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主体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范畴。在哲学意义上,主体与客体相比较而存在,是指在物质世界的相互作用中处于能动的、主动地位的一方。巡视工作的主体,就是在巡视与被巡视的过程中处于能动的、主动地位的一方。那么,谁是巡视工作的主体呢?

原《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第二章第七条指出:“党的中央和省(区、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这里实际上已经指出了巡视工作的主体,即党的中央和省(区、市)委员会,但不甚明确。新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指出:“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这不仅在位置上把主体责任问题由原来的第二章提前到第一章,而且确立了党组织的巡视工作主体地位,明确了党组织的巡视工作主体责任。

巡视工作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党的中央;另一类是省级党的组织。对此,《巡视工作条例》第九条指出:“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此外,中共中央印发的《巡视工作条例》通知指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参照《巡视工作条例》执行。”这说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也是巡视工作主体。除上述这些主体之外,省以下党的组织不是巡视工作的主体,也不成立巡视机构。这意味着中央和省级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是巡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巡视工作的领导者、工作者和推进者。

确立这些巡视工作主体的依据是党章。党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这意味着,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肩负有巡视工作的职责,是巡视工作的责任主体。

突出党组织对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要求,是解决巡视工作责任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力、责任追究不够等问题,加强巡视监督的迫切需要。

落实巡视工作主体责任,要完善巡视工作责任制。没有责任,就难以落实。应让主体责任落地生根,明晰党委、纪委、组织部门以及组长、副组长、巡视工作人员等肩负的巡视工作责任,明确党委“一把手”的巡视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其他班子成员的配合责任,坚持巡视工作与党建工作、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巡视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努力形成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巡视工作机制,形成巡视工作的合力,提高巡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要增强巡视工作的自觉性。党组织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认识巡视工作的重要性,从各地党的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认识巡视工作的紧迫性,深入学习把握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战略部署,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握巡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并遵循党的建设规律和巡视工作规律,自觉地巡视问题、反映问题、解决问题,领导和推进巡视工作。

要增强巡视工作的能动性。党组织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把抓好巡视工作作为政绩的重要内容。要改革完善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的考核办法,把巡视工作纳入党建考核,促使党组织从自身的需要出发能动地开展巡视工作。

要增强巡视工作的创造性。党组织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创新发现问题的方法,运用矛盾论、博弈论等创新解决问题的方法,利用新媒体引导社会舆论,努力开创巡视工作的新局面。

(本章完)