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说明在一个现代作家的作品中,哪些应被看作剽窃,哪些应被视为合法的战利品
学识渊博的读者一定会观察到,在这部巨著中,我时常摘译古代最优秀作家的文章片段,而不去援引其原文,或者根本不去注意引文的出处。
贤明的班尼尔神甫[1]在他那部学识精深、立论准确的《神话学》的序言里,曾对这种写作方法提出过一个极其恰当的看法。他写道:“读者不难注意到我往往重视他的名声甚于我自己的。一个作家本可以很方便地使用一些深奥的引文,这样做只需费点抄写的功夫就可以了;但是为了读者的缘故,他宁可克制住,这当然出于作家对读者极大的敬意。”
在一部作品里塞满了这种学问的碎片,当然可以看作是对学术界一种不折不扣的欺骗。如果不是在脑海里,至少也是在书架上,他们已经整本地拥有了这些东西,现在又迫使他们再零零星星地买上第二次。对于没学问的人这就更加残酷了,他们被迫花钱去买对他们毫无用处的东西。一个作家在他的作品里插进大量的希腊文和拉丁文的引句,就等于用拍卖商的那种卑劣手段来对待男女读者:那些拍卖商总是把要卖的商品杂七杂八地安排在一起,为了买一件必需的东西,你必须同时买下一些你根本不需要的货色。
但是无论多么公正无私的行为也会被不知情的人所误解,并被居心叵测的人所歪曲,所以有时候我也恨不得为了保全自己的名声而牺牲读者的利益,在我借用旁人的思想或词句的时候径直抄录原文,或者至少注明是原作的多少节多少行。我确实有些担心由于采取了相反的办法,常常使自己陷于不利的地位,有人可能因为我没有注明原作者的名字,免不了怀疑我有剽窃他人作品的嫌疑,而不认为我这样做是出于与那位理所当然地享受盛名的法国人同样的高贵动机。
为了防止日后遭到此类非难,我在这里先承认这个事实,并加以辩解。我们可以把古代作家看作一片肥沃的公有地,凡是在帕纳斯山上[2]有一席之地的人,无论大小,都有权在这块地上任意养肥自己的缪斯。或者说得更直白一些,今人之于古人,正如穷人之于富人。所谓穷人,我这里指的是那个人数众多而且可敬的集合体,英语里通称为群氓[3]。凡是有幸和他们多少有过些来往的人,必然十分清楚群氓所共同恪守的一项准则:对家道富裕的邻居要毫不犹豫地去抢夺。在他们看来,这既不是什么罪过,也谈不上可耻。这群氓经常不断地按照上述这项准则行事,以致王国每个教区里几乎都有一帮人结成联盟,经常和某个叫作乡绅的阔绰家庭作对,所有的穷邻居都把他的财产看作随便可以据为己有的战利品。既然他们认为这种抢夺根本算不得什么罪过,并且把互相隐瞒庇护、使大家都受不到惩罚看作是信誉上和道德上的义务,那么我们这些作家也应该把荷马、维吉尔、贺拉斯、西塞罗等古人看作家产殷实的乡绅,我们这批帕纳斯山上的穷光蛋就可以根据由来已久的惯例,什么来得顺手就拿什么。我要求这种自由,也打算让我的穷邻居们来轮流享受。我申明,并且要求我的伙伴们一起做到的只有这一点:我们之间一定要像群氓之间那样,绝对诚实。如果我们相互盗窃,那真是极大的罪恶和羞耻;因为那完全可以说是在欺诈穷人(有时候被欺诈的人也许比我们自己还要穷),或者用最刻薄的说法,等于到医院实施抢劫。
因此,经过最严格的检查,我凭良心说,自己并没犯这种可鄙的盗窃罪,但我甘愿承认犯了前一种罪过。古代作家的作品中凡是有我可用的东西,我会毫不犹豫地拿来用,而且也不去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和出处。不仅如此,这类词句一经写到我自己的作品中,就绝对变成我自己的作品了,并且我也期望所有的读者把它们完全看作纯粹归我所有。但是只在一个条件下我才坚持这个权利:那就是,我对穷伙伴是绝对诚实的。如果从他们那很有限的私有财产中借用了什么,我一定会注明出处,以便随时可以归还原主。
有一位摩尔先生[4]就把这一点疏忽了,这是应该大受谴责的。他过去曾经借用过蒲伯的几行诗,任意把其中六行用到他的剧本《时髦竞赛》中了。蒲伯先生非常幸运地在该剧中发现了它们,遂用强硬的手段夺回了自己的财产,仍然放回到自己的作品中。为了进一步惩罚,他把那位摩尔先生投入《愚人记》那座臭气熏天的地牢里。这是给予诗歌市场上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公正惩罚,人们现在仍然记得这件不愉快的事,而且永远也不会忘记。
[1] 即亚当·班尼尔(1673—1714),法国作家,著有《从历史角度解释神话和传说》。
[2] 帕纳斯山是希腊中部的高山,神话传说中为诗神的居所。这里指诗人。
[3] 参见本书第1卷第9章作者原注。
[4] 即詹姆斯·摩尔·史密斯(1702—1734),写过一本喜剧《时髦竞赛》,蒲伯认为他剽窃了自己的诗句,在讽刺诗《愚人记》中攻击过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