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2017生态建设热点解读

陈吉宁: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地方环保管理体制改革

【编者按】2016年9月23日《人民日报》刊登了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撰写的《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地方环保管理体制改革》一文。文章认为,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民生之患、民心之痛,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究其原因,根本在于一些地方对于处理好发展与保护关系,在认识上有偏差,在实践上不到位,环境保护责任不落实、难监督。这就需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从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入手,解决制约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标本兼治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但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民生之患、民心之痛,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究其原因,根本在于一些地方对于处理好发展与保护关系,在认识上有偏差,在实践上不到位,环境保护责任不落实、难监督。这就需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从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入手,解决制约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标本兼治加大综合治理力度。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对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一项根本性改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对于推动环境管理转型、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新举措。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生态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要求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安排部署。实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就是要切实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变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大量存在的状况,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要求,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实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新突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生态文明体制“1+N”改革方案。这些文件都将着眼点放在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强化排污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和具体实践,与各项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相辅相成、互相配合、整体联动,将有力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完整性、协同性,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制度完善注入新的活力。

实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支撑。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改体制、调机构、动人员,不只是机构隶属关系的调整,也涉及监测、监察、执法、许可、审批等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重构。全面落实垂改要求,将有力推动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创新、明晰职责、完善制度、配套政策,提高环境管理的整体效能,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生态环境关乎民生福祉、关乎民心向背。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落实条块责任,推动环境质量改善。作为指导性文件,《意见》对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组织实施进行了全面部署,只有准确领会和精准把握《意见》要义,才能落实好《意见》。

要坚持问题导向。从制度层面上切实解决好“4个突出问题”,是《意见》编制实施的主线。通过落实并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开展权威有效的环境监察,加强责任追究等措施,切实解决“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问题;通过省级上收并统一行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监察职能,市级统一管理环境执法队伍等措施,切实解决“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问题;通过显著增强省市两级对环境问题统筹调控能力,探索设置跨流域跨地区环保机构等措施,切实解决“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问题;通过统筹解决环保机构和人员身份编制、提高环保队伍专业化水平等措施,切实解决“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问题。

要坚持目标指向。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意见》把妥善处理好条块关系、纵横关系,把充分调动条块两方面积极性作为基本方向,既不能因改革削弱、上交地方党委和政府环保主体责任,也不能让地方党委和政府权责不等、没有手段、无法履责。在块上注重责任清单化,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并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在条上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优化省市县的环保职能,强化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提高整体效能;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纵横关系,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保护大格局。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抓好《意见》落实和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工作。

要先行先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各地情况差异也比较大,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各试点省份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指向,按照《意见》要求,细化、量化、实化各项政策措施,大胆创新,积累成功经验,为全国全面改革提供示范样本。试点完成后,总结经验,出台政策,成熟一个、备案一个、启动一个,尽快在全国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

要积极稳妥。此次改革是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的全面改革,不仅是地方环保系统内部的机构和人员调整,还要对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予以进一步明确。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稳妥解决改革过程中在人员安置、机构变动、责任落实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先易后难,平稳有序,以最小代价推动改革完成,不留“烂尾楼”,严禁“翻烧饼”。

要统筹衔接。垂直管理是“底盘性”制度改革,其他的环保制度要以此为基础进行梳理,重点协调好与环保督察、排污许可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等制度改革的衔接与配合,形成以垂直管理为核心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合力。同时,也要协调好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国家其他相关制度改革的衔接。

人心齐,泰山移。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有上下一心的共同努力,我们有信心有决心实施好《意见》,完成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为坚持绿色发展、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

常纪文:环保督察发现的问题需要再督察

【编者按】2016年12月6日《经济参考报》刊登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撰写的《环保督察发现的问题需要再督察》一文。文章认为,我们需要以更加坚决的态度,针对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采取更加稳妥的改革方法,予以统筹解决。特别是在产业结构调整、空间结构优化、产业链条形成、违法行为纠正、促进“三去一降一补”和区域资源的统筹与优化方面,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文章分三部分,本书收录时节选了第二、三部分。

环境保护存在的严峻问题

2016年5月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了河北省督察的结果。11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了8个省、市、自治区的督察结果。从结果来看,在生态文明意识、环境执法、环境保护问责、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等方面发现了比较严峻的共性问题。这些问题,通过各方面的反映来看,也是全国大部分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是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不到位。

