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2017民主政治建设热点解读

何毅亭:党内民主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

【编者按】2016年12月2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何毅亭撰写的《党内民主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一文。文章认为,民主历来是中国共产党奋斗的基本目标之一。发扬党内民主不仅必然推动党内政治生活不断健全,而且必然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进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重要途径。文章共分四部分,本书收录时节选了第二、三、四部分。

发扬党内民主必须推进决策民主化

决策民主化是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因缺少民主、缺少科学理论指导而造成决策失误,对党的事业危害极大。而且决策层次越高,决策失误造成的危害越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如何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出明确要求,抓住了决策的最高层次和关键主体。

实践证明,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科学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对于正确决策至关重要。我们党的一切正确决策,包括制定政策措施、拟定发展规划、决定重大事项,都必须依据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依据客观实际。基层和群众中蕴藏着极大的改革动力和创新智慧。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是什么、客观实际怎样,只有到群众中去、到基层去、到实践中去,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把来自基层和实践的经验集中起来进行分析研究,才能作出正确决策。集中起来的实践经验越丰富,领导机关作出的决策就越正确。

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倾听各方面意见包括反对意见,也是必须高度重视和把握好的问题。《准则》强调要“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明确提出“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凝聚智慧和力量”,就是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在形成重大决策和处理重大问题时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在民主讨论中求得方案、达成共识。既然是征求意见,就要让参与的人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允许不同声音出现,容得下积极善意的批评。党的上级组织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还要特别重视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这样作出的决策才会比较符合实际。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自己当县委书记期间的体会时指出的:“领导干部有一锤定音的权力,但一定要让大家把话说充分、说完……如果不知道别人有什么不同意见,还不能把不同意见统一起来,那最后作的决策也会打折扣。”

实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很有必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高度重视决策研究和咨询机构的工作,充分发挥智库的作用。这是决策坚持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更好地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任务极其艰巨、情况错综复杂,重大问题决策的难度越来越大。现在,先进科学技术越来越多地进入决策领域,而且作用越来越大,决策研究的理论和方法都有了很大进步。在这种情况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仅凭自己的知识、经验、智慧、胆略及了解的客观情况进行决策,已经远远不够了。为了科学决策,为了减少和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对专业性比较强的事务、对情况比较复杂的事务,应借助各方面专家、借助有水平的研究咨询机构对有关决策进行研究、论证。

关键是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我们党有8800多万名党员,分布在全国各条战线、各个领域。没有党员在党内事务中参与、管理和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没有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党内政治生活就不可能保持积极健康,党的事业就不可能顺利推进。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权利,重点是抓好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的落实,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所有党员不论从事何种职业、担任何种职务、入党时间长短和年龄大小,在党内政治生活中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权利。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个人不得侵犯。切实做到这一点,保障党员权利得到正确和充分行使,对于增强党员的政治责任感和党员意识、更好发挥党员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落实党员权利,需要管用的措施和有力的抓手。《准则》在这方面提出了一些办法,如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要求撤换不称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渠道等。现在,一些地方党内知情渠道不畅通,基层许多真实情况不能及时反映上来,影响了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客观上助长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歪风。应按照《准则》的要求,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内下情上传的渠道,使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够及时、准确、顺畅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并得到认真负责的受理。应完善党务公开制度,使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党内先发动,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保障党员权利,要求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的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的环境和氛围。尤其要鼓励党员和干部在党的会议上畅所欲言,开展平等讨论,支持、保护那些敢于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的同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支持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要批评教育、严肃处理,不能纵容和姑息。

根本在于健全党内民主制度

党内民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活动,党内民主制度就是规范这些党内民主活动的制度体系。健全党内民主制度,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这是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十分重要。

党内选举制度是健全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没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效果都将打折扣。《准则》强调,“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这些规定很有针对性。完善党内选举制度,首先要健全和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听取党员意见,把民主推荐与组织提名结合起来。还要完善候选人介绍方式,使党员或党员代表对候选人的主要业绩、领导能力以及廉政勤政等情况有切实了解。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很重要的是加强党委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坚决防止拉票贿选。近年来,先后发生了衡阳破坏选举案、南充拉票贿选案和辽宁拉票贿选案。这些案件涉及党员干部人数之多、情节之恶劣、性质之严重实属罕见,令人震惊,教训极其深刻。在这些案件中,无一例外暴露出这些地方的党委管党不力、治党不严、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委主要领导严重失职失责,对浮在面上的歪风邪气视而不见、对眼皮底下的拉票贿选不管不问,导致正气不彰、歪风抬头、腐败蔓延。当前,地方各级领导班子正在换届,换届地方的党委要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落实中央有关换届选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讲政治、懂规矩,严肃换届纪律,严格党内生活,坚决查处拉票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党内民主顺利实现的重要制度。毛泽东同志曾说过:“实现党内民主的办法,是实行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的制度。我们党内是有民主的,但是还不足或者缺乏,现在要增加。办法是用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代替干部会议。”实践表明,健全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坚持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准则》对坚持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强调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认真落实这些要求,就能更好地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在健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地方党委全委会在地方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作,肩负的责任很重大。现在,一些地方全委会的职责履行得不充分、作用不明显,不同程度存在着常委会代替全委会现象。这不仅损害全委会的权威、影响全委会作用的发挥,而且妨碍党内民主。针对这种情况,《准则》提出要更好发挥地方党委全委会及委员作用,很有必要。

