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党权威及其生成

在人类社会中,权威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它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伴随着人类社会产生,权威出现了。这是因为“只要人们(不管是一个人,几个人还是许多人)明确地或缄默地允许他人对自己作出某种行为规范的决定,权威就出现了。”权威出现后,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政治权威、经济权威、文化权威、军事权威、法律权威等等。在政治权威中,政党权威是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研究政党权威,首先必须要从对权威的研究入手。

一、权威的产生、发展与特点

(一)权威的定义

“权威”一词,是从拉丁文化autoritas派生出来的,原意是威信、创始人、财产权或所有权。其基本的意思和动词augere相关,表示博大、增加的意思。Autoritas就是通过增添理由来扩大行动的意志。权威这个词在英语中是authority,在德语是authoraet,在法语中是auctor。从词源上说,西方词典中对权威多包括五个方面的涵义:1.创者,创始者;2.祖父、先父、父主;3.作者;4.万物的起源、赋予存在者,尤指上帝;5.事物,作品的来源、渊源或根据。而在中国的汉语词典中对权威的解释相对简单,《辞海》中没有对权威一词做出解释。《辞源》把“权威”解释为“权力威势”。《现代汉语词典》认为权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如权威著作;二是指在某种范围内最有威望、地位的人或事物,如某人在某一学术领域具有威望和地位,人们就把他称之为该领域的学术权威。

仅从词源学上了解权威还十分肤浅,因为这些解释还不是一种理论,要想更深层次上理解权威的概念,还得看学者们对“权威”的论述和界定。目前学术界对权威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权威是一种权力

很多学者都把权威的内涵界定为一种权力,这种权力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达尔认为:“当领袖的影响力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时,通常就被称为权威。那么,权威就是一种特殊的影响力,即合法的影响力。”约翰布劳认为“集体赞同某种权力可使权力合法化。……这种一致意见表现成群体的压力,又促使人们服从统治者的指令,从而加强了他的控制权力,使他的权威合法化”。美国学者莱斯利·里普森认为权威是正当的权力。他说:“如果说权力是**裸的,那么权威就是穿上了合法外衣的权力。”D.赫尔雷格尔、斯洛克姆、伍德曼认为“权威是指由组织正式授予的以及被员工们认为是正确和适当并予以接受的合法性权力”。迈克尔·罗斯金认为:“权威是指特定的领导人赢得服从的能力。这种服从来自于领导者所属职位的合法权力。”拉斯维尔和卡普兰傲慢地宣称“权威是合乎规范的权力”。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赞助的一项术语研究指出,权威一词的“普通用法”是“得到同意、尊重和承认的合法权力”。而萨托利本也认为:“权威是建立在威望和尊敬之上的权力。”

受西方学者的影响,国内许多学者也把权威视为一种权力。王沪宁认为“权威就是权力”。孙钱章、吴江、马抗美认为,权威是广义的权力。叶富春认为:“权威是权力的一种高级形态,它是指权力主体由于自身特殊的能力,品格风范或做出的贡献,而使自身具有的使人信服尊重的一种威望和力量,以及由此产生的具有合法根据的影响力。”于显洋等人认为“权威是摒弃了强制性影响方式的合法性权力”。

2.权威是指拥有权力的人,指拥有威信和影响力的人

权威本来的意义是指某些事物(如诗歌、雕塑、法律等)的创始人,尤其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城市的创始人。法国学者莫里斯·迪韦尔热认为“权威就是被赋予权力的人所具有的身份。或干脆说,权威就是握有权力的人”。他说“有些人使用了另一种术语,他们把我们称为权力(即被认出是合法的力量或影响)的叫做权威,把一个人利用严惩(即我们所说的强制)的威胁来强迫别人服从他的意志的能力称作权力”。而他认为“权威(复数)就是掌握权力的人,单数的权威则是权力本身的同义词”。迪韦尔热的观点虽然有些前后矛盾,但核心的意思还是把权威和人物联系起来。马克斯·韦伯对权威曾作过三种分类。其中一种类型是超凡魅力型权威,他认为:“超凡魅力型权威是指具有特殊魅力的领袖,他由于其非同一般的洞察力,英雄主义的品格或杰出的才能而受到人们的高度依赖和自愿服从。”迪韦尔热的观点反映出权威必须只有拥有权力的人才能称之为权威,而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则与之截然相反,许多伟大人物并不拥有权力,它们获得权威或被称之为权威是因为他们在某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享有很高声誉,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如柏拉图、牛顿、爱因斯坦等人在某研究领域内取得了卓越的成绩而成为万古流芳的权威。

