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2017社会建设热点解读

杨耕: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

【编者按】2016年12月7日《光明日报》刊登了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杨耕撰写的《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一文。文章认为,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增加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从而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内含并需要社会公平

当代中国的改革就是要建立一种既有效率又有公平的社会体制,其中,根本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适应生产社会化需要而产生的现代经济运作模式,是人的现代生存方式。作为现代经济运作模式和人的现代生存方式,市场经济是通过竞争来实现其配置资源、促使资源配置优化功能的,是通过竞争来实现其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促进人的发展功能的。市场经济与社会公平的关系并非如同冰炭,始终处在绝对对立之中。相反,市场经济本身就内含并需要相应的社会公平。

首先是机会公平,即每一个人都有自主选择参加某种社会活动的权利,都有同等的机会支配社会资源,社会必须提供必要的条件,使具有同样能力的人具有同样的机会参加相应的社会活动。人们可以放弃这种权利,但必须首先拥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个权利必须得到社会的肯定、尊重和保障。具体地说,社会必须尊重人们平等的主体身份和地位,必须以某种方式如法律规定、行政许可赋予能力相当的人具有参加相应社会活动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说,机会公平就是人们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公平。

其次是规则公平,即规则人所共知、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对所有具有同等资质、参加同类社会活动的人具有同等效力。对于社会公平来说,规则公平就是要保证具有同等资质或能力相当的人都具有参加同类社会活动的权利;同时规定参加同类社会活动的人必须履行某种义务,即承担某种责任。参加社会活动的人都应在这个过程中意识到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严禁做什么,从而都能意识到权利与责任的统一。规则公平不允许任何一个参与社会活动的人只拥有权利而不承担责任。如果说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前提,那么,规则公平则是社会公平的保障。没有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就会虚化。

再次是结果分配公平,即以平等身份参加某种社会活动的人必须承认和接受活动的结果,不允许任何人凭借社会特权取得收益“附加权”和亏损“豁免权”。无论是利多还是利少,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无论是赢家还是输家,只要你参加某种社会活动并接受了活动规则,你就必须承认和接受这种活动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在同类社会活动中,社会不能对任何一个人的特殊利益予以特殊的照顾,不能使活动结果的分配向任何一个人倾斜,必须坚持同一个标准、同一种程序,不允许任何人拥有结果分配的社会特权。发展成果当然要由所有劳动者共享,但共享的前提是共建;共建就要各尽所能,并通过按劳分配实现共享,共享就是所有劳动者对共建成果的公平分配。

市场经济所内含、所需要的这种社会公平,集中反映了商品交换的本质要求和交换当事人的基本关系。没有这种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结果分配公平及其贯穿其中的权利公平,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两极分化、贫富悬殊这种社会不公并非导源于市场经济本身,而是根源于至今仍在主导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和劳动的分离,以及由此所决定的资本家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榨取,才是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的真正根源,这是一种由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导致的社会不公。正因如此,马克思主义提出了消灭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消除阶级差别这一公平要求。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消除了由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及其所导致的收入和财富两极分化的现象。以此为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结果分配公平及其贯穿其中的权利公平。相对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而言,这种公平是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因为它不仅不承认任何社会特权,而且以否定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为前提。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首要的和根本的公平。

社会主义分配的根本原则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强调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强调具有同等能力、付出同等努力的人可以获得同等的机会、收入和财富。这种公平原则的真正贯彻,实际上是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及其平等关系的实现。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劳动的价值含量归根到底要由市场来评判,按劳分配归根到底要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在劳动的效率和质量及其价值面前人人平等,这无疑是一种公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者的收入应当同他们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成正比,由此造成的收入差别是一种公平,而不是不公平。对这种收入差别当然可以调节、“限制”,但是,这种调节、“限制”不能损害市场经济的准则,不能从根本上损害按劳分配这一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否则,我们只能重新回到平均主义。平均主义与社会主义风马牛不相及。与其说这是公平,不如说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大的不公平,因为它实际上否定了社会主义分配的根本原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干好和干坏一个样,干和不干一个样;不同的人付出了不同的劳动和代价,创造了不同的价值,得到的却是相同的结果。

