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法治国家

张馨艺

内容摘要:马克思主义人的需要理论和法律观明确了法律的产生,更显示出人的需要是促进法治健全的关键动因。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传统法制思想下人的需要特性,使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从艰辛曲折的开创性探索,历经邓小平的突破性进展和创造性发展直至当前科学地、全面性推进,使我国法治建设更加科学性地围绕人民的需要,摒弃意志本位、人治本位和义务本位,树立法律本位、法治思想和权利本位,将人之需要建立于法治权威常态下,全面推行依法治国。

关键词:人的需要 依法治国 法治权威

人在法的规定下生存,法又因人之需要而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依法治国”已经在我党内外引起高度关注,更加引发热议的是树立人民的法律信仰,维护法律权威。这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的全会。由此,构建中国特色的民主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在一呼百应的时代背景下,正式拉开帷幕。纵观《决定》全文,让人最为关注的,莫过于“人民”, “人民之利益,人民之权利,人民之法律信仰”。法,为民而生,但同时,更应扎根于民心,让人民自觉维护。正如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因此,法治不仅仅意味着制定一套成体系的规则和条文,它更意味着一种深入人心的精神信仰。

一、人的需要是促进法治健全的关键动力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讲到,人的生存发展的基础是“生命的生产”,人因生存需要进行生产,又因主观能动性,进行生产工具使用,并为了满足需要所使用的生产工具的获得而引起新的需要,进行“再生产”。马克思将这两种生产称为“自己生命的生产”和“他人生命的生产”,其分别在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表现为双重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种新的需要是更多样性、更高层次的需要。这是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和物质生产资料生产的内在动力。“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在这种动力推动下,物质生活生产资料不断富足,生产方式不断更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产生,社会分工成为矛盾中介,使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之间产生矛盾,使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之间发生矛盾,使“生存、社会状况和意识”彼此之间发生矛盾。“要使这三个因素彼此不发生矛盾,则只有消灭分工”它导致了人们社会作用的差异,更因此导致了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的差异。于是,更进一步,利益矛盾生成。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单个利益(私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各阶级之间的利益矛盾。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认为,法是在私有制产生以后,在阶级不可调和的程度、时候和地方产生的,即法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资本论》中这样论述“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任何的社会需要、法律等等都应当从政治上来考察,即从整个国家的观点、从该问题的社会意义上来考察。”随着人类为满足生存需要和新的需要的不断生产,在社会关系和利益矛盾的不断多样化、层次化发展进程中,法律作为一杆秤,平衡着各类利益集团。

二、国之立法,依民之所需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曾说过:“中国人存在有若干古代的典籍……《书经》包括他们的历史,叙述古帝王的政府,并且载有各帝王所制定的律令……这些书籍便是中国历史、风俗和法律的基础。”

“法”一词,在中国,最早可追溯到黄帝实行兵刑合一之制,分:“甲兵、斧铖、刀锯、钻笮、鞭扑。”五类刑罚。而西周以血缘关系和氏族组织构建“家” “国”一体的宗法政权体制,其便是“为国以礼”的“礼治”,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长长”与“男女有别”。以宗法的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族统治者地位和世袭特权。这种保留血缘关系和氏族组织的立国模式,便构成了影响我国整个封建传统时期的“家”“国”一体的“礼治”政权体。至先秦法家学派,韩非子讲“治民无常,唯治为法。”商鞅说:“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经汉朝“德主刑辅”发展,形成了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外儒内法”的综合为治,这便成为中国近两千年封建社会治世的基本模式。然而,由于古代社会的法律将“人”置于客体之位,尤其受到近两千年封建“礼治”“家”“国”等一体政权观念文化影响,人丧失了独立性,更无“权利”而言。人在宗族血亲中受统治、压迫,又因唯一以土地为生的生存需要,经济、人身更依附于宗族,无法得以独立生存。发展至近代,西方思想侵入,鸦片战争爆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致使人民群众萌生改革旧的封建制度的运动,导致中国人民为了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前赴后继的英勇奋斗。为了适应新的时代形势,必须通过变革法制和法学,救亡图存,以至强国富民。这一变革是在社会内部动力还未真正作用到变革行动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救亡图存的外部压力下被变革的,它强调的国家集体利益、少数掌权者利益以及民族利益、公民个人意愿并未体现于其中,更何谈需要。直至十月革命,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带来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意法制思想在中国的正式确立和发展。

