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试论孟子性善论在当代法治建设中的意义

李世平

内容摘要:孟子性善论道出了人的自由与平等,可以为基于人的自由、平等基础之上的现代法治提供理论基础。孟子性善论强调人的尊严与价值,可以与现代法治强调的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尊严与价值相会通。法律不仅尊重人的权利,同时也让人承担相应的义务,既然人能够承担义务,就不得不承认人有良知、良能,这一点正是孟子性善论的真实内涵。孟子性善论与现代法治不是相对立的,而是可以沟通的。不过,孟子性善论毕竟与现代法治有所不同,性善论还仅仅停留在道德的层面,尚需发展到伦理、法律的层面。通过发展孟子性善论,推进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当代孟子性善论研究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孟子 性善 自由 平等 法治

将孟子性善论与现代法治建设联系起来研究,可能会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他们会认为孟子性善论是仁政的根基,是为传统的以德治国奠立根基的,性善论与法治无关,怎么能将孟子性善论与现代法治联系起来?其实,这样的疑问已经将德治与法治对立起来了。十八届四中全会虽然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但仍然认为应当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说明德治与法治是紧密联系的。道德与法律的最终根据是相同的,决定了德治与法治的最终根基也是相同的。既然孟子的性善论为传统的德治提供了可靠的根基,那么,性善论也就可以为现代法治提供理论根据。

一、性善论可以为现代法治提供理论基础

现代法治讲自由、平等,保障人的权利,强调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一切构成了现代法治的核心。特别是自由,可以说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之核心,是现代法治的精神命脉,甚至可以说现代法治就是基于人的自由,为了人的自由而建立的。那么,究竟什么是自由?自由就是牟宗三先生讲的“道德理性的第一义”,即“必须把一切外在对象的牵连斩断,始能显出意志的自律,照儒家说,始能显出性体心体的主宰性。这是…道德理性的第一义。”[1]也就是孟子良心的主宰性、性善之要义:

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孟子·公孙丑上》)

孟子所讲的恻隐之心即良心,是摆脱利益的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是不受名誉控制的心,“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也是不受自然情感支配的心,“非恶其声而然也”。良心是斩断一切外在的联系,不受外在的牵引,由自身决断的心,显然,孟子继承了孔子“为仁由己”的思想精髓。“为仁由己”的“由己”就是自由,孟子阐述人具有摆脱利益、名誉、自然情感牵引的特质,这就是孟子讲良心、性善论的要义所在。基于此,钱穆先生认为:“则孟子性善论,为人类最高之平等义,亦人类最高之自由义也。人人同有此向善之性,此为平等义,人人能到达此善之标的,此为自由义。凡不主人类性善之论者,此皆不主人类有真平等与真自由者。”[2]孟子良心、性善的要义就在于指明人人皆有“由己”之性,这就是人类的真平等与真自由。

孟子曰:“欲贵者,人之同心也。人人有贵于己者,弗思耳矣。人之所贵者,非良贵也。赵孟之所贵,赵孟能贱之。《诗》云:‘既醉以酒,既饱以德。’言饱乎仁义也,所以不愿人之膏粱之味也;令闻广誉施于身,所以不愿人之文绣也。”(《孟子·告子上》)

孟子性善认为人人皆有“贵于己”者,“贵于己”者就是良贵,“良,甚也。”[3]良贵就是人之最珍贵者。对于最珍贵者人人皆有,这大概就是钱穆先生讲的人类最高的平等义;而良贵是“贵于己”,即最珍贵者在每一个人自身非由别人所能决定的,这大概又是钱穆先生讲的人类最高的自由义。只有将平等、自由内在于在每一个人自身,这样才能确立真正的自由与平等。

孟子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是求有益于得也,求在我者也。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无益于得也,求在外者也。”(《孟子·尽心上》)

平等、自由在我而不在外,唯如此,人类也才能真正追求到自由与平等,所以说,孟子的性善论认为每一个人内在于己的善性,就为人类真正的平等与自由奠立了可靠的根基。只要一个人坚守善性,不被任何外界条件所动摇,就会达到“不动心”的理想人生境界,从而实现人的真正自由。

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孟子·滕文公下》)

摆脱外在控制的“求在我者”的自由,一方面说明人人平等、人人享有法定的权利,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人必须承担法定的义务。如果说人人性善,人是自由的、平等的,才能保障人人享有人权的话,那么,让每一个人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不得不承认人人性善,人有自由,因为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追求其法律责任。

