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一)公民、国民和人民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

国民与公民的含义相同,只是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使用习惯不同而已。我国1953年《选举法》以前的法律称“国民”,后在1953年《选举法》和1954年《宪法》中,为与大多数国家相一致,改称“公民”。

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政治概念,和公民是有区别的。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不可能把公民的一切权利都规定进去,而只能规定最主要、最基本而又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公民基本义务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应当履行的最主要、最基本的责任。宪法不可能将公民所有的义务都加以规定,也只能规定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极其广泛。一方面,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在我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都能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受到限制的只是极少数的人。另一方面,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内容也极其广泛,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

2.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从实际出发和实事求是的。另一方面,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的。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是指我国公民平等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又平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在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每个公民都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在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任何公民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不允许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殊公民;(2)宪法把公民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规定为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3)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根本上是一致的。公民的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息息相关,公民只有自觉履行义务,其享有的各项权利才有可靠保障。因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这也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四)公民权与人权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因此,一国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该国国内法对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专门作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重大发展。

第一,这一宪法原则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它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要更加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平衡、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立法,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具体到我国的立法实践,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对人民负责。

第二,这一宪法原则指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摆正自己的位置,履行公仆职责,任何政治决策和管理措施,都要考虑人民的利益,不得滥用手中的权力,更不得颠倒主仆关系。

第三,这一宪法原则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忽视社会全面发展和人文关怀,必然导致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经济发展应该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还要求我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

第四,这一宪法原则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权与自然的关系上,现代人必须认识到,只有尊重自然规律,使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才能最终确保人享有人权。

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权主体非常广泛。宪法不仅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保护外国人的权利;不仅保护个人的权利,也保护群体的权利。二是权利内容非常广泛。宪法所确认的人权,包括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也包括当家作主的权利,还包括财产权和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

(一)平等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是指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平等地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主要含义包括以下几方面: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个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也不得歧视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四)公民的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也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主要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要受到刑事制裁。

(五)公民的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证。它包括公民的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等。(1)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有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收入取得和占有财产的权利。(2)继承权。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3)劳动权。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4)休息权。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养生息的权利。(5)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七)特定人的权利

第一,离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生活保障权。我国宪法和有关法规对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制度,作了严格规定,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此外,对残疾军人生活的保障,对烈士家属的抚恤,对军人家属的优待,对残疾军人的劳动就业、教育和生活,我国法律都作了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这些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

义制度的重要表现。国家制定和实施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将宪法规定的妇女权利进一步具体化,以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特别是就业、求学、担任国家机关各级干部的权利,禁止任何歧视和排斥妇女求职、求学的现象。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国家制定的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和破坏;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儿童和老人。虐待儿童和老人构成犯罪的,以及拐卖妇女和儿童的犯罪,法律严厉惩处。国家和集体组织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保障老人安度晚年。

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这对于团结和调动广大爱国华侨、归侨和侨眷的积极性,支持和促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改革开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八)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享有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方式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的文化业务水平的权利。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制定和实施各种法律法规,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保障学术民主,提倡不同风格、不同学派,促进科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对在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有突出贡献的学者、专家实行重奖,发给特殊津贴。国家制定和实施了著作权法、专利法,以保障著作者和发明发现者的著作权和专利权利,推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使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也是推进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前提。全体公民必须认真履行宪法的这一规定,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坚决反对任何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和反映,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尊重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任何公民都必须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保守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团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能否顺利进行的大事。公民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观念,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出卖情报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财产是进行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物质基础,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证,每个公民都必须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任何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纪律是进行有秩序的生产和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所必需,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所必需,任何公民都不得为一己私利或小集团的利益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如果危害国家安全,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这是维护国家独立和安全的需要,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保卫人民幸福生活的需要,所以每一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地依法履行这一义务和职责。

(五)依照法律纳税

公民依法纳税,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保证国家经济建设资金,对于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均有重要意义。根据宪法规定的这一精神,国家制定和实施了各种税收法规和政策,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和执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