如河北省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方面重视不够,环境保护工作压力在向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传导中层层衰减;一些地方的环境质量恶化。河南省不少干部存在诸如短期内牺牲环境换取增长不可避免,大气污染严重主要受地形、降水、风力等外部条件影响等认识上的错误和偏差。黑龙江省工作部署存在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现象,如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省直相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也未对2015年未完成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恶化地区实施问责,一些地市环保压力传导不够。内蒙古自治区不少同志不仅没有认识到生态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反而认为全区环境容量大,环境不会出问题,很多地方干部没有认识到绿水青山就是财富,一些地区生态破坏情况令人心痛。宁夏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推进绿色发展的艰巨性、紧迫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存在重开发、轻保护问题。

二是监管监察不严厉,执法松软现象普遍存在。

如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严重;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乌裕尔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导致部分湿地、草地等被破坏;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问题仍然多见。内蒙古自治区89个国

家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中有41个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涉及企业663家,且矿山环境治理普遍尚未开展。河南省环保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导致部分地区环境形势转差、问题严峻。云南省2016年重点建设项目中,仍有55个未批先建,虽然出台了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文件,但在具体工作中考核不严,压力传导不够。

三是一些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甚至环境质量恶化,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缓慢。

如河北省部分河流水库水质恶化明显,滹沱河石家庄和衡水跨界枣营断面201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平均浓度分别比2013年上升63%和21%,水质恶化严重,群众意见较大。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灌南县化工产业园区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突出,周边地表水污染严重,七圩闸和大咀大沟化学需氧量分别超过地表水Ⅳ类标准约50倍和8倍等。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些环境保护工作被动推动多,主动作为少,全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之后,36个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中24个尚未动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云南省的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严格落实大气和水环境治理任务。

四是一些地区传统的粗放式发展方式没有根本改变。

如宁夏自治区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81家为露天开采,破坏地表植被,矿坑没有回填,未对渣堆等实施生态恢复。内蒙古矿山环境治理普遍尚未开展。云南陆良龙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陆良县金泰博化工有限公司、云南陆良乐事达工贸有限公司、个旧市超拓有限责任公司硫酸生产线生产规模均小于10万吨/年,属于污染严重应淘汰类生产装置,但省市县三级工信部门于2013年3月却开绿灯,违规为其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

环保督察发现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督察解决

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措施,只有落地并得到地方的积极响应,才能充分发挥预期的作用。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对环境质量的改善发挥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其发现的很多共性问题出现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已三年的时间,而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解决难度很大,说明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措施的推进,正在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不仅各地方要反思发展意识、发展道路和职责履行的不足,有关部委也要反思对地方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不足。

我们不能因为出现一些难题而退却,相反地,需要以更加坚决的态度,针对这些问题,采取更加稳妥的改革方法,予以统筹解决。特别是在产业结构调整、空间结构优化、产业链条形成、违法行为纠正、促进“三去一降一补”和区域资源的统筹与优化方面,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

如果可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可以开展以下改革或者创新:

一是在2017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可针对负有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职责的部门,尽快启动督察工作,由在地方曾经担任过省级党委书记或者行政首长的人担任督察组组长和副组长,从地方和综合的角度审视这些职能部门是否科学、到位地履行好了自己对全国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责。

二是开展督察回头看工作。2016年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就是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之前,各地基本上都下发通知要求有污染的企业停产,有的甚至口头要求这些企业等到督察工作结束以后再运行。也就是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看到的很多现象是地方“应急”后的虚相,不完全是真相。有的地方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后,违规的企业暂时关停后空气质量还是不好,于是要求合规的企业关停,甚至要求饭馆也关停,对市民生活影响很大,造成社会的批评。建议督察结束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等工作,既可以防止一些地方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也可以杜绝地方的侥幸心理。

三是中央深改组可派人参加所有督察组的工作,在实践中去验证生态文明改革措施的实在性和实效性。不结合实际的,就进一步改革;作用发挥不好的,就健全体制、制度和机制。

吴大华: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

【编者按】2016年10月14日《人民日报》刊登了贵州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吴大华撰写的《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一文。文章认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习近平同志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只有把制度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着力破除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才能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

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尤其要研究制定节能评估审查、节水、应对气候变化、生态补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修订土地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等。

健全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技术水平条件下,要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确保生态环境阈值底线不被突破,就必须使污染物排放监管制度更具有刚性和约束力,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强制淘汰制度。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建立让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有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两个维度。纵向补偿,就是结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归并和规范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渠道,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横向补偿,就是引导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流域上游与下游之间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多种方式实施补偿,不断规范补偿运行机制。

健全政绩考核制度。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考核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对禁止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评价其自然文化资源的原真性、完整性。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生态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只要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立项、审批、监管职责的领导干部就一定要被追究相应责任。追究责任不应只是警告、记过等“毛毛雨”,而应以降低职务、开除公职甚至开除党籍等处罚为主,情节严重的还需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促使领导干部提高保护环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吕薇:把握实现绿色发展的关键

