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为国纲,德为法魂

王宏波

建设“法治中国”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推进法治的现代化是全党全国的重大任务,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法制保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次会议上旗帜鲜明地提出,“凡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整个改革过程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中央确定的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中,通过不断地改革和完善法治结构,推行法治的现代化必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完善法治结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使法治成为推动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早日实现中国梦。

法治是与人治截然不同的国家治理方式,它是要依靠法律规则进行国家和社会治理。法治排斥长官意志、权力意志,强调社会治理过程中规则至上,强调法律规则的普遍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思维要求任何人、任何社会行动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都不能超越法律。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强调,要推进建设法治中国,更好地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全面深化改革与推进反腐败的关键时期,坚定地推进法治建设是强国富民、顺利推进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保证。法治意识的建立和贯彻离不开法治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作为法治思维的实施载体,法治是正式、稳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体系的实施,是法治意识的具体体现和实施的制度化过程。法治是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法制则是法治的基础和支撑,要实施法律治理,必须有合理健全的法制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法治思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前提。依法治国不仅是司法界的任务,党内也必须以法规治党,不允许有特殊党员;政府必须是法治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社会建设应当是法治社会,全社会各领域和各行业都必须用法治思维统领各项改革,全社会都必须树立社会规则的意识,这样才能形成良法善治、高效竞争、公正和谐的现代社会。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党我国一直探索和奋斗的目标。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央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十五大又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至今中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35年的发展和探索。35年来,中国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等都发生了重大转变,伴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有了长足进步。十八大提出把“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我国发展建设的新目标和新任务。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方针。这次四中全会又以“法治”为主题,更加体现了中央的推进法治建设的决心,可以说,推进法治建设也已经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内容及中国建设和发展的“新常态”。

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依法治国”的集体学习中提出:“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当前,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就是要通过不断地改革、发展和完善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来实现,重点是要在体制上实现科学立法和严格执法,树立司法体制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中习总书记强调,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碰触、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遵守纪律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徇私枉法,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在其他场合习总书记也多次讲到,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要确保审判机关独立公正实施审判权

。这些讲话精神的落实,司法体制独立的推进,必须有赖于法律的不断发展和现代化。为此,需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厘清司法体制和行政体制的边界,不断地完善法律治理的结构。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德治与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两个相辅相成的社会力量,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离开德治的法治,法制体系就没有了灵魂,法治过程就缺少价值引领。如果只重视德治,希望道德律令解决所有问题,也是不切实际的空想。科学的认识与做法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法治思维与法治实践必须体现道德精神,道德力量必须以法治力量和法治实践为基础。

我们讲良法善治。所谓良法必须是维护道德原则、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所谓善治,是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的执法过程。立法者要有正义之心,执法者要有公正之心,举证者不能没了良心。所有这些都是思想道德问题。因此法治主体必须有社会责任和法律良心,不能随心所欲地滥用法律适用范围的自由裁量权。中国当代社会法治建设中的问题主要是有法不依、法外开恩、徇情执法,私德僭越公德的现象常常发生,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所以法治意识的建立必须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社会成员必须建立法律的权威意识,不能无视法律的存在、践踏社会规则;执法者者必须坚守社会公德,不能以私德偷换公德,这是立法者与执法者的道德问题。另外,法律法规是人们社会行为的底线,是不能逾越的红线,是关于不能做什么的社会规则。在底线以上各种不同道德水平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社会行为。中国古代社会关于社会成员的分类有常人、君子、贤人、圣人的区分,就是不同道德水平的人的区别。一个稳定、和谐、繁荣、友好的社会需要多数社会成员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准,这样违法乱纪的人就会越来越少,遵纪守法的人就会越来越多,社会治理的法律成本就会越来越低,法治社会就会顺利建成。当遵纪守法成为生活习惯的时候,法治社会就会形成;相反,当违法乱纪成为习惯时,法治成本就会很大,这说明距离法治社会的距离还很大。因此,德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只能规定不能做什么,不能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如何做什么,这个领域是道德发挥作用的领域。所以当我们建设法治中国时,也要加强道德建设,给法治建设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法治中国的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刻召开的。四中全会明确以“法治建设”为主题,反映了中国社会发展的需求,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也为国家治理法治建设提出了更为具体的目标和任务,确立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法治中国的战略核心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要求,是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法制建设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总目标。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指引。在全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这就是说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推动建设健康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重大意义要有深刻的认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国家,对于社会,尤其是对于个人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民层面提出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深刻地表达了市场经济运行中真实存在的社会关系准则。所谓真实性准则,就是客观存在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遵守这些规则和准则,事业就发展,违背这些准则和要求就会栽跟头。市场经济讲究公平交易,反对欺诈;讲究货真价实,反对坑蒙拐骗。即使是物价上升或者下降皆由供求关系和技术创新所决定。所以。“敬业,诚信”反映了市场经济人际关系的真实本质,同时,做到了“敬业”

