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青团员的管理

(一)团员的团籍管理

《团章》规定:“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团籍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比较强的工作,认真、严肃、慎重地做好团籍管理工作,是团支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团籍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年度团籍注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团员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团组织申请注册。每年注册时间为上年度第四季度至本年度第一季度。”年度团籍注册的基本工作程序是:①由团支部书记向全体团员报告一年来的工作,接受团员的评议和建议;②以组织生活形式,由团员互相交流参加团的活动情况,然后在民主评议和量化考核的基础上,对团员逐一进行鉴定;③团组织验收团员上年度团费收缴情况并收齐团费;④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团组织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下年度团员活动记录卡和团费收缴卡;⑤根据团员注册情况,搞好年度和年中团员统计,及时向上级团委汇报注册情况,做好《团员花名册》的修订工作。

(2)超龄离团团员的团籍处理。《团章》规定:“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办理超龄团员离团手续的程序是:①团员年满28周岁时,应由本人向所在团支部提出口头或书面超龄离团申请,团支部予以核准;②经支委会讨论通过后,及时报请上一级团的基层委员会备案;③由团的基层委员会在其团员证“团员超龄离团”栏内和入团志愿书的备注栏内注明团员超龄离团的时间,加盖公章;④团的基层委员会将团员的入团志愿书送交其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保管,将团员证交由本人保存,作为永久纪念,但不得继续使用;⑤团员离团时团支部要在大会上宣布,肯定其成绩,并征求其对团的工作的意见。

(3)团员入党后的团籍管理。《团章》规定:“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仍有团籍,工作调动时应持团员证转接团的组织关系。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后,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团员入党后,在作为预备党员期间,如果不符合党员的要求而被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其团籍不应被取消。如果是因其在党员预备期间犯有错误而被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团组织应根据其犯错误的性质、程度、承认错误的态度和所犯错误造成的影响,经过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对其作出团纪处分。

28周岁以下团员入党后,或在团内担任职务的党员,将同其他团员一样,享受团员的一切权利,可以以团员身份,作为青年的入团介绍人。保留团籍的党员,应参加团组织的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如果党团活动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一般以参加党的活动为主;如需参加团组织活动,应征得党组织同意。入党后仍保留团籍的团员,在取得预备党员资格之日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入党后仍保留团籍的团员,在工作调动时,除转接其党组织关系外,应同时转接其团组织关系。

(4)自行脱团的团籍处理。《团章》规定:“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对自行脱团团员的团籍处理,一定要持慎重态度,应注意查明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团员自行脱团后,团组织应在其入团志愿书和团员登记表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写明自行脱团日期。

(5)主动要求退团的团籍处理。《团章》规定:“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团组织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极个别团员政治热情减退,不愿意继续留在团组织中发挥作用,主动提出退团要求是允许的。团员退团后,团组织应在其入团志愿书或团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退团情况和退团日期,并收回团员证。对已退团的青年,团组织仍负有对他进行帮助教育的责任。

(二)团员组织关系的转接

《团章》规定“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团的组织关系转接有如下规定:

(1)在全国范围内,各机关、企事业、乡(镇)、学校等基层团委及地方各级团委,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均可以通过团员证直接相互转接团员组织关系。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基层独立团支部,团总支均可通过团员证相互转接组织关系。

(2)团员在工作、学习单位或居住地区变更时,须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接组织关系的,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3)转出接收团员组织关系,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

(4)团员临时外出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5)团员因公、因私出国,团员证不得携带出境。团员因公出国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派出部委或单位将其团员身份通知到使、领馆或其他驻外机构中的党团组织;团员因私出国团员证应交由所在团的基层委员会保存,回国后,经审查仍符合团员条件者,可恢复其团的组织生活,将团员证发还本人。

(6)团员凭团员证转接组织关系时,其团员档案(入团志愿书)可根据不同情况随之转移或由原团组织保存。

(7)凡在建有人事档案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机关、部队入团的团员,因调工作、毕业、复员转业需转移组织关系时,其入团志愿书应与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8)凡在未建有人事档案的农村(包括农村中学、乡镇企业)入团的团员,其入团志愿书一般存所在基层团委,保存期限为15年。这类团员因升学、参军、招工、招干需转移组织关系时,入团志愿书应随之转移。

(三)团员证的日常管理

1.团员证的功能

1988年7月18日,共青团中央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实行团员证。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团员证内容包括:团员自然情况、团籍注册、团的组织关系转接、团员荣誉记载、超龄离团、备注等栏目,并附有团费收缴卡。

团员证有以下功能:

一是证明团员的政治身份;二是转接团员的组织关系;三是方便团员参加团内活动;四是记载团员获得的团内奖励;五是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六是作为团员参加团内民主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七是作为团员超龄离团后的永久纪念。

