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难点精讲精学

▶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出发,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指明了方向。

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依法治国的“法”,指的是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都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因此,依宪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了国家公权力的组织体系、职责权限和行为标准,确立了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相互监督机制。依宪治国,就是要按照宪法的要求,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良好运行,加强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由于宪法的许多规定主要是依靠国家机关去执行的,因此强调依宪治国,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好宪法,熟悉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严格依照宪法办事,真正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只有做到这三个“善于”,才能真正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优化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更好地提升党的执政能力。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核心在理念,关键在能力,重点在落实。一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提高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宪法的至上地位,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从宪法出发,我们就会走上建设法治国家的通衢大道;以宪法为基石,我们就能获得党和国家兴旺发达的蓬勃伟力。

▶ 法治政府有哪些特征?

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地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采取了许多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要看到,一些人对法治政府的理解还比较简单,致使法治政府建设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这就要求我们从理论上进一步把握法治政府有哪些特征。

法治政府是守法政府。法治,在逻辑起点和制度目的上均在于通过法律制约公权力。因此,法治政府必然是在实体和程序上都严格遵守法律的守法政府。守法政府的内涵包含两方面:一方面,它必须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的核心不在于权力的大小,而在于政府权力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其边界是确定的、明晰的,政府行使其权力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当前,一些地方政府行使权力的边界不够明确和清晰,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这些都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应当是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强调法律权威至上,政府违反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在违反法律后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者以政治责任

、道义责任代替法律责任,也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

法治政府是民主政府。法治的重要价值在于实现民主、保障公民权利。因此,法治政府必须是民主政府,其权力的行使要充分、真实地代表民意,成为人民意志的执行者。这一方面要求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必须民主。在重要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专家、社会公众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实现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在重要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发扬民主,行政行为看似有法可依,其实并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也必须民主。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治政府应当是透明政府。只有透明的政府才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府权力依法行使,成为法治政府。这就要求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政府作出什么样的决策以及如何决策都要向公众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都要及时公布,以方便公众监督政府是否依法行使权力。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准确、及时。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对信息采取“选择性公开”,对自己有利的就公开,对自己不利的就隐瞒,这也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

▶ 建成法治政府须防范的几种执法乱象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这对我国的政府法治建设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在政府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依法行政的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在政府行政过程中,特别是在政府执法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还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注意。

强势执法。当前,在一些干部的头脑中,还存在把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看成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和人民的父母官,把老百姓看成是被管理者、服从者,把法律看成是治理老百姓工具的陈旧观念,官本位、权大于法、长官意志、特权思想根深蒂固。表现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人员只谈依法治民不谈依法治官,只谈依法治事不谈依法治权,只要求别人依法办事,不要求自己遵法守法,只强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责任,不承担自己违法行政的责任,行政机关凭借自身所拥有的决定权、命令权、执行权、强制性等行政权力和优势地位,借助法律的强制效力和特殊权威,对社会和公众施以强势的约束和管理,使行政执法违背了法治的本质,行政执法嬗变为治民的工具。

趋利执法。行政执法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但在现实生活中,利益驱动执法,“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正在成为一些地方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执法依据时,想方设法扩大自身的许可权、处罚权、收费权等行政权力,加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和责任,减轻对自身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为地方或者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跑马圈地”;有的在执法中以公权的名义随意决策,武断执法,大量介入市场领域和竞争性行业,为市场关系利益方获取不当利益,“争利于市”, “争利于民”;有的执法部门将执法权视为谋利或者创收的工具,执法就罚款,管理就收费,有的甚至借执法之名行保护违法之实,执法与违法勾结依存,形成灰色执法产业链;还有一些执法人员为满足私欲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以权谋私,严重损害法律权威。

分散执法。由于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执法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当前政府职能不清,运转不顺,行

政执法越位、错位、缺位情况依然存在。有些行政机关仍在管理一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一些该管的事情却没有管住管好;有些行政执法权在纵向上垂直封闭,在横向上过于分散,导致行政执法条块分割,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协调不力,配合不够,甚至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执法部门特别是许可、罚款、收费部门设置过多过滥,导致行政执法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形成执法混乱和执法腐败;执法经费和财政保障的不足,也迫使部分执法机构以罚代管,以罚抵支,乱罚款、乱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罚没款项,造成政府收入流失,政府形象受损。

选择执法。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要求所有的法律都应必须得到执行,所有人的违法行为都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但在现实中,行政机关不是一视同仁地执行所有法律,一视同仁地处理任何人的违法行为,却根据一些非法律因素或者非正当理由,有选择性地执行法律。有的在执法依据上进行选择,哪部法律对自己有利就执行哪部法律;有的在执法对象上进行选择,对当官的和老百姓、对大老板或者小企业实行区别对待;有的在执法时机上进行选择,平时不主动执法,问题成堆时就搞集中执法、运动式执法。这种“选择性执法”,不仅动摇、威胁着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正义性,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消解着人们的公平观念和法治意识。

钓鱼执法。执法的目的在于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为了完成执法指标和任务,或者为了获得更多罚没收入,或出于其他种种目的,对本没有违法意图的人采用欺骗、利诱等手段诱使他们从事违法行为,实施钓鱼式执法,有的执法人员假扮嫖客,引诱妓女拉客,从而抓捕妓女;有的执法人员谎称行人,因各种困难需要搭乘汽车,从而查处“非法营运”;还有的执法者扮成赌客,诱人聚赌,最终抓赌成功人资俱获;等等。这种执法方式,或者说取证方式,从表面看似乎合法,但从本质上讲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和目的,不仅直接侵害了被钓者的合法权益,更使得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受到损害。

随意执法。在行政执法队伍中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很多执法人员将程序视为麻烦,或者是权力行使的妨碍和束缚,不习惯也不愿意接受法定程序的制约,潜规则盛行,正式规则反而常被扭曲,违反程序随意行政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置法定执法方式于不顾,该公开的没有公开,该收集的证据没有合法收集,该说明理由的没有说明,该告知权利的没有告知,该听证的不举行听证,该登记的没有及时和详细地记载;有的头脑中没有法定阶段、顺序的概念,不经调查取证就裁决,未经听证就决定,未经送达就执行,未经批准就生效;还有的不遵守法定期限,办事拖拉,在法定期限内该受理的不受理,该处理的不处理,该答复的不答复,或效率低下,行政执法超过法定时限。

神秘执法。在透明政府、阳光行政已提出多年的情况下,我国当前政府执法领域内的信息公开依然不能令人满意,一些行政执法的透明度非常低,“神秘执法”倾向依然比较严重。有些执法机关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威,习惯于神秘行政,将行政文件视为“内部规定”,将公共信息视为“独有资源”,不愿公开执法依据和相关信息;有的为了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不愿公开执法过程和相关信息,免得增加执法环节和程序,提高行政成本;有的为了简单省事,尽可能不提供或者少提供执法信息,以免节外生枝惹麻烦;还有的为了地方形象或者个人政绩,在出现问题时“捂盖子”“报喜不报忧”,刻意隐瞒或者篡改信息。还有相当一些部门和执法者,出于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考虑,害怕公开会影响自身的利益,害怕公开会招致各方面的审查和监督,热衷于暗箱操作,利用手中的执法权或者掌握的行政信息进行寻租,造成一些腐败、权力滥用问题。(刘丹)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