也就展示了奉献精神,也就是爱国的具体体现,一个兢兢业业工作的人很难说他不爱国;做到了“诚信”就能善待他人,也就做到了友善。友善之善,善是最根本的,但是善的前提是真实。善的基础是“诚”。 《大学》说,“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信念中,诚是第一位的。为什么要把“诚”摆在第一位,因为它是做人做事的根本要求,也是人生成功道路的起点。在今天,它仍然是生活于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人的社会活动的根本准则。认识到这些要求是市场经济本身的内在要求,人们按照这些原则行事,就能够成功,就会事业越做越大,朋友就越来越多。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与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的密切结合。然而,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确实存在着一些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市场欺诈现象,它反映了市场交换过程中另一类社会关系。奉行这个准则的人也可能一时得逞,获得暂时的成功。这里请注意,这些人所信奉的这个处事原则和他所认为可行的市场交换关系,往大的方面说,这些社会关系确实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但是这些社会关系是虚假的社会关系,以这些社会关系为基础所建构的行动准则也是一种虚假的行动准则。它虽然为一些人所信奉和践行,但不代表市场经济中交换关系的本质,他是腐朽或者落后的思想文化所附加到市场关系之中的,因此是外在于市场关系的内在要求,所以是虚假的。而且奉行这种原则的人是不能长久得意的,他可以成功于一时,不能总是成功。反对这种虚假原则的人,奉行诚实守信的真实性原则,虽然可能会一时失败,但不会总是失败,总有一天会走向成功!

所以,坚持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要建立在价值自觉的基础上,自觉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了这种价值自觉,行动就会坚定。这种坚定性表现在不为那些奉行虚假原则的人的暂时成功所**,不为自己的暂时失意而颓废!有了这种价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会主动,因为他相信这将引导他走向成功!有了这种价值自觉,就会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念,自觉地投入到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去,履行自己的一份社会责任!有了这种价值自觉,法治建设理念和法制思想以及依法治国的实践,就会以人们社会交往中发生和存在的真实的社会关系为依据。只有反映真实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才会有社会生命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展开,必须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规律。“四个全面”协调推进就是这一规律的重要表现形式。从党的十八大开始,经过两年多的时间,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相继提出治国理政的“四个全面”的新方略,形成了“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协调推进的战略新布局。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集中展现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这一战略布局,着眼于我国发展的现实需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处于引领地位的战略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一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基本目标,重点是“全面”建设,所以就要补短板、理关系、调结构、惠民生、重公平;全面深化改革的推动方式发生转变,要在“全面”和“深化”上下功夫,由过去的“生产力发展推动型”转换到“上层建筑改革引导型”,实行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新目标的改革,不再是单纯依靠基层推动、上层适应的改革,而是顶层设计、系统谋划优先的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改革深入到哪里,法治就跟进到哪里,形成讲规则、重秩序的社会环境,构建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风带政风,政风带民风,从国家生活到家庭生活,从政治生活到社会生活,建设风清、气正、人和的新生活。

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摆在“四个全面”协调推进的系统结构中把握,这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方略与时俱进的新创造,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新飞跃。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开辟了治国理政的新境界,开启了治国理政的新模式,开始了治国理政的新思维!

(作者工作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教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