社会主义社会:消除阶级差别及其所导致的社会不公

当然,任何一种公平都是相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是一个绝对的“圆”,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公平问题。其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结果分配公平是以默认劳动者个人的能力差异为前提的,这实际上也就默认了劳动者不同的能力是“天然特权”。然而,市场经济对这些具有不同能力的劳动者使用的却是“同一尺度”,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这种“同一尺度”只是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时间、强度和价值含量来分配劳动产品,而不考虑不同劳动者的不同需求,不考虑所分配的劳动产品的多与少,收入的多与寡,由此导致“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马克思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这种由“天然特权”所导致的收入差别,并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先富起来,这就形成了个人收入和在社会财富占有上的差别。

但是,我们应当明白,社会主义社会所要建构的公平不是消除所有的社会差别,而是要消除阶级差别及其导致的社会不公。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所提出的平等要求有双重意义。或者它是对明显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反应——特别是在初期,例如在农民战争中,情况就是这样;它作为这种自发反应,只是革命本能的表现,它在这里,而且仅仅在这里找到自己被提出的理由。或者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当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成了用资本家本身的主张发动工人起来反对资本家的鼓动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和资产阶级平等本身共存亡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公平的核心和根本,不是也不可能消除所有的社会差别,而是消除阶级差别,消除由阶级差别导致的在权利上、在社会资源的占有上,在社会产品的分配上的不公平。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社会公平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

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规范和权利,公平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平结构中的收入差别、财富不均“这些弊病”“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能由此否定按劳分配本身的公平性,不能由此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公平性。我们应当也必须高度重视收入差距、财富不均的问题,通过政府调控、制度保障,特别是国民收入再分配调解个人收入、加强公共服务、弥补市场“失灵”。但是,面对这样一种“天然特权”以及由此造成的收入差异、财富不均,我们不能“杀富济贫”,强行拉平收入差距,人为地实现“均富”;不能“给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以无条件的照顾,或者“给强者以不利条件”,由此来扼制劳动者个人能力的差异,以达到所谓的公平优先;也不能否定人们合理、合法追求个人利益的正当性,要求所有人都超越自己的基本利益去追求道德崇高,以达到“均贫富、等贵贱”的大同境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少数先进人物能够抑制自己的基本利益而追求道德上的自我实现,但大多数人不可能实现这种超越。否则,我们今天就可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

这种种做法实际上都是把公平原则抽象化、绝对化了,或者不可能持久存在,或者是道德乌托邦,不可能实现。彻底的唯物主义的态度是,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基础上,合理设计、安排、建构本身是公平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环境,逐步解除各种约束人们能力发展的“后天”的社会限制,逐步消除造成人们能力差异的社会根源,从而逐步缩小收入差别,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切都要以发展生产力为前提。在当代中国,重建社会公平,完善社会主义的公平结构必须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和基础。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巨大增长,“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社会主义的实践一再证实了马克思这一观点的深刻的真理性和巨大的超前性。

郑功成: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的关系

【编者按】2016年11月1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撰写的《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的关系》一文。文章认为,在我国,国计民生是一个固定词组,它把国家发展与改善民生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已形成良性循环,要走出关于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的认识误区,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文章分三部分,本书收录时节选了第二、三部分。

澄清关于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的认识误区

当前,在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有人认为,做大财富蛋糕可以自动解决民生问题,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应放手让市场自发调节;政府增加用于民生的财政支出是对经济发展的不必要干扰,对经济发展有害无利。这种看法似是而非。事实证明,市场不是万能的,不会自动解决收入差距问题。一些国家之所以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主要原因并不是财富增长或财富积累不够快,而是在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未能处理好财富分配问题,导致民生领域问题重重,最终丧失了经济持续发展的条件。这启示我们,唯经济增长的发展取向虽然能在一个时期带来社会财富快速积累,但会导致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持续扩大,进而引起经济结构失衡、社会矛盾激化甚至社会不稳定,最终又会损害经济增长。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的关系,既发挥好市场的作用,提高效率;又发挥好政府的作用,维护公平。

