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法律能否他律?

王春梅

内容摘要:当前提倡建设法治中国,如何构建法律规范体系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构建法律规范体系是基于自律还是基于他律?这一问题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首要问题,是一个不得不解决的根基性问题。由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良法必须合乎道德,因此,只要考察道德能不能讲他律,就可以解决法律能不能以他律为基础这一问题。道德是基于自由,服从自律的道德律,在此基础上才可以进行道德责任的追究;而他律与自由对立,否定道德律,在此基础上根本无法追究道德责任。他律与道德格格不入,道德是绝不可以进行他律的。道德不可以他律,那么法律自然也不可以他律。

关键词:道德 法律 他律 自由 责任

“他律道德”或“道德他律”已成为学界广泛使用的概念。有些学者从外在的、他律的角度讲道德,试图构建双重道德律的理论。[1]在这一思维框架下,法律理所当然地亦会被理解成是他律的,毕竟,道德是法律的基础。那么,法律究竟能不能讲他律?这就涉及法律的根基问题,涉及如何构建法律规范体系的问题,也是当下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根本性问题。如要解决法律能不能他律这一问题,就必须首先解决道德领域能不能引入他律这一问题。

笔者不免愚陋,尝试着分析道德能否他律,继而以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分析法律能不能讲他律,以就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一、道德能不能他律?

要阐明道德能不能他律,首先要清楚究竟什么是他律?什么是道德?康德对于他律有明晰的界定,他律可以说就是自然法则。[2]“一般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感性自然就是他们在以经验性为条件的那些规律之下的实存,因而对于理性来说就是他律。”[3]由于理性存在者的感性自然不得不服从经验性的规律,因此,对于人的实存来说就不得不受制于经验性规律、受制于他者,这就是所谓的他律。

对于道德,牟宗三先生认为“必须把一切外在对象的牵连斩断,始能显出意志的自律,照儒家说,始能显出性体心体底主宰性。这是道德理性的第一义。”[4]牟先生认为道德的第一义就是必须斩断“一切外在对象的牵连”,方能显现出“意志的自律”,显现出性体、心体的主宰性,如此才能够显现出人的自由价值。也正如康德所言,道德“它不涉及行为的质料及其应有的结果,而是涉及行为由以产生的形式和原则,行为的根本善在于意念,而不管其结果如何”。[5]也就是说,道德并不在于其“行为的质料”和行为的结果是否是善的,而在于其“形式和原则”是不是善的。无论是康德对道德的界定,还是牟宗三先生所认为的,都说明道德必须摆脱一切外在对象的桎梏,或者说,道德离不开自由,它以自由为前提。

可见,只有在自由的基础上才能讲道德,自由是道德的根基。也就是说,只有摆脱他律才能讲道德。当然,说道德摆脱他律的桎梏,并不等于说道德不受任何制约了,而是说道德不受他者的制约,只受自身的制约,这正是自律。自律与他律完全不同,他律是受他者制约的自然法则,自律则是理性存在者自身为自己立的普遍之法:“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6]也就是道德律,人的道德行为所遵循的法则。

道德律与自由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道德律是自由的认识理由,之所以如此,就在于我们无法通过经验来认识自由,自由与经验现象本身是相对立的。对于道德律,能够直接向每个人呈现出来,因为每一个人都能够直接意识到纯粹的实践法则,都能够直接意识到他应当做什么,而一个人之所以能够意识到自己应当做什么就在于道德律向他呈现出来了。

另一方面,道德律的呈现必须承认自由的存在。既然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那么离开自由,我们也就无法解释道德律的存在,同时也无法依据道德律追究责任。“在追问一切道德律及与之相应的责任追究必须当作根据的那个自由时,问题根本不取决于那依照一条自然法则来规定的因果性……那些规定根据虽然具有心理学的自由(如果人们愿意把这个词运用在灵魂诸表象的一个仅仅是内部的链条上的话),但毕竟带有自然必然性,因而并没有留下任何先验的自由,后者是必须作为对于一切经验性的东西、因而对于一般自然的独立性而被思维的,……没有这种惟一是先天实践性的(在最后这种意义上的)自由,任何道德律、任何根据道德律的责任追究都是不可能的。”[7]离开了摆脱一切经验性东西的先验自由,道德律就是不可能的,而现在既然道德律确确实实能够被我们直接意识到,那么,先验自由,即先天实践性的自由也就必然存在。

