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为缓和阶级矛盾,实行奖励垦荒、减免捐税的政策,内地和边疆的社会经济都有所发展。至十八世纪中叶,封建经济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峰,史称“康乾盛世”。于是中央集权专制体制更加严密,国力强大,秩序稳定,清朝的国家机器逐渐完善起来,建立起强化皇权的统治机制。
中央行政机构
入关之前,皇太极已仿照明制,设内三院和六部。顺治元年(1644年)五月,摄政王多尔衮携幼主进京登极,各方面基本上是照搬明朝的制度。中央机构是三院八衙门。三院就是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八衙门指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都察院、理藩院。其中,理藩院主要负责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这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亦属首创。清朝的最高行政机构直接对皇帝负责,由皇帝直接指挥,中央行政机构无权向地方直接发布政令,只能奏请皇帝颁发诏谕,皇帝直接掌握着最高行政权。
顺治十五年将内三院改为内阁。又经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内阁官员建制基本固定。内阁设官有大学士、学士、侍读学士、侍读、典籍、中书、中书舍人等。大学士都冠以殿阁之名,如中和殿大学士、保和殿大学士、文华殿大学士等,常设满、汉各二人,正一品。内阁大学士权力很大,相当于宰相,被称为“宰辅”,有进呈奏章和代拟批旨之权,即“票拟”。
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国家的官吏、财政、教育、军事、司法、建筑等事务。六部最高长官是尚书,从一品;副职为侍郎,正二品,均满、汉各一人。因为清朝不设宰相,六部直接接受皇帝的控制,直接对皇帝负责。
吏部班列六部之首,是主管全国文职官员任命考核的机构。主要负责制定中央及地方各衙门文职官员的编制,铨选官员,依照有关规制铨叙品秩勋阶,稽考功绩过失,议定黜陟赏罚,办理调动等事务。下设文选、考功、稽勋、验封四个清吏司。文选清吏司,负责文职官员的品级之升降、补调及平均铨法。考功清吏司,负责文职官员的考核工作。稽勋清吏司,负责文职官员守制,丧养兼稽京官廪禄等事务。验封清吏司,负责文职官员的荫叙、封赠、袭职、优恤等事务。
1-1清朝前期中央机构
户部是掌管全国疆土、田地、户籍、税赋、俸饷、财务的机构。天下钱粮,统归户部,国家各种开支,俱由户部支配。清朝疆土分为二十七个省区,各省户数和人数每年报部一次。全国各种名份的田地顷亩丈量之数都要报部注册,各种赋税也要定期报部缴纳,经费要按定制报销。户部所掌政务分别由下设的十四个清吏司和井田科、八旗俸饷处、现审处、饭银处、捐纳房、内仓等具体部门分别管理。清朝户部沿袭明朝定制,以地区划分清吏司,这十四个清吏司是江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兼直隶)、湖广(湖北、湖南)、山东(兼管奉天、吉林、黑龙江),山西、河南、陕西(兼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他们各掌其所划分省区的民赋,并兼管一些全国性的事务。
礼部是管理国家典礼及学校、科举等事务的机构。典礼分为吉、嘉、军、宾、凶五礼。吉礼指祭天地、神祗、太庙、陵寝、历代帝王、先圣先贤、忠列名臣等;嘉礼指登极、传位、亲政、婚嫁、庆寿、册封、颁诏、筵宴等庆典;军礼指“大阅”、亲征、命将、纳降、凯旋等;宾礼指朝贡、敕封,宗室外藩王公相见等;凶礼指帝后、妃嫔、皇子、亲王等丧葬礼仪。
