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严格执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也就形同虚设。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落实,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习近平同志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重点强调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问题。从整合执法主体到减少执法层级,从理顺执法体制到完善执法程序,既有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社会矛盾的积极回应,也有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出台的新举措新办法。大刀阔斧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无疑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习近平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在改革攻坚期、发展机遇期、社会风险期叠加的今天,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全党全社会的期待。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三个善于”的改革着力点: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我们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一种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一是从价值层面,对宪法和法律存有敬畏之心,要依法按权限和程序办事,始终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二是在实践层面,无论是决策、执行,还是解决矛盾、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要不断审视行政行为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是否合法,自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三是个人行为层面,做到自觉守法、坚决护法,维护法律和制度的严肃性,维护他人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不搞权大于法、以言代法、选择性执法。尤其是在关涉自身利益时,要做到自律自省、遵章守纪,不搞特权、不搞潜规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

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加强执法监督

受我国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长期影响,加上监督制度机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一些公职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现象依然不容乐观。要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排除”“坚决防止”“坚决惩治”, “三个坚决”彰显了党中央坚持推进严格执法的强大决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专门就“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作出了深化改革的全面部署:“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一系列相关体制机制的稳步推进、改革和完善,体现了党和国家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坚定意志,也为法治中国建设矗立起最坚强有力的柱石。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