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建国以来几十年的历史经验证明,能否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成功的一条极其宝贵的经验。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我们党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践中,“党的领导是动力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基础和目标,依法治国是途径和手段。”这三者统一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中,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流砥柱。要把十几亿人的思想和力量统一和凝聚起来,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不可设想的。“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民主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实际,创造性地建立起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就是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根本利益。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1.从制度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超大”国家,建设高于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是一项极富艰巨性和挑战性的事业。对于民主,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标准和尺子,用外国的模子往中国身上套,怎么套也是不合适的。现成的

民主经验和民主模式,可以提供借鉴和启示,然而却不能成为我们的“样板”。中国要搞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必须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制度。建国以来,党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经过若干年的积极探索之后,中国诞生出世界民主制度的一种新模式的趋势现在已经比较明显了。

2.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为加速推进民主化进程进行了多种形式和不同层面的探索。尤其是,近年来在县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的民主实践方面,更是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农村的村民自治、城市的社区自治等都是其中的有效形式。以直接民主为基础的基层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特色,也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最有效的途径。发展基层民主的意义在于,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和进展,不仅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而且还创造了世界民主的新形式,为世界民主的形式增加了丰富性和多样性,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世界意义。例如吉林省梨树县在选举村委会成员时采取的“海选”方法,被美国一家杂志誉为世界民主选举的六大模式之一。

发展基层民主,是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有益的探索,它将为中国的民主建设带来新的突破。基层民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长点”和“实验田”。对于中国政治发展而言,基层民主的逐步成长能为中国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奠定社会基础和准备最丰腴的土壤。

(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是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保证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依法执政和党的领导的法治化。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六大将依法执政作为党领导的重要内容和方式加以确认,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以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为重要目标之一。“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

,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摆正自己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通过推进依法治国,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各项权益,保证人民对政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支持。”这就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了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从而也就准确地确定了党、人民与法的关系。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

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1953年,我们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和宪法的公布施行,开创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全新阶段。但是,由于随后在国家工作的指导上出现了“左”倾错误,特别是“**”的“左”倾严重错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受到严重影响,给我们留下了深刻教训。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摆在党和国家工作极端重要的位置,不断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比如,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共同监督宪法实施,并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当然,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必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失去了灵魂,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就可能丧失。党对人大的领导主要通过以下机制和渠道进行: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选举和任命,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充分发挥国家政权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这样做,有利于把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保证我们党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前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