团员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自行涂改、乱写、乱画,并应妥善保管和携带,谨防丢失。若丢失,并确认无法找回时,要及时报告所在团支部;团支部要向被授权办理颁发团员证具体事宜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报告情况;团的基层委员会在了解遗失原因并对团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后,可以对其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注明“补发”字样和初发时间,加盖团的基层委员会的印章。新证的编号,可按已编到的序号递增。

2.团员证的颁发和日常管理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团员证的颁发和日常管理有以下规定:

(1)团员证颁发。团的县级(包括县级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普通中学和地方以上机关等)委员会为团员证颁发单位。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可以授权下属团的基层委员会和独立团总支办理颁发团员证的具体事宜。

团员证须经团的组织统一编号,贴有团员本人照片,加盖骑缝钢印方为有效。团员证编号由团的县级委员会统一编排。团员证编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前三位数表示基层团委(独立总支),后五位数是该单位团员证的顺序号。团员证编号一经确定,在转移组织关系时不再变动。

团员证的颁发对象必须具有团籍。新团员被上级团委批准入团后,团的组织应通过郑重方式向其颁发团员证。向团的中央、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及基层党员团干部颁发团员证,由同级团委组织部门办理。

(2)团员证日常管理。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建立与团员证相对应的《团员登记册》,以掌握团员的变化和团员证颁发、转移、注销情况。团的支部和总支,也应建立与团员证相对应的《团员花名册》。团员丧失团籍,团员证应随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的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团的基层委员会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3)团员证的制作和发行。团员证的样式由团中央组织部制定。团员证除统一使用全国通用的汉字外,还有蒙文、维文、藏文、朝鲜文与汉文对照文版。团中央委托中国青年出版社全面负责团员证的制作与发行,由团中央组织部监制。未经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自行制作、发行和销售团员证。团组织须以县级或县级以上团委为单位,向中国青年出版社统一订购团员证。任何团组织不得向中国青年出版社以外的企业或个人订购团员证。团员证所需工本费,一般应由团员个人支付。

(四)团员的经费管理

1.团费的缴纳

团员的团费应缴到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组织。除因病卧床不起或外出经营既没有临时团组织又无法转移团员组织关系等特殊情况,经所在团组织同意,可以请其他同志或家属代缴外,团费一般由团员本人每月缴给所在团小组组长,然后由团小组长缴给支部组织委员。团员人数较少,不设支委会的基层团支部,团员团费应缴给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对外出的团员,凡已建立团支部或团小组的,团费缴到团支部或团小组。单个外出的,原则上应每月向所在团支部缴纳团费,个别每月缴纳团费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团支部的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定期向团支部缴纳团费的制度,每季度或半年缴纳一次。团费的缴纳标准如下: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缴纳团费: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1%。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缴纳团费。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1)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缴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缴纳团费1角。

(3)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缴纳团费1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1)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缴纳团费。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缴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1)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缴纳团费。

(5)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缴纳团费1角。团员如确有困难,无力缴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缴或免缴团费。

(6)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团员缴纳团费的标准,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

(7)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缴纳党费,自愿缴纳团费者不限。

(8)团员除规定缴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缴不限。

(9)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缴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缴纳或不能按月缴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缴纳或预缴、补缴,预缴、补缴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规定缴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2.团费的使用

团费的主要用途是:购置团务用品;支付团员教育的有关费用;订阅团报团刊;用于团员培训;举办具有教育意义的团的活动;表彰、奖励团内先进。

使用团费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余上缴。团支部对每一笔服务费开支严格审查把关,不得超越团费开支范围,不能乱支和超支。不得将团费挪作他用。

3.各级团委留用团费的比例

(1)团中央收取团费总数的3%。

(2)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2.5%,留用团费总数的9.5%,其余上缴;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1.25%,留用团费总数的8.25%,其余上缴;团地、市、州、盟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25%,留用团费总数的12.5%,其余上缴;团县、市、旗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50%,留用团费总数的25%,其余上缴。

(3)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余上缴。

(4)铁道系统、民航系统的局、厂(公司)、院、校团委将应上缴团费部分的10%上缴所在地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5)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各级团组织留用团费比例,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总队政治部规定。总政组织部和武警总队政治部将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

(五

)团员的档案管理

1.团的档案建设的作用

(1)档案是一种历史的见证。团的档案建设是维护共青团组织和青年运动历史的一项重要事业。共青团组织肩负着历史重任,要将前人留传下来的经验教训妥善保存和积累完善,并将有相当价值的信息流传后世,使我们这一代青年、这一代青年所参加的青年组织以及所对应的历史文化得以延续。做好档案工作,能够使信息完好无损地保存下来,如实地反映青年运动的历史。