二、现代法治需要性善论

让一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从表面上看,是对一个人的惩罚。但是,从理论的深层原因来看,却是对人的尊重。因为一个人无论他有没有学法律,都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就是承认每一个人都有不学而知的良知,承认一个人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也就承认这个人具有执行法律的能力,也就是承认每一个人都有不学而能的良能。因此,让一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是承认孟子所言的每一个人都有良知、良能。

孟子曰:“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孟子·尽心上》)

承认每一个人都具有良知、良能,说明人人性善。可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需要孟子的性善论,也就是说,不得不承认每一个人性善,唯如此,才能让每一个触犯法律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是从来没有学过法律的,但只要他们违法、犯罪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所以如此,就在于法律认为他们是性善的,具有良知、良能。当一个从没有学过法律的人抢劫了一只羊,法律就会对这个人进行审判,让他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他亦能够承担这份责任,既然他能够承担责任就表明他有这份尊严。相反,对于狼,抢吃了一只羊,根本不需要审判就会被人无情地打死(其实,即使狼不吃羊,人也可以将其无情地处理掉),而人呢?是绝对不能的,在现代法律

制度下,有人即使抢劫了羊,一般人还不能打他,拘禁他,只有司法机关才能,这就是人的权利与尊严、人与禽兽的根本区别。

事实上,人只有做了自己不该做的事、法律禁止的事,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惩罚,而且,该不该做实际上是由人自身决断的,因此,一个人只有做了禁止做的事才受到法律的惩罚。长期以来,我们注重了让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惩罚意义,而忽视了其中所包含的赎罪意义,忽视了督促一个人为自己所犯的罪行买单使其心灵得以解脱的意义。事实上,犯罪好比欠债,欠债需要还钱,不然心里总是不踏实,犯罪也一样,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受到惩罚,心里也总是不安。有许多犯罪分子供述他们没有受到惩罚以前,心里总是不安,而一旦被民警逮捕,反而心里感觉踏实了。他们的心里不安就是一种欠债感,而心里踏实就是要还债了、就是要承担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了。可见,对于犯罪,人们普遍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心理准备,这恰恰显示了人的尊严与价值所在。因此,法律惩罚一个人,实际上是让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让人认识到自己的善性、让人认识到自我的尊严与价值,这也是现代法治之要义所在。

总的来说,现代法治不仅要维护社会的安定与秩序,更为重要的是让人认识到自我的尊严与价值。即使是得到法律惩罚的犯罪分子,惩罚也是让他承担相应的责任,惩罚不是目的,在惩罚中让他认识到自己性善、认识到自我的尊严与价值才是真正的目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回归社会做一个真正的人。

三、现代法治建设为性善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孟子性善论虽然可以为现代法治提供理论基础,现代法治也需要承认人人性善。但是,孟子性善论毕竟不是为了现代法治提出的,而是为了仁政、德治建立的。因为传统社会是德治,性善论为德治提供理论基础,理所当然。而今天讲法治,使孟子性善论就面临着新的理论课题。当然,对于孟子性善论的研究,可以说是学术界的显学,但对于如何发展孟子性善论及其心性学说,学术界仍然有很大的分歧。在当代,孟子心性论研究的一种倾向在于指出孔孟之别,进而批评孟子在发展孔子、子思的思想过程中有所缺失,主张回到孔子去[4]、回到子思去[5],以此重建儒家的道统、发展儒学。

杨泽波先生认为孔子的思想是仁智并进,“孟子极大地发展了孔子的仁学,但同时也不自觉地舍弃了孔子的礼学,丢掉了智性的一面。”[6]而智性是什么?“智在孔子思想体系中指学习和认知。”[7]而孔子重视学习与认知的主要内容又是什么呢?“孔子的学并不是军旅之事和稼圃之事,而主要是学诗学礼。”[8]因此,杨泽波先生认为孟子丢掉了孔子的智性,不重视学习和认知,实际上就是认为孟子不再重视学诗学礼了。在《孟子》一书中,孟子大量引用《诗经》来阐述自己的观点,认为孟子不讲学诗,实在难以令人信服。而对于学礼,梁涛先生指出:孟子“说 ‘上无礼,下无学,贼民兴,丧无日矣’(《离娄上》)。‘学’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兴亡,可见其在孟子思想中的重要。……认为孟子不重视经验认知显然有失片面。”[9]“上无礼,下无学”是对文,“礼”与“学”具有相同的意义,“礼”需要“学”而后才有礼,而“学”就是“学礼”。在孟子看来,不仅“学”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兴亡,就是“礼”亦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兴亡。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梁先生亦认为孟子思想缺失礼,“孔子吸收、总结三代的礼乐文化并加以创造、发展而形成以仁、礼为核心的儒学思想,……所以站在儒家道统的立场上,以仁、礼为道的核心内容,就需承认,在道统的传承中,孟子是有所 ‘失’,即由于主要关注内在、心性的一面,发展了儒家的仁学,而忽略了外在、礼仪的一面,对儒家的礼学继承不够,有所缺失”。[10]我们不禁要问:孟子认为“礼”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兴亡,他的思想中还会缺失“礼”吗?