当然,自由与道德律也是不可分

离的。“即自由固然是道德律的ratio essendi [存在理由],但道德律却是自由的ratio cognoscendi [认识理由]。”[8]这就是自由与道德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离开了自由,道德律就根本无法依照自身进行责任的承担与责任追究,而道德的价值就在于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一旦离开相应的责任承担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就无法谈论道德,或者,即使谈论道德也会失去应有的意义和价值。一个人的行为之所以是道德的,就在于他能够如此做并且能够意识到他应当如此做,而且在现实中他也如此做了。之所以如此,就在于他能够意识到道德律的存在,能够意识到他是自由的,在现实中他亦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他能够意识到他的应当行为与他的自由性,那么,只要他没有这么做,他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恰恰相反,如果是一个没有自由的存在者,他的任何行为受自然因素决定,即受自然因果性决定,那又如何追究其责任呢?他又怎么能够承担责任呢?当然,人获得自由,并非摆脱了自然因果律的束缚,而是除了服从自然因果律之外,首先得服从人自身所立的道德律。对于人来说,对道德律的服从,优先于对自然因果律的服从,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责任的追究。责任承担与责任追究是道德的最基本要求,也是道德最现实的意义。可以说,没有责任承担、责任追究,就根本谈不上道德。

无论是责任承担还是责任追究,都必须奠基于自由、道德律的基础上才能够进行。自由、道德律就构成了道德的必不可少的基础,没有道德律,一切道德价值就失去了最基本的评判标准;而没有自由,一切道德价值就会失去存在的可能。而道德律、自由之所以是道德的基础,就在于它们最终能够落实为现实的责任承担与责任追究,否则根本无从谈起何为道德、何为不道德。由此,道德律、自由、责任三者共同构成了道德的基本品格,道德律、自由是道德的内在根基,而责任意识则显现了道德价值的现实存在意义。

根据以上分析,道德以自由为基础、服从道德律,并在自由、道德律的基础上承担道德责任或进行道德责任的追究。而他律受自然因果性决定,他律否定自由,与自由、道德律相对立,在此基础上是根本无法承担道德责任或进行道德责任的追究的。“他律与道德格格不入,道德领域不宜引入他律。”[9]道德是不可以进行他律的。

二、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看法律能否他律

道德奠基于自由、道德法则之上,而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律则奠基于人的自由、道德法则、平等与权利基础上。道德与法律共同的根基是自由,二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道德是制定法律的基础;二、道德是执行法律的基础;三、道德是遵守法律的基础。[10]就道德是制定法律的基础而言,法律规范源于道德规范,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会成为绝不能违反的法律规范而被固定下来。就道德是执行法律的基础而言,法律能不能有效实施,一定程度上与执法者的道德水平和人格力量有很大关系。就道德是遵守法律的基础而言,道德觉悟高的人会自觉遵守法律,减少执法的成本,相反,道德觉悟差的人会在有意或无意之间破坏法律,无形中导致执法成本的提高。这些都会对社会的进步造成严重的障碍,如要改善这些状况,就需要从道德出发,提升人们的道德素养。以上说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既然他律不能进入道德领域,那么法律领域亦不能引入他律。

道德虽然是法律的基础,但是,道德毕竟不是法律,二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人们把一个行动不考虑其动机而与法则的纯然一致或者不一致称为合法性(合法则性),但把其中出于法则的义务理念同时是行为的动机的那种一致或者不一致称为道德性(合道德性)。”[11]法律的关键在于要求人们行动的结果与应当遵循的规范相一致,而道德的关键在于行为的动机是出于对规范的遵循。因此,法律主要考察行为的后果,只要行为的后果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就是合法的;只有行为的后果与法律规范的要求不符,才被认定为非法的,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道德则主要强调行为的动机,这样,道德不仅要求行为的结果符合道德规范,而且也要求行为的动机是出于“纯然的法则”。

