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强政府、强社会”逻辑合理性的基础是“法制”

——从黑格尔法哲学的观点看

王策

内容提要:黑格尔法哲学认为,国家和市民社会是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共同体,在这一框架内,国家权威与公民权益相互保障,相互增进。从这个角度看,西方主流所谓的“小政府——强社会”模式不但在理论上遭到挑战,而且在现实中产生危机。近年来,学界就中国政府改革和社会改革的实践中提出了“强政府——强社会”这一崭新的国家治理模式,该模式的合理性恰好得到黑格尔法哲学的有力支持,即国家权威与公民权益保障的相互支撑必须以法制为基础。

关键词:国家 市民社会 “强政府——强社会”

一、“强政府、弱社会”铁律的神话与“强政府、强社会”治国方略的提出

自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及市民社会兴起以来,西方社会哲学家和政治哲学思想家所倡导的“主权在民”、“权力制衡”、“公民社会”等理念已经成为西方尤其是欧美社会政治运行的有效机制和普遍的价值共识。英国历史上由克伦威尔领导的资产阶级对王权进行成功限制的《权利法案》始,这一“政府”(或王权)与“社会”之间的分权原则成为近现代政治领域里的成功模板,导致世界各国竞相仿效。尤其是美国,他们的祖先为了避免专制和保障公民财产、人身自由等各项权益,主要依据法国思想家卢梭和孟德斯鸠的学说在新大陆成功地建立了三权制衡的政治框架,并在以后二百三十多年中取得了人类历史上政治、社会治理方面的巨大成功。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即使欧美国家对其“政府——社会”的关系进行了偏向于加强政府权力的调整,譬如战争期间的“罗斯福计划”以及战后为加强经济监管的“凯恩斯主义”,虽然这些特殊时期的政策调整使得政府的力量大于社会力量,但这些做法并没有改变他们一贯以来的基本共识,即认为“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仍然是促使他们在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屹立于世界前茅的成功秘诀之一。历经第二次世界大战尤其是前苏联解体之后,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因此,欧美的政治家和学者们对“权力制衡”和“小政府——大社会”这一政治、社会治理模式充满极度自信并向其他国家输出,譬如在他们的大力支持下所推行的“阿拉伯之春”、东欧国家的“颜色革命”、拉美地区的“民主化浪潮”等。

然而,欧美的主流价值观“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并不足以解释21世纪以来直到今天的世界形势发展和变化,譬如希腊的债务危机、2008年华尔街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拉美国家长期以来的债务危机和社会发展动力不足、东欧与西欧发展差距不断拉大、非洲长期的社会混乱、阿拉伯世界民族主义和原教旨主义抬头所造成的社会动**、近年来普京治理下的俄罗斯与欧美国家的政治摩擦,等等。在全球化背景下,这些新的政治、社会现象,恐怕并不是“小政府——大社会”这一简单的此消彼长的二元模型所能解释和解决的。政府越小,就一定能增进市民社会的充分发育从而导致社会的强大吗?这一政治、社会治理模式的形而上学性甚至连欧美自身的某些情况都解释不了。比如英国自撒切尔夫人开始,打击工会,加强了政府权力;但根据宪法又允许公民举行公投,差一点导致苏格兰的分离,这样势必导致英联邦在欧盟和世界地位的削弱。再比如,美国国会权力被各种委员会所分散,三权分立过度制衡,从而形成一种相互“否定”的政治模式,导致政府被各种利益财团所控制,使得有些有利于民众的政策很难出台,重大决策长期搁浅于无休止的口舌之战之中。

近年来,中国的发展举世瞩目,引起世界各国政要和学者的关注。中国的发展模式也使得欧美学者重新审视“小政府——大社会”这一所谓政治铁律与神话的绝对权威。中国要在错综的国际环境和极度复杂的国内环境下进行14亿人口的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建设,这在人类历史上是没有前例的,足以导致人类几千年的任何已有的政治信条统统“失语”而显得解释性不足。毕竟,所谓政治智慧只是人类以往政治经验的有效性的总结,但它不是逻辑规律,因而不能在任何其他国家尤其像中国这样复杂的大国身上生搬硬套。

