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判决

被告人上田宏,原籍:神奈川县高座郡金田镇涉川二十八号,现住址:横滨市玑子区原街三百三十三号光风庄内;职业:工人。

对于上述被告人伤害致死及尸体遗弃一案在检察官冈部贞吉出席法庭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特做出如下的判决:

判处被告人二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徒刑;

没收被扣留的、被告人用以伤人的登山小刀一把。

(昭和三十六(一九六一)年)证据标号七四六八。

理由

被告人出身于一个农民家庭里,是喜平的长子,昭和三十二(一九五七)年三月毕业于金田初级中学后,一边在平塚市相南高中(定时制学校)就读,一边在茅个崎市东海岸九百八十三号大和汽车装配工厂当实习工。该人在校期成绩优秀,曾被选为班级委员,在大和汽车装配工厂工作期间工作积极肯干。昭和三十六(一九六一)年三月于相南高中毕业后该人继续在大和汽车装配工厂工作。但是,从昭和三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该人与金田镇涉川七十六号坂井澄江二女儿良子(时年十九岁)发生关系,到昭和三十六年四月致使良子怀孕。他们很想结婚,但遭到被告人父亲喜平的反对,因而密谋离家出走,并到现住所横滨市矾子区原街三百三十三号公寓光风庄同居,期望生下孩子,达到成年时,根据两人意志,进行正式结婚。为此,被告人应横滨市矾子区矾子五至八百六十二号龙汽车工厂之招,于六月中旬来到该厂,办完了就职手续,定于七月一开始上班。

构成犯罪的事实:

被害人坂井初子(时年二十三岁)是良子胞姊。她于昭和三十(一九五五)年离家去京,先后在东京都新宿区歌舞伎街附近的饮食店、酒吧间等处做过女招待,其间与无固定住处和职业的宫内辰造发生关系,并于新宿区新宿一丁目九百二十号柏庄等处同居。之后,于昭和三十五年三月跟该人分手,同年四月回到金田镇,并从同年六月起在厚木市原厚木火车站前经营味美饮食店。被告人与良子经常到该食店的过程中,初子发现了他们二人之间的恋爱关系及良子怀孕,并极力劝他们打胎。但被拒绝。这时,被害人就以告诉双方老人相威胁,企图挫败他们二人离家出走、同居的计划。对此,被告人十分害怕。

第一,被告人于昭和三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决定同良子离家出走,为了搬家运行李,于二十八日午后二点半,去事先已经借好车的长后镇绫野七十九号丸秀运输店途中,在该镇绫野六十八号福田金属店买了一把为包装用、刃长为十厘米的登山小刀,被告人在丸秀运输店门前跟该店店主次子检查所借车辆时,被初子偶然路过这里发现,搭上话,其时是三点半。这一天,初子是二点离开味美饮食店,到长后镇顾客家里要欠款,二点半到宫内辰造家,这时,正碰上宫内新的情妇樱井京子在他家,于是与之发生口角。这一天由于金田镇还有几位顾客的欠款预定要要,所以,初子于三点半离开宫内家,并经过丸秀运输店门前。初子听说被告人上田宏要回金田镇,便求他用自行车带自己,上田宏同意了,便把她载在车后座上,四点半,他们便来到金田镇晒泽现场附近。这时,初子从被告人在丸秀运输店门检查车辆一事中,知道被告与良子要离家出走的计划,因此,极力劝他不要这样干,同时威胁被告说,如果不听,就向他父亲喜平告发,于是,二人发生口角,在晒泽岗顶上下了自行车,向大约五十米远的现场走去。由于初子执拗地劝导,被告人不禁火起,就怀着威胁的意图,拿出了前述在福田金属店买的登山小刀,于是,二人相互扭打在一起,这期间,被告人又以有意伤害的意图,用前述登山小刀刺进被害人左胸部第五根肋骨和第六根肋骨之间,其深度为六厘米,达到心室,由于出血过多,被害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