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青楼女子并不存在所谓卖艺不卖身的现象,更不存在“妓≠伎”的现象。这是一个大错特错的观念,这些年随着网上的“科普”大行其道,误人深矣。中国历史绝大多数时间段不存在“卖艺不卖身”这个现象,只有到了清代以后才有了所谓“清倌人”,多多少少有了点“卖艺不卖身”的意味,但除此之外的历史时间段,青楼女子就是以色和艺侍人,妓与伎相通。
古人用字较为随意,通假字、异体字、俗体字很常见,娼与倡、妓与伎从字面上来说并无本质区别,《说文解字》载:“倡,乐也。”李善注《文选》曰:“(倡)谓作妓者。”此处“倡”与“妓”等同。明代《正字通》载:“倡,倡优,女乐,别作娼。”《康熙字典》载:“娼,俗‘倡’字。”唐代房千里《杨娼传》云:“夫娼,以色事人者也,非其利则不合矣。”清代赵翼《戏题白香山集》有“尚无官吏宿娼条”一句,这里指的是唐代没有禁止官员嫖妓的条例。此处小结一下,“倡”等于“妓”,也等于“娼”。
至于“妓”,本来是美女的意思,《说文解字》载:“妓,妇人小物也。”《华严经音义》上引《埤苍》称:“妓,美女也。”《康熙字典》载:“妓,女乐也。”明代《正字通》载:“倡,倡优,女乐,别作娼。”也就是说,“妓=女乐”,而“女乐=伎”,因此“妓=伎”。西安碑林博物馆藏有唐代《故妓人清河张氏墓志》,是唐代名相李德裕的侄子李从质纪念自己的伴侣张氏所作,墓志中用“色艳体闲,代无罕比,温柔淑愿,雅静沉妍”来形容张氏,可见感情之深。但是李从质在这里用“妓”命名张氏,毫无讳言之意,显示出张氏极可能就是伎人即歌舞演员,二十岁时跟随了李从质。这样的女子本来可能隶属教坊,有人看中则转而为家妓,可见妓与伎之间并无本质区别。要说有区别,大约也就是以才艺为重还是以色相为重的区别,但不可简单地以“有”和“无”来衡量。
那么古代究竟有无卖艺不卖身的现象?
王书奴的《中国娼妓史》(1934年)是研究娼妓问题的奠基之作,他把中国的娼妓史划分为五个阶段:殷商巫娼阶段、周秦汉的奴隶娼和官娼阶段、魏晋南北朝家妓与奴隶娼妓并行阶段、隋唐至明代官妓鼎盛阶段、清代以来私营娼妓阶段。这其中“殷商巫娼阶段”没有什么确切的证据,是王书奴根据苏美尔及巴比伦神庙女祭司同时担任“圣职妓女”(sacred prostitute)推论出来的,但是我们在中国的史籍中找不到这样的“职业”。
商业化妓女的出现以唐代最为典型,王书奴将唐代妓女分为宫妓、官妓两种。高世瑜的《唐代的官妓》将唐代妓女划分为宫妓、官妓、家妓。日本石田干之助的《长安之春》(增订版)所收《长安的歌妓》一章中将唐代妓女分为宫妓、官妓、家妓与民妓。她们名义上隶属教坊,但实际上与后世的妓女没有多大区别,要说区别可能就是才气更高一些,但皮肉生意还是有的。王书奴《中国娼妓史》认为,唐代妓女以言谈诙谐、善音律为主,“而妓女色相反觉无足重轻”。
《北里志》是晚唐孙棨作品,专门描述长安平康坊青楼逸事,这里面可以看到,虽然平康坊妓女名义上隶属“教坊”,但并不是所谓的“卖艺不卖身的艺伎”,她们实际上与一般的妓女没有区别。宋德熹的《唐代的妓女》中认为:“像北里(平康坊)这种有组织之妓馆的形成,在娼妓史上便代表一个新里程碑,意味着商业化妓女的开始。”廖美云《唐伎研究》观点类似:“总之,从《北里志》的内容看,书中娼妓均具商业性质,她们更接近于今天人们所理解的妓女,活跃于民间,服务于社会和私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因此《北里志》中妓女的属性当为市井妓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