进而,虽然法律与道德都奠基于自由、道德法则之上,但法律与道德还有两方面的不同:一是法律与道德的作用范围不同,道德的作用范围大于法律作用的范围。法律仅仅要求人的行为服从外在客观的法律,而道德则不仅要求人服从客观的法律,而且也要求人的行为遵循习惯礼俗,使人与人之间充满友善、和谐。一般来说,一种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但它未必就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但

是,一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按理而言它就一定是不道德的行为。[12]二是法律与道德的要求不同。道德的要求更高,因为道德不仅要求行为符合法则,而且要求行为是出于对法则的敬重;也就是说,道德行为不仅在客观上符合道德规范,而且在主观上也是服从道德规范的要求而不是为了其它别的目的。相反,法律则仅仅要求行为符合法则,而不要求行为是出于法则;也就是说,合法的行为只要求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可,而不管你主观上是否是出于对法律规范的服从。可见,与法律相比,道德的要求更高一些。不过,法律的要求更为严格,法律要求每一个人必须服从法律规范的要求,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道德只是劝诫人们服从道德规范的要求,对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仅仅是谴责与劝告,促使其遵循道德规范。

从以上对两者的比较来看,法律与道德在作用范围和要求上有所不同,由于道德的作用范围比法律的作用范围广,法律的作用范围包含在道德的作用范围之内,所以,既然整个道德不可以他律,那么,法律自然也是不可以他律的。即使从法律与道德各自的要求来看,虽然道德比法律的要求更高,但是法律却比道德要求更为严格,既然要求不够严格的道德尚且不能他律,那么,要求更为严格的法律当然也不可以他律。

无论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层关系来看,还是从道德与法律的不同来看,都说明法律不能讲他律。

三、结论

法律与道德一样,都奠基于自由基础之上。同道德律一样,法律尊重人的自由、尊严与权利,法律规范亦具有普遍有效性,同时法律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而作为自然法则的他律,不但否定人的自由、尊严与权利,而且否定法律规范的普遍有效性。作为法律规范的普遍有效性,就是说一个人无论学还是没有学,都应当知道这些法律规范、服从这些法律规范,但是,对于他律则无法达到这种普遍有效性。“凡是按照任意的自律原则该做的事,对于最普通的知性来说都是很容易而且不加思考可以看出的;凡是在任意的他律前提下必须做的事则很难这样,它要求人世的知识。”[13]相应地,他律与人的法律责任意识是完全对立的,毕竟在他律的基础上需要“人世的知识”,既如此在他律基础上也就无法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律责任,反而会将一切法律责任推卸掉。因此,他律与法律也格格不入,法律也不能是他律的。

参考文献:

[1]“《五行》的 ‘德之行’与 ‘行’实际是一种双重道德律,前者是内在道德律,是主体自觉,后者是外在道德律,是客观规范。”(梁涛:《郭店竹简与思孟学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版,第187页。) “一方面提出自主、自律的道德实践活动——为德,另一方面又提出外在、他律的道德实践活动——为善。”(梁涛:《郭店竹简与思孟学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5页。)在梁涛看来,客观规范就是外在的、他律的,既然道德需要遵守这些规范,那么,道德就被理解为是他律的了。

[2]“仅仅作为知性世界的成员,我的一切行为都会完全符合纯粹意志的自律原则;仅仅作为感官世界的成员,我的一切行为都会必然被认为完全符合欲望和偏好的自然法则,从而符合自然的他律(前者会基于道德的最高原则,后者会基于幸福的最高原则)。”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 《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李秋零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1—462页。

[3][6][7][8][13]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7、39、132、2、49页。

[4] 牟宗三:《心体与性体》,台北正中书局1968年版,第138页。

[5]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李秋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页。

[9] 王春梅:《他律:儒学重建的梦魇——兼与梁涛商榷》, 《学术界》, 2013年第12期。

[10]《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 《人民日报》, 2001年2月21日。

[11]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 《康德著作全集》(第六卷),李秋零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6页。

[12] 在现实中可能存在一些情况,即:由于法律不合乎道德法则,因而可能导致行为的非法性,虽然如此,但这些行为却合乎道德。从严格意义来讲,由于法律本身的非法性而导致相应的后果,这些法律是不能称为法律的。因此,就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言,非法的就一定是不道德的。

(作者工作单位:长安大学政治学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