3.权威是一种控制

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著名社会学家科尔曼。他认为权威“即指拥有控制他人行动的权利。如果说甲对乙在某些方面具有权威地位,意即甲有权在那些方面控制乙的行动”。这种控制行为形成了一种权威关系,“如果行动者甲有权控制乙的某些行动,则行动者甲和乙之间存在着权威关系”。很显然这种权威关系的建立是以行动者自愿转让控制行动的权利为基础的。因为在“社会交换的简单系统中,行动者控制的所有文件和资源都可转让,例如经济生活中的私人物品。但是,在一般情况下,行动者控制的许多物品、事件或资源却无法转让,其中最重要的是行动者自己的行动。他所能出让的仅仅是有关行动的某种允诺或在特定限制下控制自身行动的权利”。除了科尔曼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学者从权利的角度解释过权威,福克斯认为“权威就在于期望和要求服从的权利”。帕森斯也认为权威“包括在社会关系体系中控制他人的行为被合法化了的权利(或者)责任”。从以上描述可以看出学者们的观点是基本一致的,那就是支配者拥有权利是权威存在的必要条件。如果行动者甲将权利转让给乙,那么甲成了被支配者,乙就成为支配者,甲和乙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权威关系。这种权威关系实际上又分为共同的权威关系和分离的权威关系两种类型。共同的权威关系和分离的权威关系反映的内容主要是支配者的命令与被支配者的利益是否一致。在共同的权威关系中,支配者的命令体现了被支配者的利益。在分离的权威关系中,只有额外补偿才能保证被支配者的利益获得满足。

以上几种对权威内涵的解释多从社会学和组织行为学的角度出发把权威与权力、权利、权威者联系起来,事实上权威范畴,主要反映的是一种关系,是一种对他人意志的服从关系。对此恩格斯有一个著名的论述,他说:“这里所说的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给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从言语上看,恩格斯这里所说的服从是指强制性的服从,这种强制性的服从就是指不管你认同不认同别人的意志,在行动上你必须服从。事实上还有一种服从就是自愿性服从,这种服从的前提是指别人的意志有着主观价值上的认同。因此,以恩格斯对权威的论述为基础,如果要对权威下个定义,那就是所谓“权威就是指对别人意志的认同或服从”。本书采用的权威的涵义就是一方对另一方意志的认同或服从。这种定义的出发点是为了彰显权威的本质。这种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指对别人意志的认同,如价值观上的认同的,在行动中就会自愿地服从他人的意志;二是指即使对别人的

意志不是认同的,在行动中如果采取了服从的行为,那么这也是权威发生了作用,认同别人意志的权威实际是指合法的权威。也就是说权威的本质体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主观层面是指在价值观上对别人的意志是认同。客观层面是指在行动中服从了别人的意志,按别人的意志行事。不认同别人意志的权威显然是不合法的,但自古以来一直却存在,我们也不能抹杀它的客观存在性。

主观上的认同别人的意志指承认权威是合法的。也就是说权威的基础在于它的合法性。罗德里克·马丁说:“权威概念的实质性要素是‘合法性’。”福克斯认为权威的产生在于规范的合法化“当下属的认可扩展到承认上司扮演统治角色的规则的时候,即,使支配这种关系的规范合法化的时候,权威就产生了”。国内学者于显洋也认为“权威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合法性权力,它无须借助于镇压、逼迫、威胁等强行控制方式”。