近年来,学者们依据中国在各种事务方面不断壮大的现实,提出了“强政府——强社会”这一治理模式和理念,该理念不仅被政府接纳,而且已经运用于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的实践中了。由于中国长期以来政府权力过强,它在保持国家政治独立方面居功至伟,但也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侵蚀,尤其是公民财产权与人身自由权受到长期压制,甚至发生“文革”等社会灾难,包括延续至今的官场贪腐盛行等一系列影响社会良好秩序的弊端。所以,“强政府——强社会”的提出回应了中国这个独特国家、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这一模式并不是对西方主流的“小政府——大社会”政治理念在哲学方面的翻转或批判,也不是在理论方面另起炉灶,它毋宁是根据中国自身改革发展所承袭的客观性历史资源、现实条件而作出的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举措。从实质上讲,“强政府——强社会”倒是对“小政府——大社会”这一政治形而上学在遭遇中国语境时的继承和修正,它尤其继承了诸如卢梭、孟德斯鸠等西方古典政治学家所彰显的哲学精神而非治国方略的具体方案。笔者认为,古典政治学家提倡的“宪法原则”和“法制精神”能够给“强政府——强社会”这一政治理念的成立提供合理性依据。下面,我们从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对国家、市民社会的阐述来论证“强政府——强社会”能够成立的前提必须是“法制”。

二、黑格尔对国家、市民社会及二者关系的论述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国家、市民社会给予了充分而深刻的哲学阐释。他从绝对精神实现过程的严密的主观辩证法出发,实际上是以人的自由的实现程度为尺度,认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分别是伦理精神发展和实现过程的三个阶段,而国家是伦理精神实体的最高阶段和真正自由的实现。下面着重谈谈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相关理论。

(一)市民社会及其与法的关系

黑格尔认为,从伦理精神发展的逻辑顺序来看,市民社会的形成比家庭早,比国家晚,它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特殊的和有差别的阶段。市民社会是独立个人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现着一定程度的形式普遍性,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权的法律制度,以及通过维护成员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的。市民社会的人们表现为一种相互需要的关系和体系,是个人追求自己私利和福利的战场,并且要求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和权利。因此,所有权与个体人格需要获得普遍地承认,而达到这种相互承认的基础就是私产和法律。人格的承认必须以私产为前提,以法律为保障,即“无私有财产,则无相互承认”。[1]在市民社会中,私有产权以契约和法律程序为基础,这些程序才能使所有权具有证明能力和法律效力。如果所有权和人格都得到法律的承认,那么公民自由就不仅仅是主观的东西了,它就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但还未达到必然性程度。此外,作为伦理精神过渡阶段的市民社会,各个人的特殊利益和福利主要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实现。

概言之,市民社会的实现和繁荣需要如下三个相互支撑的环节:第一,相互需要的体系,即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使得个人得到满足;第二,作为普遍物——自由的实现,即通过法律对所有权进行保护;第三,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的保障,即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上述两个环节中的偶然性,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

黑格尔在对市民社会的阐释中着重强调了法律,其次才强调所有权和人格,其实这三者是一体的关系,都是实现公民自由的保障。“在

市民社会中,正义是一件大事。好的司法可以使国家昌盛,而自由所有制是国家繁荣的基本条件”,[2]黑格尔的这一断言,深刻表明法律、私产及其所造就的社会昌盛,乃是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

(二)黑格尔的国家观

黑格尔对国家的哲学阐释在其法哲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他说道,“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 “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3]“国家是客观精神”等。[4]从黑格尔精神辩证法角度讲,他给予国家以最高的哲学和逻辑地位。透过黑格尔辩证逻辑的强制性的外衣,我们来看看他对国家概念具体论证的内容:

1.国家至上的原则。根据黑格尔伦理精神实现的辩证原则,他认为市民社会只是这种精神的中介阶段,还尚未完成和实现。市民社会只能算是“外部国家”。伦理精神实体的充分实现并恢复到它自身的辩证统一,这才是国家。“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神在地上的进行,这就是国家。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在谈到国家理念时,不应注意到特殊国家或特殊制度,而应考察理念,这种现实的神本身。”[5]