除掌管五礼外,礼部还负责奏办预选乡试、会试、殿试考官及预定录取名额等事务,下设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个清吏司,还有铸印司、会同四译馆等。仪制清吏司,负责嘉礼、军礼和学校科举事务;祠祭清吏司,负责吉礼、凶礼;主客清吏司,负责宾礼和接待属国藩使等;精膳清吏司,负责典礼宴飨及祭祀供品等。铸印局负责铸造皇帝的宝印和内外臣司的所有书印。会同四译馆负责接待外国和藩属国贡使,翻译外国或国内少数民族的文字。
兵部是管理全国军事及武职官考核任免的机构。下设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个清吏司。武选清吏司,负责武职官员的品级与选补、升调、承袭、封赠,并掌管军队营制和管理土司;职方清吏司,负责武职官员的叙功、核过、黜陟、赏罚、抚恤,以及军旅之简阅、考察等,并掌管关禁与海禁;车驾清吏司,负责全国的马政及邮传事务。武库清吏司,掌管全国的兵籍及军器,还负责武科举有关事务。此外,兵部还设有会同馆和捷报处,前者管理京师驿传事务;后者负责收受各省递送的奏折,以及发送军机处寄发的谕旨或御批奏折。
刑部是掌管全国法律、刑罚的司法机构。除负责授理全国刑事案件和主管刑罚、监狱外,与大理寺、都察院组成三法司,共同负责审核全国的死刑案件及重大要案的判决(有关详细内容见清朝的司法制度),负责审定各种法律。刑部下设十七分省清吏司,还有督捕清吏司(负责督捕旗人逃亡诸事)、秋审处(负责核察办理秋审和朝审之案)、减等处(负责汇核与办理各省及现审案件的恩赦事务)、脏罚库(负责收管现审案内脏款脏物)、赎罪处(负责纳银赎罪事务)、提牢厅(管理狱卒,稽查南北所监狱收禁的各省犯人)、律例馆(纂修法律条例,稽核律例)等机构。十七分省清吏司是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司分掌其分省刑名案件,有的司兼管一些其他事务。各省刑名案件的题咨到刑部后,各司复核原审,具稿呈堂,以定准驳。由于刑部之权的运用极为重要和关键,所以,刑部用人是最谨慎的。
工部是管理全国各种工程事务的机构。凡土木、水利、制作等工程的筹划、施工、管理、经费都由工部负责。下设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个清吏司,以及节慎库(负责工程经费的收支)、料估所(负责各项工程所用工料的预算与核算)。营缮清吏司负责各项营缮工程,包括盛京和各省的祠庙、宫殿、衙署、城垣、仓库、营房等工程的估修和核销,并负责征收“工关”木税和苇税。虞衡清吏司负责制造和收发各种官用器物,核销各地军火、军装等物品开支,还掌管全国度量衡。都水清吏司负责河道、沟渠、水利、道路、桥梁等修防工程及造船事务。屯田清吏司主要掌管陵寝工程,其名称系沿明制而职掌不同,因此,名实不符。
都察院掌监察,负责整肃纲纪,纠劾百官、控制言论,充当皇帝的耳目。因它也参与处理重大刑事案件,故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
理藩院原名为蒙古衙门,崇德三年改为理藩院,主要掌管内外蒙古及青海、新疆、西藏等地区少数民族事务。主要管理有关政令、朝贡、封爵、刑罚等,还掌管部分外交事务。关于外交事务,与礼部的分工是东南海路来的礼部负责,西北方陆路来的由理藩院负责,与俄国外事往来和交涉归理藩院办理。下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个清吏司。理藩院的设置,说明了清朝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事务的重视,而且有利于加强和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八衙门之外,中央机构还有一些单位或部门。大理寺,掌平反刑狱,可参与九卿议大政事。通政使司,掌各省题本,校阅后送内阁,并参与九卿议大政事。翰林院,储备人才之所,设官有掌院学士、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修撰、编修、检讨、庶吉士等。掌院学士掌修国史笔翰之事,并备顾问。侍读学士以下掌撰文章。国子监,最高的教育机关。钦天监,观察天象,制定历法的机构。宗人府,掌皇族政令及皇族家谱修撰的机构。内务府,管理皇家事务的总机构。詹事府,专为皇帝或皇子服务的机构。太常寺,管理坛庙祭祀的机构。光禄寺,掌典礼祭祀宴席供应之政令。太仆寺,掌牧马之政令。鸿胪寺,掌朝会宾客“赞相礼仪”的机构。太医院,研究和供应医药的机构。
