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团干部的选拔和配备

(一)团干部的选拔

1.团干部的选拔标准

《团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的骨干。共青团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胆选拔年轻干部,保持团干部队伍年轻化的优势,努力实现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在“保留骨干,以资熟手”的同时,不断为党和国家输送年轻干部。

团干部的选拔标准:

(1)政治坚定。具有相应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2)学习刻苦。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3)工作勤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努力作出成绩。

(4)作风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沾染官僚习气,热心为青年服务,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5)品德高尚。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团员和青年的监督。

2.团干部的选拔方式

团干部的选拔方式,从传统角度讲有以下两种形式:

(1)选举。团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委员会成员,包括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等都是通过选举产生的。

(2)组织任命。团的中央、地方、基层委员会的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干事及专业干部,都是根据需要由干部部门任命配备的。

近几年,随着干部制度改革力度的加大,产生了几种新的团干部选拔方式:

一是竞争上岗,即在团干部选拔中引进竞争机制,公开选拔团的领导干部。

二是公开招考,即通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方式,将优秀大学毕业生选拔到团的机关中来。

3.团干部选拔的基本环节

1986年3月4日颁发的《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健全完善基层团干部民主选拔制度的意见》规定,基层团干部民主选拔过程主要包括四个基本环节。

(1)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候选人是基层团干部民主选拔工作的基础。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走群众路线,鼓励广大团员踊跃推荐候选人。党团组织推荐的候选对象应在充分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名。要提倡有志于共青团事业的青年党团员自告奋勇,站出来让团员挑选。改变封闭式的基层团干部选拔方式,把这项工作置于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

(2)组织考察。组织考察和民主推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坚持走群众路线,并不意味着削弱组织把关的作用,而恰恰可以使组织上对选拔对象的考察了解更加客观、全面。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党团组织对选拔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和文化业务知识进行必要的考察和考核,并征求广大团员或团员代表的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和讨论,正式产生候选人名单。

(3)民主选举。民主选举是充分体现团员民主权利的关键。在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基础上产生的候选人名单,要提交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选举通过。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要充分尊重团员的民主权利,切实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放手让广大团员自觉选择自己的带头人。同时,要利用各种方式,为增进团员对选举对象的深入了解创造条件。

(4)审批任命。团的基层组织经民主选举产生后,须报上一级团组织审批并发文公布。其书记、副书记如在干部职务名称之列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的组织部门办理任职手续。任命通知应抄上一级团组织备案。

(二)

团干部的配备

1.团干部的配备

(1)团的专职干部。事业单位应按青年人数3‰的比例配备团的专职干部;乡、镇、街道和完全中学,应配备团的专职干部1—2名,初级中学学生人数500名以上的应配备团的专职干部;高等院校,学生2 000人以下的应配3—5名团的专职干部,2 000人至4 000人的应配备5—7名,4 000人至8 000人的应配备7—9名,8 000人以上的还应酌情增加。系团委(总支),应配备专职干部1—2名。

团县(旗)委应配备专职干部5—9名,团地(盟)委应配备7—10名,团自治州委应配备7—11名,直辖市的团县委、局团委参照团地委的标准配备。

省辖市团委(直辖市的团区委)的比例为: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市应配备62—88名;人口在100万至200万的市应配备45—62名;人口在50万至100万的市应配备26—45名;人口在50万以下的市应配备12—24名。

省、市、自治区团委(含青联、学联)的比例为:大省应配备60—75名,中省(区)应配备45—60名,小省(区)应配备35—45名,中央直辖市应配备80—110名。

(2)团的领导干部。团省、市、自治区委书记1名,副书记3—5名;四个直辖市正副书记总数不超过7名,常委9—15名;省辖市团委书记1名,副书记2—3名;个别大市,正副书记总数不超过5名,常委7—11名;团地、盟、州,团县、旗、市委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团自治州委常委7—11名;团县(市)、旗、自治县委常委7—9名,最多不超过11名。团地、盟委员会是团省、自治区委的派出机构,组成委员会,不设常委会,委员会成员7—9名,最多不超过15名。