事实上,合法性本来的意义就是指人们对一定的事物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赞同态度和支持行为。利普塞特认为“群体按照政治制度的价值观念是否符合他们的价值观念来确定该制度是合法的或非法的”。迪韦尔热也认为“权力合法性唯一基础和来源是它符合本集体的价值和标准体系所规定的合法性设想,而且本集体内部一致同意这种设想”。应该说认同别人的意志承认权威的合法性是权威存在的坚实的基础,但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不认同别人的意志被强制性服从的权威也大量存在着。恩格斯曾经指出“我不知道什么东西能比革命更有权威了,如果用炸弹和枪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别人,就像在一切革命中那样,那么,我认为,这就是在行使权威”。这说明在革命中,用炸弹和枪弹强制手段强迫别人服从的例子是大量存在的。伊斯顿在《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中也指出:“如果一个人用枪对着你,要你交出钱包,而你屈服了,他就有了高于你的权威,即使你对这样的权威提出挑战,你认为这种权威是强制的胁迫性的,但实质是一样的。强制,只是表明不合法的权威的又一方法。”

通过对两种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权威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只要别人的意志得到了服从。不管这种服从是自愿的服从,还是强迫的服从,权威就存在了。

(二)权威的产生及其发展

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始终是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进行的,人类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生产劳动过程中,一方面使自然界发生了有利于人的变化,另一方面也使人自身从自然中得以分化和发展。这一过程的显著特点就是自然界存在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对人类利用自然进行创造性的劳动起着制约作用。这种制约作用使人们认识到有一些东西人类必须服从它,否则生产劳动就不可能顺利进行,人的生存就受到威胁,这样就使权威的产生成为可能,为此人类一方面不得不服从它。另一方面,人们又要对它进行认识,所以人类对权威的认识也逐渐形成。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这不仅仅指人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而且指人在最终意义上要生存和发展必须尊重和遵守自然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要求。因此,只要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存在,人类创造性的改造自然的活动存在,那么,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创造性成果也就必然会不断涌现,这就为权威的产生和继续存在提供了可能。

由于权威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所以权威产生以后就起着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一定的社会总是需要一定的权威来维护秩序,而一定的权威也只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恩格斯曾经考察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基础的经济关系,发现了这些经济关系有一种使各个分散的活动越来越为人们的联合活动所代替的趋势。而这种“联合活动、互相依赖的工作过程的错综复杂化,正在到处取代各个人的独立活动”。而联合活动正是靠权威才能组织起来。这是因为“问题是靠权威来解决的”。恩格斯以纺纱厂为例,指出了社会生产越是发展,劳动的社会化程度愈是提高,权威的作用就越重要。棉花要成为棉纱不仅需要六道工序,而且需在不同的车间里进行加工,另外机器的运转需要许多劳动者操作维护。因此劳动者需要毫无例外地一律遵守一致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中随时都会发生有关生产过程、材料分配等细节问题。“不管这些问题是怎样解决的,是根据领导各劳动部门的代表决定来解决的呢,还是在可能情况下用多数表决的办法来解决,个别人的意志总是要表示服从”。

权威不仅在大工业生产中发挥作用,而且在人类的日常生活中也会发挥作用。“能最清楚地说明需要权威,而且是需要专断的权威的,要算是汪洋大海上航行的船了。那里,在危急关头,大家的生命能否得救,就要看所有的人能否立即绝对服从一个人的意志。”恩格斯在论权威中批驳了反权威主义者要求废除政治权威的谬论,更强调了政治权威对于维护政治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他说:“革命无疑是天下最权威的东西。革命就是一部分人用枪杆、刺刀、大炮、即用非常权威的手段强迫另一部分人接受自己的意志。获得胜利的政党如果不愿意失去自己努力争得的成果,就必须凭借它的武器对反动派造成恐惧,来维持自己的统治。要是巴黎公社面对资产者没有运用武装人民这个权威,它能支持哪怕一天吗?反过来说,难道我们没有理由责备公社把这个权威用得太少了吗?”由此可见,权威在社会生活、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发挥着作用,协调社会各要素,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使社会处于稳定、和谐的状态。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权威不是哪个社会形态所特有的,而是与人类社会相伴相随的一种必然现象。因此权威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不仅在大工业生产资本主义社会存在,还存在于各个社会形态。在原始社会里,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过着群居、狩猎的生活。虽然没有国家的存在,但部落、氏族公社制度起着维护秩序的作用,它们的权威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出于对自然的崇拜,部落的酋长、氏族的首领往往就成为“神”的化身,他们的意志要求氏族、部落成员必须服从。正是这种权威,推动了原始社会的正常运转,使一切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发展着。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增加。交换的发展,人类逐渐成了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脐带,原来氏族中的一部分显贵霸占了越来越多的财产,成为奴隶主,另一部分则沦为奴隶,于是进入了第一个人剥削人的社会——奴隶社会。为了使冲突得到控制,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于是产生了拥有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关的国家。它们是实行奴隶主专政的权威机关。这种政治权威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不断发展起来的。它使族权与政权相统一,以层层相属的宗法关系构成奴隶主贵族等级的阶梯,并以这种阶梯中的上下、贵贱形成各种名分。为保持这种名分不被破坏,则依靠政令刑罚等强制性的权威手段。在当时的制度下,奴隶主对奴隶的权威不受任何限制,因为奴隶不是被作为人,而是被作为会说话的工具可以任意出卖或杀死。这种权威的残暴性使阶级矛盾日趋尖锐,使奴隶毫无劳动兴趣,从而使生产发展受到很大限制。