上述中央机构,大都是沿用明朝的设置。清朝的中枢机构除了这些常规的部门外,还有颇具本朝特色的机构,那就是它从关外带来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康熙年间设立的“南书房”、雍正时期设立的“军机处”。
议政王大臣会议
议政王大臣会议,是议政王和议政大臣集议诸事的一种议政形式,在清朝前期相当长的时间里,是在皇帝统帅下议处军国大政的最高权力机关。“议政王大臣”之名正式出现于崇德元年(1636年)以后,但满族上层贵族与议国政的制度,却早在清太祖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汗国之初即已形成。当时满族处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之际,尚存有浓厚的奴隶主贵族军事民主的习俗。后金的军国大事,都由诸贝勒等人共议裁决。诸贝勒大都是努尔哈赤的子侄等宗室贵族。明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努尔哈赤创建八旗制度之后,又置议政大臣五人,理事大臣十人,与诸贝勒每五日朝集一次,协议国政。天命六年(1621年)二月,努尔哈赤命四大和硕贝勒按月分值,国中一切机务,俱令值月贝勒掌握。天命七年三月,努尔哈赤又谕令八旗旗主贝勒共议国政。至天聪年间(1627-1636年),除宗室贵族中被封为贝勒者充当议政的成员外,八旗固山额莫(见都统)也兼充议政。至此,在天命及天聪年间,这种由宗室贵族及八旗中的五大臣、固山额真等组成的议政制度,虽无议政王大臣会议之名,实际上是议政王大臣会议制度的早期形态。
崇德元年,皇太极正式称帝,改国号为清。将原来的旗主贝勒全部封王,并令除八旗固山额真继续兼议政大臣外,每旗另设议政大臣三员,在清代历史上正式出现了“议政大臣”的职名。此后,清王朝宗室贵族中的王与八旗固山额真、议政大臣共同议政的形式,即称为“议政王大臣会议”。因参与议政的宗室贵族除亲王、郡王以外,还有贝勒等人,故又称“议政王、贝勒、大臣会议”。会议的成员虽由上层贵族及八旗大臣所组成,但不是所有上层贵族、大臣都可以出席。“议政”是一种正式的职衔,代表着一定的权力和地位,必须经过皇帝的任命。同样,在必要时,皇帝也可以撤销某一贵族及大臣的“议政”资格。
1-2清朝的议政大臣
清王朝统一全国后,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成员有较多的增加,贵族中除亲王、郡王、贝勒参加者政外,贝子及公一级也有参加议政的。议政大臣除满洲八旗的固山额真和大臣外,蒙古八旗(见八旗制度)的固山额真及六部满、蒙尚书也列为议政大臣。其他如皇帝的侍从官员--内大臣、侍卫,以及王、贝勒府中的长史、旗下闲散等,也有被列为议政者。汉军八旗的大臣如范文程、宁完我等人也曾一度参与议政。当时在内廷还专设“议政处”,作为议政王大臣的办公处所。当时议政王大臣会议的职掌主要有两个:一是军务,凡有军事行动,必须先经过议政王大臣会议议定后才能实施;二是审理满洲王公大臣刑案。进入北京后,议政王大臣会议的职权有所扩大。
多尔衮在摄政时期,充分利用议政王大臣会议来打击反对派,惩治与己不和的王公大臣。顺治亲政后,议政王大臣会议进入新的阶段,成员增加了,议题广泛,权限很大。所议处的内容主要包括:审断重大案件;议处宗室王公、满洲大臣爵位的承袭晋封;商议军务,讨论对策,给败将以处治;复议死囚情罪;讨论和修改法令;议处蒙古、藏等少数民族问题;惩治渎职大臣;议定典章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制度、皇族内部重要事务。这期间,议政王大臣会议对扩大、巩固清皇朝的统治,维护满族贵族的利益,加强皇帝的权力,起了很大的作用。顺治后期,议政的宗室王公显著减少。康熙年间,议政王大臣会议除一般事务外,主要议处用兵、民族关系、边界和重大案件四方面的问题。由于南书房的设立和康熙对入值书房大臣的倚重,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地位和影响,受到相当的限制和削弱。
