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专家授学

李适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着力点

我体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体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就是执政党以法律为载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自己的价值目标和政策措施,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从而实现其政治主张。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就是强调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利益关系、推动改革发展,努力做到政治决策和立法决策协调同步。

怎样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第一,要处理好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关系。立法决策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有机结合。当前,改革发展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是仅仅总结实践经验、巩固改革成果,而是需要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要把深化改革同完善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立法实现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的有机结合。国内外的实践充分证明,用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努力做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协调同步,既能确保改革决策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降低改革成本,又能争取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拥护,为改革决策提供极大的民意基础和动力支持。第二,要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应兴应革的事,有了政治决策之后,应尽可能先立法、后推行。改革方案的研究过程,也应是立法项目的研究过程,应当吸收立法部门的同志参加。开展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轨道上进行。对各方面、各地方提出的创新需求,应当从立法上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和办法。第三,要着力提高立法质量。要牢固树立并不断强化“质量第一”的立法理念,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增强立法针对性。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立法工作,尤其是要抓住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入调查研究,把握客观规律,做好制度设计,使法律规定的内容真正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二是,增强立法及时性。立法既要精雕细刻,又要反应灵敏、下先手棋。要针对突出问题,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引导。法律立改废条件暂不具备实践又迫切需要的,可通过授权方式先行先试。三是,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必须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得到有效实施。在立法中,要研究清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能具体规定的就应当明确规定,能在法律中规定清楚的,就不一定另搞配套法规。四是,增强立法系统性。要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形式,组合协同,做到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统筹协调、形成合力,以切实提高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成效。

始终坚持严格执法

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是重要的执法主体,80%以上的法律和法规都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能活动来实施的。忠实执行法律法规,是各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得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更为突出、更加紧迫。

坚持严格执法,就是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具体说,要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就是执法主体、权限、依据、内容、程序和证据都要符合规范;公正执法,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抵制权力、金钱、人情、关系对执法活动的干扰,确保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文明执法,就是要善待行政相对人,尊重其人格尊严,举止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

坚持严格执法,要注意处理好执法中“软”与“硬”的关系。在履行职责时,要依法充分运用执法手段,该出手的时候及时出手,该整治的依法坚决整治,该管理的依法坚决管理,决不临场退缩,决不姑息迁就。如果该“硬”的时候“硬”不起来,特别是在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时,或者不出手,不敢管、不愿管,从而放纵违法犯罪;或者出手不及时,从而贻误时机;或者出手不到位,从而留下隐患,那么“硬”不起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本来可以及时制止的苗头未能及时制止,从而导致事态扩大、局面失控。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事件,都有着这方面的深刻教训。从“软”的一面看,要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的同时,注重谦和抑制,把握宽严相济,注意方式方法,该轻则轻,可缓则缓,同时给予适当的人性关怀。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要尊重其人格,体谅其感受,理解其需求,刚柔并蓄。如果该“软”的时候“软”不下去,不仅容易激化矛盾,使执法工作遭遇阻力、执法目的难以实现,而且可能导致执法者和当事人对立不断升级,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坚持严格执法,还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自律不能替代他律,信任不能替代监督。首先,必须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而且是透明的笼子里。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监察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又对行政权行使的主体资格、行为规范、实施程序和违法责任等作了规定,防止权力滥用。各级执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执法权。其次,执法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还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力。此外,在信息社会,还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不护短,把监督作为改进工作的动力。

积极推进全民守法

人民群众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力量。人民群众知法、信法、守法,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我体会,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就是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对法治有信心。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不信任,认为靠法律不如靠关系,找法院不如找领导,“明规则”不如“潜规则”,那法治社会就建不成,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也将失去坚实的支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把大力推动全民守法作为重要支撑,切实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形成以尊宪守法为荣、以违法犯罪为耻的良好风尚,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氛围。

首先,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打铁要靠自身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要求人民群众做到的,领导干部自己要首先做到,要求人民群众不做的,领导干部就不能自己坏了规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干部就要带头守法。

领导干部带头守法,关键要尽快提高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的能力。法治思维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首先是一种观念,即对宪法和法律存有敬畏之心。这是思想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和法律,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

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对宪法法律的敬畏,就是要将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根植于心,忠于宪法,在遵守宪法法律上作表率;践行宪法,在施行宪法法律上做贡献;维护宪法,在捍卫宪法法律上下功夫。其次是一种意识,即依法按权限和程序办事。这是思维模式。始终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具体而言,我们无论是作决策还是办事情,首先都要想一想法律上有多大权限,处理问题的法定依据、标准是什么,应当按照什么法定程序,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最后,归根到底是一种信仰,即将依法办事作为从政底线。这是思想境界。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无论是政府活动,还是公民行为,都不能逾越法律边界,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红线不能触碰,底线不能逾越。无论是“循吏”还是“能吏”,都应当依法按权限和程序办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依靠法律规则推进改革、实施治理。即使是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也要严格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其次,要多层面、多渠道、多方式推动全民守法。全民守法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样,也是一篇大文章。我们在重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注意道德建设、社会组织等在规范公民行为、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多层面、多渠道、多方式推动全民守法,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

