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专家授学

卜宪群:继承弘扬我国历史上的优秀廉政文化

历史是在辩证中发展前进的。有腐败,必然有反腐败的思想与制度。我们的祖先在创造政治文明的同时,从很早开始就着手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也积累了丰富的思想经验;历代政治家、思想家等统治阶级中有识之士的思考总结,人民群众对腐败的嫉恶及其所表现出来的爆发力,是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政治智慧赖以产生的源泉。正因为此,历代涌现出许多品德高尚、勤政爱民的廉吏。他们的事迹,与腐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他们的行为,是中华优秀廉政文化的组成部分。

(一)反腐倡廉的思想。自古及今,人们都深刻认识到腐败的危害性。早在先秦时期,我国思想家就将“廉”放在“政之本”的位置上来看待,同时也认为,廉不仅仅是个人的品德,还应包括多方面的为政能力。为政必须“以廉为本”,这就是《周礼》一书及其注家提出的“六廉”说,突出反映了我国历史上关于官僚队伍廉洁从政的整体要求。如何做到廉洁为政,思想家们从理论思想、道德修养、制度建设诸多层面都作了深入思考。

廉洁政治的本质目的是为了服务人民、造福人民。因此,民本思想是我国传统政治思想中的珍贵遗产,也是我国历史上统治阶级宣扬反腐倡廉的一种手段。统治阶级重视民本思想的本质当然是为了维护剥削制度的长治久安,论证其统治的合法性。但民本思想中所强调的国以民为本、施行仁政、顺应民心,主张轻徭薄赋、节俭慎刑、勤政爱民等等内容,也因儒家主流意识形态地位的确立而渗透到政治文化与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成为历代廉政政策、行为产生的重要理论基础。尽管历史上的统治阶级不可能真正做到以民为本,但民本思想所蕴含的忧患意识、重民意识,塑造出许多受人民尊敬传颂的清官廉吏,也巩固了统治政权的基石。

拒绝腐败,廉洁从政必须要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具备为政的能力。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思想中有许多关于正身律己、公私分明、勤俭节约的内容,是传统优秀廉政文化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正身律己是典范。孔子多次说过“政”与“正”的关系,“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为政者应当有“自省”、“见贤思齐”的精神,用自身的表率和楷模作用引导廉洁政风的形成。公私分明是原则。一个公私不分的人绝对谈不上廉洁为政。我国历史上的公私观很复杂,这里不作讨论,但在个人、家庭之私与国家、社会之公的关系上有严格区分。这种区分认为,无论君主还是普通官吏,都应当“任公而不任私”、“居官无私”。“公廉”一词,自秦汉以后逐渐形成。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蜀国丞相诸葛亮,就是这样一位公私分明、公廉的典范。勤俭节约是美德。我国历史上的思想家将“俭”视为德的普遍表现形式,强调“成由勤俭败由奢”、“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朴素真理。为官者仅有俭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勤和能。周公“一沐三握发,一饭三吐哺”,刘晏“质明视事,至夜分止,虽休沐不废。事无闲剧,即日剖决无留”,司马光“欲以身殉社稷,躬亲庶政,不舍昼夜”,他们都以勤奋的精神和杰出的才能为国家作出了贡献。我国历代的官箴家训中,除去其落后腐朽的部分,也保留着很多为官勤政的内容。

“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廉洁政治的推行离不开用人和管理。我国历史上的“尚贤”与“循名质实”思想,与反腐倡廉有着内在的紧密联系。尚贤就不能任人唯亲,贤能之才犹如珍宝,要把他们辨识出来。围绕如何选拔贤能之

人,思想家们提出了德、才与功、能的标准,总结出倾听民众舆论与在实践中考察的方法,提出了知人善任、用人所长与不拘一格的建议。当然,无论何时,为官者都不可能全是贤能之人。循名质实就是要对选拔出来的官吏进行管理,严格考核,反对图慕虚名、名实不符。根据考核结果,依据能力大小分配权力与责任。

(二)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思想主要形成于先秦时期,秦汉以后这些思想逐渐丰富,并随着中央集权官僚制度的建立而向制度层面转化,构成制度设计的深层次文化背景。将廉政道德诉求由思想文化向制度的转化,是反腐倡廉的历史性进步。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在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与人民群众的共同作用下,构建出颇具特色,而又较为严密、系统的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体制机制。自秦及清,虽然有一朝一姓的兴亡变革,但这种体制的基本精神没有变化。

从官吏选拔任用上看,以察举、九品中正、科举为代表的选拔制度确立并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用人中的散漫与唯亲;用人必须德才并重,以德为先的历史经验,被贯彻到实际选拔制度中;基层经历在任职中受到重视,舆论评价也影响到被选拔者的政治命运;选人不再是个人的随意好恶,选举不实要承担法律连带责任。选拔与任用的分离,显示出用人上的慎重;任用中的避籍、避亲、避近原则,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亲属、同乡、同僚对政务的干扰。

从官吏管理上看,秦汉以后,部门考课、中央对地方考课制度化。专门的考课机构和条例形成。考课的具体细密是历代显著特点。考核的结果与官吏的奖惩有直接关系。加强考课是我国历史上整顿吏治的有效方式之一。道德考课与能力考课并行,道德考课重于能力考课,是用人德才观在管理上的反映。

