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共青团的选举工作

(一)团内民主选举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素

1.团的民主选举制度的基本内容

团内民主选举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暂行)》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中。这两个选举规则于1992年1月由团中央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并颁布施行,是关于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和团的基层组织民主选举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暂行)》共九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包括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方式,团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间隔,对于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团员的规定等);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与产生;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选举的组织领导;选举办法,报批手续;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卸职和递补;选举工作的监督与处理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共八章五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包括团的基层组织的产生方式,基层组织的任期,对于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团员的规定等);团的基层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与产生;团的基层各级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选举的组织;选举办法;报批手续;选举工作的监督与处理等。

2.团的选举工作的基本要素

(1)各级团的委员会的任期规定。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团工委等派出机构的成员外,都应选举产生。

各区(县)团的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区(县)党委和团市委批准,区(县)团的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下设团委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可为2—3年。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就是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参加选举活动,选举出席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或团的各级委员会的权利,具体体现在提名权、咨询权、选择权和对选举全过程监督权四个方面。被选举权,就是每个团员在选举过程中,都有被提名为候选人,被选为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和被选到团的领导机关中担任领导的权利或可能性。

团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是统一的。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团员,在团内担任领导职务或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但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在团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选举方式。《团章》规定,团内选举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可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又可分为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的具体形式有两种:①正式选举时,提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②先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再进行正式等额选举。

(二)团的换届选举工作

1.换届选举的准备工作

换届选举的准备工作由同级团的委员会负责,具体内容包括:

(1)向上级团委请示。团的基层委员会在改选前,应将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向上级团委作出书面请示。请示内容包括:团的基层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情况,改选的时间、地点,下届委员会组成人数及选举方案。团的基层委员会在向上级团委请示的同时,还应将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向同级党组织汇报,以便取得指导和支持。

(2)认真挑选和酝酿委员及书记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可采取推荐、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

(3)拟定选举办法和准备选票。团员大会选举办法是选举工作的基本依据,应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

(4)实事求是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候选人经过民主推荐和同级党组织研究确定后,在举行正式选举前,应通过适当方式

由上届团的委员会负责人或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将候选人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团员做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团员提出的询问也应做出负责的答复,以增进团员对候选人的了解。

(5)准备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

(6)会务准备。包括会场、相关设施、代表的服务等工作。

2.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及代表、委员的产生

(1)大会的主持。团的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选举。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其成员必须是团的代表大会代表。

团的代表大会正式举行前,应由上一届团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

团员大会的选举由上届团的委员会主持。

(2)换届选举的报批手续。召开团的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须提前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呈报书面请示,并取得批准。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要任务及议程;代表的名额、构成意向及产生办法;下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及产生办法;书记、副书记职数及产生办法;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3)代表的构成与产生

①代表名额的确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上届团委根据所辖团员的人数和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组织和召开会议,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并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名额分配由上届团委根据本单位、本地区、本系统团员的人数和代表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②代表的产生。代表候选人数应以多于应选人数的20%的差额,选举产生代表。

团的代表大会或团的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该级团的代表大会或团员代表会议的代表。必要时,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基层委员会可以召开团的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上一届团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团的代表大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4)各级委员会的候选人的产生

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必须符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暂行)》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的规定。

委员候选人必须在团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团代表大会的候选人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团员意志,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代表的具体名额应按照有利于组织和召开会议,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并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代表构成应符合有关规定;代表候选人的产生程序应符合规定等等。这一切规定,均为了保证选举人能充分发表意见产生出绝大多数人都满意或比较满意的候选人名单。不能由少数人内定候选人名单。

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一般是:在召开团代会前,由本届委员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会同下一级党团组织酝酿协商提出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预备名额可以多于应选名额)。然后,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逐个搞好审查的基础上,再由全体委员确定候选人推荐名单,经代表反复酝酿讨论,提请大会表决,如果赞成人超过到会代表的半数,就可以作为正式候选人。

(5)委员的构成与产生

①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换届选举中委员的构成与产生。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各级团的上一届委员会提出,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0%。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1—2人。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产生后,都必须及时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团的委员会

,经同意后,才能提交大会选举。

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不限于该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是团的本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必须是团的本届常务委员会委员。

党的委员会可以向团的代表大会推荐适合从事共青团工作的党员作为团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预备人选。由党的委员会听取同级团的委员会意见并与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出推荐名单,交大会酝酿讨论后,列入候选人名单。

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提交选举时,如遇特殊情况,由同级党的委员会与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协商决定。

②基层组织换届选举中委员的产生。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20%;常务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1—2人。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由团的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如是召开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可以召开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中直接选举产生。

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委员会委员,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委员会常务委员。

2.基层团组织换届选举的会议程序

基层团组织换届选举的会议程序如下:

(1)执行主席团报告团员人数,说明本单位团员总数,受留团察看处分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团员数,参加会议的有选举权的团员人数,选举是否有效。

(2)宣布下一届委员会应选人数和候选人初步名单,提交大会通过,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

(3)推举并通过监票人、计票人。

(4)按出席大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发选票,核对无误后,报告实到有选举权的人数和实发选票是否相符。

(5)说明填写选票时的注意事项,例如,选票中所选人数必须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否则选票作废等。

(6)宣布投票次序,先由选举工作人员投票,然后依次投票。

(7)由选举工作人员开箱验票,如果收到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实发选票,则选举有效,如果收到的选票多于实发选票,则选举无效,需重新进行选举。

(8)宣布选举结果,得票超过实际参加选举半数者当选,并把新选出的委员会名单报上级团委批准。

3.选举结果报告与批复

(1)选举结束后选票的处理

选举结束后,应将团员大会、团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所用的各种选票分别整理封存,并用大会秘书处或团委印章加封。未经组织允许,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查阅选票。选票应保留半年以上,超过时间即可由团委组织部门监督销毁。计票结果和选举结果应交档案部门永久保存。

(2)选举结果的报批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及时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发文公布。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接到下一级团的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告后,应及时研究批复,并将批件抄送下一级党的委员会。

团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结果须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并由上一级团委发文公布。属于同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党的组织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3)对违反选举制度的处理

对于违反《团章》和团内民主制度规定的选举,应由上级团组织查明情况,认真处理,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对于严重违反团内民主选举制度规定的选举,上级团组织可以作出选举无效的决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