(一)人之需要在法治发展中的地位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马克思所谈的人民主权思想核心是人民真正地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毛泽东时期开始显现出来。1954年,在毛泽东的带领下,我国宪法开始制定和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并提出“司法独立”“法律平等”等法制原则,详细规定了公民应当享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各种权利。毛泽东曾在关于如何接受外国文化时讲到这样的话:“应当以中国人民的实际需要为基础。”毛泽东主张,要推翻旧中国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帝封官三座大山,要解放几万万中国人,“没收官僚资本,发展民族工商业,改善职工生活,救济灾民贫民”。正如1925年毛泽东在《政治周报》发刊词中所言,一切就是“为了使中华民族得到解放,为了实现人民的统治,为了使人民得到经济的幸福”。

然而当时的法制体现并不明显,更多以人治方式进行。达到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程度的社会秩序。有些学者认为,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谈法治,非但无基础,更没有价值。人治在这一时期的存在有其历史原因,背负推翻剥削制度和拯救民族于危亡境地的历史任务,党必须带领人民通过革命打碎旧的国家制度,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政权

。人民用性命来促进党的革命,因为他们坚信,党能从枪杆子里打出他们的未来生活。这就造就了毛泽东这代领导人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他们依托枪杆子,保护了人民的家园,解放了人民的人身,让人民有了生存保障,掌握了自己的命运。但,人治终不是长久之计,存在着极大的主观性。在1957年下半年以后,毛泽东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刘少奇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导致人的社会性由从事物质生产的生产关系归结为阶级斗争的阶级关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不尊重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大跃进”、浮夸风和“**”,背离了实事求是、以实践为检验真理标准的马克思主义,严重抑制了人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甚至一度出现过“谈人色变”的现代愚昧,严重阻碍人的需要的满足与发展。

(二)依法治国的确立,为公民正当权益需要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1.依法治国的开端。“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对法治建设的阻碍,已经严重影响到人民的生产生活和国家的发展。邓小平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邓小平深刻认识到此时必须重视人民群众的利益需要问题。叶剑英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无产阶级的需要,是人民的需要,是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完全一致的。”在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上,他提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现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的提出为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在邓小平的大力倡导下,我们党开始重视民主和法制,扫除了人为的羁绊、障碍和束缚,为人的现代化创造提供自由空间和平等机会。面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治”和“政策大于法”的局面,邓小平提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 ‘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作 ‘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法制的实施,可以防止出现大的失误和根本性错误。而如果没有民主的保证和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就会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相背离,人民的合理需要得不到满足,这种现代化就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为党的十四大召开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思想基础。市场经济是平等交换和自由交换的经济模式,需要依靠契约进行交换,契约必然带来法治。实践证明,邓小平建设以法制和自由为基础、以机会均等的竞争机制为前提的市场经济,使社会主体找到了适合自身特点的发展位置,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优势,通过努力实现自身的价值,在自身感兴趣的劳动中获得幸福,从而提高了生活质量,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

2.依法治国的提出与发展。1999年,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进行了第二次修宪,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并把它写入宪法。从制度之“制”到治理之“治”,不仅标志着未来中国将从全党全国范围内不断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更标志着我们党从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上将彻底摒弃“人治”传统,坚定走依法治国之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阐述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深刻地回答了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如何掌握政权,当家作主,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如何处理社会矛盾,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如何处理领袖人物的个人权威与国家法律权威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讲:“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这是执政党在我国首次提出“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科学概念。2005年10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至此,从毛泽东到胡锦涛,法治建设从经历艰辛曲折的开创性探索,经历邓小平的突破性进展,到创造性发展,使我国法治建设更加科学地围绕人民的需要一步步完善。

3.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方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重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凸显了党中央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彰显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本质,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一方面,《决定》阐明了立法工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突出地位,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另一方面,对于我国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清醒的分析,指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

我国历史一直是以儒家文化、自然经济和宗法专制制度三位一体的“礼治”模式,以维护国家、宗族和家族的整体利益为核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为了强制个体服从家族、宗族和国家利益,使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形成特色明显的“义务本位法”。这就造成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的权利意识被压制和淡化,与之相对的则是公权力机构的高度发达。人们在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漠然视之或逆来顺受的情况并不少见,导致法律信仰难以生根。而发展至当代,虽然经过几届领导班子的努力,政府在维护人民权利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权利保障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不可回避的是,当前经济发展的同时,人民由于权利意识不强,维权资源稀缺,权利表达机制不健全,维权强度不够,方式不完善,维权需要难以得到满足。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成为当前人民树立法治信仰的首要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决定》强调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