(2)档案是一种真实的反映。团的档案建设有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支持共青团组织和青少年运动。共青团既是一个政治团体,又是一个群众团体,它必须面向广大社会、面向全体青年。做好档案工作,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这个组织和特定群体最完整的形象,使全社会更多的个体和群体来关心、支持、帮助共青团工作,推动青少年事业的蓬勃发展。

(3)档案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团的档案建设推动和促进了共青团工作本身的系统化。共青团是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由于它本身的特点和特性,人员变动快、思想新、创新意识强、信息多,会有许多历史资料和现实资源产生。做好档案工作,要能够及时、准确、完整记录资料,以防止资源的流失和浪费。

2.团员档案管理规定

1980年10月25日,团中央组织部制定《关于团员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团员档案管理作了以下规定:

(1)团员档案的构成内容包括:入团志愿书;组织鉴定;团内奖励决定;团内处分的调查、本人检查和组织决定。

(2)团员档案管理范围的划分。干部团员档案,由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团员档案,由学校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中等学校的学生团员档案,由学校团委或人事部门管理。农村团员档案,由乡镇团委管理。

工矿、企业团员档案管理可分3种情况:凡建立了工人、职员档案管理制度的工矿、企业,团员档案由工矿、企业人事部门统一管理;没有建立工人、职员档案管理制度的工矿、企业,如有团委会或总支委员会,并配有团的专职干部的可以自行管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工矿、企业,应由其上级团委负责管理。

街道团员档案管理,一般可参照工矿、企业的办法。

(3)团员档案的转递。团员调离原单位时,其档案应及时转递。凡属团组织管理的团员档案,应由团组织密封后交给本人携带,不便交本人携带的,则由团的组织通过机要交通或挂号邮政负责转递。团员档案以何种办法转递,应在团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备注”栏内注明。

(4)农村团员档案保管期限。超龄离团的团员档案材料,从超龄离团之日起,保存3年后销毁。受团内处分的团员档案材料,从出团之日起,保存10年后销毁。死亡、自动退团的团员档案材料一般不再保存。自行脱团的团员档案,保存3年后销毁。凡需销毁的团员档案,由乡镇团委负责,进行登记,以备查考。团员入党后,其档案材料转交党委统一保存。

(六)对团员的奖励与惩处

1.团员的奖励

《团章》规定:“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通报表扬是采取发文通报、大会通报和登报通报等形式对表现突出的团员进行表扬或对其先进事迹进行表彰。一般是在年终评选先进或阶段性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的,并由授奖的该级团委颁发奖状或证书。

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是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奖励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团员,表彰其先进事迹。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组织,可给予团员通报表扬的奖励。对团员的奖励,都必须经团员所在的团支部讨论通过,由授奖的该级团委批准决定。受通报表扬以上奖励的,还必须经团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审查同意。

2.团员的处分

《团章》规定:“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1980年10月25日,团中央组织部制定《关于对团员进行纪律处分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团员进行纪律处分作了以下规定:给予团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基层团委会(或上级团委授权的直属团总支)批准。给予团员开除团籍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团的县委会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团组织批准。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团员,如果是县以上团委会的委员或候补委员,由支部大会决定,基层团委会批准,报其所任委员的那一级团委备案。撤销县以上团委会委员或候补委员职务,或给予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的处分,由其所任委员的那一级团员代表大会以半数以上,或由全体委员会以2/3以上的多数决定,报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如果是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将处分决定报主管这个干部的组织部门备案。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经过留团察看,事实证明他已经改正了错误,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他的团员权利的决定,报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如果不够团员条件,应当由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团籍,并报团的县委会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团组织批准。

处分团员必须遵守的几项规定:(1)团的组织在讨论和决定给团员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者本人到会,并允许进行申辩;在通过处分的决议后,应当把书面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看,并签署意见,然后上报。(2)团员对于所受的处分如果不服,可以要求复议,并且可以向上级团的委员会直至团中央申诉;各级团组织对于团员的申诉要及时处理,不许扣压。(3)基层团组织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应包括调查证明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团支部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批准机关审批对团员的处分,必须经团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任何个人不能自行批准,也不能以团委机关工作人员会议代替团委会或常务委员会行使审批权。(4)处分决定经过批准后生效,并且由作决定的团组织通知受处分本人。对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团组织在审批之前,要指定适当的干部同受处分本人谈话,听取他的申诉。

对给予团员的处分,如果需要加以修正,或者处分错了,需要取消的,应作出书面决定。其决定权和批准权与原来处分的手续相同。上级团的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决定修正或取消团员所受的处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