误区二:有人把民生问题等同于温饱问题,忽视了人民群众对于改善民生的美好期待和迫切愿望。应当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幸福美好生活。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发展而发展的。比如,楼上楼下、电灯电话曾是改革开放初期人们梦寐以求的理想生活,现在则习以为常。又如,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从1990年的3.4%上升到2015年的40%,教育事业发展之快在当今世界无出其右者,但人们对教育公平、素质教育、全民教育等的呼声仍在日益高涨。再如,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创造了全球最多的就业岗位,数亿农民成为产业工人和城镇居民,但人们的就业需求全面升级,不仅要求增加就业数量,而且

追求有体面、有尊严的就业。可见,随着社会发展进步,我国已进入民生诉求全面升级的时代。如果抱着民生工作就是解决吃饱穿暖问题的陈旧观念,就会对民生诉求麻木不仁。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牢记习近平同志一再强调的“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工作,没有终点站,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并将这一思想贯彻到实际工作中。

误区三:有人认为,改善民生与经济发展互相矛盾,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当前应防止患上欧洲国家的福利病。这种看法是片面的。首先,受生产力发展水平所限,我国社会福利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只要把握好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的关系,就不会患上所谓“福利病”。其次,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看,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并非不可兼得,而是可以相互促进的。例如,上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社会保障改革滞后,曾经出现过众多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现象,结果导致社会不安全感上升、消费不振、企业库存增加。1998年中央作出了实行“两个确保”、建立“三条保障线”的重大决策,大力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保障了人民生活、提振了社会信心,而且为改革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在这一背景下,应该如何处理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的关系?习近平同志强调,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我国持续增加民生投入,财政支出用于民生的比例逐年增加;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民生的持续改善,稳定了社会预期,增强了发展动力,推动我国经济形成了中高速增长、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的良好态势,与低迷的世界经济形成鲜明对比。可见,只要坚持民生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相协调,改善民生与经济发展就可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的关系,需要把握以下三点。

坚持三条重要原则。一是坚持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改善民生成为经济发展的恒久动力源。经济发展是改善民生的基础和前提,改善民生是经济发展的目的和动力。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良性循环,我国经济才能在科学发展之路上行稳致远。二是坚持福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防止因民生建设滞后或超前而损害经济发展。既不能只重经济增长不重民生改善,也不能透支社会财富而使发展陷入不可持续的境地。应坚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改善民生,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三是坚持共建与共享相结合。没有共建就不会有共享之财富,没有共享也不会有共建之动力。只有形成人人参与建设、普遍崇尚劳动的社会氛围和劳动能够致富、付出就有回报的制度环境,才能实现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的良性循环。因此,应引导人民群众树立共建共享美好生活的理念,使改善民生既是党和政府努力的方向、也是人民群众奋斗的目标。

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多、更好、更公正地惠及民生。“更多”,就是保持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好势头,实现并长期维护国内生产总值与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报酬同步提高。“更好”,就是进一步优化收入分配结构,调动人人参与共建的积极性,持续改善居民收入状况,确保勤劳者能够致富,确保创造性劳动与复杂劳动能够获得应有回报,确保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同时抑制投机性收入,坚决打击非法收入。“更公正”,就是让全体人民公平合理地分享国家发展成果。当前,应特别注重兜底线、补短板,全面推进脱贫攻坚工程,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同时,应努力把改善民生融入经济发展,将民生经济作为重要战略性产业加以扶持。养老服务、医疗保健、儿童服务、残疾人服务以及文体、旅游、休闲服务等关乎人民生活质量的产业都有着巨大发展空间。这些产业既可以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又是持续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能够使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有效对接,值得大力发展。