李君如: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思考

【编者按】2016年10月27日《人民政协报》刊登了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撰写的《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思考》一文。文章认为,政协组织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中不是主体,而是平台;政协组织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中不是无所作为的平台,而是承担着领导和组织作用的可以有大作为的平台。如何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还有许多基础性问题需要研究和探讨。文章共分三部分,本书收录时节选了一、二部分。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谁监督谁?

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政协民主监督是谁监督谁?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三大职能之一。这个职能是根据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的共产党和民主党派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确定的。毛泽东在阐述这一方针时指出:我们有意识保留民主党派,就是要听不同意见。对于这个方针,周恩来、邓小平在1957年都作过阐述。周恩来说: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主要是讲中国共产党跟其他民主党派的关系。”“互相监督,首先应该由共产党请人家监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实际上是扩大民主。”

邓小平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的报告中也指出:“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的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也是这样,有监督比没有监督好,一部分人出主意不如大家出主意。共产党总是从一个角度看问题,民主党派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出主意。”这些论述有三个要点是要注意的:在统一战线中,民主监督是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在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互相监督中,重点是让民主党派监督执政的共产党;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互相监督就其内涵而言,就是提意见、作批评、出主意。

这里讲的是统一战线内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之间的监督问题,由于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毛泽东提出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也就成为人民政协内部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处理相互关系的方针。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明确指出:“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这一思想被写进了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也就是说,人民政协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这个问题并没有解决得很好,其中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在人民政协中,民主党派怎么有效地对共产党进行监督;二是,政协委员不等于民主党派,其中还有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他们要不要像民主党派那样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如果要履行这样的职能又同民主党派有什么不同。1989年1月2日,邓小平批示要“组织一个专门小组(成员要有民主党派的),专门拟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方案”。同年1月27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指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这个文件要求人民政协“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政议政开辟畅通道路,集思广益,促进国家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协助并推进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执行”。1989年12月30日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把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确定为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关系,同时强调“人民政协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1995年1月13日中共中央转发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在强调人民政协要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的同时,重申了加强民主监督的要求。这些规定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政协在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时,要坚持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互相监督;要坚持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对国家机关及其贯彻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情况,以及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民主监督。

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经验,研究和回答了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对于如何加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问题,强调了两个重大问题:一是,对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做了一个明确的定性,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二是,对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谁监督谁的问题,也明确指出“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这个文件还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论述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主要形式等问题。

由此可见,在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中谁监督谁的问题上,存在着两类监督:一类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重点是共产党接受民主党派和各个方面的监督;另一类是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重点是对国家机关及其贯彻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情况,以及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实施民主监督。

政协组织是不是民主监督的主体?

我们在讨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谁监督谁的问题时,涉及一个重大问题,即民主监督的主体是谁,政协组织是不是民主监督的主体。搞清楚这个基本问题,就可以在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提高民主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在人民政协内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互相监督中,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互为民主监督的主体;在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时,民主监督的主体是政协委员。

有些同志提出,为什么政协组织本身不能成为民主监督的主体?如果政协组织本身不是民主监督的主体,它在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中又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

在中共中央200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前面已经引用过的一段论述明确指出:“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通过政协组织”这六个字表明,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组织是全体政协委员在其中进行政治协商的平台,也是全体政协委员在其中进行民主监督的平台。