2.国家是具体自由的实现。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个人权益虽有法律作保障,但个人自由只有在国家阶段才能变成现实,即自由不但具有普遍性,而且达到了必然性。在国家阶段,个人自由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了完全的发展,权利获得了明白的承认,而且通过自身把特殊的利益过渡到普遍的利益。个人的特殊权益与国家整体的力量和权益保持着统一性。

3. “三权分立”与君权至上相结合的国家制度。黑格尔认为最好的国家制度是君主立宪制,在这种制度下能够最好地保障市民社会的运行并实现个人的权益和自由。黑格尔把孟德斯鸠所提出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制衡的民主思想,加工改造成王权(单一性)、行政权(特殊性)和立法权(普遍性)相结合的政治制度。他把司法划归行政范围,赋予王权以独特重要的地位。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中的君主是逻辑中的“绝对理念”,宗教上的“上帝”的体现。王权是“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权力”,王权“把被区分出来的各种权力集中于统一的个人,因而它就是整体即君主立宪的顶峰和起点”。[6]可见,王权绝对性是对于“决断性”的必要存在,因而,王权或君主就是国家。

(三)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首先,国家是对个体利益的保障和实现。从黑格尔辩证逻辑讲,国家是个人、市民社会所要求的权益和自由的最终实现,这也是国家目的。“国家的目的就是普遍的利益本身,而这种普遍利益又包含着特殊利益,它是特殊利益的实体。”[7]国家的普遍理性与公民的特殊自由相互渗透,个人的特殊目的与国家的普遍利益合一,没有个人在权力方面作出让渡,国家就是空中楼阁。个人的私产和人格构成国家的现实性,个人目的与国家目的的同一性则构成国家的稳定性。简言之,国家的目的就在于谋求公民的幸福。

其次,国家与市民社会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给予”的共生关系。黑格尔把国家整体比作人身体的自组织系统,那么家庭就是有机体的感受性,市民社会是其感受刺激性,而国家是自为的神经系统。国家有着自身独立的组织,但它是在家庭和市民社会两个环节上运行,当市民社会在其内部获得发展的时候,国家整体才是生机勃勃的。他还认为,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利益是同特殊的私人福利相结合的,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然而,国家的普遍性如果没有公民特殊意志的诉求,就不能迈向前进,因而,特殊性的权益必须得到保持。一言以蔽之,国家与市民社会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谁也离不开谁,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三、“强政府——强社会”的实现必须以法制为基础

根据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代表“普遍意志”的国家或政府的强大,才是实现公民私产和权利的必需,从而彰显个人自由。因此,这种自由的实现也只能在国家机器权威的保障下才能进行。“政府”的权威,即黑格尔所认为的国家权威性程度与社会中公民自由的程度是成正相关,而不是西方学者一致认为的负相关,即强政府必然导致弱社会,或弱政府必然导致强社会。政府与社会“强强联合”的这一黑格尔模式之所以能够成立,主要由于以下原因:

首先,国家在逻辑上对于社会的优先性和整体性。黑格尔虽然说明了国家在时间顺序上以及在伦理精神的发育上产生于家庭和市民社会之后,但当现代国家一旦成熟,并与社会、公民个人结合成有机共存的整体时,那么国家或政府的存在就优先于社会的存在。这种优先性实质上是一种逻辑性的在先,它在现实中表现为国家通过君权、行政等手段保护公民的权利,并且通过政府权威保障法律能够有效运行。黑格尔是把司法权纳入到行政权中,因而政府是对法律运行起着监护性作用。在我国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中,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虽然加大了法院和律师的独立性,使其减少遭受行政力量的干涉或影响,但从大的范围来说,突出司法独立以及加强法律在社会事务中的实效性,仍然要在强有力的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权威的推进和监督下才能够顺利施行,除此之外别无他途,这一做法恰巧体现了黑格尔的关于国家与法的哲学涵义。此外,要在法治的前提下达到“强政府——强社会”的目的,还必须保证政府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这也是黑格尔为何一再强调君权即“决断权”的主要依据。例如,自二战后拉美地区或非洲国家实行的民主化浪潮,政府在欧美国家的监护下根据三权制衡的原则重新分配权力,其结果导致原有政府的整体性功能丧失,而市民社会并未出现所料想的巨大进步。这种做法,与其说是权力均分,还不如说是不断地复制权力,复制政府,其结果可想而知,导致党派林立,相互争吵。这一做法起码违反了黑格尔的国家至上原则,国家至上并不意味着消弱市民社会,而是指只有强势国家才有足够的能力保护公民的权益。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其他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二者是相互协作和相互监督的合作性关系,根本不是分权原则下的政治制衡关系。黑格尔强调王权,限制立法权或议会的原因在于,他反对与政府相对立的党派。他首先强调政府体现的是“善良意志”, “政府不是与其他党派对立的党派”; “政府对各个等级(议会个阶层代表)的关系,在本质上不应是敌对的,相信这种敌对关系不可避免,是一种令人丧气的错误”。[8]因此,在法律框架内和法治的前提下,政府的整体性能力以及随之而来的决断性,不但是强政府的基础,也是市民社会得以强大的保障。