当然,问题远没有这么简单。杨泽波先生认为孟子缺失智性,并不是认为孟子不重视智性、学诗、学礼,而是认为孟子没有将智性、学诗、学礼作为成就道德的根据。“依据孔子,道德的根据是双重的,一重是仁性,一重是智性,二者各司其职,相互为用。”[11]杨泽波先生以有没有将智性作为道德的根据来判定孟子不讲智性,他的这一判定在理论是能够成立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孔子究竟有没有将智性作为道德的根据?杨泽波先生认为,荀子将智性、学礼作为道德的根据,这是继承了孔子的智性。就荀子的思想而言,的确将智性、礼作为道德的根据,因为礼是道德判断的标准。“绳墨诚陈矣,则不可欺以曲直;衡诚县矣,则不可欺以轻重;规矩诚设矣,则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于礼,则不可欺以诈伪。故绳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荀子·礼论》)在荀子那里,礼不仅是道德判断的标准,而且也是道德的最终根据。“凡礼,事生,饰欢也;送死,饰哀也;事生祭祀,饰敬也;师旅,饰威也: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荀子·礼论》)荀子认为礼是“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也就是说在礼之上再没有什么是道德的根基了,礼就是道德的最终根据。不过就在这关键之处,孔子却认为礼并不是“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而是有其所由来处的,那就是仁。

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可见在荀子那里,礼的地位完全不同于孔子,如果按照杨泽波先生所认为的智性是道德的根据的话,恐怕孔子也是不讲智性的,因为在孔子那里,如果讲智性、礼必须以仁为基础,那么,智性就很难再能单独作为道德的根据了。因此,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孟子不讲智性还是孔子本来就没有讲智性?其实,杨泽波先生也认为智性、礼离不开仁,“理学一系对仁性一层缺乏深刻的理解,或斥之为禅,或不屑一顾,让智性一层唱 ‘独角戏’,缺乏内心的根基”。[12]也就是说,“缺了仁性,智性没有内在根据”。[13]杨先生的这些思想充分体现了孔子“一以贯之”的思想原则,即仁性是智性的内在根据。既然仁性是智性的根据,那么,尚需仁性作为根据的智性就根本无法充当道德的根据。如果是这样的话,孔子是不会将智性作为道德的根据的,既如此,又怎能责备孟子未继承呢?

梁涛先

生认为孟子缺失了礼学,也不是认为孟子没有礼学,而是认为孟子将礼内在化了。“在孟子那里,礼、义分别是 ‘羞恶之心’、‘辞让之心’的外在表现,……这样礼、义便有外在规范被拉向内在主体,从而在主体心的角度回答了仁、礼的关系问题,因此属于儒家内部的唯 ‘心’派,也即唯 ‘仁’派。”[14]而在梁先生看来,“孔子提出仁,把仁看作是主体自觉,……同时,孔子又重视礼,把礼看作是制度化、习俗化的外在规范”。[15]那么,孔子真的把礼看作为制度化、习俗化的外在规范了吗?

子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论语·阳货》)

从上述内容来看,孔子并没有将礼视为与仁无关的外在规范,梁先生自己也认为:“本来孔子提出仁与礼,就是着眼于二者的统一,想要以仁说明礼,以礼落实仁。”[16]如此看来,孟子不是很好地继承了孔子本来之意吗?怎么能说孟子丢失了孔子的礼学呢?对此我们也要问:究竟是孟子缺失了礼学思想,还是梁先生误解了孔子的礼学思想?