需要深入研究的是,政协组织在民主监督中承担的使命和责任究竟是什么,发挥政协组织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是不是让政协组织成为民主监督的主体就可以解决的,或者说,是不是政协组织不是民主监督的主体就不能发挥作用。多少年的实践告诉我们,政协组织对民主监督的思想认识和组织作用对于民主监督的实现,至关重要。首先,政协组织如果对民主监督缺乏正确的思想认识,怕惹事,怕得罪人,那么,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反之,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就能够从一种字面上的原则变为政治生活中的现实。其次,政协组织如果不去组织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民主监督,不去组织政协内部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那么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就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要么取消民主监督,要么放任政协委员无序地乱放炮,导致自由主义泛滥。反之,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就能够搞得有声有色,富有成效。因此,政协组织在推进民主监督中承担着非同寻常的使命和责任,这种使命和责任不是要求政协组织越俎代庖,代替广大政协委员成为民主监督的主体,而是要求政协组织更有力地领导和组织好民主监督,增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有效性。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尽管不是权力监督,不具有强制性,但是由于广大政协委员大多在政治上经济上学术上是有影响有成就的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必定是一种高层次高质量的有分量的监督;同时,政协委员虽然在民主监督中往往表现为委员个人行为,但是在整体上仍是一种有领导、有组织的民主监督。这就要求各级政协组织加强对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工作的组织和引导,确保民主监督活动有序推进。因此,政协组织在民主监督中注重激发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委员积极性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发挥好各级政协组织的领导作用,增强民主监督工作的组织化程度,确保民主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政协在领导和组织全国政协委员开展民主监督过程中,做了许多有意义的探索。一是在民主监督中注重问题导向。比如针对重大改革举措落实和群众关切,开展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等12项监督性强的调研议政活动,紧盯重点追踪监督,推动了相关工作改进和政策出台;针对群众期待、社会关注的金融财税体制改革等开展视察调研,侧重从民主监督角度推动落实。二是在民主监督中注重监督实效。比如聚焦中共中央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十三五”时期重要约束性指标的落实,以组织监督性强的视察调研活动为主,多种形式配合,增强监督实效。比如围绕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等课题开展民主监督,并选择其中一些课题召开以监督为特色的双周协商座谈会。这些实践告诉我们,在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中政协组织承担着什么样的使命和责任。

政协组织是不是民主监督主体?结论是两句话:政协组织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中不是主体,而是平台;政协组织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中不是无所作为的平台,而是承担着领导和组织作用的可以有大作为的平台。

冯钺:中国的民主政治道路是党领导人民走出来的

【编者按】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冯钺在《红旗文稿》2016年第20期发表了《中国的民主政治道路是党领导人民

走出来的》一文。文章认为,中国人必须找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把价值层面的理想和实践层面的行动有效结合起来,才有可能走上一条民族复兴的发展道路。文章共分三部分,本书收录时节选了二、三部分。

中国的成功和崛起在于选择了适合自己的民主政治道路

尽管美国出于自身利益考量,一直都是不断插手别国内政、四处推销自己的民主政治制度,但最不赞同照搬照抄西方模式的恰恰是美国人。早在辛亥革命刚刚结束时,美国就有学者明确提出,中国模仿美国建立的政治制度必定会失败。美国现代著名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在其所著的《全球通史》中,就曾做过这样的分析:“不过不能让官僚承担中国失败的全部责任。年轻的、受过西方教育的中国人也应负部分责任。他们中的一些人虽然在民国初期起了主要作用,但他们却试图在中国建立一些与他们从国外,尤其是从美国观察、学习到的完全一样的制度。他们所建立的制度自然对中国人民毫无意义,很快就在中国的政治现实面前土崩瓦解。”这本书还转引了一位美国权威人士的评价:“1911年在中国建立起美国共和政体的仿制品,真是荒唐可笑。那一种共和政体是一个大失败,因为它在中国的历史、传统、政治经历、制度、天性、信仰、观念或习惯中毫无根基。它是外国的、空洞的,是附加在中国之上的。它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快就被除去。它不代表政治思想,只是政治思想的一幅漫画,一幅粗糙的、幼稚的、小学生的漫画。……这种共和政体悲惨地失败了。然而,失败的并不是共和政体,而是一代人。”

从这些美国学者的评论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国情论的影子。而1911年—1949年的38年间中国道路探索的历史实践也证明,在当时的形势下,要建设自己的国家,最首要的问题是先要正视自己四分五裂的国情,并能把自己的人民有效地组织起来,这个政治制度要具备强有力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行动能力,而这正是当年的中国所最为欠缺的。所以孙中山才会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失败和理想幻灭之后感叹:中国人就是一盘散沙!

然而在1949年以后,一盘散沙的中国人却被强有力地组织了起来,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起来,这其中的关键在于国家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行动能力得到了强化,而这种强化的源头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此,西方学者也持相近的判断:1949年之后的几年中,共产党人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了中国,由于共产党人的工作效率如此之高,他们能在短短几年内实现农业集体化并大大地加速工业化。这一切推动着中国逐渐强大起来。

同一个国家在很短的时间内能够发生巨大改变,使世界对这个国家的认识也发生巨大改变,这就说明这条道路走对了,这条道路是符合这个国家的国情的。1949年后的中国终于摆脱被列强觊觎欺凌的命运,国家面貌为之一新,并在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之后,从贫穷落后一跃而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不仅成功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而且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路上加速前进。这一切正是得益于中国走出了一条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这其中,适合的政治制度、有效的政治治理是核心。

