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辅导助学

江必新:法治中国,通往良法善治之路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法治历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崎岖前行、蓬勃发展,从“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制”,到“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识”;法治从改革的左膀右臂,逐渐变成了改革的主躯干。在这个过程中,先后经历了两次深刻的转变:

一是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从“法制”到“法治”,虽是一字之差,却体现了党和国家战略决策的重大转变,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治国方略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转变。

二是从依法治国向法治中国的迈进。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提出“法治中国”概念。中央政法委员会据此明确了“法治中国”建设任务。“法治中国”的提出,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实践迈入崭新的征程—法治中国作为全体中国人民的高度共识和行动宣言,已不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梦想,也绝不是一个时髦的口号,而是有着丰富内涵的现实目标。它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继承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版”,是依法治国实践的“升级版”。

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又一次极为重要的全面提速,是中国共产党探索治国理政规律又一个极为重要的成果,是中国政治文明进一步提升又一个极为重要的契机。

在实践层面,法治中国是从有法可依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转型升级;是从强调法律体系和规则体系向强调体制、制度、机制、规则四位一体的转型升级;是从依法管理向依法治理的转型升级;是从过去单纯地强调政府严格执法向强调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转型升级;是从规范执法行为向由行为到程序、由内容到形式、由决策到执行一体规范的转型升级;是从事前授权、事后纠错的控权方式向建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体系的转型升级;是从注重私法权利向不仅注重私法权利而且注重公法上的权利保障的转型升级;是从严格司法向公正司法的转型升级;是从强调依法办事向既强调依法办事又强调法治环境改善的转型升级。

法治中国建设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有力保障,司法公正与公信是建成法治中国的关键指标和本质要求。人民法院作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者、维护者和捍卫者,应当主动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极大权威,坚决落实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深化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坚持公正司法,切实保障人权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建成公平公正、良法善治、平安和谐的法治中国而履职尽责。

(《人民日报》2013年7月12日)

胡建淼:“依法治国”精神的内在逻辑

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这一党领导人民的治国理政方式的内涵不断丰富和深化。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十六大、十七大报告的基础上,将“依法治国”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和广度。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闭幕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指出,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法治行为”与“法治目标”的最终汇合,体现了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精神的内在逻辑。

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从此,“依法治国”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最终确立。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在十五大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和深化“依法治国”内涵。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法治建设纳入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将法治建设作为小康社会是否建成的衡量标准,无疑将“依法治国”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和广度。在这里,“依法治国”属于法治活动的范畴,“法治国家”属于法治目标的范畴;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国家。

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党的十五大报告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已明确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将“推进依法行政”确立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

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战略部署,国务院于2004年3月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工作做了全面布置,第一次确立经过10年左右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推进依法行政”列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任务的具体内容,并明确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依法行政是对依法治国的深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的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是在党的领导之下,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责任政府。法治国家里的政府必须是也必然是法治政府。

依法执政和法治政党。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坚持“依法执政”;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确立了我们党的三大执政原则,即“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将这三大执政原则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实行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治国理政方式的一个转变,是政党政治法治化的表现。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如果执政党的执政行为不依法,那么,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都不可能做到。如果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深化,那么,依法执政显然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保障。依法执政的目标是将我们的党建设成法治政党。我们党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我们党也同时是一个法治政党。作为法治政党,共产党确立了“依法执政”原则,自觉遵守和服从宪法和法律,领导和带领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全面实施。我们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和建设者,同时也是自身政党的建设者。将我们党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政党,是人民的要求,国家的要求,更是我们党自身本质的要求。

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再次阐述:“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系指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严格按照宪法规范办事,一切违宪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依宪执政,系指我们党领导和带领人们自觉服从和遵守宪法,监督和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的最高行为准则,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与其相抵触的最高法律规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一个连宪法都不会遵守的国家,它无意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依宪执政是我们党领导和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严格遵守宪法,保障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会受到追究,所以它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性保障。

建设小康社会和法治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宏伟目标;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了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间坐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当今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中心工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本身就是一项“全面性”工作,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全面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法治建设过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伟大工程的目标是“小康社会”。小康社会是一个“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社会,“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的社会,“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的社会,“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的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小康社会是一个“和谐社会”,小康社会同时也是“法治小康”的社会,因而也是一个“法治社会”。早在2006年,习近平同志就高瞻远瞩地提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特别要求,“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显然,法治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法治社会也是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和标准。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是“法治行为”的丰富和深化轨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政党—法治社会,这是“法治目标”的丰富和深化轨迹,这两

条主线都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丰富和深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话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两条主线的汇合,从而实现了“法治行为”与“法治目标”的有机结合。这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逻辑。

(《紫光阁》2013年第5期)

马一德:让法治成为国民的信仰

党的十八大将“法治”确定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由此成为我国改革路线图中的核心概念之一。然而,要真正发挥“法治”的基础性作用,建成“法治中国”,我们还有较长的路要走。现实中,违法乱纪、权力膨胀与腐败、司法公信力丧失、一些民众信访不信法等问题依然存在。人民没有法治信仰,就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卢梭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法治作为一种信仰,不仅要求人们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任何行为都恪守法律,而且要求全社会对法治的敬仰和推崇。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所谓法治信仰的树立,是指法治精神渗透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阶层民众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公民对法律有着发自内心的认同感,并通过法律途径、法律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化解矛盾纠纷。

让法治成为国民的信仰,首先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诚如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所指出的,“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法治本质上是规则之治,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一国的根本规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只有牢固确立和尊崇宪法的权威性,才能在国家树立一个最高的是非判断标准,才能建立稳定而可靠的制度预期,才能引导国民对于遵守规则的信心并信仰法治。

要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在宪法框架下发挥惩恶与纠错机制的威力,让国民看到法律是神圣的,谁都不能违反,否则“刑可以上大夫”。只有这样,宪法才能深入人心,宪法实施才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宪法信仰就能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动力源泉和根本保证。

让法治成为国民的信仰,必须使法治精神贯穿法治运行的全过程。中共十八大报告把法治归纳为四个环节和层面: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在立法层面,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来推动法治信仰的形成。法律是形成法治信仰的基本前提,但只有良法才能得到普遍的认同,并最终促进法治信仰的形成。因此,要抓住立法这个首要环节,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升立法质量,以更多更严密的良法助推法治信仰的形成。

在执法层面,要通过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升执法者法治素养来推动法治信仰的形成。法律得不到严格执行和有效实施,法律就只是随意搁置的一纸空文。柏拉图曾说:“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在法治社会,执法者的法治素养是决定法治建设成败的重要因素。应通过定期举办法制讲座、专业培训、执业水平考试等形式,不断增强法律职业人员的法治素养。

在司法层面,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是公平正义实现的最后一道关卡。理想的法治状态下,一切纠纷皆可通过司法获得解决,民众能够从司法获得最后的公平正义。这就要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在守法层面,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增强法制教育的感染力和渗透力,积极运用新兴媒体,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和解释法律,使法治信仰融入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

(《学习时报》2013年12月30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