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

时间:2016年12月9日

主题: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

主讲人:朱勇(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院长)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9日下午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院长朱勇教授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并谈了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习近平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习近平指出,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

习近平强调,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要坚持公正司法,

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

习近平指出,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习近平强调,要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道德要得到遵守,必须提高全体人民道德素质。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崇敬宪法法律;同时要加强道德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全社会思想道德素质。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良好风尚的维护者。

习近平指出,要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领导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是干部成长成才的重要因素。领导干部要努力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人民日报》(2016年12月11日第1版)

朱勇:彰显法治的力量

【编者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院长朱勇在《中国司法》2016年第8期发表了《彰显法治的力量》一文。文章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彰显国家法治的力量。树立法律权威,就要使法治原则渗透到国家与社会每一层次、每一角落,让全体公民信仰法治,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彰显国家法治的力量。树立法律权威,就要使法治原则渗透到国家与社会每一层次、每一角落,让全体公民信仰法治,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

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是法律的目标之一。法律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个重要途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权威,借助法律权威调整社会关系,从而规范社会秩序。从法律发展史的角度看,法律权威的确立需要经历依

靠国家强制力的过程。韩非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西晋时期,朝廷讨论过法律瑕疵问题,门下省提出:“若常以善夺法,则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无法也。”这是说对于生效的法律,必须严格执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

法律的制定需要考量经济、社会状况,考量文化传统、民间习俗,而法律的具体内容则更需要符合社会秩序构建以及国家政治需求。一部符合国情、适应社会需求、能够实现秩序与公正目标的法律,才是一部好的法律,才能算得上善法。制定法律的最高目标,就是制定一部善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讲规矩的社会”,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立善法。当然,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依然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不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甚至还有法律打架的现象,也就是说立法瑕疵仍然存在。但是,法律完成制定、公布程序,发生效力以后,即进入执行阶段。对于公民、法人而言,正在生效的每一部法律都具有严肃的权威,必须严格遵守。而对于法律内容中的瑕疵,可以在严格执行的基础上,通过正常程序向立法机构提出,推动立法机构进行修改、完善。应当明确,生效法律中存在的瑕疵,不能作为违反该项法律而免责的理由。如果以法律有瑕疵为由而违反法律,则会严重侵损法律的权威性,进而从整体上影响法律实施,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树立法律权威、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司法机关就应当发挥好自己的功能,提升自身的“法治定力”。司法机关是公平正义的最后守护者,广大人民群众能否形成对法律的遵守与敬畏,与司法机关能否正当履行职责、公正实施法律密切相关。所谓“法治定力”是要求司法机关做到两个自信,即法律自信和功能自信。首先,司法机关必须忠于法律,对于立法机构通过合法程序制定、颁布的法律严格适用。司法机关应向社会表明一种态度,即在司法程序中,生效法律必须获得严格遵守。其次,司法机关还必须对自身功能充满自信,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事项,司法机关拥有最终裁决的权威。利害关系人可以发表意见,媒体可以进行评论,但对于事实的认定、法律的运用、行为性质的判定与处理,只能由司法机关主持,其他任何人或机构不得干预。

司法机关的法律自信、功能自信,可以向社会传递一种信息,就是司法机关忠于职守,有能力维护法律权威,并通过司法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行使职能的原则是坚定法治立场,维护国家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所有其他外部因素,可以纳入合法裁量之中,但司法活动本身不能受外部因素影响。司法机关必须忠于法律、严格程序,对自身履行司法职责的能力与作用充满自信。只有这样,法律权威才能树立,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才能提升,社会主体的法治自觉才能形成。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