中国的民主政治道路不是僵化的,而是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

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只能走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制度是保证中国走向繁荣、强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实基础。但要实现这一目标,仍然要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现实条件的限制,仍然要经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我们不可能照搬照抄任何国家的经验,只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借鉴和创造。这一点,从与一些国家的对比中就能看得更清楚。

与新中国1949年建立的同一时期,亚非拉地区实现民族独立的国家也有许多,其中部分国家采取的是西式政治模式。在几十年的发展中,除了极少数国家,大部分已经“西式民主化”国家的人民生活水平并未实现质的飞跃,相当数量的国家在发展的道路上步履维艰,政治动**,腐败问题层出不穷,贫困人口未见明显减少。尤其是近年来在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策划的“颜色革命”“阿拉伯之春”中,西亚、北非以及乌克兰等众多国家纷纷移植进西式民主政治,但结局并不美好,反而陷入了社会动**、战乱不断、人民流离失所的困局。而中国则逐渐崛起,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指引了一条可供借鉴的新的发展之路。

虽然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经历了许多曲折,出现过严重的失误,但我们一直在努力寻找一条既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方向,又能较快地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正确发展道路。社会主义对中国共产党来说,毕竟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可借鉴的经验很少。如果从建立社会主义的那天起,就能找到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能一帆风顺,这样的要求或者期盼其实是不现实的,这样的苛求更是不应该的。所以,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只能是在摸索中前行,只能在不断自我调整和纠偏中向前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任何脱离中国国情,超前于经济文化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想法,只能是不切实际的拔苗助长。同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也绝不会固步自封,必将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而完善。

中国的道路探索具有自己的特色,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排斥其他文明所创造的成就,或固守一成不变的东西。我们在坚定走自己道路的同时,不断强调要充分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政治文明建设中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因为这其中包含着人类共同创造的价值成果。我们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从世界的角度看问题,通过比较、借鉴,广纳博学,外为中用,获取对我们有益的经验,更充分地发挥我们的优势。

浦兴祖:完善民主的制度形式

【编者按】2016年8月30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上海市政治学会副会长浦兴祖撰写的《完善民主的制度形式》一文。文章认为,世界上不存在普遍适用的制度。在怎样搞民主亦即民主制度的选择上,必须立足各国的实际情况,包括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国情。这犹如人人都需要选择合脚的鞋子一样,具有常识性、真理性。

民主模式的选择必须重视国情。世界上不存在普遍适用的制度,被称作“好东西”的民主,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会演化成个别人操纵多数人的旗号,也可能会出现压制少数人正当权益的“多数人暴政”。在怎样搞民主亦即民主制度的选择上,必须立足各国的实际情况,包括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国情。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这犹如人人都需要选择合脚的鞋子一样,具有常识性、真理性。

问题是有些人违背常识,企图将本国的民主制度模式强推到别国去,或者将别国的某种制度模式照搬进本国来。其实,回顾一下西方政治学说史就可发现,在政治制度的选择上,亚里士多德、布丹、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均论证过“重视各个国家实际情况”这样的观点。同时,看一下美、英、法等西方国家,尽管国情有相近之处,但毕竟历史进程有别,在民主制度模式上也存在着诸多差异。事实也表明,有些发展中国家不顾国情,生搬硬套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制度模式,结果水土不服,很快就走向“民主的失败”,准确地说是“照搬的失败”。

评判不同民主制度模式的优劣,很难通过抽象比较得出结论。可行的标准是,看一国的民主制度模式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促进本国的稳定、进步与人民福祉。如果实践证明一国的民主模式明显缺乏有效性,该国人民迟早会作出调整或重构。放在世界历史长河中看,人类推行现代民主制度只有几百年,不同民主制度模式都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与完善。过早宣称某种民主制度模式是完美的,这不科学,也不客观。随着民主实践的推进、人类文明的提升,民主制度模式必将不断发展演变。

当代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有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这是由中国特定的国情所决定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是当今中国社会现代化的需要,展现出自身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宏观框架,为实现人民民主提供了充分的制度空间。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例,人民通过选举将国家权力委托给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立法等职权,并将国家行政权、司法权委托给由它产生的“一府两院”;同时,人民监督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用足这一制度空间,人民民主自然会呈现生机勃勃的局面。

应当清醒地看到,随着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多元、参与意识增强,需要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让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制度是分层次的。在民主制度的宏观框架下,还需要不断健全中观、微观体制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体制机制方面取得了不少进步,今后需要继续改革与创新,完善不同层面制度之间的关系。比如,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多项监督权力,包括调查、视察、执法检查,还有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等等。但这些机制在实践中的运用并不充分。怎样激活这些职权和机制,让它们有效运行起来,是一个重要的实践课题。

实行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形式是丰富多样的,不能拘泥于刻板的模式。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依法选举让人民的代表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通过选举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让人民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基本形式。除了需要加强各自的制度建设,还需要探索如何完善两种民主形式的关系,让两种民主形式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