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最后的辩论

辩论要点

横滨地方法院刑事第五部:

关于被告人上田宏杀人及尸体遗弃一案,辩护人提出辩论要点如下:

第一、起诉事实及检察官所提出的事实的要点(略)。

第二、辩护人对控诉被告人的起诉事实及检察官所提出的事实的认可与否和辩护人的陈述(略)。

本案起诉事实之一是:(1)被告杀人是有意杀人是由于有意杀人呢?(2)被告杀人还是未必有意杀人?(3)被告杀人是由于有意识地伤害而致死的呢?(4)被告杀人还是由于一时过失而造成的伤害致死呢?关于以上事实的认定,因意见分歧,一时难以断定。

第三、辩护人的意见。

一、被害者坂井初子与宫内辰造的关系。

但是,以后宫内依然到味美饮食店吃喝,而且,没有停止对顾客的威胁,这一点,大村吾一在法庭上的证词及其他人的证词已说明得非常清楚。

辩护人确信被告人既不是故意杀人又不是故意伤害,而且认为:被告人也不是过失杀人。其理由如下:

因此,可以认为:被害者初子与宫内的关系,是那种典型的新宿无赖与酒吧间女招待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可以认定:初子对宫内是恋恋不舍的。这一点,从案件发生的那天,即六月二十八日初子为收欠款途中到长后镇宫内家看见宫内与京子一起喝酒,勃然大怒,向京子施加暴力以及她说的话“决不分手,不给他十万日元”等这些事实也可以清楚地看出。

案件发生的前一天,即二十七日夜晚八点,初子把上田宏单独叫到味美饮食店,向他透露出要停业去横滨;应当说,这是被害人向被告吐露出不自然的爱情。但是,被告没有答应初子的求爱,这也是理所当然的。两人之间很难确认发生过肉体关系。

然而,这时,宫内在新的女人面前,有殴打初子的行为,并与她发生了三十分钟以上的争吵。初子于三点半左右以绝望的心情离开了宫内的住处。之后,应当说,初子便怀着这种心情在丸秀运输店门前看见了上田宏,并与他一起回金田镇。

二、被害者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初子是良子的姐姐,被告人与她们之间从小就认识。初子多情,对上田宏怀着执拗的本能的爱。在她感到绝望的同时,对妹妹良子与上田宏之间的幸福的恋爱又抱有忌妒之心(根据宫内在法庭上的证词以及被告人的交待)。初子劝良子打胎,其理由是“被告人与良子年少,无育儿能力”,但这种解释是不能成立的。初子执拗地迫使良子打胎,并声言将此事要告诉双方老人,这种行为被认为是起因于初子的忌妒之心,也是很自然的。

三、被告无杀意。

1、对于动机的一般考察。

被告人在同日午后两点半,为了去借事先打电话联系好的搬家用三轮汽车,在赴长后镇丸秀运输店的途中,于该镇福田金属店买了一把登山用小刀,然而,这不是如检察官所论述的那样,足可以立证这时已怀有杀意的证据。而是被告早就想买一把登山用小刀,并利用这个机会还一起买了晾衣夹(根据福田金属店店主清川民藏在法庭上的证词)。检察官认为被告买晾衣夹是打掩护,但这也是没有根据的。

2、被告人于六月二十八日案件发生前的行动。

三点半钟,被告在丸秀运输店前,同该店店主的儿子富冈秀次郎检查车体时,正好初子打这里路过。根据秀次郎在法庭上的证词,被告看见初子,其样子好象是去横滨的计划被初子知道了,吓了一跳。然而,如果按检察官所主张的那样,被告买登山用刀子是为了窥视杀害初子的机会,不是更令人感到,被告会有更异常的举止言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