(3)团干部配备后的待遇要求。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书记和副书记应按同级党委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干部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非选任领导干部应按相应级别干部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应吸收参加同级党委;是党员尚未参加党委的,应按《党章》规定,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

团的基层专职干部享受所在单位相应管理人员的同等待遇。团的基层组织书记、副书记,享受同级党组织(行政)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团的基层专职干部在团的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按所在单位的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对于获得职称后调到团的岗位上工作的团的基层专职干部,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条件。在单位职称评定中,应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团的基层专职干部可根据其工作性质,参加所在单位党政有关序列的职称评定。

团的基层组织兼职书记享受和专职书记同等的政治待遇。企业团的基层组织兼职书记,应依法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团的基层兼职干部应享受一定的岗位津贴,在单位职称评定中应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农村团支部书记的岗位津贴执行村民委员会或其他村干部的标准。

2.基层团干部的具体职责

(1)团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是支部委员会中的班长,对委员会的工作负全面的责任。团支部书记的职责是在团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团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团支部的日常工作,具体地讲:①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团员大会,结合团支部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研究安排团支部的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决定。②了解掌握团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

题及时解决,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③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团员大会、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④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交流情况,互相支持,促进团的工作。⑤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认真学习,按时开好生活会,加强团结,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督促和帮助各个委员做好分管的工作。

(2)团支部副书记。支部副书记是团支部领导核心的主要成员之一。书记在时,副书记是书记的主要参谋和助手,除了要完成一般委员所承担的工作外,还要对有关委员的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书记不在时,要代替书记抓全面工作,保证支部工作的正常进行。

(3)团支部委员。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人,其他委员的设立,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来决定,一般应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生产委员和文体委员。近年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更好履行团组织的社会职能,一些团支部在实践中还创造出新的委员设置,如科技委员、信息委员、经济委员等,团支部可以根据各自的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设置支部委员。

——组织委员职责:①了解培养青年积极分子的情况,负责对青年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查,提出发展新团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团员的手续。②了解团员的思想、工作情况。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搜集和整理团员的模范事迹,建议支委会对团员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团的纪律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③了解和掌握团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团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团小组过好组织生活。④搞好团员统计,转移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离团手续。

——宣传委员职责:①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和要求,提出宣传工作的意见,拟订和提出学习计划和建议。②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和团的基础知识。③根据党组织的指示和团组织的决议,在各项工作中,开展宣传鼓动工作。④了解团内外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团组织反映,对于一时办不到和不切实际的要求,要耐心地做说服解释工作。⑤针对团员、青年的思想情况,组织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如组织团课学习,办黑板报、墙报和活动阵地等。必要时负责团内刊物的组稿、出版和信息调研工作。

——生产委员职责:①掌握团员和青年学习科学技术的情况,反映青年学习科学技术的意见和要求。②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掌握生产本领,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③开展生产突击、义务劳动等活动。

——文体委员职责:①发动和组织青年积极参加业余或课余文体活动,发现和培养文化体育活动的骨干。②建立文化体育活动阵地。③组织群众性的文体活动。④配合有关组织向青年进行热爱祖国和保卫祖国的教育,组织青年学习军事知识和军事技能,开展军事体育活动。

此外,中小学团支部的少年委员,负责领导少先队的工作;农村、街道的少年委员,负责校外少先队工作。

团小组长,是团小组工作的组织者,是做好团小组工作的关键。由于团小组不是团的一级组织,所以,团小组长可以由团支部指定或由小组团员推选产生。

团小组长的职责就是带领、组织全组团员一道实现团支部的决议。具体职责有如下几个方面:①主持小组会议和各种活动。②向支部委员会汇报小组的工作情况。③向本小组内团员传达团支部委员会的决定。④给每个团员分配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⑤关心团员、青年的学习和生活情况,经常找团员谈心。并及时向党、团组织反映团员的要求、意见和实际困难。⑥向团支部推荐发展新团员的对象。⑦收缴团费。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