第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制宣传教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群众,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大创举。当前,我们要认真实施“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目标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要把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使立法工作、监督工作、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的过程都成为宣传宪法法律、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要让人民群众在人大每一次立法、政府每一项执法措施、司法机关每一个案件审理中都感受到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确保宪法法律深入人心。要努力让尊法、守法、用法成为公民的生活方式,让法治文化全面替代人治文化,让规则意识全面取代关系意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夯实群众基础。

第二,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教育作用,引导公民依法维护权益、自觉履行义务。我们是一个有着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历史上非常注重道德在治国理政、为人处世中的作用,讲究德主刑辅,讲究道德教化。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因此,在推进全民守法进程中,要注重加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公民道德建设。要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一方面,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尤其需要道德建设来教化人心,引导善行,让民众在不为非的基础上还能行善,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式过马路”问题。另一方面,法律是刚性的,道德是柔性的。道德的柔性特征正是对具有刚性特征的法律的有益补充。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有利于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强化公民意识,培育全民守法习惯。

第三,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建设,增强公民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全民守法,必须重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建设。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朝代更迭,但社会基层能够保持相对稳定,与宗族家庭的作用有很大关系。民间发生纠纷冲突时,族长出面即可调停。很多矛盾纠纷都能按照乡规民约族法得到化解。这是中国社会历史上特有的一种“自组织”形态,具有一定的基层群众自治成分。新中国成立后,这种传统的社会结构模式被打破。社会成员以单位或户籍地组织起来成为“单位人”,各级党组织和政权组织实施着社会管理,形成了一种“他组织”模式。这也能解决问题。但是,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单位人”又变成“社会人”的今天,又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大量矛盾纠纷在基层难以得到有效化解。因此,进一步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建设,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摘自《中国人大》2013年第12期)

吴爱英: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就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论述,提出了许多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指引和思想武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大政治任务。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坚持以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做好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努力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积极贡献。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指南

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了深刻阐述,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指南。关于法治建设的宏伟目标,强调要大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于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执法;关于法治建设的总体思路,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关于法治建设的根本宗旨,强调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关于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进一步做好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工作

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把平安中国建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紧紧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把人民群众对平安中国建设的要求作为努力方向,着力建设平安中国。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扎实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各项工作,

努力为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作出新贡献。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做好监狱、戒毒工作,确保监所持续安全稳定,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进一步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努力夯实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

进一步做好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

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依法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的广泛权利,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司法行政机关要以服务和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为出发点和着力点,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认真做好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大力加强和拓展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推进建设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律师资源不足等问题,通过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建立国资律师事务所、组织选派志愿律师等多种措施,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到欠发达地区开业、执业,努力使这些地区的人民群众也能享受基本法律服务。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和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

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任务。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司法行政机关应切实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能,采取有力措施,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推向深入。突出抓好宪法学习宣传,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大力宣传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广泛传播法律知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大力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各项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和“民主法治示范村”、“依法诚信示范企业”等法治创建活动,提高创建工作水平,促进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充分运用大众传媒开展法制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习法律、信仰法律、维护法律的浓厚氛围。

进一步推进公正严格执法、依法诚信执业

良法在于行。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切实做好监狱、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公正廉洁执法方面的制度、规范,特别是要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重点环节,制定完善统一严格的程序规定和标准,以完善的制度确保公正严格执法。教育引导律师严格依法办好每一个案件和法律事务,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和法律事务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严格依法诚信执业。进一步做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为国家法治建设选拔和储备更多高素质的合格法律专业人才。进一步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职能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进一步加强法律和司法行政领域交流合作

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加强法律和司法行政领域交流合作,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学习贯彻这一重要指示要求,必须进一步做好司法协助和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要积极拓展法律和司法行政领域交流合作,切实加强同国外司法行政部门的合作,深化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内容,更加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交流与合作的层级,有效服务我国外交大局。积极履行司法协助中央机关职能,进一步做好刑事司法协助和民商事司法协助案件办理工作,加强与有关国家的移管条约谈判,加强移管实务合作,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有效维护国家和公民、法人的利益。积极参与联合国和相关国际组织的专业活动,服务我国外交战略布局和对外经贸合作,有效维护国家的重要利益。进一步加强在上合组织框架下法律与司法行政领域合作,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为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加强人文合作等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保护成员国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共同打击“三股势力”、贩毒走私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促进地区共同发展繁荣。

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司法行政部门能否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关键在队伍。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落实到司法行政机关,就是要着力提高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队伍。当前,应在前一阶段深入学习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把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推向深入。一是要把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点内容,列入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的必修课,制订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专题,采取集中学习、专题学习、学习讲座等多种形式,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深入学习,真正使讲话精神入脑入心。二是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自觉用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指导实践,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三是大力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解决“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切实做到公正廉洁执法、依法诚信执业、热情服务群众。四是大力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培训工作长期规划和实施计划,分层次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司法行政队伍政治业务素质。

(《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8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