从监察监督上看,与行政相分离的监察监督制衡制度,自汉代中期已经形成。监察机构的专门化、监察条规的产生及其指向性、监察官选用的慎重与重用,在很多时期有效地遏止了官吏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与胡作非为。我国历史上的许多监察官以天下为己任,刚直高节,志在奉公,其出行“动摇山岳,震慑州县”,是弘扬正气的代表,其事迹在民众中广为流传。

从法律制度上看,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法律建设起步早,内容细致完善。这些法律对官吏的日常行政与日常行为规定细密、审计严格,对贪污行贿受贿惩罚严厉;既用“身死而家灭”的高压使官吏“不敢为非”,同时也通过法律告诉他们不应该做什么。

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政治智慧丰富多彩,也由此形成了较为浓厚的反腐倡廉社会氛围。廉洁高尚,贪腐可耻,淡泊明志,视富贵如浮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基本理念,深入到社会大众和日常生活。在制度文化、思想文化、社会文化的共同作用下,曾经出现过许多循吏廉吏群体。他们发展生产,造福百姓;赈灾济贫,为民解难;蠲除苛政,为民请命;兴办学校,传播文化;锄强扶弱,保民平安。不仅被历代统治阶级树为楷模,也得到人民的拥护爱戴。

(《光明日报》2013年5月23日)

房宁:多党制下的政治性腐败

所谓政治性腐败,是指与政治行为有关的腐败,特别是与选举相关的政治行为所引发的腐败现象。政治性腐败主要表现是:因选举等政治需要,政治家、政党等政治精英与经济界结成的利益联盟,经济界向政治精英提供资金,政治精英利用政治权力,通过有偏好的政策、法律回报政治支持。相对于行政性腐败,政治

性腐败主要发生于政、商两界之间,其手段大多是通过政策、法律制定,以特许经营以及垄断利润等形式进行“权钱交易”,因与公众距离较远,不易引起社会关注,是更加隐蔽的腐败。但由于政治性腐败涉及的利益巨大,一旦严重发展并经暴露,也会形成巨大的社会危机,如台湾的“红衫军”和韩国几任总统的腐败案件调查都引发了社会震**和冲突对立。

“政治卡特尔”,就是一种在实现多元民主转型后流行于东南亚国家的十分典型的政治性腐败形式,即在政党之间形成的腐败分赃同盟。国际学术界有一种颇为流行的理论,认为多党制条件下,由于党派之间的竞争而产生的相互监督有利于遏制腐败。但印尼及泰国等东南亚国家的经验证明,情况正好相反:在多党制条件下,政党之间不仅没有形成相互监督的遏制腐败机制,反倒是结成了腐败的分赃同盟,因此导致了所谓“政治卡特尔”现象。

以腐败“把桌子一起‘吃’掉”的印尼来说,在实现民主化后,印尼出现了众多政党,举办世界上种类最多、层次最多和相对人口规模最大的选举,号称“世界上最大伊斯兰民主国家”。目前,印尼每年约有40万人作为候选人参加各级各类选举。但在中央和地方的各类选举中,任何一个政党都难以获得足够的资源、影响力以及选票,因此倾向于结成政党联盟。在这当中,众多小党的主要政治行为是与大党联合组成政党联盟,政治目标并非参政、执政,而是通过向大党提供政治支持而获得利益回报。一旦共同推举的候选人赢得选举后,条件是必须提供服务,所谓“服务”当然就是利益回报,这样导致了严重的大规模政治腐败现象的发生。“政治卡特尔”的腐败形式,主要是执政党或议会大党通过立法或行政法规向为其提供支持的小党联盟——“政治卡特尔集团”输送利益。

政治性腐败主要是围绕着选举产生。选举是有可计量成本的政治行为,因此,成功获得政治权力后的成本支付,就成为政治性腐败发生的体制性原因。作为选举回报的腐败,在东南亚有许多称谓:如“机会型腐败”、“政策型腐败”等等。“机会型腐败”是印尼智库人员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是指政治家或其他掌握权力的官员利用制定特惠政策、法律为某些利益集团谋取利益,比如授予特许经营和垄断经营权利等等。一般来说,“机会型腐败”获取的利益巨大,与以个人行为为主的“行政性腐败”相比规模要大得多。而在泰国,似乎更倾向于把这类腐败称为“政策型腐败”。

政治性腐败在东亚国家实行多元民主转型后成为日益引起社会关注的问题。政治性腐败给多元民主政体造成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一方面,多元民主体制下经常发生的政党轮替使政治性腐败行为趋于短期化、严重化。一个政党或政党联盟经选举上台,马上要进行政治回报,否则手中的权力也是“过期作废”。另一方面,政治性腐败因其政治性而更加难以防治。政治性腐败涉及政党乃至执政党的利益,因此往往会得到政治保护,即相关政党和利益集团对本方成员提供政治庇护。在东南亚人们经常看到这种现象:相互竞争的政党经常以反腐败为政治斗争武器攻击政治对手,而同时又以政治迫害为由,将腐败问题政治化,抵御对手以反腐败为武器对己方的攻击。最终以反腐败为政治斗争工具的各方又会以政治妥协代替和避免法律制裁,以政治交易结束利用反腐败名义进行的相互伤害。泰国的一位知名政治家告诉我们:在泰国不会有一个腐败案件会真正得到查处。

(摘自《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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