可见,智性是道德的根据、礼是外在的规范并不是孔子的思想,而是当代学者们自身的理解,这种理解是典型的以孔子思想来注解他们自己的思想,结果无形中将自己的思想强加给了孔子。因此,并不是孟子缺失了孔子的智性或礼学,而是他们想建立“二本之学”,[17]而孟子思想却有着显明的一本特色,这样,他们就不得不把孔子之学解释为“二本之学”,以此说明他们提出“二本之学”的合法性、正统性。然而,将孔子之学解释为“二本之学”,不仅背离孔子的“一贯之道”,也会掩盖孔子自身思想的不足。这样的解释不仅会造成孔子之学的内在混乱,还会造成只要回到孔子、子思中去就可以解决儒学当代面临的困境的假象,如此也就根本无助于儒学走出当代的困境。事实上,儒学当代面临的困境已经不是孔孟当时所面临的困境,而是全新的课题。面对全新的课题,不仅回到孔子、子思那里无法解决,就是回到儒家的任何地方都无法解决所面临的新问题。毕竟当代中国面临的新课题是需要建立新秩序:法治中国,对此,只有向前看,对儒家文化、孟子思想进行创造性转换、创新性发展才能解决孟子思想不足乃至于整个儒学当代面临的困境。

孟子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对孟子性善论乃至整个儒学走出困境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虽然他这里讲的善是仁心,法指的是“先王之道”,实际上就是孔子的礼学所包含的内容,也就是“上无礼,下无学,贼民兴,丧无日矣”所对应的内容。在孟子看来,把“先王之道”、传统礼义规范丢掉,一个王朝就要完蛋了,孟子能不重视学习礼吗?虽然孟子这里讲的法并非现代法治意义上的法,但是,从现代诠释学角度而言,经典文本的思想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向诠释者敞开的。诠释者与经典文本不断地进行双向互动,就可以使经典文本获得新的生命力。其实,就是习以为常的“乾”尊“坤”卑的观念也不是《周易》本身的思想,而是往圣先贤根据他们的生活给予的解释。在考察《周易》“乾”、“坤”两卦的《系辞》、《彖辞》、《文言》的基础上,潘德荣先生得出:“‘乾’、‘坤’本是平行的概念,无尊卑之分,所谓天尊地卑以及由此而引申出来的诸如君臣、男女等尊卑之别,乃是先贤基于他们自己的生活世界对《易经》所作的理解。按照利科尔的观点,通过理解所获得的是一个 ‘放大了的自我’,准此,先贤对于《易经》之解释便是先贤所处的时代之观念的折射;如果我们从中理解到一种 ‘平等’的原则,其中所映现的便是我们自己的平等的信念。”[18]

因此,在当代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我们就可以将“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法”理解为现代的法律体系,这样在孟子性善论思想中,就不仅可以安放现代法治的内容,甚至还可以使现代法治成为性善论所必需的内容。不过,现代法律制度虽然可以安放在孟子性善论体系当中,但在孟子性善论思想中毕竟没有法治思想。这便是孟子乃至于孔子思想需要进一步发展的方向,因此,当代孟子性善论研究的重大课题根本不是孔孟之别的问题,而是如何从孔孟原有的思想中开出法治精神的问题。

最后借用孟子讲过的内容,说明孟子思想在当代的不足以及进一步发展的方向。

孟子曰:“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孟子·尽心上》)

这段话就孟子所处的时代而言可谓“尽善尽美”了,但是,在今天法治时代,则多少有些美中不足,因为这仅仅强调了内在道德的满足与实现,并没有涉及客观法治秩序的建构。因此,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日,孟子这段话有必要发展出:“外化为法,善莫大焉。遵法而行,求和莫近焉。”

参考文献:

[1] 牟宗三:《心体与性体》,台北正中书局1968年版,第138页。

[2] 钱穆:《四书释义》,北京:九州出版社2010年版,第193页。

[3] 焦循:《孟子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97页。

[4][6][7][8][11][12][13] 杨泽波:《孟子性善论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21页,第18页,第10页,第10页,第22页,第20页,第20页。

[5][9][10][14][15][16] 梁涛:《郭店竹简与思孟学派》,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09—537页,第376页,第530页,第227页,第187页,第530页。

[17] 在杨泽波先生那里,二本是仁性与智性,因为他认为道德的根据有两个,一个是仁性,一个是智性。而在梁涛先生那里,二本是仁与礼,仁是内在自觉,礼是外在规范。其实,天无二日,国无二主,道德的根据也不可能有两个,如果道德存在两个根据,则不得不陷入究竟听从何者的理论困境。

[18] 潘德荣:《易与不易——对“易”道的诠释学解读》, 《与孔子对话——论儒学的现代生命力》,朱贻庭主编,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8—299页。

(作者工作单位:中共西安市委党校 哲学教研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