随着奴隶的大量逃亡、早死、起义以及井田制的破坏,奴隶制瓦解,接着过渡到封建社会。在封建制度下,改变了世卿世禄制,推行了郡县制,建立了高度集权的封建官僚制度。这种权威的顶端就是帝王,地主阶级虽不能再像奴隶主那样任意杀死农民(或农奴),但由于他们拥有绝大部分土地,所以他们有迫使农民附属于自己的巨大权威。农民

虽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也很难摆脱对地主阶级的依附关系。当时的封建专制是地主阶级运用的重要权威形式,同时发挥作用的法律、道德只是这种专制制度的补充。但与奴隶社会相比,由于农民毕竟有了一定的限制,残酷程度也有所减弱。

由于生产力的继续发展,手工工场和机器大工业代替了田园式的自然经济,商品生产的发展使人类社会进入了资本主义阶段。一方面,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需要无产者成为有人身自由的雇佣者,另一方面,这种生产方式使联合活动急剧增加,使社会结构和各种社会关系进一步复杂化。这种变化,使以封建专制主义为特征的权威不得不被否定,因为不论是血统的贵贱、等级的高下,还是高度集权的专制独裁,都与商品生产、自由贸易、等价交换原则根本不相适应。于是资产阶级找到了适合其统治的新的权威形式——资产阶级民主制,并将其用完备的法律加以规范。资产阶级使民主和法制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质,实际上这种权威不外是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的资产阶级专政。但从权威的范围和形式看,较之过去毕竟有所进步。

社会主义社会是自原始社会后第一个消灭了剥削制度的社会。这种社会制度仍然需要权威。社会主义社会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权威存在的基本形式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的权威。表面上看,国家权力机关是权威的主体,人民是权威的客体,但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是国家的真正主人,国家机关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利的,因此人民才是权威真正的主体,所以权威的主体与客体是高度一致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民主与权威是相互渗透的。因为人民是国家的真正主人,所以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的权威。权威的运行需要经过民主的程序,把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才能获得真正的保障,否则民主就会成为议而不决、权威就会成为专制。所以说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权威本质上是民主的权威、为了实现民主的权威;而民主需要确立自己的权威地位,需要借助一定的权威形式实现自己。

民主要得到确实的保障,必须通过加强法制来进行。因为只有使民主法制化、制度化,这种制度和法律才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只有增强法制的权威,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权威的人民性与权威的强制性并行不悖。

在未来社会里,由于阶级和国家消失,政治权威也会随之消失,但是“公共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真正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这说明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政治权威消失后,社会里生产管理和思想文化领域的权威将会继续存在并发挥着维护秩序,稳定社会的作用。

(三)权威的特点

权威的特点。作为一种在各个领域内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权威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人们却能感受到它的存在,它确确实实地在发挥着作用。权威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也有自身显著的特点。