抓住重点,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步入法治轨道。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是关乎民生的重点领域,必须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与时俱进地做好工作。当前,应着力维护教育公平、提升就业质量、实现分配正义、健全社会保障、优化生态环境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有针对性地解决城乡居民实际困难和满足基本民生需求的同时,还应将提供稳定安全预期摆到重要位置,防止出现社会成员因生活困难和对未来丧失信心而陷入绝望的情况。为此,需要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治建设步伐。例如,社会保障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支柱性制度安排,具有解除全体人民生活后顾之忧并提供稳定安全预期的重要功能,迫切需要进一步定型并步入法治化发展轨道;平等、体面、有尊严的就业作为新时期的民生诉求,必须有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包括工资正常增长、社会保障强制参与以及发展慈善事业等调节社会分配格局的举措,都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等等。可见,让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是新的发展阶段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关系的重大任务。

苑仲达:创新社会救助治理亟须社会力量参与

【编者按】2016年11月29日《光明日报》刊登了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苑仲达撰写的《创新社会救助治理亟须社会力量参与》一文。文章认为,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保民生、促公平、救急难的一项基础性和托底性制度安排,近年来成效显著。但伴随着改革逐渐步入深水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不足等深层次问题日趋显现,不仅制约了社会救助事业的长足发展,也妨碍了社会救助治理的创新步伐。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制度契机

我国自古就有互助共济的优良传统。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正是新时期对这一传统风尚的继承和发扬。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推动了社会救助从传统“管理”向现代“治理”的转型。社会救助治理是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针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协调不同利益并采取联合行动,为其提供物质帮助或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实现公共利益或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过程和状态。它的主要特点为主体多元性、内容系统性、方式参与性和目的公共性,而其核心要义是多元主体对社会救助事务的合作共治。

2014年2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首次提出“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同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救助困难群众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2015年3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统筹救助体系,强化政策衔接,推进制度整合,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鉴于此,社会力量参与成为构建我国新型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重要契机。

社会力量参与匮乏的突出表现

然而,当前我国社会救助中的社会力量参与尚处于初级阶段,且无法适应社会救助从“管理”向“治理”升级的现实需求。主要表现在:

社会力量的治理主体地位不彰。在“政府—社会”关系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呈现出“强政府—弱社会”的总体格局。从治理结构来看,较为弱势的社会力量与政府部门之间难以形成高效运作的网络架构与互动模式;从治理功能来看,社会力量的自主治理与社会网络的协同治理功能也无法充分发挥。

社会力量参与的内容十分有限。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项目形塑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外加社会力量参与的“8+1”型救助制度体系。在救助内容上,社会力量参与同政府救助之间所构成的是“嵌入式”发展模式,即社会力量仅有限地嵌入于上述8项政府救助项目之中,并且只起到拾遗补阙的作用。这既不利于促进社会救助内容的多样化,也不利于提高社会救助的质量和水平。

社会力量参与的方式不够灵活。社会救助方式表现出重款物救助、轻服务救助,重“生存型”救助、轻“发展型”救助的特点。社会力量具有领域广泛、专业性强、方式灵活等优势,但是目前参与社会救助治理的方式还很单调。

社会力量参与缺乏法治保障。已出台的法律位阶偏低,在救助工作中的法律效力明显不足,相应的地方性立法也不健全。出于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操作不规范、监督检查不及时等原因,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甚至治理失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创新社会救助治理的主要途径

当前,亟须通过加强社会力量参与推进社会救助治理创新。

激发各种社会力量的活力。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社会公益慈善组织,提高其对社会救助事务的承接能力。要大力动员和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社会救助,倡导其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并保障其依法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要切实厘清城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功能定位,将社会救助治理工作的重心落实到基层。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的能力建设,加快构筑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社会网络。

丰富社会力量参与的救助内容。首先,社会力量应当继续坚持做好对既定社会救助项目的有益补充,力求将其在“嵌入式”发展模式中的效用最大化。其次,社会力量应当充分发挥特长,不断拓展服务救助的内涵和范围,从而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实现相对独立意义上的“脱嵌”。最后,社会力量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途径,将其多样化、个性化的救助内容“再嵌入”到社会救助体系当中。

