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简谈企业法治观

李健

企业法治观是企业文化理念体系的重要内容,企业法治观的建立、健全、贯彻、落实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多年来,在多方面努力下企业法治观的建设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成效,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在实际生活中经常爆出的企业丑闻集中反映了企业法治观的薄弱。一些企业人的头脑中或者缺乏起码的法治观念,行为无法无天;或者法治观念扭曲,千方百计地钻法律的空子,以获取私利。可见,在全力推进依法治国,建立法治中国的今天,完全有必要加强对企业法治观的研究,以推进依法治企,建立法治企业。

企业为什么需要法治观呢?首先,法治观关系到企业的生死。企业发展的历史说明,企业的诞生与法律密切相关。实践生活则告诉我们,人们筹办一家企业,一开始就要受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范。人们有了法治观念,企业的诞生和发展就顺利。作者所熟悉的一家企业,筹办过程中只有五个人的时候就搭起了董事会、监事会、管委会的框架,完全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办事,企业的成立和发展就一直比较顺利。相反,人们缺乏法治观念,企业的诞生和发展就会遇到许多困难与阻力。由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人们筹办企业的活动往往半途而废。法治观不仅仅关系到企业的诞生,也涉及企业的死亡。企业在破产的过程中如果能够按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办事,破产就会顺利进行,并减少和避免许多后遗症。如果不按法律办事,企业的破产往往相当漫长且有许多后遗症。其次,法治观还关系到企业的成长。企业的成长需要法治观的指引。企业在成长的过程中要对待和处理许多社会关系,诸如企业与投资者、消费者、供应商、竞争者、政府职能部门、员工、民众、自然界等方面的关系。毫无疑问,对待和处理任何一个方面的关系都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企业的成长才会顺畅。任何企业的成长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经常会遇到一些复杂的局面和问题,有些还是突发性的问题。这些问题中往往包涵着一些复杂的法律因素,这就需要企业具有明确的法治观念,以法治的方式去处理这些问题。这样,企业才会避免走弯路而顺利成长。再次,法治观还关系到企业的环境。企业要顺利成长,需要有良好的环境,包括内环境和外环境。建设良好的企业内环境,有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就是在法治观的指引下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要求,才能使人们真正自觉自愿地遵守和执行,从而创造良好的企业内环境。企业的规章制度如果违背了法律精神和法律要求,必然使人们的行为混乱不堪,从而使企业的内环境恶化。企业的外环境要受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和制约,然而,企业在改善自己的外环境方面不是完全无能为力的。如果所有的企业都有明晰的法治观念,能够守法经营,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会有力地促进全社会法治环境的形成,从而给企业带来良好的外环境。可见,企业的生存、发展、成长都是需要法治观的。

