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可以划分为以下三大类:(1)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15个条文,规定了12个罪名。包括:①贪污罪;②挪用公款罪;③受贿罪;④单位受贿罪;⑤行贿罪;⑥对单位行贿罪;⑦介绍贿赂罪;⑧单位行贿罪;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⑩隐瞒境外存款罪;⑪私分国有资产罪;⑫私分罚没财物罪。(2)渎职罪。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23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①滥用职权;②玩忽职守;③枉法追诉裁判罪;④私放在押人员罪;⑤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7个: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③刑讯逼供罪;④暴力取证罪;⑤虐待被监管人罪;⑥报复陷害罪;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一、贪污罪

(一)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外,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贪污罪的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规定具体数额。因为规定数额虽然具体明确,但是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各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九)》还规定了终身监禁的情形,就是指有上述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司法机关在对贪污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贪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二、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

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二)挪用公款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五、隐瞒境外存款罪

(一)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犯罪构成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数额较大的境外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境外存款应当申报而故意隐瞒不报。

(二)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六、行贿罪

(一)行贿罪的犯罪构成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行贿罪的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进一步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行贿罪的一种新情形: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也就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是犯罪。具体规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受贿罪

(一)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二)受贿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于犯本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八、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九、滥用职权罪

(一)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十、玩忽职守罪

(一)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二)玩忽职守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十一、徇私枉法罪

(一)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徇私枉法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