改进社会力量参与的治理方式。为了缓解当前款物救助与服务救助、“生存型”救助与“发展型”救助之间的不平衡,社会力量亟须更多更好地为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同时,可以采取慈善捐赠、设立专项基金、开展对口援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促进社会救助治理的精细化发展。另外,社会力量还应将“参与式”的个案、小组、社区等工作方法引入社会救助工作,以促进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互惠合作、成果共享。

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的法治建设。一方面,要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社会力量参与的相关规定,不断加快社会救助法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进程。另一方面,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社会救助治理工作,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明确救助职责、规范救助程序、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社会监督、扩大普法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以提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法治化水平。

丁元竹: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编者按】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副主任丁元竹在《红旗文摘》2016年第7期发表了《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一文。文章认为,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五位一体布局的重要支撑。作为社会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治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提高战略性的社会治理能力

战略性社会治理,就是对一些宏观和微观社会政策、社会项目,尤其是涉及民生的政策和项目,诸如环境、水利、道路等重大项目,一定要多方面听取社会的意见,开展社会听证,鼓励社会成员参与监督,参与评估。作为社会治理的受益者和需求者,公众参与有利于政府政策更为有的放矢。政府和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决策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目标、社会发展目标、文化发展目

标与环境保护目标之间的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尤其要考虑这几个方面的利益群体的感受:第一个是弱势群体,第二个是边远地区群体,第三是农村群体。

提高正确决策的能力

最好的决策首先是正确的决策。正确的决策需要尊重民意,也需要政府的理性判断,是二者的有机统一。例如当前社会上普遍关心的出租汽车和互联网“专车”问题,要作出正确决策,必须“观大局、看大势、出大策”,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本身的研讨,这样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交通管理部门在准备出台互联网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应指向供给主体的正当性,以供给主体的正当性看互联网“专车”和出租汽车。从这样的视角出发,互联网“专车”和出租汽车都存在问题:互联网“专车”是拿自己的车为市场“供给”,价格机制对出租汽车不太发挥作用。政府管理部门要让合法的主体都有权利供给,把不合格供给主体改造成合格的供给主体,从这个角度来看,互联网“专车”需要规范,出租汽车需要改革。出租汽车要减少自己巡游中的无效性,提高服务质量,预约出租汽车要减少自己出行中的风险。最正确的决策要考虑各方面的利益,而不是竭力争取大家一致同意而找出最低标准的决策。最正确的决策更要考虑国家长期战略和科技发展带来的新趋势,顺势而上。应该说,近一年的讨论中,各方的利益诉求表达基本实现了畅所欲言。但是,当出租汽车遭遇“互联网+”,当交通部门着手解决出租汽车问题遇上了中央政府倡导以“互联网+”来解决传统产业升级等等这一系列新的变化,针对出租汽车改革和互联网“专车”规范管理的正确决策就必须把国家战略、发展大势和民意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政府决策必须尊重民意,但是又不能完全受民意左右。要把民众的感性诉求与政府长期实行的理性决策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在当前,正确的决策必须处理好出租汽车与互联网“专车”、中央与地方、民意与政府决策科学化和理性化之间的关系,而且要回答:政府应该尊重哪些民意?在整个决策过程中政府应该引领什么?中央政府应当管什么?不管什么?地方政府的责任是什么?如此等等。

通过大数据提升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

大数据时代,如何使用互联网提供的无限空间来提高各个方面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这实实在在是社会治理水平和能力的提升过程。具体说,如何利用这一前景良好的新科技来加强社会融合和维护社会秩序?如何发展这一新技术来加强社会建设、社会反馈,了解社会暗示,发现社会议题和公共议题?如何利用高速、廉价的通信手段来加强已经淡化了的组织联系,而不是沉溺于非现实世界的“虚拟社会”的虚幻影像?简而言之,如何使大数据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这恰恰是大数据时代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需要考虑的。互联网时代最具有革命性的一项发展是消费者、企业的方方面面的供给与需求几乎都可以量化,数据成为决策的主要依据。像“优步”、“滴滴”等打车平台可以通过匿名手机信号等方式,来实时获取消费者的数据,在时间和空间上开展深入分析,作为决策依据,打车平台基本是按照这样的模式在进行适时决策的。但目前政府决策部门做不到,也不易去做。要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政府不得不去做,这就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综观国际经验,企业往往会比政府更早地选择和使用有用的技术,包括决策技术,企业创新是整个社会创新的引擎。在涉及目前互联网“专车”的整个决策过程中,涉及有关互联网“专车”信息,打车平台与政府决策部门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很多信息政府并不掌握。美国哲学家约翰·杜威曾经说过:“把问题解释清楚,就如同问题解决了一半。”政府决策部门目前主要还是通过座谈会、实地考察和基于媒体搜集的各类评论等方式来分析问题,缺乏即时认知,也缺乏大数据分析。

