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就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它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规范的活动,而且还包括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根据主体的不同,法的实施方式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是指社会团体和公民按照法律规范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是社会主义法实施的主要的、基本的、大量的方式。当法的实施需要国家机关的参与时,就产生了另一种形式——法的适用。

一、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到具体的主体或场合,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它使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违法者适用法律制裁。

法的适用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法的适用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也包括国家授权的单位,如《学位条例》规定经批准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有权授予学位,这就是适用法律规范的活动。第二,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法律规范的一般规定运用到具体主体或具体场合,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性决定的活动,它使当事人之间发生具体的法律后果,并以判决、决定等个别性法律文件宣告这种后果。第三,法的适用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遵守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二、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正确,是指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合法,是指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要合乎国家的法律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及时,是指法的适用活动的每个环节要严格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要求,提高办案效率。合理和公正,是指法的适用活动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的公平正义观念,符合适用法的根本目的。

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多年来我国法的适用的基本经验。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弄清事实真相,掌

握全部有关材料,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是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法律是衡量案件是非曲直的标准和尺度。

(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在适用法律上,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必然引申。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要求做到:对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规范时都一律平等,决不能因人而异;对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依法平等地保护,任何公民都要平等地承担义务;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应有的制裁,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法律适用中坚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得以实现的基本措施之一。《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说,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法的适用的专门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它们,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而群众路线是国家机关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司法工作更要走群众路线。查明案情,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审理案件,要吸收群众参加,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保证案件判决合法、合理。

(五)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的原则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是由我国国家和法律的本质决定的,它体现了我国法的适用的正义性和严肃性。这一原则要求:法的适用必须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发现在法的适用中有错误的,必须依法纠正;由于错误地适用法律而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必须给予适当赔偿。

三、法律解释

法律规范的解释又称法律解释,是指由有关国家

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或遵守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术语以及相关问题所作的说明。

法律解释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官方解释,是指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将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立法解释通常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国务院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以及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授权其他国家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通常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行政解释通常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行使职权时,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此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地方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所作的解释也是有权解释。

非正式解释也叫非法定解释或无权解释。这种解释可分为学理性解释和宣传性解释。它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法律的实际适用有一定的说服力。

四、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

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在这里指的是狭义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特点是:与违法有不可分的联系,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根据;体现了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通常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组织予以认定;是国家对违法行为实行法律制裁的根据。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律责任可分为: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制裁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惩罚违法行为,恢复被损害的法律秩序。法律制裁的主要特点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实施;是一种惩罚性的强制措施;必须以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为前提;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即实施惩罚的国家机关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法律制裁可以分为违宪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