雍正初年,雍正帝利用议政王大臣会议来惩治反对派和威胁皇权的大臣。军机处设立后,议政王大臣会议的职能受到更大的削弱,一般不让议政王大臣经理政务。乾隆前期,议政王大臣会议只进行一些象征性的活动,逐渐名存实亡,“议政大臣”成为虚衔。乾隆五十六年,乾隆下谕正式废除。议政王大臣会议终于在存在一百五十多年后寿终正寝。由议政王大臣会议的产生、发展、废除的过程可知,它是带有清朝自身特色的一个机构,它的成员都是满洲贵族,其地位在内阁、六部之上,汉人不得参与其活动。
设立南书房
南书房是康熙皇帝为了加强皇权所设置的一个机构。议政王大臣会议与皇权多少还是有矛盾的。因为参加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满洲王公贵族,地位很高,拥有一定的权力,皇帝有时不得不尊重他们的意见,尽管不完全赞同。为了扩大皇权,康熙十六年(1677年)十月,康熙在皇宫乾清门右阶下设置了南书房,从翰林中挑选才学和品德兼优的“词臣”到南书房上班,他们被称作“南书房行走”。他们的职责除陪伴皇帝填词赋诗、写字作画外,还根据皇帝的旨意起草诏令,“撰述谕旨”,取代了内阁与大学士的部分职权。
由于南书房“非崇班贵檩、上所亲信者不得入”,所以它完全是由皇帝严密控制的一个核心机要机构,随时承旨出诏行令,这使南书房“权势日崇”。南书房地位的提高,是康熙帝削弱议政王大臣会议权力,同时将外朝内阁的某些职能移归内廷,实施高度集权的重要步骤。康熙帝亲政以后,朝廷的权力一则受议政王大臣会议的限制,国家大事需经过议政王大臣会议,而这些满洲王公贵族地位较高,有时与皇帝意见发生矛盾,皇帝也不得不收回成命;二则内阁在名义上仍是国家最高政务机构,控制着外朝的权力,康熙帝为了把国家大权严密地控制在自己手中,决定以南书房为核心,逐步形成权力中心。
1-3南书房
雍正朝自军机处建立后,军机大事均归军机处办理,南书房官员不再参与机务,其地位有所下降。但由于入值者常能觐见皇帝,因此仍具有一定地位。南书房亦被长期保留,直至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撤销。因接近皇帝,对于皇帝的决策,特别是大臣的升黜有一定影响力。所以,入值者位虽不显但却备受敬重。雍正朝成立军机处后,撰拟谕旨为军机大臣等专职,南书房虽仍为翰林入值之所,但已不参与政务。在当时,人们都把南书房看作是重要之地,更以能被选拔到这里工作为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有《南书房记注》,是迄今发现的为数极少的南书房档案。
南书房的建立,是康熙将外朝权力转向内廷的一次成功尝试,为雍正建立军机处积累了经验。
成立军机处
军机处始建于雍正朝中期,是为集中军政大权,便于处理西北军务设立的,但是军机处的出现并非偶然。纵观历史,它实际是中国封建专制制度不断发展的结果,是清初满族统治者由贵族分权向中央集权不断演变的产物。由于军机处的建立,加强了雍正的统治,因而为迅速稳定社会秩序,恢复经济繁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清朝初年,沿袭满洲贵族议事的旧制,设议政王大臣会议,决定军国大事。康熙初年,四大臣辅政,满洲、蒙古都统俱为议政大臣,六部满人尚书也参与会议,议政王大臣会议较前扩大。康熙帝亲政后,为了加强君主专制,在宫内设置南书房,这个机要班子的设立,实际上削弱了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内阁的权限,许多重大政务不再交付议政王大臣会议讨论,许多重要的谕旨也不再交付内阁草拟。雍正帝登基后,为了进一步把权力集中在皇帝手中,在宫内设立了军机处。军机处取代了内阁、驾空了议政处,是由皇帝直接控制的首要枢廷,是辅助皇帝行使强权的有力工具,为政令的通畅顺利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关于军机处的成立时间,史料上众说纷纭,但它始于西北用兵之际是可以肯定的,确切时间当在雍正七年(1729年)对准噶尔策妄阿拉布坦用兵之时,由于议政王大臣都是世袭的贵族,没有实际经验,早已不熟悉军国大事;又由于内阁在太和门外,离街市近,人员多,往返递奏本章容易泄漏机密。