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论法治文明的文化基础

强哲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也是我国1982年宪法的第三个修正案。在这个修正案中,一个非常重大的改变,就是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其第十三条修正案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决定,不仅确立了我国的宪政目标,从治理国家的模式上说,更是意味着我国告别了数千年的“人治”。由此开始,“法治”一词便不断地见诸在各会议文件、集会讲演、新闻传媒、学术著作、课堂教学乃至街谈巷议,使用频率居高不下。然而,高频率的使用能否作为衡量我国彻底摆脱“人治”的影响真正步入了“法治”阶段;“依法治国”真的已经深入民心,完全被固有文化所接受;社会秩序是否真的一夜之间焕然一新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一、法治文明的渊源

法治本质上是来源于西方文化,伯尔曼认为,“曾经有一种称作‘西方的’文明;这种文明发展出了独特的 ‘法律的’制度、价值和概念;这些西方的法律制度、价值和概念被有意识地世代相传数个世纪,由此而开始形成一种传统。沿着西方文明的发展来探究,法治文明起源的轨迹便清晰可见。从古希腊到罗马帝国,经中世纪传承,西方文明在近现代最终确立,法治也逐渐趋于成熟。希腊与罗马人的特殊之处在于他们能够在社会而非官僚的基础上,发展出高度的文明。这为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培育法治文明提供了特殊的文化土壤,从此也奠定了西方法治文明发展的基础。古希腊和古罗马都起源于城邦,城邦就是公民组成的社会,而公民则是城邦的缩影。这种公民组成城邦的模式完全不同于建立在专制基础之上,依靠军队和官僚利用地方资源发展文明的其他帝国。城邦特有的生活模式是对公民与外邦人、奴隶的区分,这种特殊性就决定了需要一种有效的社会精神来维持城邦内部的团结、和谐,从而保证公民团体内部的忠诚。这种坚固的团结精神最初起源于原始部落,后来延续到了城邦时代。从现代的角度来看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模式,不难发现,维持这种团结和谐的社会精神对于法治观念的产生是至关重要的,虽然其他地域的公民在原始部落时期也曾有过这种对习俗的尊崇,但随着帝国的扩张,不同部落之间发生的文明冲突,使统一的信仰与习俗逐渐丧失,然而为了整合公民同一国家,军队和官僚体系便成为维持这些地域文明的工具、手段,法治的萌芽就此被扼杀在襁褓中。最终,只有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保留了法治文化的萌芽。沃特金斯认为:这种城邦人口既少,宗族也单一,仍能以法律将民众结合为一,无需动用官僚工具,这样一来,法律的概念适合城邦需要,便成为古代政治的中心问题,对法律的原始尊奉原理得以保留,并成为西方政治发展的基础之一。此外,自伯里克利改革后,立法和执法的责任属于人民,雅典公民广泛地参与立法和陪审工作,参与法律成为公民生活的一部分,法律由此成为把公民结合起来的纽带,民主的氛围也培育了公民法治观念,与此同时开创了法律制度和体系,创设了均衡的宪政体制,编纂了以《查士丁尼国法汇编》为代表的法典,浓厚的法治文化也促使罗马形成了一批职业法学家,法治文明成功地将人际关系植根于法律之上,法律成为罗马人团结各处民众的社会纽带,控制强大帝国的工具,更是罗马发展成繁荣帝国的引擎。

二、建构当代中国法治文明的文化基础

法治本质上是源自西方文化,对中国而言是舶来品,伴随西方殖民列强的入侵叩开了中国的大门。直到今天,法治被正式写入中国宪法,在制度层面上确立了它的合法性,但由于我们缺乏孕育法治文明的文化土壤,政府不得不一直在法治进程中扮演着主要推动的角色。

