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社会法

第一节 社会法概述

一、社会法的概念

社会法是一个全新的部门法,其主旨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特别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竞争会在社会中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因此有必要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来保护弱者的利益,改变社会群体失衡的局面。一个完善的社会法体系,对于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在传统的法律划分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私法则是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法律社会化”现象,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这是因为存在既非国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独立的社会利益。因此,有人称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逐渐变得突出,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面临许多挑战,需要国家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以保护经济上的弱势群体,维护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传统

的法律部门对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关注是远远不够的。作为与经济相并列的社会领域的事务需要法律的调整和保护,公民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之外的权利(可以称之为“社会权利”)的保障也需要新的法律部门加以保护。这是社会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的客观必然性。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五位一体”中的“社会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要依靠传统的公法、私法部门加以保障和推进,更要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加以推进和保障。就法制保障而言,“经济建设”主要依靠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推进和保障,“政治建设”主要依靠宪法、行政法等公法部门的推进和保障,“文化建设”主要依靠文化立法(包括传媒法、信息法和文化法,例如,出版法、电信法、文物保护法、文化遗产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加以推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主要依靠环境立法(如环境保护法等)加以推进和保障。“社会建设”则要求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尤其是推动“社会法”的制度完善和理论创新。

二、社会法的特征

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调整的主要是社会领域的法律关系。简单地说,社

会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的特殊性

社会法以现实社会中的特定人群所构成的社会集团,即具体化的人所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作为其所调整和保护的基本主体。

(二)调整手段和方式上的特殊性

社会法采取了行政、民事和刑事等诸规制手段并用的方式,并且根据不同规制对象的性质运用不同的规制手段。这与传统的公法或者私法采取单一规制手段调整社会关系有很大不同。

(三)法律规范上的混合形态

社会法的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其表现为公法和私法的混合物。因为,在传统立法中,国家是不主动介入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同时,作为公权力的拥有者也不积极地参与平等主体间的投资与交易活动的。然而,社会立法明显不同,其不仅设定了国家对存在于经济社会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实施积极地介入和干预,而且还要求国家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中小企业以及消费者等经济弱势者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对存在于市场竞争中的交易关系、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实施有效地规制。同时,还要求其必须对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权予以关注和提供法律保障,并作为法定的义务要求其通过调整社会分配承担起国家的责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