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并提出“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更完整地展现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总体框架,使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主攻方向更加清晰。

4.当代公民亟待全面树立尚法观。对于当代公民来讲,法治已经不再是单一的工具,更应该是一种社会状态和目标价值追求。“历史已经证明,法治仅仅是法制的时候,能够实现立法进步和制度扩张,但是无法实现法治精神和法治国家的产生与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改革不断深化,人民的需要更加多样化且层次更高,让人们认识到法律的客观性、神圣性和规律性,更看到法律依循规律发展,将为社会带来的长期稳定。尤其是所带来的公平公正,权利本位及社会经济、文化以及各项事业的发展,使人们的法制观念从意志本位转为法律本位、从人治转为法治,从义务本位转为权利本位。然而,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大幅上升,我们的经济发展处在新常态,改革进入深水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的需要伴随出现,深层次矛盾开始凸显。现阶段,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依然存在,这是对法治的极大破坏,也对整个社会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氛围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在这样的历史节点上,全面依法治国迫在眉睫。

三、将人之需要建立于法治权威常态下,全面推行依法治国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同时,要建立法治权威,其基础是法律必须要能反映人民意志,满足人民需求,得到人民拥护。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和平时期,作为统治国家的政党,必须思考治理体系的科学性以及治理能力的适应性。而要做到这一点,短期内就必须注意在政策上调动人们追求公平的积极性,促进公平。因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常态。在法制权威常态化基础上,进一步体现人的需要,增强全社会例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一,依循人民需要,完善法律体系。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之路径,促进法律体系同人民需要进一步紧密联系。要将法律体系依循于人民需要,扩大法律渊源,弥补法律供给不足,提高立法过程民主化水平,畅通民意表达机制,将民意与立法对接,设定立法机关组成人员联系选民的义务,完善立法听取意见。通过立法程序将党的意志和政策变成国家意志和法律,通过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人事选举罢免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使国家的领导方式、国家权力运行同人民之需要独立公正地统一、协调起来。

第二,将法治思维全面运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政府官员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能促进各项法治实践有效实施,更能形成良性互动,从而推进法治运作和科学发展。要使党政干部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法律条文为合法性判断基础,使解决问题的方式具备合法性思维,以权利义务作为人与人关系及人与公共权力关系的准则,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切实履行法律实施、执行的主体地位,维护好宪法法律权威,为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良好氛围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提升的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权利的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引用培根的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现在仍然存在用金钱、人情等方式对司法进行干扰的现象,使部分司法人员存在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甚至贪赃枉法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成为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让司法失去公信力,法律权威难以树立。因此必须建立坚固的体制隔绝这些不利因素。要让权力的运用更加科学,让人民主体地位凸显,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充分的程序权利,通过科学有效的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事实认定客观性、法律适用正确性以及当事人可接受性的实现。

第四,围绕公民需要,树立法治信仰。公民的行为受其需求支配,因而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直接决定了公民社会行为方式的选择。我国公民维权意识仍然不明确,守法更是被动性选择,缺乏用法的自觉性,而法律信仰的培育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而传统的法律宣传教育,仅仅以发放法律条文文件、举办警示类讲座等方式进行,让法律居于“空中楼阁”,不能贴近公民个体的“地气”,使公民无法意识到法律能够维护他们的权益,调整纠纷、解决争议。对于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就应通过典型案例,扩大性宣传,增强人民群体尊法和守法意识。同时,培养法制信息宣传工作者,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更可以运用网络资源,进行普遍性法律服务,开通法律知识咨询专线,让人民群众可以随时随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当前,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立法要跟上社会发展需要,执法要更加公正,要满足人民需要,维护人民权益,营造群众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氛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法的制定,只有依循人的需要,围绕立法为民的原则,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性,使人民从内心建立对法的信仰,从而更加科学、合理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 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2] 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 黑格尔:《历史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年版。

[5]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6]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

[7]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8] 叶剑英:《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1978年3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人民日报,1979。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0] 亓光:《新中国法治建设历程》,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年版。

(作者工作单位:渭南师范学院教育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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