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巡视对象的纪律与责任

《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由于巡视组主要是发现问题和线索的,因此一些地区和部门特别是问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对巡视组不够支持配合,甚至有的领导干部对巡视工作存有抵触情绪。比如,中央第五巡视组在巡视天津期间,与时任天津市政协副主席兼公安局局长武长顺斗智斗勇,不仅要提防被监听、监控而泄露信息,还要想方设法确保举报人的安全。中央第八巡视组巡视河南期间,有的市县派人守在巡视组驻地门口,拦截本辖区内的访民。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一些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思想上不够重视,没有真正把巡视当作一次“政治体检”。被巡视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积极的正确的态度来对待巡视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接受巡视监督、支持巡视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同志负责、对群众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实实在在地汇报工作,客观真实地提供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要坚决服从巡视组的工作安排,积极主动配合检查;要自觉接受监督,把巡视当作对我们工作的一次“把脉会诊”,当作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一次“健康体检”。要按照“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的要求,严肃认真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整改实效。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巡视监督,又要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部门、重点事、重点人,提提领子、扯扯袖子。要认真对照《巡视工作条例》做好自查自纠,对查找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切实解决。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巡视组,做好以下工作:与巡视组组长商定配合开展巡视工作的有关事项;主持召开巡视工作动员会,并对配合巡视工作提出要求。巡视工作动员会结束后,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应向巡视组汇报工作情况,并组织有关单位作专题汇报。巡视期间,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协助巡视组开展以下工作:组织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

谈话;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工作;安排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协助巡视组做好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工作;巡视组需要协助的其他工作。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群众与巡视组进行个别谈话时,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机关、部门要按照巡视组的要求提供开展巡视工作必需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巡视期间,被巡视地区、单位要及时将下列情况向巡视组通报:拟召开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党委全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等重要会议以及拟举办的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案件等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被立案查处或者拟对重要干部进行调整的情况;拟作出的事关本地区、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其他需要向巡视组通报的重要情况。巡视期间,被巡视地区、单位要配合巡视组做好相关信访工作,及时将巡视组移交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通报巡视组。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对向巡视组反映问题的集体上访事件,在听取巡视组意见后进行妥善处置,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巡视组。巡视期间,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按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后,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要进行专题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巡视组反馈。

按照党章的规定,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党员有义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巡视组巡视时,被巡视地区(部门)的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反映实际情况,全盘反映所了解的问题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线索,决不能向巡视组讲假话不讲真话,或敷衍了事当“老好人”,跟巡视组谈话时应付了事,不负责任。

《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

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按照《巡视工作条例》要求,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支持配合巡视组工作。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全面准确向巡视组提供有关真实情况,按照巡视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巡视组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决不允许对巡视组的工作存有心理戒备,对一些情况有意识地加以遮掩。更不能干扰巡视组工作,比如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方面被巡视地区和单位对其隆重接待,表示要大力配合巡视工作,并提供一切工作条件;另一方面尽量展现其好的一面。

巡视工作的纪律与责任

《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监督巡视工作人员是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的应有权力。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和干部群众要自觉履行监督义务,加强对巡视组和巡视工作人员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办反映,也可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巡视组要模范遵守党纪党规,自觉接受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接受被巡视地区和单位、新闻媒体、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有关部门和组织,在接到举报后,要尽快进行核实,不实的情况要澄清事实,查实的问题,要依法依纪,从严、从快严厉处置。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