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副手,一般也是指在一个团体、组织或单位和机构内需要施权的地方,才有副手。

从当前我国的情况看,副手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党政机关的副手。

(1)党的机关:省委、地委、县委、乡党委,都设有党委的副书记;

(2)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包括政协在内的常设机构,都设有副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等;

(3)政府机关:国务院、省政府、行署、县政府、乡政府等都设有副职。

第二类: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副手。

各级工会、青年团和妇联都设有副手。

第三类:事业单位的副手。

所谓事业单位,是指在受行政机关领导的,以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卫生等需要为其主要任务,而不以创造利润为直接目的的独立单位。如文化艺术团体,各类学校,新闻出版和科学研究机构,医疗、保健等卫生机构,体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水利、气象机构等单位,一般都设有副手。

第四类,企业单位的副手。

企业单位,是指直接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和旅游服务等项业务的经济组织,如公司、工厂、矿山、铁路、航空、航海、商店、旅馆等。经过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我国现在大多数的企业都取消了行政级别。这些单位的副手,与党政机关的副手在职权和地位方面有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