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难点精讲精学

▶ 什么是住房权?住房权包括哪些方面?

住房权利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拥有基本的、必需的住房条件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认为住房权包括7个方面:一、住房占有模式的法律保障,指个人不论居住于租赁的房屋、应急房屋、自己的房屋,都应该享有一定程度的使用保障,以确保个人不被强制逐出他们的住所,亦不受骚扰和威胁。二、服务、设备和基础设施的可提供性,每个人都应该配备应急服务设施、污物处理设施及其他必要的服务和设施的住房。三、可负担性:住房的费用水准不能超出人们租赁和购买住房的能力。四、宜居性:住房应符合基本的安全、卫生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五、可获取性:为满足残疾人和其他弱势群体成员的住房需求而规定特殊条件。六、位置:住房应符合适宜居住地点方面的标准。七、符合文化标准:人们不得被迫居住在不为文化和宗教所接受的住房内。住房的建造方式,所用的建筑材料和支持住房的政策必须能够恰当地体现住房的文化特征和多样化。满足民众的基本住房权利是构建包容性住房政策的首要目标。

▶ 确定住房保障范围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确定住房保障范围除要立足解决当前城镇住房突出矛盾外,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住房发展目标。住房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中央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住房是重要内容。届时,要使绝大多数城镇家庭居住在符合文明、健康标准的成套住房中。

二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的保障能力。我国正处于重要的发展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改革的攻坚期。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是解决当前住房突出矛盾的有效措施。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政府财力明显增强,为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应抓住机遇,加大投入,适当扩大住房保障范围,以应对高房价带来的挑战。

三是人口变动规律和住房矛盾的区域性特点。从这几年的情况看,中西部地区多数市县,经济增长能力弱,就业容量低,部分劳动力流向吸纳就业能力更强的东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住房保障的工作重点是解决本地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东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产业层次高,就业容量大,外来就业人口多,住房保障范围应该扩大到非本地户籍家庭,如,通过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在产业园区建

设的职工公寓、宿舍),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

四是住房市场化方向。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是在住房制度改革成效的基础上进行的,市场化方向一定要坚持,改革的成果要不断巩固。在努力向住房困难群体提供帮助的同时,还要防止回到住房福利制的老路上,避免因保障过度而削弱居民自食其力的动力。

▶ 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的对策是什么?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是中央确定的一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既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又有利于改善低收入群众的住房条件。近年来为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加大了保障性住房投入力度,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保障性住房建设也存在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保障房类型体系不清、居民收入审查形同虚设和保障性住房构建无统一标准等问题。因此,需要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

(一)制定出台住房保障法,做到有法可依,责任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比较成功的国家和地区均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建议尽快制定《住宅法》,对我国目前的住宅建设加以规范。在《住宅法》中应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起一个长期的、稳定增长的保障性住房资金投入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机制,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消费等环节加以规范,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目标,加强考核监督。

(二)尽快开征房产税,用经济手段调控房价。要解决目前存在的住宅难题,需要从房价收入比以及房价上涨速度与居民收入增长速度的关系入手,科学调控房价水平,足额供应土地,合理确定保障房供应量。开征房产税可以使地方政府能有一个稳定合理又不推高房价的房地产财政收入渠道,缓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不足问题。开征房产税还可以使居民拥有多套房屋的成本和风险提高,特别是抑制了一些不通过信贷而用自有资金购买多套房及别墅的需求行为。

(三)建立稳定的多元资金筹措机制。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建立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基础。既然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具有社会公共产品属性的保障房,其建设资金应主要由政府财政来承担。因此,应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机制。同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弥补政府财力不足。也可以充分利用社会闲散住房,租住给居住困难家庭,政府通过补贴、减免税费等,给房主一定补偿。土地收益应该首先用于保障房建设

支出。

(四)建立和完善保障房建设标准。要区分地段和类别制定保障房建设标准,以适应不同类别保障性住房的居住需求。不能因为保障房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就降低建设标准,或位置偏远,形成新的贫民聚集区,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搞清楚的是,政府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性住房是责任而不是施舍。所以,政府应该按照一般住房要求来建保障性住房,这些住房当然要有基本的功能,否则政府就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其次,政府所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是要住人的,因此应按照人们的生活要求来设计。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可以小一些,但是基本功能必须满足。一些基本生活要求,穷人和富人是一样的,所以政府不能因为是为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就可以“偷工减料”,简化保障性住房的功能。

(五)严格把好审核关,准确定位受益对象。由于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申购申租者的资格审查力度不够,使得部分高收入者混入,造成保障房小区停放着为数不少的高档轿车的现象比比皆是。而且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我国居民也没有将自家收入公之于众的习惯,只能通过个人所得税来判定个人收入,但很多居民有可观的隐形收入等其他非常规收入的存在,因此,只凭借一纸证明就来判定申请者的资格,必定会违背国家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初衷,让那些本不在保障范围内的人钻了空子,更严重的是将真正需要保障性住房来保证正常生活的人拒之门外。所以在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要对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充分把好入口关。

(六)探求合理分配分式,彻底消除分配不公平现象。在经过审核以后,往往会出现符合申购申租资格的户数要远大于房屋的供应量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承购承租者,摇号选房的确避免了排队选房所引起的秩序混乱等社会治安问题,但它真的能保证保障性住房承购承租的公正、公平吗?摇号跟摇奖一样不会根据申购申租者对房屋的需求程度来确定承购承租对象,同样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最终谁能如愿承购承租只能靠运气,带有很大的随机性。所以说,摇号表面上看似公平,实质上很有可能把那些最需要住房的申购申租者拒之门外,造成又一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因此,对经济适用房的分配,需要根据经济适用房的市场供应情况和需求者的紧迫程度建立严格的、规范的、量化的并易于操作的可行具体标准,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大小和急需者优先的原则排队分配,使之各得其所,把保障房建设的宗旨落到实处。(王克勤)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