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

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讲话中对此作出强调和阐述。作为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衡量标准。为什么说这个是新“十六字方针”呢,是相对于原来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来说的。尽管旧的“十六字方针”依然很重要,但新的“十六字方针”更符合法治的实质要求,更体现法治的价值,内容更加全面,要求更加明确。

第一节 科学立法

一、科学立法的提出

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先后提出,要推进决策的科学化。立法是十分重要的决策活动,它的科学化对于提高立法质量至关重要。在十五大和十六大报告的基础上,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2013年10月30日,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立法工作会议上首次阐明了科学立法的目标和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

二、科学立法的核心

科学立法是中国立法活动中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提法。西方国家的立法制度与我国存在根本性差异,一般没有“科学立法”这一用语。在我国,科学立法也是一个新事物,理论和实践中对它的基本范畴尚缺乏深入研究,对它的内涵还没有形成共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

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我们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从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中,我们看到当前强调科学立法,重在提高立法质量,使法律能管用有效。

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各有关方面都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看待立法工作,不要囿于自己那些所谓利益,更不要因此对立法工作形成干扰。要想明白,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再小也是大,部门、行业等局部利益再大也是小。彭真同志说立法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实际上就是要统筹协调利益关系。如果有关方面都在相关立法中掣肘,都抱着自己那些所谓利益不放,或者都想避重就轻、拈易怕难,不仅实践需要的法律不能及时制定和修改,就是弄出来了,也可能不那么科学适用,还可能造成相互推诿扯皮甚至“依法打架”。这个问题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三、立法与改革的关系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

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部署后,如何有步骤有秩序有重点地推进改革,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凡属重大的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对我国实行40多年的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但《决定》的公布并不意味着政策的落地,还必须由立法机构作出相应法律法规方面的调整。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同时要求各地市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作出规定。这说明,重大的改革举措,只有得到法律授权,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改革政策的推动执行才能更稳妥、更有效。先立后破,有序进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不仅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加大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的改革自觉,更体现了党中央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引领改革、推动改革、保障改革,把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高度统一的改革新思路。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