1.局限性

权威就其表现形式而言,是在某种范围内被公认具有影响力或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与威望的人构成组织机构及其规则。也就是说权威有其发生作用的“权威场域”。离开了这个“场域”,权威就失效了,就不再获得服从。迪韦尔热就认为“各个有权威的人都有一个明确的权力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他就是一个平常的人,别人不再服从他”。事实上任何一种权威关系,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科尔曼曾经归纳了对权威关系进行限制的四种形式。第一,权威行使的范围受到限制。例如,在雇佣关系中,老板只有在工作方面有权指挥员工的行动。对于工作之外的私人劳务,劳资协定是禁止的;第二,权威行使的时间受到限制。在工作时间,老板有权支配员工的行为,在工作时间之外,员工拒绝为老板提供服从。学校对学生的约束也仅限于校内时间,离开学校后,学校则无权对学生行使权威;第三,权威行使的地理范围受到限制。国家的权威以贫民为对象,以国界表明其行使范围。尽管国家的某些权威可以应用于身处异国的公民,但国家的基本权威只能在国界之内行使;第四,权威行使的形式限制。一般说来,权威的授予使支配者拥有两种形式的权利,即命令被支配者采取某些行动或禁止被支配者采取某些行动。在正式的组织机构内,权威通常是命令式,而国家对公民行使的权威大部分以禁令的形式出现。

2.制度性

权威制度性的特征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权威本身就是制度性的。正如迪韦尔热所说“权威的概念揭示了社会结构的一个基本要素,即在一个集体中一般都有一些符合一定章法的角色体系,它使处于这种地位的人有权让处于其他地位的人服从自己,而且后者也认为这样做是合法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切权威都是制度性的。也就是说,权威要符合一种章法,这种章法不限于由某个人来行使权威,它既适用于前人,也适用于后者,因此,继承机制是这种章法的一个要素。从这个角度讲,甚至所谓个人的权威也是制度性的”。二是权威通过使行为模式规则化而形成秩序。博登海默指出“毋庸置疑,人们在生活安排方面对连续性的诉求与他们要求在相互关系中遵守规则的倾向之间是存在着联系的。遵循规则化的行为方式,为社会生活提供了很高的有序性和稳定性”。权威通过外化的行为规则和机制,对社会系统进行有效的控制,使社会按其特定的秩序轨道正常运行。

3.正当性

权威的正当性一般是指权威的来源是正当的,从权威发展史上看,权威基本上有两个来源:一是权威来源于神授权力。在蒙昧时代,人们不了解自然运行的规律,常常对周围的一切迷惑不解,在神秘的宇宙和大自然的威力面前,人自身显得十分渺小,为了求得与周遭环境的和谐,在风雨飘摇之中寻求一个安全港,人们不得不向神秘莫测的神力低头。因此统治者就利用人们的蒙昧无知,宣称自己是神的化身,利用宗教和巫术加强自己的权威。“他们是亲自主持宗教和巫术仪式,来被当作神而为人崇拜,或将自己的血缘追溯到神圣的远祖。先知则宣称自己亲聆神诲,掌握了神的诫命和法典,教士也力图把自己打扮成神圣的代表和信仰的监护者。统治者不仅被视为人,而且也被视为先知和教士,他们与神沟通,以神的名义实施统治”。统治者大力宣扬“君权神授”,目的是证明权威的来源是正当的,使人们能俯首听命而不必心存异议。二是权威来源于血统。统治者宣称自己的权威不是来源于上苍,而是来源于历史,继承先辈的“遗志”。里普森认为以社会成员的出身即父辈的社会地位作为标准,将社会按照阶级进行划分,这是保证国家连续和稳定的最有效的方法。按照这个原则组成的社会关系能保持连续不变。这种权威的来源理论,看似正当,实际上是统治者为维持社会地位编织的借口,也是阶级社会的自我防御。另外诉诸武力也可获得服从,赢得权威。事实上拥有权力也就意味着拥有种种手段来推行自己的意志,这反过来又可以为权力拥有者所拥有的权力的正义论进行辩护。进一步讲“如果我们相信‘强权好公理’,相信政府的权威要靠力量来证明,其合法性则必须通过成功地打击对手的挑战来获得证明。另一方面,也只有那些使用暴力推翻现存秩序的人才有资格继承权威。”从历史上看,征服者通过暴力强制推行的规则,后来也会变成习惯而被接受并依靠惯性运转。通过血腥取得的权力会变成正义而得以继承。不正当权威转为正当权威就是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进行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