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党务公文的特性与种类

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党和国家机关在领导党的事业和治理国家的工作中,用以表达意志、传递策令的文字工具和手段。

公文由党政机关按规范的程序、方法制发,具有特定内容、作用和规范的体例与格式,呈现出权威性、针对性、规范性、严密性、定向性等特点。

按照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我国现行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决定、决议、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每种公文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条例》对主要公文的适用范围做了具体规定: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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