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正司法

我国的司法机关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具有双重属性,既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同时由于其依法行使侦查权,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

一、司法的中立性

中立性是司法权的第一特性。如果将法官比作裁判员,司法的中立性要求法官不能像有些球类裁判那样满场跑,而要像排球裁判那样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公正地对待原被告和控辩双方。裁判者如果不能保持中立,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我国法院的院徽是由一柱华表支起一架天平来表现其中立性,美国的司法文化中也不乏蒙眼的正义女神手执天平的比喻和图像。

司法权的中立性的另一个层面是其消极性,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最后的防线,但不是唯一的手段,通过谈判和解、调解和仲裁解决民事纠纷应是当事人的首选方式,不到最终不要随便动用国家的司法资源去解决民间纠纷。美国法院甚至将调解和和解的理念应用于刑事诉讼之中,建立了辩诉交易制度,90%左右的刑事案件都可以由检察官与辩方律师或刑事被告在法庭之外达成交易,和解结案,大量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司法权的消极性还具体表现在司法机关不应该主动出击,而应被动地等待,一般来说就是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法官不能主动地挑起当事人去打官司。

二、公正司法的目标和任务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

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深刻道理是不言而喻的。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司法机关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他对司法工作提出一个获得社会高度赞同的目标: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他还指出,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三、司法体制改革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

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

新一轮司法改革,直面改革中的“人”“权”“钱”等核心难题,具体来说,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中央统一部署的四项重大改革。其中,完善司法责任制在司法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紧紧牵住的“牛鼻子”。对此,最高法、最高检相继出台若干意见,突出法官、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