那么,什么是企业法治观?它都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呢?我们认为,所谓企业法治观是指企业人对法律法规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企业人应当怎样对待和运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看法。企业法治观的内容非常丰富,概括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的内容是守法。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法治观应有的基本内涵,是企业人行为的底线。遵守法律法规意味着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严格依法办事,处理经营管理中与法律法规相关的事宜都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当遇到自身的利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时候,要服从法律法规的要求;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的时候,要自觉接受法律的惩罚,并以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我们认为,在守法问题上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有些人认为,对那些不合理的法律法规就不应当遵守,而应当修改。在这个观点中包含着一个重要的理论上的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分为“良法”和“恶法”。对良法、合理的法,应当遵守;对恶法、不合理的法则不应当遵守。我们在这里对这个观点不做更多的分析,只是要指出这个观点会带来一个后果: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关系,甚至好恶任意宣布一个法为恶法,而不遵守,从而使守法成为一种空谈。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法不可分,与之相对应的只能是非法。凡是法都是不可违反的规则,具有普遍性和神圣性,不可随意宣布为恶法而不遵守。我们暂且不去分析法是否可分,只是要指出这个观点也会带来一个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某些法确实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完善的地方,甚至不合时宜的地方,对这样的法也要遵守吗?我们的观点是两点论。其一,对于已经成立的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遵守,不能随意宣布为恶法而不遵守。因为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已经成立的法律是获得普遍服从的法律。其二,法是发展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有些法确实存在着不合理、不完善、不合时宜的地方,需要变革。我们可以运用自己的公民权利去争取变革,但在没有变革之前却一定要遵守。解决了认识上的这个问题,就会大大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第二个方面的内容是用法。用法有多层含义,其一是指企业运用法律法规去争取、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在经营管理中运用法律法规取得企业和员工应得的利益。明晰企业产权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企业的产权保护就涉及许多法律法规问题,运用法律法规保护企业产权就成为企业法治过程中的重要工作。依法保护企业的所有合法权益都是企业法治的重要工作,因为这是关系到企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大问题。员工们的诸多合法权益,如工作权、取酬权、休息权、隐私权等也是企业应依法保护的重要对象。可见,运用法律法规争取、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法治观的题中应有之义。其二是指企业运用法律法规去审查、处理、确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宜。但凡企业的重大决策都会涉及法律法规问题,都需要运用法律法规去审查其合法性,并决定是否执行和怎样执行。确立企业的战略和策略是企业决策的重大事项。在其决策过程中,必须对战略和策略的目标、内容、布局、方法进行法律方面的仔细审查,确认其合法性后再实施。签订合同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日常工作,要做好这一工作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要求仔细审查每一份合同,使其具有合法性。处理突发事件是使企

业头疼的事情,这其中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这就更需要企业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使突发事件得到合法的妥善的处理。总之,运用法律法规去审查、处理、确定企业的重大事宜也是企业法治观的重要内容。我们认为,守法是法治的底线,用法则是法治更高层次的要求。这个认识包含着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即怎样看待企业在法律中的主客体地位问题。我们认为,企业在法律生活中体现着主客体的统一。企业在法律生活中决不仅仅是一个客体,是法律实施的对象,更重要的是,企业在法律中是一个主体,是法律的主人。守法主要使企业人成为法律的客体,法律规范的对象;用法则主要使企业人成为法律的主体,法律生活的主人。在用法的过程中企业人在法治方面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得以大幅度提高。

第三个方面的内容是建制。所谓建制就是指企业在法律法规的指引下建立经营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使企业的所有规章制度都符合法的精神和法的要求。企业的薪酬制度是保护员工应得的收益,提升员工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的一项重要制度。企业薪酬制度的制定一定要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真正发挥其激励和凝聚的功能。服务在现代企业中越来越成为经营管理的重要方式。企业服务制度的确立关系到如何对待消费者、供应商、员工的问题,这其中就包含着许多法律法规方面的要求。企业一定要使自己的服务制度与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门卫制度是比较细小的企业制度,但它也必须符合尊重人权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要求。有媒体揭露出来有极个别企业在门卫制度中搞搜身制,这就严重侵犯人权,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要求,必须加以纠正。可见,企业建制一定要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要求。这个观点涉及一个重要的理论认识问题,即法的边界问题。法的边界应当划分在什么地方?自古以来人们似乎有一个不成文的共识,即应当划分在犯法与不犯法之间,中国古代多有严峻的刑法,缺乏民众用来维护自身利益的民法等。这样,民众一方面恐惧法,不犯法;另一方面又认为法律与己无关,尽量与法律避得远一点。到现时代有些人办企业还受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认为“我不犯法,离法远一点,法就管不上我”。事实上,现代社会中法的边界并不是存在于犯法与不犯法之间,并不是不犯法就与法律无关了。由于规章制度与法律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在制定规章制度,对待规章制度上都存在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要求的问题。虽不犯法,但违反了合理的规章制度,也是与法律有关系的,只不过这种关系间接一些罢了。