第二,“小政府——强社会”模式所导致的政治衰败。欧美学者和西方政客一再强调和推行的“小政府——强社会”这一所谓唯一正确的政治模式,其背后的价值底色是“民主绝对性原则”。这一原则的后果就是强调公民社会在逻辑上的优先性,从而一味地消弱、贬低甚至否定政府的作用,无政府主义是这一理念发展到极致的滥觞。民主绝对论的错误在于,它不但混淆了国家治理方式与政治价值观的关系,而且简单化和形而上学化了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复杂性。纵观世界各国政治发展史,不管是君主制、贵族制、寡头制还是民主制度,这些制度都是适应不同国家不同时代而采取的国家治理方式而已,具体多样的治理方式会因各国政治环境或时代的变化而改变,有些是主动改革,有些是被动变革,甚至有些是通过革命的激进方式而被革除,这种治理方式的变革不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常态,而且正是这些变化本身构成了人类社会政治史的素材。因此之故,国家的治理方式或政治机制只是一种中性的、与价值判断本身并无多少牵连的概念。但长期以来,西方政治学者却把意识形态中的价值判断跟对具体国

家的治理方式和政治机制评价捆绑在一起,把西方式的民主自由看成是西方发达成功的根本原因。这种价值决定论的根本错误在于忽视了政治制度本身具有的独立运转机制,这种运转机制与制度的本质并非总是同一。

当然,近代欧美国家资产革命的潮流是对旧制度,即对君权至上的革除,从而使民主制和权力制衡的政治框架得以确立。然而,只要一种制度的具体运转出了问题,那么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可能衰败,甚至民主制也不能幸免。譬如,雅典的民主制度,当时的雅典政治体制要比斯巴达更加民主,但是,从政治体制的运转看,斯巴达政体要比正在走向衰败的雅典政体健康得多,更加生气勃勃。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的失败,不仅仅是军事失利,更是政治失败。同样,今天美国的制度也遭遇类似问题,它之所以在医疗、财政、移民、枪支管制等社会问题的改革方面频频遭遇流产或政府失灵,乃在于其内部的运行机制已经被利益集团破坏而难以运转。20世纪80年代前苏联衰败直至解体,并不是由于斯大林式的专制模式传统,更由于苏联内部机制运行的僵化而无法正常运转,暮气沉沉的官僚集团无法应对国内的各种矛盾和外部的政治挑战,戈尔巴乔夫执政后举措失当,导致国家迅速解体。这些历史实例表明,不管是强政府式的专制,还是分权式的民主,都不是导致政治衰败和政府失灵的根本原因,而在于该体制的日常运转是否还保持活力。因此,无论是专制还是民主,如果其体制的运转出现阻塞,政府人员为了各自的特殊利益而相互扯皮,那么这种治理方式统统都会变得效率低下,导致“弱政府”的出现。