提升公民自我服务和治理能力

当前,中国转型的压力不会简单地随着经济增长或民生条件改善而消逝,要消除这种压力,还必须提高公民自身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在经济进入新常态的情况下,尤其是如此。要用心凝聚以共同价值为基础的社会认同,以民族整体对其民族成员的吸引力、民族成员对民族整体的向心力以及民族成员之间的亲和力为一体的民族认同,以社会开发经济和社会资源过程中实施管理方式为核心的治理模式认同,以社区公共生活为基础铸造的社会认同。要通过遵循共同的社会规范,特别是繁荣诚信文化,建立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纵横交错的社会网络,促进人们之间的集体行动和相互合作。社会规范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健全法律法规来杜绝不当行为,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社会治理的含义。二是社会心态建设。个人心态,个人自身内心所确定的价值标准、信仰标准,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去做,这是最重要的,也是最深层次的东西。社会治理的最深层次应该从心态开始。三是道德规范也很重要。因为各种道德规范会对人们形成约束。社会问题如果到了法规和制度层面的时候,人和人的关系不论在心态上还是在行为上都已经很糟糕了,距离爆发外部冲突已经不远了。所以,要充分发挥规范的基础性作用,就要重塑道德规范,否则就无法管理好一个社会。

吴根平:以“互联网+”助推精准扶贫工作

【编者按】2016年11月24日《学习时报》刊登了中共徐州市委党校副教授任吴根平撰写的《以“互联网+”助推精准扶贫工作》一文。文章认为,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在精准扶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做好顶层设计,加强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的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通过平台数据的综合分析利用,实现扶贫对象识别、帮扶、管理和考核的全流程信息化。

精准扶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必须坚定地走精准扶贫之路,坚持因人因地施策、因贫困原因施策、因贫困类型施策,让贫困地区人民群众主动、自信、坚定地走上脱贫致富的道路。

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实现精准扶贫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大数据应用能够揭示传统技术方式难以展现的关联关系,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实现基于大数据的精准扶贫决策,推动构建精准扶贫工作长效机制,为科学扶贫奠定坚实基础。通过研究扶贫数据建立模型,提高对数据的分析和应用,让扶贫工作变得更加透明、高效、精准和全面。大数据扶贫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长期以来扶贫工作普遍存在的扶贫对象不精准、扶贫资金有限、筹措方式单一、投放不精准等诸多问题。大数据已成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充分应用大数据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要打赢脱贫攻坚战,必须充分发挥网络扶贫的重要作用,拓展平台、拓宽渠道、加强互动,增强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力和驱动力。

“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应用,给贫困地区利用互联网思维创新扶贫方式带来了新思路。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上升为国家战略,“互联网+精准扶贫”成为贫困地区后发赶超发展的重要引擎和有力抓手。推进“互联网+精准扶贫”,不仅需要扶贫对象自发参与,更需要政府有所作为,以充分发挥互联网在贫困地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推动各类资源向贫困群众集结,实现快速脱贫致富。积极推动“互联网+”与扶贫开发跨界融合,探索“互联网+精准扶贫”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助力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将互联网思维转化为加快发展、后发赶超、全面小康的不竭动力,不断开辟扶贫工作新路子、提高扶贫工作精准度、开创扶贫工作新局面。