所以,雍正帝下令把内阁中三四品以上人品端正、才思敏捷的大学士,由太和门外的内阁,调到隆宗门外(后又迁入隆宗门内靠北、乾清门外靠西的地方)来亲承旨意,拟发谕旨。雍正七年(1729年)二月,雍正帝公开向朝臣宣布对西北用兵。六月,为办理军需,特派怡亲王允祥、张廷玉、蒋廷锡主持其事,并为此发布上谕:“两路军机,朕筹算者久矣。其军需一应事宜,交与怡亲王、大学士张廷玉、蒋廷锡密为办理,开始正式建立军机房。雍正八年(1730年),改名”办理军机事务处“,也即军机处。
1-4清朝军机处
军机处的地点,最初设在乾清门外,后来迁往门内,离雍正帝寝宫养心殿很近。据载,军机处初创时只有几间简陋的木板房,乾隆初才改建为瓦房,但比起旁边那些高大的殿阁,仍显得很矮小,内部设置也很简单。由于当初军机处设置简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没有人认为它是一个正式衙门。
由于北京比较炎热,康熙和雍正都喜欢到郊区去住。康熙帝长住畅春园,而雍正帝则长住圆明园。皇帝既然在这里,那么他的心腹军机大臣自然得影随,海淀军机处就这样诞生了。
军机处的官职并不多,仅设军机大臣、军机章京两种职官。军机大臣开始称”办理军机大臣“,后来又改为”军机处大臣上行走“、”军机大臣上学习行走“,简称”军机大臣“,俗称”大军机“,雅称”枢臣“。军机大臣是由皇帝从内阁大学士、尚书、侍郎等官员中特旨挑选,或由军机章京升任,也可由满洲皇室亲王选任,其名额没有定数,人数的多少由皇帝一人决定。
从《清史稿·军机大臣年表》看,军机大臣最初设了三人,即怡亲王允祥、大学士张廷玉、蒋廷锡,后来逐渐增加,最多时达十一人。他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办理皇帝交办的机要事务,分别对皇帝一人负责。军机大臣能文能武,出将入相,既能熟悉部院事务,了解地方情况,又能指挥作战,具有军事经验。如鄂尔泰出身进士,先后任佐领、广西巡抚、云贵广西三省总督,雍正十年(1732年)任保和殿大学士、兵部尚书,进为军机大臣。
军机章京(满语,意为”官“)是军机大臣的下属,俗称”小军机“,与”大军机“相对。军机章京也没有定员,由内阁、翰林院、六部、理藩院、议政处等衙署中的中下级官员选任,负责公文收发及满、汉、蒙古多种文字的翻译等日常事务。
军机处的官员没有编制,简放任免都在原单位,人数也视需要而定。军机处要员能否入选,关键是看他们与皇帝的私人关系好坏。当时雍正帝最器重、最信任的军机大臣除了与之关系密切的怡亲王允祥外,还有大学士张廷玉、鄂尔泰、銮仪使纳亲等,皇帝巡幸、谒陵、驻园时这些人无不跟随其后。可见,雍正帝几乎把军机处看成了自己的一件随身物件,走到哪里便带到哪里,说明军机处在雍正帝心里是十分重要的。
军机处创建之初,既没有正式衙门,也没有印信。雍正十年(1732年)春天,雍正帝命大学士等议定军机处印信,大学士等拟议印文为”办理军机印信“,经雍正帝批准,交礼部铸造银印。该印由内奏处保管,印匙则由领班军机大臣随身携带。另外还打制了镌有”军机处“三字的金牌,由值日章京佩带。须用军机处印信时,由值日章京凭金牌到内奏处领取印信,随后,凭金牌向领班军机大臣索取印匙,并在数人的监督下,才打开印匣取出印信。印信用完后,金牌要交给值班章京,印匙归还领班军机大臣,印信则要重新归还内奏处。这一规章制度显得有些繁琐,但它的确是一套严密的管理模式。为了达到保密的目的,雍正帝着实下了一番工夫。
清朝的中枢机构,除了议政王大臣会议全是满洲人,军机处、内阁、六部等都是满汉复职。但满族官员处于掌握实权的核心地位,而且满族贵族还监视汉族官员。通过这样的统治机制和人事安排,康、雍、乾三代皇帝实现了”乾纲独揽“。
地方行政组织
清初的地方行政组织也沿袭了明朝,实行分级而治的制度。《大清会典》记载:“总督、巡抚分其治于布政司,按察司,于分守、分巡道。司道分其治于府,于直隶州。府分其治于厅、州、县;直隶厅、直隶州复分其治于县。而治其吏、户、礼、兵、刑、工之事。佐贰而下皆任其弹压。”这就是说,地方的最高行政当局是总督和巡抚,其次是布政司和按察司以及分守、分巡道,再下面是府、直隶厅和直隶州,基层政权是散厅、散州和县。