第三,“强政府——强社会”必须以加强政府执政能力建设为其实现举措。如上所述,一个国家的衰败不在于采取哪一种政治体制,而在于国家和政府的行政能力,在于国家内部能否生发出革除自身弊端的强大动力。黑格尔在其法哲学中一再强调,国家的强大和市民社会的发达彼此支持,二者互为前提,须臾不可分离。任何国家的政治体制在国内外环境的影响下都有变得臃肿和失灵的可能性,那么对其的改变并非总是采取改弦易辙或激进变革的手段,而最好是根据国家自身的情况来加强国家的能力。国家或政府能力的加强不仅仅表现为集权过程,简政放权也是执政能力建设的途径。只要国家能力加强了,机构精简了,政府效率提高了,决策的民主和集中收放自如了,那么公民社会的培育和强大就会指日可待。黑格尔在法哲学中也反对通过主观性的、简单的、移花接木式的制度性更换的方式,来达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目的。他认为:“国家制度不是单纯被造出来的东西,它是多少世纪以来的作品,它是理念,是理性东西的意识,只要这一意识已在某一民族中获得了发展。因此,没有一种国家制度是单由主体性制造出来的。拿破仑所给予西班牙人的国家制度,比他们以前所有的更为合乎理性,但是它毕竟显得与他们格格不入,结果碰了钉子而回头,这是因为他们还没有被教化到这样高的水平。一个民族的国家制度必须体现这一民族对自己权利和地位的感情,否则国家制度只能在外部存在着而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9]黑格尔这段话启示我们,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及其公民对之的认可,根植于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政府的强大和市民社会的发达也许要另觅其径,而不是政治框架的简答套用。

结论

根据黑格尔法哲学理论,如果社会无限地强大、公民无限制地自由从而消解了国家机器和政府的权威,那么这种公民自由最终也无法得到保障。反过来说,只要把国家机器的权威范围纳入到法律的范围内,把对政府的此一时、彼一时的赋权和放权纳入到法律范围内,这样就会出现“强政府——强社会”的可能性。宪法至上原则,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依法赋权和放权原则,是一种灵活的调节性原则,而不应看作一种僵死的形而上学政治学理论。这种对于“政府”与“社会”分权关系的调节性原则,既需要政府具备强大的支配能力和调动能力,即当今我国所谓的执政能力建设,也需要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所自动生成的灵活的回应机制。如此一来,强大的社会就能够与强大的政府在动态对话、相互支持中和谐共生。如果中国放任社会一方的无限强大而不顾法律的要求,那么极有可能使得资本财团势力控制政府,使得政治听命于金钱,而不是政治决策根据经济需要而做出有效调整,其结果“弱政府——弱社会”的出现也并非不可能。公民社会如果无限地消弱国家权力,这起码违背了黑格尔所谓的“国家是自由和维护自由的最高原则”这一哲学理念。然而,要达成“强政府——强社会”的理想状态,对于二者来说,都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把对政府自身的建设和对社会的改革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离开法制,不管是政府还是社会,二者都会倒退到任性状态,从而最终导致自我消灭,不可能真正变得强大起来。

近年来,日裔美籍政治学家福山一改以往的“历史终结论”,即历史终结于西方式“小政府——强社会”的民主模式,终结于欧美国家的分权政治框架。[10]但当他看到美国政府在华尔街金融危机所表现的无能,以及三权制衡由于资本财团势力的牵制所造成的相互“否定”的决策模式,希腊债务危机所折射的政府失灵,伊拉克在美国监护下建立过渡政府导致对国家管理的失控,致使伊斯兰极端组织泛滥而荼毒生灵;再看到中国的崛起,致使他不得不对自己的理论进行修正,提出了“强政府、法制、民主问责”这一崭新的政治模式,并把强政府的次序放在了首位,以法制和民主原则作为三者相互保障的前提和基础。福山的这一政治理论不但继承了黑格尔法哲学关于现代国家治理的宪政原则和自由精神,而且与中国当下正在建设的“强政府——强社会”模式完全合辙。

参考文献:

[1] 陈浩:《无私有财产,无相互承认:试论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理论困境》, 《世界哲学》, 2014年第3期。

[2]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37、253、254、259、417、268、320、291页。

[3]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37、253、254、259、417、268、320、291页。 寒竹著:《福山的贡献与给我们的埋的陷阱》, 2014年9月27日——观察家网。

[4]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37、253、254、259、417、268、320、291页。

[5]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37、253、254、259、417、268、320、291页。

[6]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37、253、254、259、417、268、320、291页。

[7]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37、253、254、259、417、268、320、291页。

[8]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37、253、254、259、417、268、320、291页。

[9]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37、253、254、259、417、268、320、291页。

[10] 寒竹著:《福山的贡献与给我们的埋的陷阱》, 2014年9月27日——观察家网。

(作者工作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西安邮电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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