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在精准扶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做好顶层设计,加强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的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通过平台数据的综合分析利用,实现扶贫对象识别、帮扶、管理和考核的全流程信息化,通过数据开放引导各类扶贫资源优化配置,通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对扶贫工作的监督。各种数据整合到扶贫这个大数据平台上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注重对扶贫大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将贫困户的信息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全国的贫困信息网络平台。政府部门应加快整合现有分散在不同平台的相关数据,构建集中统一的大数据处理和云管理中心。加强大数据分析及应用,实现扶贫数据的实时观测、分析和对比,把扶贫数据推上“云端”,确保扶贫政策和措施精准落地,进而实现一镇一策、一村一策、一户一策,让扶贫政策和措施精准发力。

利用“互联网+”助推扶贫工作的精准化管理。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互联网+”时代,实施精准扶贫,应探索大数据与扶贫开发协同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建立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依托大数据实施精细管理、精确瞄准、动态监测,推动扶贫政策和扶贫资源投向更精准、扶贫管理更精准。一是利用大数据进行精准识别。摸清贫困家底、进行精准识别,是精准扶贫的重要前提。利用大数据完成“六个精准”工作,建立扶贫信息大数据库,实现扶贫工作全程信息化管理,为提出符合贫困地区实际的综合扶贫开发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利用大数据进行精准研判。运用大数据挖掘手段,深入分析研判扶贫信息,从中挖掘出隐含的、大量有用的元素,进一步发现信息背后潜在的现象和规律,归纳总结出各地贫困人口的不同特征,在此基础上为每个贫困户量身制定可量化、看得见、能落实的帮扶措施,切实瞄准真贫、实施“靶向治疗”,为各级政府因户施策、对症下药、检验成效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三是利用大数据进行精准管理。科学的决策来源于大数据分析,结合精准识别、精准研判情况,运用大数据技术绘制“六个精准”“五个一批”扶贫攻坚作战图,运用大数据对扶贫对象、扶贫信息进行精细管理,并通过驻村干部的实时监测,及时更新脱贫动态,形成精准扶贫环环相扣、可核可查、衔接紧密的推进体系、落实链条和考核督查机制。

利用“互联网+”助推扶贫工作的精准化实施。一是利用“互联网+”进行产业精准扶贫。“互联网+扶贫”的前提是“互联网+产业”的精准扶贫,充分利用大数据来挖掘贫困地区优势产业项目并加以扶持,综合考虑扶贫对象的区域分布、生产特点等因素,因地制宜,量身定制特色化、专业化的发展产业,以产扶贫、以产扭贫、以产脱贫。当前扶贫的关键是理顺贫困地区与富裕地区的供需对接关系,通过实施电商扶贫工程,挖掘贫困地区的生态、资源、文化优势,使之在市场开拓上弱鸟先飞,为形成产业全链条、城乡全对接的新格局打下基础,让农民搭上“互联网+”时代快车。二是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精准扶贫,破解扶贫资金缺口问题。调动国有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及各类市场金融机构的扶贫积极性将成为当务之急,互联网金融将为金融资源与扶贫开发的有效对接提供广阔的空间,从而克服财政资金扶贫的局限,形成市场资源对扶贫开发的有力支撑。通过改造金融流程、创新金融产品,迅速识别农户风险,确定信贷额度,对借款农户的资金流、商品流实施持续监控,确保扶贫资金合理高效利用,利用大数据动态监测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透明地接受扶贫对象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三是利用“互联网+”开展教育精准扶贫,为教育扶贫提供新的模式和契机。教育扶贫是扶贫助困的治本之策,扶贫必扶智,教育资源的贫乏是导致贫困地区劳动力素质较低、贫困代际传递的主要原因,也是传统教育模式一直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对贫困地区互联网教育进行顶层设计,向贫困地区输入优质教育资源,实施以职业教育为重点,加快提高当地劳动力素质,并逐步向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延伸。通过“云教育”、远程教育等网络教育平台将法律服务、政策扶持、管理技能、市场要素等高质量、实用性强的知识和技能有效地输送到贫困地区。借助互联网平台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营造全民终身学习氛围,培养一批“留得住、用得上、懂科技、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切实提高贫困人口的就业创业能力,让贫困地区人民真正富裕起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