总督为省级的最高长官,全称为总督某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或兼巡抚事。清朝一共建立了二十三个省,其中内地十八省为沿袭旧制或以旧制为基础,其余在边境并为清末所置。这些省是: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湾、新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其中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台湾为后设。总督之下设巡抚,其全称为巡抚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或节制各镇,职权很广泛。有的加侍郎衔,为正二品,否则为从二品。巡抚基本上是管一省,也侧重于军事,但比总督管民政更多,为总管一省军事、行政、监察及教育在内的高级长官。清朝所设巡抚共二十一人,其中由总督兼的有奉天、直隶等八人,单独设的有江苏、安徽等十三人。山东、山西等五省巡抚皆兼提督衔,贵州巡抚兼节制兵马衔。
府是省之下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知府为一府长官,从四品,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好。三年一考属吏,具其优劣上报。一切要政皆需通过督、抚允准才能实施。清朝以知府“为承上接下要职”,故严谕督、抚对其考核。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协助知府,分掌粮盐督捕,江防海防,河工水利,清军理事,抚绥民众诸职。属官有经历、知事、照磨、司狱等。
在府之外,同时还有直隶厅、州和一般厅、州。凡统治地方人多并直隶于布政使司的为直隶厅、州,地位与府大致相同。厅设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州设官知州正五品,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清朝在全国设有直隶厅四十一个,直隶州七十三个。其外的厅、州,称为散厅、州,地位略同于县。到清末,全国已设散厅七十八个,散州一百四十五个。散厅、州设官与直隶厅、州相同,而品级差一等。散厅、州属府管辖,个别的隶于将军或道员。
县是地方基层政权机构。清末全国设1358个县。每县设官为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正八品一人,主簿正九品,无定员。知县掌一县治理,主要是决讼断辟,劝农赈贫,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缉捕诸职。典史掌稽检狱囚。
此外,清代还有相当于省一级的特别行政区,分别在东三省、蒙古、新疆、青海和西藏等地,设专门的辖区,采取和内地不同的行政管理办法。在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旗,是中央政权领导下的基本行政单位。在维族地区,设总理回务札萨克郡王一人,治理该部政务,又设协理图撒拉克齐二人以佐之。清朝在新疆还派驻了伊犁将军,掌天山南北最高军政大权,下设参赞大臣一人辅之。在西藏,达赖(驻拉萨)和班禅(驻扎什伦布)掌政令,行教化,同为政教僧俗领袖,但他们“并受成于驻藏大臣”。清朝迁都北京后,在旧都盛京设内大臣一人,副都统二人。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西南各省的一些少数民族区,清初仍沿袭明代土司制度,有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诸司,亦有土府、土州、土县的设置。雍正后,清政府陆续将土官改设流官,进一步加强了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