法治首先不仅仅表现为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更主要地表现为一种文化。作为舶来品,法治文明发展的坎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是缺乏孕育法治文化和秩序的环境造成的。长期以来,在中国语境中法律的范围主要是国家制定法,即由立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制定出的,而法治本应表现为深入人们内心对于法的尊重的一种文化、价值取向,其核心价值是对民众权利的尊重和维护。在中国,制定法社会占据着主导地位,中国民众长期受到制定法的影响,法治作为一种文明、生活方式、知识并不

为广大的民众所熟悉。

(一)探寻我国法治现实

法治文明的发展状况实际上是由法治实践的水平决定的,我国缺乏法治文明的氛围归根结底是法治实践不完善的结果。改革开放至今,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立法工作中的确存在着一些问题,同时,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权力干涉和权力滥用的情况还严重存在,公民用法的积极性不高,这些都是导致我国的法治文明发展水平低的原因。

在我国现阶段,权力的力量在很多情况下胜过法律的权威,一些法律处理不了的问题,通过权力的干涉可能会得到轻易的解决,即使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其顺利解决有时也离不开权力的运作。当遇到问题时,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求助于熟人帮忙,而不是诉诸于法律。这样的例子随处可见。有时候,即便是诉诸于法律之后,人们也会找关系,为的是能够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更有甚者,在对方找到关系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得不忍气吞声,因为他们不再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因此在权益再次受到损害时便不愿再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像这种公民不愿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例子数不胜数,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权利,而公民却不愿使用,其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公民不懂法律。在“普法”已有诸多成效的今天,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媒介的传播了解法律,法律咨询途径也越来越便利,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逐渐增强。为什么还会出现诸多上述情况,关键就在于,人们虽知道法律能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但在一些情况下,这种保障却不能真正地实现。这就导致人们宁愿相信求助于法律手段不一定能真正解决问题,其中的道路多有艰辛,更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会给法律判决的公正造成诸多阻力。这种不求法反求人的现象,就更给有些机关留有滥用权力的空间,从而衍生了“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恶性循环。普通公民在被滥用的权力面前,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久而久之,当遇到问题时,即使是站在正义的一边,人们首先想到的可能也不是法律,而是权力,并会尽一切办法疏通关系,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保障。权力,一旦被滥用,法律必将失灵,人民便更加崇拜权力而不是信仰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法治精神当然难以形成。但凡能够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的问题,人们大多不愿诉诸于法律。此外,诉讼成本过高,当事人有时无法承担,也是人们不愿诉诸法律的原因。因此,人们大都愿意选择其他更便利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问题。

法律力量无法彰显,法治观念形成缓慢,法律信仰难以形成,法律至上的权威无法确立,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法治文明的健康成长。弘扬法律精神,培育法治文明,离不开文化的土壤。因此,培育法治文明的文化基础是当代中国践行“依法治国”理念,确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

(二)构建我国法治文明的具体路径

尽管在法治的基本要求上具有普遍性,但法治文明的生成及发展状况会受本土文化的影响,因而各国发展法治的道路、实现途径则是不同的。我们必须在我国特定的文化背景下,针对法治文明缺乏的成因,构建当代我国法治文明的文化基础,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孕育寻求可行路径。

法治文明是西方文化的产物,具有西方深厚的文化基础和悠久的历史渊源,而在中国历史传统中并无法治的文化基因,因此,培育法治文明的文化基础是我国确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构建当代中国法治文明的文化基础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第一,在国家层面,要确立以法治为指导的国家制度结构。对我国而言,首要任务是先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经验,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法治理念的制度结构。制度结构决定了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对于人们的政治生活有着重要影响,同时也是培养法治文化和价值的重要手段。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就十分重视制度结构的作用,他认为:我们把基本结构理解为这样一种方式,主要的社会制度以此种方式在一个系统中相互匹配,并分配着各种根本权利和义务,也塑造着通过社会合作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划分。因此政治上的法律承认的财产形式、经济组织和家庭的个性都属于基本结构。我国虽然在1999年就把“依法治国”理念加入了宪法,但由于历史上长时期的人治传统和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还残存着一些与法治

