在美国称为“公民日”。只有公立的中小学才在宪法日放假以举办纪念活动。学校可以自选形式,比如给学生做讲座、阅读宪法、进行宪法知识小测试、还有的学校分发宪法小册子,在学校餐厅提供由红、白、蓝三色装点的爱国午餐。联邦机构有责任为雇员提供有关宪法的教育和训练材料。接受联邦拨款的教育机构也必须举行有关美国宪法的教育项目。新公民的入籍仪式也会选择在这个特殊的日子进行。2012年9月17日,来自69个国家的225位美国新公民就在华盛顿美国国家档案馆举行的入籍仪式上宣誓入籍。当时美国国土安全部部长珍妮特·纳波利塔诺出席仪式并发表讲话。她指出,“在纪念宪法日强调权利、责任和成为美国公民的重要性并表彰移民为这个伟大的国家作出的贡献比其他任何时候都更有意义。”在重要的周年纪念日,美国总统还会发表讲话。

日本宪法日为每年的5月3日。1947年5月3日,日本现行宪法生效。日本宪法日是公共节假日,每年都会举行大量纪念宪法的活动,包括捍卫日本宪法第九条(和平主义条款)的游行。国会议事堂会对游人开放。许多家庭会到这个平时不对普通人开放的大厅里漫步,很多人会在这个建筑物前留影。司法机构和众多民间团体会举办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主题活动,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以期加深民众对宪法精神和司法职能的认识。20世纪50年代以来,日本司法机构、律师协会等相关机构又将5月3日前后一周设为“宪法周”。

挪威宪法日为每年的5月17日。1814年5月17日挪威颁布宪法,同时脱离丹麦400年统治形成独立国家,因此,也是挪威的国庆日。每年都会举行规模盛大的纪念活动。成千上万的人穿着民族服装,欢度佳节。街上,从少女到老妇几乎都是背带式拖地长裙,红色、白色、黑色、绿色,在厚厚的毛呢或棉布上绣着鲜艳的花朵和图案。游行队伍则由各中小学校的乐队组成,游行队伍一早集中在市中心,十点钟游行开始,队伍向皇宫移动,每个地区学校的乐队后面,通常会跟着当地的平民,他们也推着婴儿车,摇着国旗,跟着游行队伍经过皇宫,向国王一家致以节日的问候。届时,国王也会穿着黑色礼服,戴着黑色礼帽站在观礼台中央;右边则是身着红色礼服、红色礼帽的王后;王后的右边是王子和公主。

西班牙宪法日为每年的12月6日。1978年12月6日,西班牙以全民公决方式结束弗朗哥统治转型为君主立宪制国家。2012年12月6日西班牙驻上海总领事馆文化处、上海塞万提斯图书馆携手康定斯基三重奏乐团在上海音乐学院贺绿汀演奏厅为大家带来了一场无与伦比的《音乐之旅:巴塞罗那,塞维利亚,哈瓦那和布宜诺斯艾利斯》。

俄罗斯宪法日为每年的12月12日。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以全民公决方式通过现行宪法。自1993年12月12日起,成为俄罗斯宪法日。自2005年起宪法日成为休息日。俄罗斯一般会组织多种多样的庆祝活动,公民举行政治相关问题讨论。俄罗斯总统普京每年在宪法日发表国情咨文。为纪念俄罗斯联邦宪法通过15周年,2008年俄罗斯举行“宪法小姐”选举活动,俄罗斯“2008宪法小姐”总决赛于当年12月12日在莫斯科红场举行,选出了该国第一届“宪法小姐”。

哈萨克斯坦宪法日为每年的8月30日。1995年8月30日,哈萨克斯坦以全民公决方式通过现行宪法。2009年8月30日哈萨克斯坦举行盛大阅兵仪式,以庆祝该国第14个宪法日。这是哈萨克斯坦历史上首次为庆祝宪法日而举行阅兵仪式。哈总统、武装力量最高指挥官纳扎尔巴耶夫出席阅兵式,并发表演讲,“宪法是建设新社会、新国家和新经济的可靠根基”, “得益于宪法的保障,哈在近14年里经济实力增长了8倍,居民收入扩大了14倍”。2014年8月30日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发表演讲,“宪法是我国改革和发展的基础。对宪法有了解的公民应该知道,国家宪法是他们自身权利、自由和一切活动的根本保障。如果每一个公民都严格遵守宪法,那么我们的国家就更加和平、安宁和富强,我们的经济才会有更大发展,人民生活才会不断提高,20多年来国家发生的巨大变化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丹麦宪法日为每年的6月5日。1849年6月5日,菲德烈七世国王颁布了第一部宪法,丹麦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丹麦宪法日是丹麦的法定节日,丹麦到处悬挂起国旗,政治家们出来发表演说,宣传自己的政治见解,选民们则悠然自得地坐在草地上休息,享受宪法为他们带来的自由权利,或者聚集于公园谈论政治,几乎所有商店中午都会关闭。

泰国宪法日为每年的12月10日。1932年12月10日,泰国第七世皇进行史上首次民主立宪活动。在宪法日,政府官员、政治家和百姓会聚集于泰国国会大厦广场,向第七世皇圣像敬献花环。泰国皇室成员也会前往国会大厦敬献花环。

波兰宪法日为每年的5月3日。1791年波兰通过第一部宪法。波兰举行各种庆祝活动,总统会向无名英雄纪念碑敬献花圈并在总统府举行授勋仪式。2009年波兰“宪法日”,首都华沙就举行了盛大阅兵式。参加阅兵的有18、19世纪的波兰传统步、骑兵,波兰三军仪仗队、警察部队以及童子军等。军队从华沙王宫广场出发,沿皇家大道一直行进到波兰市中心,向沿途的众多市民游客展示风采。而国外的波兰人,也会庆祝宪法日。