基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我们给企业法治观确立了以下的内容:企业高度尊重法律,严格遵守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审定重大决策;在法律精神的指引下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自觉地遵守。我们认为,在建立和实施企业法治观的过程中,需要处理好一系列的关系,诸如企业法治与企业自由的关系、企业法治与企业公正的关系、企业法治与企业德治的关系等。对这些关系的认识如何?这些关系怎样处理?这都涉及企业法治观的正确理解和实施问题。我们以下逐一进行分析。

第一个关系是企业法治与企业自由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法治与企业自由的关系对建立和实施企业法治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对关系把握不好,不仅会影响企业法治观的建立和实施,而且会损害企业人的自由。我们强调企业要尊法,守法,用法,建制,是不是限制甚至否定了企业自由呢?人们创办企业、经营企业总是要追求自由的,他们在进行投资,经营管理,人员任用,处置资产等企业活动中都希望不受到任何限制。这确实反映了企业人的本质特性,即自由。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1)“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2)“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 (3)马克思在高度抽象的意义上肯定自由是人的本质,这当然是科学的。那么,自由如何从抽象自由转化为现实自由呢?这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实现人们权利意义上的自由。自由是人的一种权利,但这不是为所欲为的权利,而是遵守法律的权利,不危害他人的权利。孟德斯鸠曾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马克思也指出:“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4)“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地标确定的一样。”(5)企业人遵守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做不损害他人的事情,企业人便会获得自由。可见,企业法治与企业自由不是对立的,而是一致的。企业有法治则自由,无法无天则一定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而失去自由。

第二个关系是企业法治与企业公正的关系。体现在法律中的一个最重要的价值准则就是公平正义,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正。企业法治与企业公正的一致性是显而易见的。在实际生活中这种一致性还表现在企业法治是实现企业公正的根本保证。企业公正的实现首先要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一定的权利总是对应着一定的义务,一定的义务总是对应着一定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公正最根本的内涵。企业公正既包括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在生活中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也包括企业人作为个体在生活中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员工们有权利从企业取得自己应得的报酬以保障自己的生存,也有权利要求得到必要的培训而取得自己的发展,而同时则有义务努力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这样的企业公正如何实现呢?则要靠法治,通过法治保障企业人的权利,同时也要求企业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其次,企业公正的实现还要做到平等与差异的统一。我们看到,企业发展要求企业之间实现平等。如果企业之间存在着特权、垄断,这种不平等就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发展。个人在企业生活中的发展则要求人人平等。如果企业人之间存在不平等的关系,企业的氛围则难以和谐,企业的团结则难以实现。企业之间、企业人之间不平等则不公正,但毫无差异也是一种不公正,因为这会压抑和挫伤企业人的积极性。在企业之间、企业人之

间保持合理的差异也是企业公正的要求。要实现平等与差异的统一也只有靠法律以及符合法律精神、法律要求的企业的规章制度。再次,企业公正的实现还要做到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企业民主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证。现代企业治理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实施企业民主,使企业各方面的积极性都能调动起来,并使企业决策、企业领导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然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是必要的,否则就难以保证企业正确的发展方向和经营管理的高效率。既要民主又要集中,还是要靠企业法治。可见,企业法治与企业公正是辨证统一,互为条件的。