理念相违背的旧制度,而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制度结构尚未完善。因此,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立符合法治要求的现代立法、司法、行政体制是构建现代政治文明和培育法治文化的关键。第二,在社会层面,破除法治人治化,构建良性的法治环境。中国历史上长期处于人治统治之下,缺乏民主观念,在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上都存留着旧制度的文化烙印,人们依旧习惯于用人治衡量法治,导致了法治的形式化。从形式化理解法治必然导致“依法治国”理念被架空,看不到法治背后蕴藏着保护自由、平等和基本权益的民主思想和深刻内涵。习惯把法治人治化看待,必然也会淡化司法部门的重要性,人们往往会认为法治只是司法部门的事情,而没有把法治上升为国家制度的根本方针,从而影响了健康法治环境的培育,公民缺乏权利意识和独立人格就会助长社会不良风气,因此培育优良的法治环境必须扭转法治人治化的误导,在社会上形成遵法、守法、信仰法律的法治文化氛围。第三,在个人层面,培育权利意识和健全独立人格。在长期的人治的传统文化中,人们一直遵从义务本位和臣民意识,排斥权利本位和公民意识。义务本位下的法律为统治者服务,而权利本位下的法律是为人民服务,人们不仅要求法律公正判决,而且还要敢于质问法律本身的正义性;义务本位下的法律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而权利本位下的法律是人们寻求公平、正义的手段;义务本位下法律培养的是臣民意识,而权利本位下法律培育的是公民精神。因此,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培养法治精神才能真正健全公民的独立人格,人们才能敢于为不正义而抗争,才能在社会大环境下培育优良的法治文化,为建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启示

德国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达形式之一。这就意味着法律远不仅是规章准则或司法判例的累积,它反映并展示了整个文化概貌。民族或人民的精神囊括了全部民族史,同时也是社会群体通过追溯它本身生存的进程而获得的集体经验。任何时代记录下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始终在变化着的文化演化过程的静态表象。由此可见,法治文明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观念发展为制度体系,深入民心之后便成为一种信仰,伴随近现代民主、平等、人权等一系列制度的建立而最终确立。其中蕴含了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民主、人权等价值,这些价值构成了法治的文化基础。尽管法治思想是伴随着西方文明而发展,是西方所特有的文化土壤孕育出的文明成果,但法治文明并没有因此停留在西方,在近现代,它以巨大的文化势能扩展到世界各地,最终成为世界文明的一部分。对于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中国而言,构建法治文明的文化基础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走向现代文明的必然选择。

我们所寻求的是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今天,如何使法治不仅仅局限于制度和规则的层面,而能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生存共识真正融入人们的内心,成为人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标准。中国有着长达5000年的独特文化和历史的沉积,有着自身独特丰富的法律传统,在我们通过移植和借鉴西方法律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法律背后西方与中国两种文明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差距,必须重视中国缺乏法治文明孕育所需要的文化,否则仅仅注重完善制度和规则的建构,法治也就变成了空谈。因为,法治的生成不具有“普世”模式,它应该是地域生活与民族文化的展现。因此,建立良性法治文明的理想模式应该是,社会法治实践建立在深厚的民族文化根基之上,而法治文明最终能够成为民族文化、精神的内核。只有根植于本土文化之上的法治文明,才会对整个民族形成足够的感召力和凝聚力,进而促使民众从内心产生对法治这一生活规则的认同和向往。同时,培育法治文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把握时代脉搏,汲取时代的养分,促进法治文明的发展。现如今,全球化的步伐逐步加快,国家与国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中国传统文化与时代发展紧密结合,促使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法治文明扎根于我国本土文化的土壤中。当代中国法治文明的培育,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中国的法治进程必须贯彻渐进主义精神,探寻特有的“中国”法治道路,才能最终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成长和完善。

(作者工作单位:西安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