【编者按】2016年9月8日《经济日报》刊登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吕薇撰写的《把握实现绿色发展的关键》一文。文章认为,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已接近警戒红线,长期积累的环境欠账亟待解决,迫切需要转变传统的高排放、高污染、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发展模式,实现低排放、低消耗、改善环境的绿色发展。文章分四部分,本书收录时节选了第一、四部分。

绿色发展要转变传统环保模式

绿色发展是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方式,旨在让经济发展与污染排放减少、资源节约及环境改善之间形成相互促进关系。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国家正在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其特点是,采用更加严格的标准、更加积极的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资源。

第一,全面认识绿色发展,实现环境保护模式的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比传统的环境保护模式覆盖面更宽、标准更严格、管理更精细、参与更广泛。实施绿色发展战略需要转变和提升传统的环境保护模式,提高保护质量和治理效率。其一,从生产环节的节能减排低碳发展为主,转向覆盖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各环节的节能减排降耗,需要政府、企业、公民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其二,从末端污染物治理为主,转向源头防御、严格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目前,我国的环境承载能力已接近上限,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先发展后保护的路子,必须统筹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其三,从大气、水污染治理为主,转向统筹各种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尤其是统筹水、大气、土壤、森林、草原、海洋、矿产等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与治理。其四,从整治重点行业和企业为主,转向点与面结合,抓大不放小。我国人口众多,不仅要抓集中的污染源整治,还要抓单个排放量小、分散面广的污染源治理。如,关注农村环

境治理和居民绿色消费等。

第二,健全推进绿色发展重在完善体制和机制。一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严格监管与有效激励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一方面,通过相关规制推动绿色发展,增加违法成本;另一方面,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税收、价格、财政补贴、绿色信贷、排放交易等经济政策工具,实现外部成本和效益内部化,使市场机制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引导市场主体绿色生产和消费,调动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二是坚持社会成本效益原则,建立全寿命期的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影响效果评价机制。在进行重大政策选择和重大技术推广时,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不同领域和行业的技术路线方案,进行全寿命期的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影响效果比较,以防止局部优化而整体不优的现象。三是坚持谁污染谁担责、谁受益谁补偿、谁环保谁获益的原则,完善环境保护的责权利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必须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责权利,建立奖惩分明的体制机制。以处罚、价格和税收等各种措施,提高破坏和污染环境的成本,增加环境保护者的权益。四是完善法律体系,强化依法保护和治理机制。我国已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实现绿色发展,必须依法治理。首先,要打破地方保护,统一执法标准,确保已有法律法规有效实施。要做到严格执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有效衔接行政执法与司法制度。其次,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违法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根据绿色发展需要,修订和补充相关法律法规。如,增加关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等。

切实推进绿色产业链建设

发展绿色产业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将生态环境保护变为发展经济的新动力。绿色产业包括利用绿色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新兴绿色技术产业等。绿色产业链包含绿色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化示范,绿色生产、消费和服务各个环节。

第一,技术进步和创新是绿色产业的重要支撑。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降耗和环境保护等绿色技术研发的投入,加强创新链各环节的衔接。要建立公开透明、稳定的激励机制,形成可预期的投资回报,促进企业进行长期创新投入。一要加强基础性研究,开展污染及其危害的机理研究,为确定生态环境治理重点和技术路线提供科学依据。二要加大绿色共性技术研发投入。特别要加大绿色技术设备的研制力度,增强为企业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改造提供装备的能力。三要加强产学研用结合、引进技术与自主研发结合,制定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试点示范和技术推广一体化发展规划。鼓励国内大企业与研究机构合作的技术创新联盟,加快绿色技术商业化。四要推进绿色技术研究开发与标准一体化,加强科技对标准制定的支撑作用。五要加强绿色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进一步完善绿色标准体系,科学推动绿色生产和消费。动态调整行业绿色发展标准,促进节能减排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等新技术的推广利用。一是根据需要,提高重点排放行业的标准水平。二是扩大实行节能减排降耗标准的行业范围。三是补充缺失的标准。根据节约资源的要求,制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标准。建立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排放标准。随着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技术的发展,单项指标往往不能反映企业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应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最终排放标准。

第三,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鼓励绿色装备制造。鼓励通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国际合作、自主研发等多种方式,研制适用的节能减排降耗技术装备。切实落实加速折旧等政策,鼓励绿色生产和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可考虑对首批次采购新型先进绿色技术装备,给予价格补贴、绿色信贷等支持。