第三个关系是企业法治与企业德治的关系。正确阐述这对关系的一个最重要的理论前提就是搞清楚法治、德治、人治这几个概念的内容及其关系。简要地说,法治在治国层次上讲的是依法治国,在企业层次上讲的是依法治企。德治在治国层次上讲的是以德治国,在企业层次上讲的是以德治企。有企业称自己的企业文化是“德文化”,讲的就是以德治企的经验。人治在治国层次上讲的是举荐和任用贤能的人才来治国,在企业层次上讲的是举荐、招聘、任用贤能的人才来治企。我们认为,法治、德治、人治并不是绝对对立,相互否定的。有人主张讲法治就不能讲德治,不能讲人治,这是片面的。法治需不需要德治来辅成呢?道德所适应的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的实施必须要依靠道德的支持,否则人们的社会关系就会非常干涩。一个人按月给父母赡养费却从来不去看望父母,不问候父母,这样的人能说孝顺吗?这样的家庭关系能说和谐吗?法治是要人去实施的,尤其需要那些懂法、守法、会用法的高素质的人才去实施,这样法治的实现才有保证。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和人治是相容的。毫无疑问,这些道理在企业生活中也是适用的。企业法治、企业德治、企业人治之间是相互包容、相互支持、相互统一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明确了企业是非常需要法治观的,企业法治观的内容非常丰富,且包含着许多重大的理论问题。那么,企业法治观应怎样建立、健全、贯彻、落实呢?也就是说,企业法治观的实践路径都有哪些呢?在阐述这个问题之前,我们简要地分析一下企业法治观建设的现状。我们认为,虽然近些年来企业法治观建设有所进步,能够尊法、守法、用法的企业越来越多,但总体上企业法治观建设的现状不容乐观。企业违法犯罪的丑闻时有发生,造成极坏的影响。一些企业千方百计钻法律的空子,为自己捞利益。一些企业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有的企业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要求,侵害广大员工的利益。从企业文化建设角度来说,所有企业的文化理念体系中极少有企业法治观的,这说明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企业法治观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法治观念薄弱。在实施过专项文化建设的企业中几乎没有一家进行过企业法治观的专项文化建设,这说明企业法治观建设实践也很薄弱,企业还远远没有形成关于企业法治观建设的实践体系。我们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很多,企业自身的因素是主要的。这些因素包括企业人的法律素养较差,缺乏正确的企业法治观,不重视企业法治观建设等。另外,我们必须指出,造成这种现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存在问题。依法治国与依法治企密不可分,依法治国是依法治企必要的大环境。依法治企不可能离开依法治国的大环境独自成功。试想,遇到执法者腐败,企业人还怎样去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在逐渐好转,我们对企业法治观建设的前景充满信心。

那么,应当怎样开辟企业法治观建设的实践路径呢?在这个问题上企业创新、创造经验的余地很大,一些企业已经或正在创造出自己关于企业法治观建设的实践经验。我们在这篇文章中不可能一一介绍这些实践经验,只能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建议。第一,确立企业法治观,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指导性理念。企业法治观要表达企业对法律的正确立场、正确认识、正确态度,并要有企业独特的表达方式。现有企业文化理念体系中缺乏企业法治观的,一定要补上;已有企业法治观的,则要重新审查其内容和表达方式,以适应现时代的要求。企业法治观确立以后,要在全企业范围内组织宣传贯彻,使企业法治观入脑入心,得到广大员工的认同和接受,并以其指导自己的行为。第二,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在这个过程中用法律来审查这些规章制度,使之成为落实企业法治观的重要举措。我们认为,任何企业规章制度的设立不能就事论事,一定要用三个基本维度来进行审视。一是看其是否符合广大员工的利益;二是看其是否符合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三就是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要求。可以说,法律维度是底线维度,是决不可突破的。对那些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要求的规章制度坚决执行,对那些不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要求的规章制度随时纠正。第三,在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策略时,一定要守法用法,不能试图钻法律的空子。守法是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策略的基本要求。有的企业在进行战略扩张选择新址时连鸟儿们的去处都考虑安排好了,这样严格地遵守《环境保护法》,企业发展战略的成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用法是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策略的更高的要求。企业人应当正确理解和执行“负面清单”的规定,法律法规明确不能干的坚决不干,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不能干的则可以在此寻找战略机遇。第四,企业应当设立专职的法务部门,对企业所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法律审查、监督,处理企业重大事件的法律问题,以保证企业在法律轨道上健康成长。我们相信,有了这些实践路径和实践举措,企业法治观就一定能够确立起来,并真正落实。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63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67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74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76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438页。

(作者工作单位:陕西师范大学企业文化研究中心)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