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改革,我国的银行除了人民银行外,大多数的银行已成为商业银行。此外,还有一批民营资本银行进入市场。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一批外资银行也即将进入中国内地市场。

各银行及其分行和支行,一般设行长一人,副行长一人或两人。银行主管银行的全面工作,副行长对行长负责,分管金融业务或后勤管理业务。

作为一名银行副行长,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金融业务知识,了解金融业务的运作过程;

二、具有市场经济的知识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运作银行的能力;

三、具有使金融资本增殖的能力;

四、有应对风险的能力;

五、有竞争的能力;

六、具有组织领导能力;

七、能严格执行金融管理制度;

八、能够保持清明廉洁。

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它关系到一个国家的金融运行及整个经济情况。

如何评价一个银行行长的政绩,以什么标准判定行长任职的成功?

数字固然是衡量行长政绩的重要依据,但是,看数字必须辩证地看,那就是看变化。譬如,一个行原来的基础比较差,尽管现在的数字仍然不可观,但如果是比以前变好了,说明这个行的在任行长有政绩。一个行原来的基础比较好,尽管现在的数字很好看,如果比以前没有发展,相反变差了,说明这个行的在任行长没有政绩。所以说,数字论英雄这个“论”是要讲科学的。查阅最全面的金融信息和最有价值的金融资源请登陆中国金融资源总库

有一位银行领导在上任时曾做过这样的司政演说:“我不愿在上任前开山盟海誓的空头支票,只请大家在今后的实践中检验‘五个有所’,即:全行在同业中市场份额是否有所扩大,资产质量是否有所好转,经营效益是否有所提高,员工收入是否有所增多,员工的工作热情是否有所高涨。”

二年多年后,这个行存款存量市场份额提高2.69个百分点,新增额的市场份额提高9.32个百分点,硬是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的第三挤到了第一的位置;不良贷款净下降1.35亿元,占比下降18.67个百分点;经营效益2001年的亏损6789万元。到2004年的1—9月盈利3039万元;员工收入2002年比2001年增长11.8%,2003年比2002年增长20.5%,2004年1—9月又已人平增加1400元。全行员工工作热情空前高涨。

很显然,这个行的领导是有政绩的,他的任职是成功的。

眼下,由于地域、家底等诸方面的因素不同,各地、各个行的经营效益相差甚大。有的行年盈利能力达到数亿,甚至更多,而有的行盈利水平仍然脆弱,甚至刚刚走出困境。是不是就完全可以用这种绝对数字来衡量一个行长副行长的政绩呢?

显然不行,至少不能一概而论。创效多,自然他们贡献要大,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倘若他所领导的行在同业中抢不到应得的市场份额,创效再多也不能说明他就是一个胜利者。相反,如本报报道的有些地区行在当地抢占了百分之一百多的新增市场份额,尽管这些行还刚刚走出困境,能说这些行的行长政绩还小吗?

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行也与一个国家一样。一个国家的领导人,祖辈们交给他们的家业是不是守得住,综合国力是加强了还是削弱了,人民生活水平是不是比以前提高了,这就是一个国家领导人政绩大小的标志。

某家因服务于“三农”亏了家底的银行,尽管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比还有差距,但功绩是不可否定的。一些欠发达地区行,只要是向好的方向变化很大,其行长的政绩也是不可否认的。

所以,“五个有所”是评价行长政绩值得借鉴的标准。

担任一名银行副行长,如何抵制社会上形形色色的**,避免走上腐败犯罪的深渊,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很多银行副行长有能力,工作似乎也有成绩,但是由于没有抑制住自己的私欲,走上犯罪的道路。

2004年2月,40岁的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原副行长赵兰增,因诈骗、挪用贷款上千万被判刑。据法院介绍,赵兰增在担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副行长期间主管信贷业务。1997年9月至1998年1月间,赵兰增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中国明华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马汝方在银行实施诈骗,经赵兰增之手签字、盖章分4次向马汝方名下的虚构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800万元。在赵兰增的庇护下,马汝方名下的6家虚构公司在理应最严格的"审贷“面前”松过关。

经法院查明,1997年12月,赵兰增还伙同马汝方,挪用其所在银行的客户存款资金2160万元供马汝方的公司周转资金。2000年4月,赵兰增归还了挪用的资金。同年6月,赵兰增私自伪造借款合同,挪用银行向其他单位发放的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这一次是供其自己挥霍,至今未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兰增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马汝方、马凤仙、徐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利用虚假的贷款证明文件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马汝方与赵兰增共谋,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资金予以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分别以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赵兰增有期徒刑20年,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马汝方无期徒刑。判处同案犯马凤仙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徐光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各地都发生过银行副行长违法犯罪的案件,如:

葫芦岛一工商银行副行长贪污280万赌博被判死缓

湖南省工商银行副行长王文敏因涉嫌受贿案受到法院审判。

原城市合作银行下属一支行副行长曾聿敬为填补帐外经营漏洞,擅自挪用本银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1500余万元,于7月30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两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些案件表明,银行副行长亟须要加强对自己的约束,需要加强对这个职位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