韩国制宪节为每年的7月17日。这一天也是朝鲜王朝的“建国日”。1948年7月17日,韩国颁布现行宪法。现在,制宪节与三一节、光复节、开天节和韩文节同为韩国五大全国性庆祝日。制宪节当天,韩国全国将举行各种纪念活动,居民多在住宅门口高挂韩国国旗。韩国国会等机构会举行隆重的纪念仪式。一些档案馆、博物馆还会举办相关历史资料展。最早,韩国制宪节当天放假一天。每周5天工作制实施后,制宪节从2008年起改为非公休日。

墨西哥宪法日为每年的2月5日。1917年2月5日,墨西哥制宪会议制定和通过现行宪法。2002年2月5日的墨西哥宪法日,墨西哥政府举行隆重集会,纪念国家宪法颁布85周年。纪念会在墨西哥总统府国民宫举行,墨西哥总统在纪念会上发表讲话。政府各部部长、一些州的州长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代表近千人出席纪念会。

蒙古宪法日为每年的1月13日。1992年1月13日,蒙古国修订完成现行宪法。2012年1月13日,蒙古国政府总理巴特包勒德出席民主宪法20周年回忆主题座谈会,并讲话,“宪法奠定了国家发展的基础,真正意义上确立了政治经济的独立,向为巩固人权与自由奉献出智慧和力量的代表们表示感谢和敬意。”

乌克兰宪法日为每年的6月28日。1996年6月28日,乌克兰议会通过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2003年6月28日乌克兰总统库奇马在向全国同胞祝贺“宪法日”时说,宪法的通过是乌“建设国家道路上的重要阶段”,这一天已成为乌克兰的节日。乌有理由在“宪法日”进一步思考国家取得的成就和实现社会民主化的重要性,需要继续完善国家政权机构体制和加大保护人权的力度。

乌兹别克斯坦宪法日为每年的12月8日。1992年12月8日,乌兹别克斯坦第十一届最高委员会通过第一部宪法。宪法日为重大节日,全国放假三天。2011年12月7日,乌兹别克斯坦在首都塔什干“国际论坛宫”举行音乐晚会,数千名各界代表出席观看,隆重庆祝乌兹别克斯坦“宪法日”,纪念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宪法诞生19周年。

土库曼斯坦宪法日为每年的5月18日。2012年5月18日,土库曼斯坦隆重举行庆祝国家通过宪法20周年活动。土库曼斯坦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议会领导人、内阁成员、外国代表团、外国使节和数千名民众向宪法柱敬献花圈、花篮和鲜花。

此外,菲律宾宪法日为每年一月的第三个周末,塔吉克斯坦宪法日为每年的11月6日,吉尔吉斯斯坦宪法日为每年的5月5日,尼泊尔宪法日为每年的11月9日,意大利宪法日为每年的3月17日,乌拉圭宪法日为每年的7月18日,巴拉圭宪法日为每年的8月25日。

五、在我国国家宪法日需要做些什么

国家宪法日事关每一个国民和组织,需要每一个国民和组织的积极参与,积极行动。需要做的事情应该很多,不同主体需要做的事情也可能不同,每一项活动都很有宪法意义。为此,结合当前宪法学者的主张,罗列下列逐项,供大家参考:

第一,国家主席发表国情咨文,阐述国家面临的国内外情况,以及计划采取的政策措施和施政方针。

第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发布若干特赦令,以便化解国家祸乱,缓和国内外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弥补法律不足,救济法治之穷,缓和刑罚严苛,纠正司法误判,维护公民权益,鼓励犯人自新,促成刑罚目的的实现,彰显国家德政,昭示与民更始,疏减监狱囚犯,节约司法资源。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职权,正式发布当年的宪法解释,公布业经议决的违宪案件,编制宪法实施白皮书。

第四,2012年12月3日上午揭幕的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宪法墙”,镌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长23米高2.2米,向公众开放,以便铭记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第五,政府免费发放宪法文本,发行邮票,举行盛大阅兵式,印制宪法T恤和宪法扑克,方便民众接触和阅读宪法,甚至在娱乐中感受宪法的精神。

第六,政府组织宪法专题报告会,邀请立法部门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更专业更系统地讲解宪法的基本内容、历史沿革以及疑难问题。

第七,开放参观审判庭、同步录音录像监控室、电子物证检验室等,让民众近距离地直观地了解司法的过程。

第八,组织新公民入籍仪式,感受宪法的阳光。入籍是大家移民路上的一个终点,标志着人生即将掀开新的篇章。

第九,政治家出席宪法纪念活动,对宪法的尊崇之情,势必传递给民众。

第十,组织中小学生阅读宪法文本,培养宪法意识从娃娃抓起。

第十一,民间团体组织宪法音乐会,宪法座谈会,研讨宪法议题、宪法岛礁、宪法星座、宪法广场、宪法博物馆、宪法建筑的设置或设计。

第十二,媒体评选年度宪法人物,特别注意居住于境外的中国公民纪念宪法的活动,鼓励和宣传在实践中维护着宪法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典型代表人物,制作超高品质的宣传小片,定制肖像漫画,让“法治人物”深入人心。

第十三,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展览宪法史料。

第十四,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研讨年度宪法事例,汇总和表彰年度宪法著作,宪法学者进校园进社区讲解宪法知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