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内容主要介绍党内法规相关概念知识以及常见法规。通过学习,熟悉党内法规的内涵,掌握常见党内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党内法规的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对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 2016年1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重要指示。]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是为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依规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而制定的法规。2012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批准并发布,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从中可以看出,党内法规在本质上是党的统一意志的体现,在功能上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在实施上依靠党的纪律来提供保障,在形态上体现为规章制度。
相对于党的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而言,党内法规集中体现为“六个特定”:制定主体特定、使用名称特定、规范事项特定、框架结构特定、表述方式特定、审批和发布方式特定。“六个特定”从总体上说明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区别,但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
一般来讲,涉及提出政策、作出部署等事项,或者解决短期、局部、具体的问题,总结还需要继续探索、不断积累的经验,拟采取动态调整的灵活政策措施等,更适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针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职权职责、义务权利、标准要求、方式方法等事项作出规定,提炼总结比较成熟定型的经验并转化为制度性安排等,则更适合制定党内法规。实践中,如果制度需求很迫切,而相关经验积累又不够充分,制定党内法规条件还不成熟,往往就通过先制定规范性文件来提出要求,条件成熟后再将相关制度安排上升为党内法规。
二、党内法规名称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内法规应当使用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专属名称,一般不使用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名称。这类法规名称是有层次的、不同位阶的。
第一个位阶是党章。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是根本大法。
第二个位阶是准则。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准则集中体现党章精神,地位高、效力大,仅次于党章。
第三个位阶是条例。主要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条例在效力上一般低于准则,高于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最后一个位阶是规定、办法、规则、细则。主要是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起草法规要结合所规范的内容,使用适当的法规名称。中央党内法规可以使用这七类名称,但中央纪委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省级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只能使用后四类名称。需要说明的是,法规名称的功能在于防止混淆,如果一个机关属于党内法规制定主体,那么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不得使用党内法规专有名称;如果其不属于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制定的文件肯定不是党内法规,可以视情况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名称,不与党内法规相混淆。
三、主要纪检法规介绍
(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2015年10月印发,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2015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修订而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重要指示,鲜明提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分别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自律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四个必须”。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四个坚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四个自觉”。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8章47条,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党内监督的内容。第一,为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围绕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自始至终强调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把党的领导体现到党的建设、管理、监督之中。第二,为解决党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六项纪律”为尺子,把“遵守党章党规”“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把党的纪律建设放到重要位置来抓,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第三,针对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防止“四风”反弹回潮、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相关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持权责对等,以监督责任为主轴,依据党章对党的工作主体的划分,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等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尤其是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充分体现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同时还规定了党的工作部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职责。通过明确多个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及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构建了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
党内监督的保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处理。此外,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及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这些监督保障条款,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扛起主体责任,瞪大眼睛、伸长耳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修订,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党纪处分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党中央的重视和领导下,党纪处分条例不断健全完善,自1997年试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于2003年、2015年、2018年先后经过三次修订。现行有效的党纪处分条例是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编,共142条,主要内容如下:
党纪处分的原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党纪处分的种类。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的处理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改组、解散。
党纪处分的期限。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纪法衔接情形。根据纪严于法原则,党员违法犯罪的,必然构成违纪。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党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纪律后果。其中,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处分的适用情形。在党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突出政治性,在总则部分增加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内容。在分则部分,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章节中,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 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指出的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1)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2)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3)搞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4)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5)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6)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7)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些新增的内容,充分彰显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政治性,同时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的一项具体举措,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此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分别规定了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五种党纪的情形及后果。例如,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的,违反廉洁纪律;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违反群众纪律;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生活纪律。若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预备党员违纪处理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四)《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6年7月制定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问责实践发展,党中央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了修订,于2019年8月25日印发,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的问责工作原则、程序、方式等作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着力提高党的问责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以下特点: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明确为党的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在问责情形中进一步对“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等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细化具体化。
加强党对问责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建立健全党的问责制度,需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使各级党组织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责作用,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一步细化各级党组织开展问责工作的职责,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以永远在路上的坚定和执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将2016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党的建设缺失情形进行拓展,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情形进行细化;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加了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事故事件,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责情形;对原有的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也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进行了修改完善。
坚持精准规范问责,提高问责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坚持对症下药,针对问责不力、问责泛化简单化、程序不规范等现象和问题,完善制度机制,查堵偏差漏洞,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提高了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防止尺度把握不一,问责泛化、滥用、随意化。
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实施问责的目的,是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干部手脚。修订后的《问责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坚持原则、严格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
(五)《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2020年12月25日印发。]
1995年党中央就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并于2004年作了修订。2020年12月25日,党中央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一是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二是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三是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四是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完善权利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增强工作实效。
党员的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落实党章规定,在第二章中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党内13项具体权利,包括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
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没有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就难以保证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贯彻“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设立“保障措施”专章,系统规定了20项保障措施,努力实现党员权利保障与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的有机融合,构建系统全面的保障措施体系。具体保障措施包括:健全党代表、领导干部联系党员制度,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听取党员意见建议,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制度,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严肃查处诬告陷害制度,监督执纪中充分保障党员权利制度,对受处理、处分党员跟踪回访制度,认真处理党员申诉制度。
(六)《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1年12月24日印发。]
2021年12月24日,党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共8章59条,可以分为3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原则。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七章,是主体部分,规定了纪委的领导体制、产生和运行、主要任务、工作职责、派驻派出机构、队伍建设和监督等内容。
(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旨在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章规定领导体制,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明确“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突出监督首要职责。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监督重点和要求,强化了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法履职和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促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
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具体在管辖范围、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请示报告、措施使用等各个环节,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扣紧纪委监督执纪和监委监察执法的链条,体现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立足有效监督制约,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
完善自我监督制度。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规定了多项自我监督制度。例如,第七十三条提出,“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思考与练习
1.回答:基层纪委工作职责有哪些?
2.记忆:纪检工作相关党内法规及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