第四,发展绿色服务,普及绿色发展知识,推广绿色发展模式。以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为重点的绿色服务业是新兴服务业,包括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技术研发、咨询、技术推广,以及资源回收利用、能效管理、碳资产管理等。在这一过程中,要建立绿色服务标准,培育服务人才,提高绿色服务能力和质量;探索绿色服务的发展模式,制定鼓励绿色服务的政策。特别是一些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农村污染处理,因缺乏技术和人才,难以开展,迫切需要专业化的服务队伍。应鼓励针对性地开发技术,探索服务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中小企业和乡村的节能减排、资源和废物回收利用等提供绿色服务。

雷毅:供需互动激励绿色创新

【编者按】2016年11月24日《经济日报》刊登了西南财经大学雷毅撰写的《供需互动激励绿色创新》一文。文章认为,绿色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企业是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力量。当前,如何促进企业提高绿色技术创新效率、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入快车道,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其中,构建新型的供求协调的绿色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环境,乃题中应有之义。

绿色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代表了当今科技和产业变革方向,是最有前途的发展领域。而企业是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力量,应该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绿色技术创新作为“绿色+技术创新”,通过绿色理念引领创新发展,依靠技术创新破解绿色发展难题,是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协调发展理念的有机融合,是对产业结构调整、传统技术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升华,更是实现经济效益最佳、生态效益最好、社会效益最优的有机统一。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和创新驱动战略有力地推动了绿色技术创新发展,但我国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活力依旧不足,与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不相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针对这一问题,多策并举采取相关措施,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需要看到的是,加大政府激励应该是解决绿色技术创新市场失灵、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一个重要动力源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从这个意义上说,挖掘政府激励与市场机制的内在关联互补性,发挥政府激励对市场机制的协同优势,构建一种新型的供求协调的绿色技术创新的政府激励机制,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完善供给侧推动的激励机制。一要完善政策法规激励。可考虑将绿色技术创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环境政策和科技创新政策相互融合。通过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约束企业粗放行为,引导企业依法创新,保障企业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新兴产业政策,鼓励企业参与关键领域的绿色技术创新,支持依托企业建设绿色技术创新中心,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让绿色技术创新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二要完善财政税收激励。可考虑对开发绿色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企业进行投资补贴与生产补贴;加快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调节的杠杆作用,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增加企业创新收益,激发企业创新**。三要完善金融服务激励。可考虑设立专项基金,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完善风险投资体系,分担企业创新风险,放宽社会资本准入限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优先支持绿色技术创新企业上市,探索信贷债权转股权,系统运用组合信贷、知识产权质押等产品,重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第二,健全需求侧拉动的激励机制。一要启动领先市场战略。建议紧密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借鉴国际成功经验,选择若干具有领先优势和发展潜力的领域作为试点,打破壁垒,迅速形成领先市场,力争能在较短时间确立领先优势。二要强化政府绿色采购。尽快推动《政府采购法》中关于绿色采购内容的细化完善,为政府采购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品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依据;设置政府绿色采购产品规格标准,为企业指明绿色技术创新方向,降低创新决策和新产品投放市场的风险;逐步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定期公布政府绿色技术创新产品采购清单,增强政府绿色采购对全社会绿色消费的示范引领作用。三要刺激大众绿色消费。要积极倡导消费者增强生态文明意识,通过绿色消费宣传引导公众转变消费观念,提高绿色消费认知能力,使消费者能够自觉接受绿色技术创新产品价格并愿意购买。要通过价格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消费者购买绿色技术创新产品,并完善产品公共配套设施服务,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第三,构建供需互动的激励机制。一要加强供需对接研究。要遵循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科技发展新趋势,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引导政策、科研机构加强对绿色技术创新的供需规律研究,促进供给侧更有效地瞄准需求侧的动态结构,激励企业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创新投入,推动绿色技术创新供给系统与需求系统的对接,鼓励供需双方参与多样化的科技服务。二要加强服务体系建设。要搭建绿色技术创新信息网络、成果转化、研发合作、评估推广、市场交易、宣传培训等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深化应用型科研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推动供给方与需求方的协同合作关系,提升绿色技术创新与扩散能力,形成螺旋向上发展态势。三要加强人才政策激励。政府要加大教育投入力度,通过更多优惠政策,引进市场急需的国际精英人才。可考虑制定股权激励政策,落实人才技术入股等多种非资本入股分配方式,加大对科研成果转化突出的团队进行奖励,让科研机构、企业、人才、项目等都充分活跃起来,形成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发展的强大合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